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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学网――中国经济史论坛
明代宦官,一直是明史研究的一个热点。最早的论述,多出日人之手。1949年以前,这个领域的研究只能算是略为着墨,多属杂谈、简说性质,刊载于通俗读物上,以飨一般读者。第一部具有较大影响的专著是丁易的《明代特务政治》(中外出版社,l950年;群众出版社,l983、2008年;中华书局,2006年)。此后,台湾学者有一些研究,但数量不多。进人上世纪80年代,国内学界对这个议题开始关注,进入了一个研究的繁荣期。就其成果而言,仅据笔者搜罗所及,有关论著即不下二百篇(部)。
一 有关明代宦官的著作
研究明代宦官的著作,当首推丁易所著《明代特务政治》,这是第一部研究明代宦官的专著。该书写作于1945至1949年之间,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作者为了“影射”的需要,以特务政治作为书名。该书所设定的论述框架及对明代宦官的一些主要评价,至今罕能突破,这也是它一再刊印的根本原因。
在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冷淡期后,明代宦官研究开始活跃起来,在最初的阶段,以王春瑜和杜婉言的成果最为突出。他们先后合作译注了《明史・宦官传》中的刘瑾、魏忠贤二传(中华书局,1983年),编写了《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86年),并写作了《明朝宦官》(紫禁城出版社,1989年)。后者是第二部研究明朝宦官的专门著作,后来收入王春瑜个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再版时内容有所增加,主要是新增宦官小传43个,总计达58人。该书还附有“明朝宦官事例”,其实也都是宦官传。
其他论著还有卫建林的《明代宦官政治》(山西人民出版社,l991年;花山文艺出版社,1998年增订版)、何伟帜《明初的宦官政治》(香港网上电子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初版;香港文星图书公司,2002年增订版),均以“宦官政治”为矢的,但创新性内容不多,未能出丁易的范围。温功义《明代宦官和宫廷》(重庆出版社,l989年第l版;2000年第2版)、《明代宦官与三案》(重庆出版社,2004年),注重叙述的“娓娓道来”,学术性稍弱。
此外,专题研究还有苗棣《魏忠贤专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94年)、王川《市舶太监与南海贸易――明代广东市舶太监研究》(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1年),传记有韩大成、杨欣《魏忠贤传》(人民出版社,l997年)。
以上论著均再版,反映了社会对宦官问题的普遍兴趣。此外还有一些宦官通史的著述,也有涉及到明朝的内容。其中余华青《中国宦官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全面梳理了自先秦至清末的宦官史,是较有价值的一部,可备案头便览,其明朝部分主要依据《明史》。
二 研究的热点与反思
明代宦官研究,成果颇丰,其论题之广,显示了明代宦官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和影响,可以这么说,明代宦官问题的延展性比其他任何一种政治课题都要来得宽广。宦官作为一股政治势力,既可与外朝某一机构相对应,又可与整个官僚集团相对;它是文、武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它的职权跨越内府而及于外廷、由劳作贱役而上及国家管理,从中枢决策而降及地方事务。正因为这样,明代宦官研究才有那么多的视角和切人点,出现了大量的论文。由于文章数量太多,且良莠不齐,不可能也不必一一介绍,兹就研究中几个值得反思的问题,试予讨论。
(一)宦官应该放在明代国家机构的什么位置。宦官作为中国古代专制体制的伴生物,应该在国家机构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对此虽无专文讨论,但是凡研究政治制度者,必不能从此问题上躲开,其实是个没有“温度”的大热点。
