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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我国手工棉纺织业为何长期停留在家庭手工业阶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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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發表於 2010-10-18 10: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国学网――中国经济史论坛

纺织业是较早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行业之一。十七世纪,英国毛织业中就出现了放纱的包买商;十八世纪后期,日本棉织业中也有了商人放机收布。我国自明代起,棉布即逐步取代麻、丝,成为人民最重要的衣被;清中叶,已有每年约三亿匹(按标准土布每匹3.633方码计)商品布的市场,并出口国外。但是,它基本上停留在农民家庭手工业生产方式,二十世纪初,有了机制棉纱以后,才出现放纱收布和放机收布的包买商,1930年以后才推广。
在封建社会,纺织业是关系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手工业。手工棉纺织的上述情况,是明清以来我国资本主义生产发展迟缓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它使得整个资本主义萌芽黯然失色。耕织结合或“男耕妇织”又是我国自然经济的基础。近年来学术界讨论我国封建经济的长期延续,都把封建生产结构、即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作为基本因素之一。因此,手工棉纺织业长期停留在家庭手工业阶段,也是近代中国经济落后的一个原因。

    我国手工棉纺织工业的这种情况,是多种社会条件造成的。本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原则,本文打算从手工棉纺织本身,即其生产结构和生产效率上作若干探讨。

    一 以布(或纱)易棉

    我国手工棉纺织中,早有以布(或纱)易棉事,兹举六例。

    (1)明中叶,华亭:“里媪晨抱纱入市,易木棉以归;明旦复抱纱以出,无顷刻闲。”(《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96松江风俗考)

    (2)明后期,嘉善:“地产木棉花甚少,……商贾从旁郡贩棉花列肆吾土,小民以纺织所成或纱或布,侵晨入市,易棉花以归。仍治而纺织之,明旦复持以易。”(乾隆《浙江通志》卷102据明万历《嘉善县志》引《涌憧小品》,按今《涌憧小品》无此文)

    (3)乾隆,平湖:“妇女燃脂夜作,成纱线及布,侵晨入市,易棉花以归。”(乾隆《平湖县志》卷1)

    (4)乾隆,无锡:“吾邑不种草棉,而棉布之利独盛”,“布有三等:一以三丈为匹长头,一以二丈为匹曰短头,皆以换花。一以二丈四尺为匹曰放长,则以易米及钱。坐贾收之。”(黄印:《锡金识小录》卷1)

    (5)乾隆,无锡:“余族人名昆者,……以数百金开棉花庄换布……邻居有女子,……常以布来换棉花”(钱永:《履园丛话》卷23)。

    (6)嘉庆,乌程:“去南浔〔镇〕之东百里而遥,……宜木棉,……市(指南浔)之贾俟新棉出,以钱贸于东之人,委积肆中,高下若霜雪。即有抱布者踵门,较共中幅,以时估之,棉与布交易而退。”(施国祈:《吉贝居暇唱自序》载周庆云《南浔志》卷32)

    上六例皆在江、浙布产区,但嘉善“产木棉花甚少”,无锡“不种草棉”,平湖是用邻省太仓州棉花,南浔是用“东百里而遥”的棉花。这些地方纺织发达,而都是商人从外地运棉来,故流行布棉交换。唯有例(1)华亭,属松江府,松江是产棉区。此则是明中叶记事,约出正德华亭志,后五府地方志都照录,今人广引以为清代史料。我们的见清代松江记载,皆属“售布于秋”,“其贱如泥”,以及牙行、商人杀庄,桠派低钱、使用小钱等货币交易。这时,江南而外,华北、湖北已有十来个商品布产区,大都在产棉区,尚未得以布易棉记载。若贵州安顺府,商人“暗将黄色烂花熏成白色诓哄”,“妇女以纺纱易之,折耗最多”(咸丰《安顺府志》卷45);显然亦是在非产棉地,此类情况不多。至于数量巨大的农家自用布,自是不能易出。所以,全国看来,易棉之事只占极小比重。

    “以棉易布 ”即商人以原料换成品,是商人支配小生产者的一种形式。但上述各例并非“以棉易布”,而是通称“以布易棉”,这是有区别的。纺织户无论城乡,都无力储存原料,甚至要天天买棉和米。如例(4)说“换花”,又“易米及钱”,他处并称“贸易钱米”(乾隆《嘉定县志》卷3),’多织粗布 以易栗”(乾隆《宝坻县志》卷7),易棉、易米、易粟都是说他们是为买而卖的小生产者,“易”是交易的意思,不是商人包买。例(6)说:“计日成匹,旋以易棉,……〔商人〕较其中幅,以时估之,棉与布交易而退。”故所谓易棉,仍是按当时行情作价,不过免去银钱找换而已。

