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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南開學報 二、王國維『二重證據法』之解析評判
依據王國維對『二重證據法』的表述,並且結合其實際的研究業績予以解析評論,可得出以下三點判斷:
第一,1925年王國維提出『二重證據法』,主要依託於他利用甲骨文字對商代諸王世系的考訂,但在方法論上這根本算不得『二重證據法』,因爲他實際運用的乃是甲骨片上的文字記錄。王國維明確解釋說:所謂『地下之材料,僅有二種:(一)甲骨文字。殷時物,自盤庚遷殷後迄帝乙時。(二)金文。殷周二代。』[7]既是文字記載,就與古籍記載實際屬於同一性質,不過更加可信而已。如果從圖書館、檔案館的角落發現可靠的文件,在史料性質上與地下出土的甲骨的文字記載一樣,這是很明白的道理。考訂清朝歷史,若利用清內閣檔案算不算『二重證據法』?如果再加以滿文資料,算不算『三重證據法』?再加上蒙古文資料是『四重證據』嗎?加上英文資料、日文資料、法文資料、德文資料……呢?因此,可以讚譽王國維對殷商歷史的考據成就,但標榜爲『二重證據』,並且將這種標榜提升到普適性的方法論層次,多少有炒作、唬人之嫌。甲骨文、金文資料,具有明顯的記事內容,用於考訂上古歷史是個很自然的學術趨勢,必當會隨著材料的大量發現、文字辨識的進展而廣泛展開,無須打起『二重證據法』的旗號來鼓動。
王國維的『二重證據法』,其實是個很模糊的概念,怎樣的史料才算是『二重』?『二重』的材料怎樣結合成證據?這種結合有什麼規範?如此等等,皆屬朦朧狀態,極易被人任意發揮,引入歧途,變爲荒唐的穿鑿附會。在一個強調經世致用的文化環境,名家提出適度模糊的命題、略具朦朧的理念,更有可能走紅,因爲留下了他人各以己意理解和發揮的空間。王國維之『二重證據』,如果參照他的史學實踐予以準確地解讀,應當是『紙上之文字材料』與『地下之新文字材料』,即都是文字史料。但後來對『二重證據法』的推崇和發揮,普遍地將之引入考古學領域,將器物、遺蹟等與古籍文獻的記載對接,從而導致研究方法和結論上複雜而嚴重的混亂。
第二,王國維【古史新證・總論】說:『雖古書之未得證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證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斷言也。』這裡將『古書』分爲『未得證明』與『已得證明』兩類而予以『斷言』,表現出王國維思想的守舊、邏輯上的武斷、結論上的錯誤。
『未得證明』之古書是不是可以否定,需要經過考核、研究,發現其疑點即可以質疑,有疑點而無法辯解、開釋的部分,則可以否定,但還不是否定全書。若疑點太多,覆蓋了全書的主要組成部分,則可以基本否定。因此『古書之未得證明者』,應當是可以懷疑、可以部分否定、也可能全面否定的對象。
對於古書『其已得證明者』,除了要追問『證明』的方法和結論能否成立之外,還應當審視其到底證明了其中什麼內容,決不允許證明該書其中一點,就肯定全書。王國維恰恰犯了這種大的謬誤,他的【古史新證】認爲:『【史記】所述商一代世系,以卜辭證之,雖不免小有舛駁而大致不誤,可知【史記】所據之【世本】全是實錄。而由殷周世系之確實,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確實,此又當然之事也。』他更作推論:『然則經典所記上古之事,今日雖有未得二重證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殺也。』[8]
這在邏輯上是非常荒謬的,但至今仍然有人因襲且發揚其謬誤,可謂貽害無窮,不得不詳爲剖析。
1、【史記】所述殷商世系,不是根據【世本】,因爲【世本】乃西漢劉向將先秦零散資料匯集分篇而編輯成書,司馬遷不可能見到【世本】其書。據【史記・三代世表序】,司馬遷稱其根據的文獻是『五帝系諜』、『尚書集世』等等,因此【史記】所記述的夏代世系,未必與記述商代世系同一資料來源,這樣,從商代的世系去推想夏代世系的可信度,就連基本的前提也不成立。王國維識不及此,姑且不論。然而,假若【史記】的夏、商世系記載出於同一文獻來源,就可以判斷爲同樣確實嗎?答曰:不可!特申論如下。