研究明代政治制度的论著,多将宦官归于“皇帝制度”之下。如张德信《明代典章制度》(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年),宦官入“奉侍衙门”,与宗人府、詹事府比肩。林金树、张显清主编的《明代政治制度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介绍制度时亦然,而将“宦官专权”的内容分散于内阁等节中介绍。另如杨树藩《明代中央政治制度》(台湾商务印书馆,l978年)将宦官与“女官六局”、“宿卫”诸制一起列入“侍卫机关”,兼述宦官专权之原因。王天有的《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l992年)则立专章论述宦官制度及在政治经济方面的影响,这一种分类给了宦官研究比较重要的地位。应该说,由于宦官身份及“宦权”的特殊性,给宦官制度的定位带来了困难。
明代被视作中国历史上“宦祸”最严重的几个朝代之一,宦官“擅权”,必有其制度作保证;即便权自“干窃”而来,既然攫住不还,也必以制度固定之。王天有《有关明史地位的四个问题》(《明清论丛》第7辑,紫禁城出版社,2006年)中,将宦官作为第三个问题提出来。在写作《明代国家机构研究》一书时,他已注意到宦官组织的“衙门化”问题,该文继续了对这个认识的深化,强调宦官的“衙门化”,使得“在皇帝之下实际形成了两套班底”,一为以内阁为代表的政府,一为以司礼监为代表的宦官。正因为“宦官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已相对稳定,成为国家权力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明代官僚士大夫反对宦官者大有人在,但很少有反对宦官衙门的”。两者的关系是相互牵制的,所以“权阉”的出现往往“与皇权式微和弱势内阁有关”。宦官制度虽然是一种令人不齿的制度,但它既然已成功地侵入明朝政体,并得以改造,后人就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予以承认和研究。当前的论述,在论题的切入和展开上,多循宦官“与政治"、“与经济”、“与军事”的旧辙,这依然是一种将宦官制度放在国家体制之外或对立面加以考察的观点。
在这方面,方志远的新著《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科学出版社,2008年)有所突破,该书采用一种“嵌入式”的研究方法,将宦官置于国家权力机构及运行中所曾占据的位置,无论是研究中央还是地方制度,都用相应的篇幅介绍了宦官制度,如地方之“镇守中官”,财政之“御马监”等。这相比于作者在《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白钢主编,方志远、杜婉言合著,人民出版社,l996年)中,仅将宦官附属于皇帝制度的观点,是一个重大进步。作者一直致力于明代宦官问题的研究,对镇守中官、御马监以及四卫、勇士营等都撰过专文,这些成果均体现在这部新著里。
(二)宦权、皇权、相权。朱元璋废相,是皇权强化的最主要证据。有关宦官专权的种种阐述,均离不开两个问题:一是废相与相权,二是皇权的集中与分散(或延伸)。如黄宗羲所云:“彼宫奴者,见宰相之政事坠地不收,从而设为科条,增其职掌,生杀予夺出自宰相者,次第而尽归焉。”(《明夷待访录・置相》,中华书局,l981年)将“宦权”拿来与“相权”对比,这也决定了“宦权”常被简化为“中官首脑衙门――司礼监”的权力,而不是整个宦官组织所拥有的各项职权。事实上,“宦权”经常只在讨论明代中枢机构的运作时,将其放到与“皇权”、“相权”的相互关系之中进行解读。这恐怕是首先需要“正名”的。
明代罢相不置,“相权”到哪里去了?有人说阁臣“无相之名,居相之实”,是事实上的宰相。但“阁权”与传统“相权”是极不相称的,因此有人认为,皇帝、阁部各揽去一部分相权,司礼监也收揽了一部分;甚至有道“只有司礼监才是明代中枢权力之所在”(郭厚安《略论仁宣时期中枢权力结构的变化》,《明史研究》第2辑,黄山书社,1992年)。多数论著认为,明代仍然存在“相权”,这一权力由内阁与司礼监分享,所谓“相权一分为二”(舒敏《内阁和司礼监――明代皇权平衡的两个砝码》,《丽水师专学报》1994年第l期),形成一种“双体相制”,或“二元制”、“双轨制”,“监、阁共理朝政”。