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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鳳凰網歷史綜合 封建社會的鹽專賣制度,使其成為封建社會統治階級的財政收入工具,為其封建統治掠取民眾財富,賺取巨額利潤。在鹽專賣的實施過程中,統治階級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極大地增加了制度執行成本。降低了制度運行效率,減少了鹽專賣淨利潤收入;另一方面,因為官吏的腐敗,各級官吏賄賂已成風氣,嚴重損害了統治集團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使其執政能力受損,從而危機統治階級自身安全。
鹽專賣制度在中國存在歷史十分久長,從春秋戰國齊國開始一直到新中國成立,幾乎伴隨封建社會整個發展過程。專賣古稱『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獨木橋,禁榷合起來就是自己獨占,不允許他人涉及經營。具體到鹽專賣制度,它是封建統治階級人為制訂並設立,由其獨占食鹽生產和銷售渠道,從中賺取巨額利潤,增加財政收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封建社會中那些具有理財意識的士大夫們對此有一個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處就在於只看到利益,卻不去看這利益是如何產生的。統治階級巧妙地借用了鹽所具有的商品外觀形式,掩蓋其掠取民眾財富的實質,因此理清楚鹽專賣制度的經濟特徵和運行規律有着重要的意義。
對鹽專賣問題,國內現有文獻側重於從經濟史的角度整理各個朝代鹽專賣制度具體的實施方案和狀態,較少從經濟特徵和制度變遷的角度進行考察,而在國外可能是由於歷史上缺少與中國鹽專賣類同的經濟現象,相關文獻很是少見。在封建社會經濟的傳統分析框架中,勞動人民對統治階級承擔賦稅和勞役,封建社會統治階級藉此剝削廣大勞動人民,儘管鹽專賣制度在形式上與賦稅制度有很大不同,階級矛盾分析方法仍然為這一問題指引了方向。從另一個視角看,根據現代西方國家理論,國家是一種在某個給定地區內對合法使用強制性手段具有壟斷權的制度安排。國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並以此換取稅收。在這一分析模式下,封建國家作為全社會法律和秩序的提供者,徵收賦稅完全是一件合理的事情,封建統治者是以社會管理者或者說是社會服務提供者的面目出現,公眾是以消費者的面目出現,消費社會管理者提供的社會服務,並根據服務的質量(辦公效率)和價格(賦稅水平)來決定是否消費該服務。但在鹽專賣制度分析中,這一分析框架變得無能為力了,因為它既解釋不了鹽專賣制度發生的起因,也解釋不了鹽專賣制度發展變化的結果。
在鹽專賣制度下,各相關經濟要素發生了很大變化,重新審視和分析其經濟特徵對於全面正確的把握這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專賣制度下失去商品屬性的鹽
鹽是人類生產和生活的必需品之一,社會需求量大,消費彈性極小。在封建社會大部分生產和生活資料自給自足的情況下,鹽卻不可能自給自足,必須從外界獲得。在中國古代社會,鹽鐵茶酒是少數幾項大宗交易商品,但這些商品在不同時期都曾實行專賣,鹽是其中實行專賣時間最長,範圍最廣,造成經濟影響最大的品種。在專賣制度下,商品屬性較之於其在自由生產流通條件下的情形發生很大的變化。商品之所以成為商品有其內在規定性條件,根據政治經濟學的分析,自由買賣和等價交換是商品的內在屬性,也是某一物品成為商品的必要條件。在鹽專賣制度下,鹽的生產、銷售和定價都由官府組織執行,導致其商品屬性退化。
第一,看鹽的生產。鹽的生產者為鹽戶,雖然工作方式與其它手工業者相同,但因為鹽是專賣品使得鹽戶與其他手工業者截然不同。鹽戶身份與普通人不同,單獨另立戶籍,在官府中有專門的部門管理,不得轉換其他行業或逃徒,失去人身自由。製鹽生產工具和原材料均由官府提供,所產之鹽也必須全部上交官府,官府發給工本錢和糧食。除官府認定的鹽戶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從事鹽的生產活動,違者處以重罪。由此可以看出,官府是以行政權力壟斷了鹽的生產,這與一般情況下的壟斷生產者有根本不同,它既不是由於生產規模效率導致的自然壟斷,也不是由專利或技術障礙造成的法律壟斷,完全是官府,也就是擁有行政權力的一方利用自身的行政權力創造出來的行政壟斷。
第二,再看鹽價。鹽的價格雖然在各個朝代有所不同,但總體水平是遠高於其生產成本,且總體趨勢呈上升狀態,隨着官府財政狀況的不斷惡化而不斷調高。
唐代前期鹽業政策為民眾自由經營,官府徵稅,安史之亂發生後,財政狀況惡化,開始實施鹽專賣政策,因此,這一段時期鹽價的變化為分析鹽專賣制度對鹽價的影響提供了絕好的分析樣本。
【新唐書・食貨四】載:天寶、至德年間(公元750年前後),鹽每斗十錢,……及琦為諸州榷鹽鐵使,盡榷天下鹽,斗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貞元四年(公司789年),淮南節度使陳少游奏加民賦,自此江淮鹽每斗亦增二百,為錢三百一十,其後復增六十,河中兩池鹽每斗為三百七十。
對這段史料可以從兩個方面加以分析。一是鹽專賣實施前後鹽價三十六倍的驚人上漲幅度,從其他經濟史資料分析斷然可以排除鹽的生產驟然萎縮而導致供求比例嚴重失衡進而推動鹽價大幅上升的可能性。在鹽每斗十錢的情況下,假定七錢為補償生產成本,三錢為正常經營利潤,假定鹽的生產成本沒有出現大幅波動,按此計算,鹽價在每斗三百七十錢時官府可獲得一百二十倍的超額利潤。二是官府可以根據自身財政需要隨意提高鹽價,通過鹽專賣就可以做到財政的『量出為人』。在有行政權力介入並且其動機是為自身謀利的情況下,價值規律蕩然無存。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什麼在一個朝代里為什麼鹽價呈現出前低後高的態勢。隨着朝代的延續,吏治腐敗狀況不斷加重,財政收支狀況隨之惡化,於是官府不斷提高鹽價,加重掠奪民眾財富,增加財政收入以維持官僚機構運轉,直至民眾起義反抗,改朝換代,如此循環周而復始。
第三,看抑配。抑配也叫戶口食鹽法,是官府用強制攤派的辦法,將官鹽按人頭數配發到民眾各家各戶,並直接按官定鹽價催收貨幣或糧食,並且將官鹽抑配額作為地方官吏考績標準。如此官鹽銷售法,商品買賣自由自願的交易原則徹底消失。即使是在由鹽商運輸和銷售的情況下,鹽商也是由官府指定的商人擔當,並只能在官府劃定的區域內銷售。其他人運銷食鹽都被視為非法,處以重罪。
東漢時期章帝雖然也實施了鹽鐵專賣政策,但時間不長,只有短短幾年便廢除了,其原因主要是東漢自和帝以後日益衰落,不可能大規模地組織鹽鐵專賣。魏晉南北朝時期,諸侯割據,時局動盪,鹽專賣時斷時續,各政權的財政收入主要以個體小農所納賦稅為主。這兩個時期的情況從反面證明了鹽專賣制度完全是依託在行政權力之上的行政經濟行為,當政治權力不夠強大或不具備完整的設置時,鹽專賣制度便無法實施。
綜合上述分析,鹽專賣制度下的鹽已是徒具商品外殼,徹底喪失商品屬性,成為統治階級增加財政收入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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