    商人支配小生产者,不仅用原料换成品,还必须能垄断原料供应,割断生产者与市场的联系。上述各例并无此种迹象。如嘉善,花商“列肆”,非只一家。无锡,“市镇间布庄连比,皆预贸易木棉为本,……亦有以冬春客i为易者,然必兼棉”,即兼用棉、米来换布。其产布最多的安镇市,“市店多花庄、米铺,……一晨或得布万匹云。”(乾隆《无锡县志》卷11)就是说,有众多的布商、粮商开店收布,显然与织布户并无固定关系,而是织户自由易棉或米。例(6)南浔镇,产棉区在镇东百里,商人原是容易垄断的。但镇上的布店仍是“以钱贸于东之人”,即向镇东的人买来棉花,又有“西之人赍钱来”向布店买布,所以他们向织户收布时也必须“以时〔价〕估之”。

    设若商人以原料向小生产者换成品,又能垄断原料供应,他就是包买商吗?还不一定。


    二 什么是包买商?

    包买商,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一种形式,即马克思在《关于商人资本的史的考察》中所说“从封建生产方式开始(向资本主义)的过渡有两条途径”中的第二条途径,即“商人直接支配生产”。这和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所说的包买主略有不同。列宁说,由于小生产者的分散性和大宗整批销售相矛盾,小生产者“由少数富裕者的代表独揽销售”,就出现了包买主。所以“包买主是商业资本的代表”。他以花边业中的女商人为例,她们代表莫斯科的大批发商,独揽了小生产者的销售,并向小生产者代料、放款、收货。“不管打听过多少次,情况都是如此,所有的女商人从前都是编织花边的”(《列宁全集》第3卷第321、324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资本论》第3卷的《增补》中)所说的包买商,则不是商业资本的代表,而是商业资本本身,他们也不是从小生产者中分化出来的,而自始就是个商人。马、恩是用“Verleger”,原意为出版发行人,郭大力译“发货人”,今本译“包买商”。列宁是用“ckynm Hka”,原意为收货人,英文本译“buyer-up”,本文本译“包买主”。

    我们在考察是国资本主义萌芽时,如在丝织业、佛山制钉业中所见,都是马、恩所说这种类型的包买商。

    这种包买商是“商业资本家购买了暂时还占有生产工具但已经不再有原料的劳动力。……因此,包买商就成了超过他原来的商业利润以上的剩余价值的占有者。当然,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还必须使用追加资本,以便购买纱等物品并让它们留在织工手里,直到织成织物为止。”(《资本论》第3卷第1025页)这就是包买商、特别是纺织品包买商的定义。

    用这个定义来看,前述“以布易棉”诸例是不能成为包买商的。小生产者手里的原料是他们用布换来的,是付了代价的,不是商人“留在织工手里”的垫支资本。因而,商人所换来的,是织户的产品,而不是他们的劳动力。商人在这一交易中所得到的仍然是商业利润,不具有剩余价值性质。

    进一步说,即使是商人“放棉收布”,即把棉花货放给织户,有了垫支资本,他是否即成为包买商,还是不肯定的。因为这和通常商人预买制中的实物贷放(货放种子、肥料以至口粮等)一样,不包含割断市场联系的必然性。这种货放和“买青苗”一样,商人多得属于高利贷利息的性质。如果都视同包买商,那么我国成亿农民都进入资本主义劳动了。如前所说,商品布的产区大都在棉产区,农家自植棉,也互相进行棉粮调剂,商人不能垄断。即使用商品棉的,如无锡,也是花庄林立。我以为,在纺织业中,包买商的出现一般要从“放纱收布”或“放机收布”开始。事实上,前述西欧和日本纺织业的包买商或包买主,也都是放纱和放机(放机大都兼放纱)。


    三 纺和织的分离

    放纱、放机的前提是纺和织的分离。这是一种社会分工,它“把产品制成真正消费品的各个操作都变成专门的工业部门”,“一个个同农业分离”,形成自己的商品市场。(《列宁全集》第3卷第17、46页)我国丝织业的发展就是这样。明代已有大量的独立机户,成为“专门的工业部门”,并集中苏、杭、盛泽等城镇,与农业分离,形成丝和丝织品平行的市场。在丝织中,又逐渐分离出车经户、络纬户,以至专门的牵经接头、结综掐泛、上花等行业。清代绸缎商的“帐房”,就是用放丝的方式,将这些专业小生产者组织起来,成为规模颇大、并主要采取发工资形式的包买商。

    棉纺织中,也有单从事纺纱、卖纱的记载,就我所见不下十例。

    (1)明中叶,华亭:里媪抱纱易棉,已见前。

    (2)明中叶,金山卫:“妇善绩麻为网,织棉布粗不及松人,无纺木棉为纱者,市钱不自织。”(正德《金山卫志》下卷二)

    (3)明,顾竹枝词:“平川多种木棉花,织布人家罢缉麻;昨日官租科正急,街头多卖木棉纱。”(康熙《松江府志》卷五)

    (4)明后期,嘉善:“究民无本,不能成布,日卖纱数两以给食。”(乾隆《浙江通志》卷一○二引万历《嘉善县志》)

