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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歷史千年 而在縣令長對郡守表示不恭時,郡守就會對縣令長進行責罰。【漢書】載:『(翟)義行太守事,行縣至宛,丞相史在傳舍。立持酒餚謁丞相史,對飲未訖,會義亦往,外吏白都尉方至,立語言自若。須臾義至,內謁逕入,立乃走下。義既還,大怒,陽以他事召立至,以主守盜十金,賊殺不辜,部掾夏恢等收縛立,傳送鄧獄。』對貪猾之縣令長,郡守既可以勸其自己去官,也可以傳檄令其去職,而爲置守令。如薛宣溫言使貪猾的高陽令楊湛解印,移書使非法不遜的櫟陽令謝游去官,並調守令。
郡守爲縣置守令乃較平常之事。遇到能吏,郡守就可便宜行事,使轉守他縣。這種人可以是在任的縣令長,也可以是其他吏員,只要治縣有效就行甚至已有在任縣令長的縣,也可同時置守令,二人同時治事。有能的縣令還可兼行一至幾縣之事。如王尊『初元中,舉直言,遷虢令,轉守槐里,兼行美陽令事』。尚方禁『禁晨夜發起部中盜賊及它伏奸,有功效。博擢禁連守縣令』。劉平『王莽時爲郡吏守茁丘長,政教大行。其後每屬縣有劇賊,輒令平守之,所至皆理,由是一郡稱其能』。上述三例說明郡守爲縣置守令、守長,或使兼攝多個縣並非個別情況。另文獻記載中還有魏相、尹賞守長安令,王莽時尹公守茂陵令。但其皆爲朝廷選守,非郡守所選郡守還可以向上報送有功的官吏以調補縣令長。例如,張敞爲膠東相時,就『吏追捕有功,上名尚書調補縣令者數十人』。
(二)在與所治民眾的關係中,縣令長又處於絕對權威的地位。縣令長在服從郡守的同時,在本縣具有極大的權威。特別是有些郡守爲了讓令長保持在縣裡的權威,『不欲代縣治』。這使得縣令長在治縣時能充分運用其專治權力。
焦延壽爲小黃令時,『以候司先知奸邪,盜賊不得發。愛養吏民,化行縣中』,在吏民中有相當高的威信,受到廣泛愛戴。王尊在處理『美陽女子告假子不孝』的案件中,『取不孝子縣(懸)磔著樹,使騎吏五人張弓射殺之,吏民驚駭』。尹賞治長安,『修治長安獄,穿地方深各數丈,致令辟爲郭,以大石覆其口,名爲「虎穴」。乃部戶曹掾史,與鄉吏、亭長、里正、父老、伍人,雜舉長安中輕薄少年惡子,無市籍商販作務,而鮮衣凶服被鎧姨持刀兵者,悉籍記之,得數百人。賞一朝會長安吏,車數百兩,分行收捕,皆劾以爲通行飲食群盜。賞親閱,見十置一,其餘盡以次內虎穴中,百人爲輩,覆以大石。數日壹發視,皆相枕藉死,便輿出,瘞寺門桓東,蟹著其姓名,百日後,乃令死者家各自發取其屍』,『賞視事數月,盜賊止,郡國亡命散走,各歸其處,不敢窺長安』。這些都充分體現了縣令長的專制威權。
(三)縣令長與當地王侯存在若即若離的君臣關係。由於西漢初期郡國並行制的遺存,地方二千石,特別是王國相有監視、制衡諸侯王的職責,而對於後來分封的侯,中央也同樣爲其置相,以治民與監視爲數眾多的侯。西漢後期分封的侯國相對較小,因此,大部分的侯國相都是四百石、三百石的秩祿。他們是中央任命的官吏,除治民外,有替中央監視侯王動向的義務,因此,侯國相除了具有一般縣令長的特徵以外(侯相同樣屬郡守管轄,是縣令長級的治民官),還有其本身的特點。
根據漢武帝時期頒發的『附益之法』,侯相必須與侯保持一定的距離。王莽就國後,『南陽太守以莽貴重,選門下掾宛孔休守新都相。休謁見莽,莽盡禮自納,休亦聞其名,與相答。後莽疾,休候之,莽緣恩意,進其玉具寶劍,欲以爲好。休不肯受,莽因日:「誠見君面有瘢,美玉可以滅瘢,欲獻其璩耳。」即解其球,休復辭讓。莽日:「君嫌其賈邪?」遂椎碎之,自裹以進休,休乃受』。從這一記載可以看出侯相一般不敢接受侯的恩惠,以免觸法之所禁。可以想像,侯相平時必不敢與侯有所往來。當然,也有侯與相聯合的事例,如安眾侯劉崇與其相張紹謀反王莽,而這正是朝廷所忌諱的。
一般的縣令長與侯、王也存在微妙的關係。從記載看,縣似乎有以縣吏爲侯家做事的慣例。像衛青的父親『以縣吏給事侯家』,霍光之父『以縣吏給事平陽侯家』。但縣令長對侯不可能絕對聽從,有時甚至會忤逆侯王之旨意,侯王也無可奈何。如哀帝爲定陶王時,蕭由『爲定陶令,失王指』,哀帝也只能在當上皇帝以後才能進行報復,說明當時侯王無權處置縣令長。當然,從間接的材料可以看出,縣令長在怎樣處理與侯王關係上還是比較犯難的。從漢書記載的間接事例可以看出其端倪。如王『坐吉昌邑王被刑後,戒子孫勿爲王國吏』;王尊也由於爲東平相而被免爲庶人。有時甚至會招來殺身之禍。像燕王『定國有所欲誅殺臣肥如令郢人,郢人等告定國。定國使謁者以它法劾捕格殺郢人滅口』。這使得縣令長在處理與侯王的關係時必須格外謹慎。
總的說來,縣令長在整個官僚系統中是特殊的一類人,他們是一縣(道、邑、侯國)之父母官,在屬吏和百姓中具有極大威權,但他們同時又要受郡守極大的制約,由於西漢地方行政重心在郡一級,這種情況表現得相當明顯。另外。令長相與地方王、侯的關係是很微妙的,特別是侯相,他們既要接受中央監視侯王動向的任務,又要處理好與侯王的關係,避免捲入種種政治漩渦之中。因此,他們必須格外謹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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