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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问答] 拐卖妇女是对社会公义及儒家礼义的严重糟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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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22-2-19 08:07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或问:

社会上存在一些以传宗接代为由,拐卖妇女的现象,甚至得到当地宗族势力,甚至基层政府的包庇,这是对儒家礼义和社会公义的践踏吗?儒家学说如何辨析此类行为的性质?

延章答: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出自【孟子离娄上】的语句,本来是劝戒人们不要『丁克』,有能力了,要为家族,为社会,为民族『继往开来』。然而,如今却成为一些社会败类,自身生存尚且成为问题的人,踊跃买卖女性的借口,誉之『传宗接代』,试问,这种人,即使生了孩子,可有能力抚养、教育?!

一些地区形成的这种恶俗务必革除!

传宗接代固然重要,『行房事』更是人的生理需求,但是,买卖人口,不但危害到社会公义、儒家礼义,亦是对社会法制的严重践踏!

正统儒家思想告诉我们,修身有余力则齐家,齐家有余力则治国,治国有余力则平天下。

而反过来,天有道则国当尊王攘夷,国有公义则家族齐之,家有公义则身行则之。简而言之就是,不能以私害公。

拐卖妇女,就是以私害公,却以传宗接代为借口,这是诛心的、万恶的。

凡人,必先身有余力,乃能成家立室,无余力则无以齐家,何以家为?若有余力,则必有近者许,何以穷困而致犯公害义?其次,以一己之私而害社会公义,已属犯法,悖于儒家礼义,及社会公义,应当重罚惩戒。

以身犯法,而嫁祸圣贤,更是罪不可赦!

本文来自以下【文集

儒学 發表於 2022-2-27 00:50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说的太好了
蓬恰恰 發表於 2025-4-13 14:33 | 顯示全部樓層
《论拐卖妇女对儒家伦理与社会公义的悖逆》

拐卖妇女之恶行,实为对儒家礼义与社会公义的双重践踏。此等现象非但不是儒家思想的实践,恰恰是对圣贤教诲的严重曲解与背叛。今试从经义本源、伦理秩序、社会法制三端详析之。

一、经义辨正:"不孝有三"本义考
孟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说,当置于战国人口锐减的特定历史语境中理解。赵岐注疏明言"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方为最大不孝。朱子《四书章句集注》特别强调"此谓守身以事亲",绝非纵容买卖人口。考诸《礼记·昏义》,婚姻须遵"六礼",讲究"阴阳之交,天地之合"。强掳妇女成婚,既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礼制,更违反"发乎情,止乎礼义"的人伦大防。

二、伦理秩序:齐家之道的根本要求
《大学》言"家齐而后国治",其前提在于"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拐卖行为本身已失修身之要,遑论齐家?王阳明《传习录》有云:"格物者,格其心之物也",买卖人口者,先已丧失恻隐之心。程颐《伊川易传》论夫妇之道:"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强买强卖岂能称"正"?此等行径,实为"以利坏礼"的典型表现。

三、法制公义:礼法相济的现代启示
荀子言"礼者,法之大分",汉儒董仲舒倡"春秋决狱",皆强调伦理与法制的统一。今日《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定拐卖妇女罪,正是对"仁者爱人"传统的现代表达。陆九渊《象山语录》谓:"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将人物化的行为,根本上违背了儒家"天地之性人为贵"的基本价值观。

结语:
拐卖妇女绝非儒家伦理所能容忍,实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革除的恶疾。真正的礼义传统,当如张载《西铭》所言"民吾同胞,物吾与也",以仁爱之心待人。吾辈学人,应当秉持"经世致用"的精神,既严守经义本真,又积极参与现代法治建设,使圣贤之道真正成为匡正世风的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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