如欧阳琛所阐释的,“司礼监的权力,实质上是皇权的一部分,或皇权的化身”,“这个作为皇权一部分的监权,除了在共理朝政中与阁权相互制衡而外,还在皇权与相权之间,起着调节作用,以巩固与加强皇权”(欧阳琛《明内府内书堂考略――兼论明司礼监和内阁共理朝政》,《江西师大学报》l990年第3期)。李洵强调“皇权”的积极性,即“司礼监与内阁同是皇权的附属物,皇权紧紧控制着这两个机构的权力,始终保持着皇权的独断或独裁性,防止二者任何一方的权力超过皇权。并在不同情况下,转移对两者的倾向重心,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统治功能”(李洵《下学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95年)。关于“三权”关系的说法,大致如此,不再赘述。综合各说,大体形成这样一种论述格局:明代皇帝既散相权,令各部分掌,又夺相权,君行臣职。但君不可无相,后乃有内阁之设,内阁从皇帝那里争回些,宦官再从皇帝那里窃取些,于是三者共同据有权力结构的最上层。
以上关于宦权(司礼监权力)的论述,实际上正是将“宦官制度”定位为“皇帝制度”从属物的一种反映。这种观点不认同宦官权力的合法性,所谓“宦权”,只是假窃自“皇权”;将宦官权势的扩张,阐释为皇权的“延伸”或“分散”。
但是,既然宦官长期地、习惯地,并且在各权利关系事实认可的条件下享有一种权力――不管是否从“皇权”窃取而来,都应当视作合法。如果“宦权”皆属窃攘,那么洪武、永乐时期的宦权从何而来?如果宦权的来源仅仅是“私窃”,那它将异常地不稳定,随着“失窃者”――皇帝――之贤否而变动;但不稳定性并非明中期以后宦权的特点。而且,“窃取说”也不能涵盖所有的宦权。明代宦官参与庶政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管理某项具体事务,比如说尚膳监督理光禄寺、尚宝监用印、印绶监理黄,以及御马监坝大等草场等,是否也是皇权的遗落?显然,用分割所谓“皇权”来解释宦官事实上拥有的政治权利,是说不通的。
既然“皇权”被视作宦权的源泉,“皇权”是什么?顾名思义,皇权就是皇帝拥有的,出自“神赋天授”的权力。皇帝,有人认为是一种国家制度,即君主政体。显然,自秦始皇建立以皇帝为首脑的专制政权以来,没有一朝的政体是完全相同的,也没有哪两个皇帝的权力是完全一样的。皇帝的权力来自于“天”,这是和其它任何权力最大的不同之处。“天”的权威至高无上,决定了皇权具有相同的性质;也决定了皇权一方面无处不在,一方面不可分割――除了皇帝,谁还能从“天”那里得到授权呢?臣下的权力本质上都来自皇帝,通过这样的方式:一是皇帝创建本朝制度并对各项官职规定特定的权限;二是朝廷以皇帝的名义将职位和权力授予某个臣工。“二十四衙门”的权力也一样,那种认为它窃取或分散皇权的观点,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
那么宦官是否可以从“相权”里分一瓢羹呢?一般来说,权力归属于谁,就是谁的权力。相权,在宰相未罢之前,就是中书省长官的权力;中书解纽后,那些曾为丞相、丞、平章、参政掌握的权力也就流散了。事权固不能随官而废,但那还能称之为相权吗?比如过去章疏奏进必经中书省然后奏闻,后来这项权力被新设的通政司取得(还在废相之前),难道能说通政使等官也攘夺了一部分相权,或那些官员也是不居相名的实相?中书存日,宰相论事于政事堂,或于御前会议,后来部议题覆,内阁拟旨,就是分割相权?皇帝亲批奏章,为什么就是下侵相职?明代勋臣、阁部九卿以及科道掌印官共议大政,仿佛群相议事于政事堂,难道连科道、勋臣也是相权的分食者?
一朝自有一朝制度,从宰相制度产生以来,“相权”就是不断变化的。若谓明代有“相权”,那也只是特指明初中书省的权力,而没有一个其他的相权。研究者何必对早已罢废的“相权”念念不忘,非要株守一件敝物以审视一代新朝的政治呢?
事实上,由于“皇权”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与复杂性,许多研究者的表述也摇摆不定,出现极大的混乱。笔者认为,与其囫囵、凿空地去讨论所谓“皇权”、“相权”或“宦权”,还不如深入到制度的运作中,具体考察各种实际权力的握有者是如何行使他们的权力的。
(作者 胡丹 ,原载 中国史研究动态2010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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