    (5)乾隆,上海:“有止卖纱者,夜以继日,得斤许即可糊口”(褚华:《木棉谱》)。

    (6)乾隆,上海:“棉纱成,……卷之成饼,列肆卖之,名木经团。”(褚华:《木棉》)

    (7)嘉定,嘉庆十年水灾,“赈钱每户得钱数百文,买棉纺纱,以纱易钱,一钱可得钱半之用。”(光绪《嘉定县志》卷五)

    (8)道光,巨野:“贫民以卖线换布为生”(道光《巨野县志》卷二十三)

    (9)同治,恩施:“乡城皆善纺绩,……惟不善织,村市皆有机坊,布皆机匠织之。”(同治《施南府志》卷十)

    (10)咸丰,安顺:妇女纺纱易棉,见前。

    (11)清后期,上海:寡妇王张氏“每日纺纱十二两,……能得五十文”(曾纪芬:《崇德老人自订年谱》附录)。

   这是不是纺和织分离呢?

    上十一例,大部分是由于贫穷无本,或寡妇、里媪没有协作的劳动力,就只能纺纱。织布需有一定的设备和周转资金,而纺纱则一人一车,“数两”“斤许”即可出卖,以救眉急。例(3)因官租催科,例(7)用赈钱纺纱,以及(10)贵州之例,也属此类。例(9)湖北,因妇女“不善织”而将纱交机房。机房,以及下面例(2)河南之机户,值得注意。看来已有纺和织分离的迹象,但此两例代表性不大。老的商品布产区若苏松,大约没有“不善织”的;其例(2)金山卫虽在松江府,但系渔民,例外。此外,尚有例(6)上海列肆卖木经团,最足重视。木经团是用恻浆法制的经线,讲求坚实光匀,用以织紧密之布。上海已出现这个小小的专业。但乾隆后末见记述,似无发展,是不能和丝织业中湖州农村中的摇经户或城市中的车户相比的。

    专业化分工能提高生产力,但它又受各工序生产效率和和结构的制约。从生产者来说,专业化必须有较高的经济效益,能比又纺又织获得更多的收入,否则没有人愿干,即使被迫去干(如贫穷无本),也不会推广。


    四 纺和织的经济效益

    这方面很少文献,我仅见三事。

    (1)道光,大荔:“贫家妇女贷棉二斤,纺之可得线三十两,织之可成布三丈余。以所成之布易棉四斤,除还所贷之二斤外,是赢棉二斤矣。”(道光《大荔县志》卷六)

    (2)乾隆,孟县:“棉花货用据常面论,每钱百文买到子花,必须二人昼夜疲瘃,乃可成线。除花价外,仅可得钱三四十文。及机户成布货市,除花线价外,每匹获利不足百文,且一日之内尚不能成此一布。”(乾隆《孟县志》卷四上)

    (3)康熙,青浦:“乡俗棉三斤织布一匹。议富户令出棉,计四斤棉,三以为布,一斤供织工。…布成售之,……以三之一偿富户布本,而以其赢之二偿官。”(光绪《青浦县志》卷十四述康熙事)

    例(1)述陕西事,二斤棉得布三丈余,大约指狭幅不布。售布所得为棉本的二倍,即总收益为百分之百,但不知纺与织的收益比率如何。

     例(2)河北孟县是个新兴起的商品布产区,从所述看,每匹布价约230文,当是标布之属,较前例有代表性。按此例,从棉到布,总收益率亦为百分之百。其中,纺纱需三个以上的工作日(二人昼夜疲瘃),其收益(增加价值)为三四十文,合原棉成本(100文)的百分之三十到四十;而织布(一个多工作日)的收益约百文,合纱的成本(130-140文)的百分之七十一到七十七。每一工作日,纺纱收益10文,而织布可收益100文,相差太悬殊了。

    例(3)青浦(今属上海)在纺织中心,所述为标布或稀布 ,惟为康熙事,时间较早。我们可设棉花价格为每斤P文,布价每匹为X文,则依该列所示:


     X=4P X=12P

     即一匹布合12斤棉,收益率达百分之三百。这是因为康熙时布棉差价很大,据叶梦珠《阅世篇》所记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上海棉价,平均每斤为0.0268两,而布价每匹为0.2-0.3两,即布一匹合约合棉10斤。比例尚给一启示,即从棉到布,劳动者的工食所需亦为P,即一斤棉的价值。而此项劳动,依前例,是约四分之三用于纺纱,四分之一用织布 (按劳动时间计)。故总收益率愈大,纺纱与织布收益之间的悬殊也就愈大。

    总之,农户的收益主要来自织布,若单从事纺纱,只能补偿工食。所以,农民不能放弃织布,纺和织也就不能分离。前述单纺纱卖纱之例,都另有原因。事实上,农家都是利用老弱劳动力来纺纱,附庸于织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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