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白話譯文 葉公告訴孔子說:『我們鄉里有一個能行直道的人,他父親偷了羊,他作為兒子卻出來告發。』孔子說:『我們鄉里正直的人和他不一樣。父親替兒子隱瞞,兒子替父親隱瞞,直道就在其中了。』 注釋 直躬:直身而行者。躬,身也。 攘:偷竊。周生烈:『有因而盜曰攘。』高誘:『凡六畜自來而取之曰「攘」也。』 證:告也。 異於是:和這個不一樣。是,此。蔡節:『證父攘羊則有反於天理,而非所謂直矣。』 隱:隱藏,不稱揚其過失。【正義】:『蓋子之事親,當時微諫,諭父母於道,不致有過誤;若不幸而親陷不義,亦當為諱匿。』 前賢註疏 【孝經】曰:父子之道,天性也。 朱子曰: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為直,而直在其中。 【論語註疏】曰:此章明為直之禮也。吾鄉黨中有直身而行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者,此所直行之事也。因羊來入己家,父即取之,而子言於失羊之主,證父之盜。葉公以此子為直行,而夸於孔子也。孔子言此,以拒葉公也。子苟有過,父為隱之,則慈也;父苟有過,子為隱之,則孝也。孝慈則忠,忠則直也,故曰直在其中矣。今【律】大功以上得相容隱,告言父祖者入十惡,則典禮亦爾。 范寧曰:夫所謂『直』者,以不失其道也。若父子不相隱諱,則傷教破義,長不孝之風,焉以為直哉?今王法則許期親以上得相為隱,不問其罪。蓋合先王之典章。 鄭汝諧曰:循理為直,未有逆天理而可以為直者。 張栻曰:若於所當隱而不之隱,則是逆天性之理,斯為不直矣。 陳祥道曰:天下之所為直者,有禮義之直,有非禮義之直。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雖曲而直存焉,禮義之直也;其父攘羊而子證之,雖直而曲存焉,非禮義之直也。 謝氏曰:順理為直。父不為子隱,子不為父隱,於理順邪?瞽瞍殺人,舜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當是時,愛親之心勝,其於直不直,何暇計哉? 【論語義疏】曰:孔子舉所異者言,為風政者以孝悌為主,父子天性率由自然至情,宜應相隱。若不知相隱,則人倫之義盡矣。 樊光曰:父為子隱者,欲求子孝也,父必先為慈。家風由父,故先稱父。 錢穆曰:隱惡而揚善,亦人道之直。何況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此乃人情,而理即寓焉,不求直而直在其中。 徐英曰:此亦人倫之變,聖人於此,蓋有其權衡焉,非苟為隱而已也。 李炳南曰:昔日法律依禮而制定,即在維護人倫常道。合乎倫常之直是為有道之直。背棄倫常之直,其直詭譎,而不可信。 陸隴其曰:情與理必相准。天理內之人情,乃是真人情;人情內之天理,乃是真天理。直躬證父,此人情外之天理也;霍光夫婦相隱,此天理外之人情也。夫子所謂『父子相隱』,乃為天理人情之至。 【四書解義】曰:此一章書是明直道以示人也。道不遠於人情,事必求夫當理。凡矯情以沽譽、立異以為高者,皆聖人之所不取也。 附錄 【論語全解】曰:先王之法,父子之罪不相及則恕之,以其親;鄰比之罪相及則責之,以其友。恕之以其親,為其可以相隱故也;責之以其友,為其不可以相隱故也。 【論語註疏】曰:葉公以證父為直者,江熙云:『葉公見聖人之訓,動有隱諱,故舉直躬,欲以此言毀訾儒教,抗衡中國。夫子答之,辭正而義切,荊蠻之豪喪其夸矣。』 本章參考書目 【孝經】【論語義疏】【論語集解】【論語註疏】【論語集注】【論語集釋】【論語集說】【論語全解】【癸巳論語解】【論語學案】【論語講要】【論語新解】【論語會箋】【論語意原】【論語正義】【四書解義】【四書困勉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