2、從甲骨文資料已可確知:商朝極其重視祭祀先王、先祖,且已形成反覆進行、頗具規範的定製。這正是殷商甲骨文能夠稽考商代諸王世系的根基。『惟殷先人,有冊有典』[9],即殷商還具有文字書寫的官方冊典,而商朝既然重視祭祀先王,則必當寫有先王世次的譜牒冊籍,這應是【史記】等史籍記載商王世系的最早的文獻來源。假如夏人也有較成熟的文字、也有極其重視祭祀先人的定製,也同樣『有冊有典』,當然也可能留下可靠的記載先王世系的文獻,但如果三個條件缺其一項,就不能與商朝相比擬。於今,考古發掘工作已經盡了極大努力,仍未發現有夏的文字,更無論另兩個條件。王國維之『而由殷周世系之確實,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確實』,已屬於錯誤的邏輯,今人若還遵從這種推想,則是不可理喻的荒誕無稽。
3、西周攻滅商紂王,還面臨殷商『頑民』的反抗以及諸多憂患,周公旦等統治者提出了理性的『殷鑑』理念,推動了政治改革、歷史文獻的整編和歷史往事的清理。商朝既然『有冊有典』,加之殷商遺民仍在,西周對商代歷史的敘述自然有所依據,至少商王世系不會大誤。但有夏之史則大不相同,一是距西周爲時已久,二是文獻無憑,其根據何在?綜合一些疑古學者如楊寬、陳夢家、顧頡剛等人的說法,西周統治者將曾經被商朝兼併的有夏,誇大爲一個統攝萬邦的朝代,藉以對『頑民』宣傳滅商之合理,同時又作爲一項『殷鑑』來教導官民,乃是十分可能的。當然,有夏到底是部族、酋邦,還是一個王朝,仍爲需要研討的複雜問題,但【史記】等古籍排列的夏代君王世系並無可靠依據,則可以斷定。
西周認定有夏是與商朝一樣的朝代,此後就會出現參照商王世系編寫的夏王世系,依此上溯,一系列的『先王』時代也都有了世系,甚至都有了在位年數。司馬遷說:『余讀諜記,黃帝以來皆有年數,稽其歷譜諜、終始五德之傳、古文咸不同,乖異。夫子之弗論次其年月,豈虛哉!』[10]可見在戰國時期,這類譜牒文籍種類繁多,而且內容複雜,司馬遷撰寫【史記】,雖然對『黃帝以來皆有年數』深爲懷疑,卻因【史記】記史乃從黃帝開始,遂刪去黃帝以下各個先王在位年數,卻不得不姑且採用那些世系,致使司馬遷自己也未必確信的夏代世系以及更早的先王世系進入了史冊。
第三,王國維並非盲目相信所有的古書,但他卻有其篤信的古書範圍,他的考證古史,就是欲圖盡力證明一些古籍記載的確實可信。如果沒有辦法考證,他還是要相信經典、正史的記載,例如對於堯、舜、禹,王國維雖然拿不出有力的『二重證據』,仍然抨擊『疑古之過,乃並堯、舜、禹之人物而亦疑之』,明顯表現了學術立場的守舊性。
對於王國維的『二重證據法』,有人推崇並解釋說:『「二重證據法」就是「紙上之材料」與「地下之新材料」的互相結合,彼此印證。』這裡『結合』與『印證』兩語,就是這種史學方法論的要害,就是僅從結合、印證上用心著力,排斥懷疑精神。
正確的學術態度,應當是以客觀的求真、求是態度對待新發現的史料,能夠印證原有史料和結論者,固當印證之,而若可以否定原有材料和結論,亦當予以否定之。王國維以甲骨文考訂商王世系,恰好能與【史記】相結合、相印證,其原因正如上文所述:商朝具有反覆祭祀先人的規範性典制,並且『有冊有典』。周代金文也有大量可以印證古籍文獻的例證,是因爲中國最遲自西周季年就具有了如實記史的觀念,提高了歷史記載的真實性。這乃是有條件的特例而已。但若從商朝再向上追溯到無文字、無文獻的時代,便不具有商周時期那種體制上和觀念上的依據。因此商朝之前『地下之新材料』,應當是以否定『紙上之材料』的內容爲多,可『印證』者居少。
總括上述解析與評判,可以濃縮爲簡短的結論:王國維之『二重證據法』,實際不過是以新的文字材料印證原有的文字材料。這種方法僅強調『印證』而排斥否定,具有片面性和學術思想的守舊性。因其守舊觀念作出的推想,在邏輯上是錯誤的。因此,將『二重證據法』誇大和發揮,將會使歷史研究更多地進入誤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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