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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卷32大取诗解1权者正也害中取小取其利也由不得已题文诗:
天之爱人,薄于圣人,之爱人也;其利人也,
厚于圣人,之利人也.大人之爱,小人薄于,
小人之爱,大人也者,其利小人,厚于小人,
之利大人.厚葬其亲,以为爱之,非爱其亲;
厚葬其亲,以为利之,非利其亲.以乐为爱,
其子而为,其子欲之,非爱其子.以乐为利,
其子而为,其子求之,非利其子.于所体之,
中而权以,轻重谓权.权非为是,亦非为非,
权者正也.断指存腕,利中取大,害中取小.
害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其利也.其所取者,
人之所执.遇盗人而,断指免身,利也其遇,
盗人害也.断指之与,断腕利于,天下相若,
则无择也.死生利若,一无择也.杀一人以,
存天下也,非杀一人,以利天下;杀己以存,
天下是杀,己利天下.于事为中,而权轻重,
之谓求也.求之非也.害中取小,求为义也,
非为义也.为暴人语,天之为是,也而性为,
暴人歌天,之为非也.诸陈执说,既有所为,
我为陈执;执之所为,因吾所为.若陈执说,
未有所为,我为陈执,因吾所为.暴人之为,
我为天之.人以为非,而为是也,性不可正,
而以正之.利中取大,非不得已.害中取小,
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
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中取小.取舍以权.
【原文】
天之爱人也,薄于圣人之爱人也(2);其利人也,厚于圣人之利人也。大人之爱小人也,薄于小人之爱大人也;其利小人也,厚于小人之利大人也。
以臧为其亲也(3),而爱之,非爱其亲也;以臧为其亲也,而利之,非利其亲也。以乐为爱其子,而为其子欲之,(非)爱其子也。以乐为利其子,而为其子求之,非利其子也。
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权,非为是也,非非为非也,权,正也。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
其所取者,人之所执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断指与断腕,利于天下相若,无择也。死生利若,一无择也。杀一人以存天下,非杀一人以利天下也;杀己以存天下,是杀己以利天下。于事为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求。求为之,非也。害之中取小,求为义,非为义也。
为暴人语天之为是也而性,为暴人歌天之为非也。诸陈执既有所为,而我为之陈执;执之所为,因吾所为也。若陈执未有所为,而我为之陈执,陈执因吾所为也。暴人为我为天之。以人非为是也,而性不可正而正之。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
【注释】
(1)本篇各段都是简论。取即『取譬』,本篇不少段落以比喻的方法,论说了墨家的基本主张,涉及到『义』、『兼爱』、『节用』、『节葬』等很多方面。(2)薄:『溥』字之误,溥,大。(3)臧:葬。
【译文】
上天爱人,比圣人爱人要深厚;上天施利给人,比圣人施利给人要厚重。君子爱小人,胜过小人爱君子;君子施利给小人,胜过小人施利给君子。
认为厚葬是爱父母亲的表现,因而喜欢厚葬,这其实并不是爱父母亲;认为厚葬对父母亲有利,因而以厚葬为利,这并非有利父母亲。认为教给儿子音乐是爱儿子的表现,因而音乐被儿子喜欢,这是爱儿子。认为教给儿子音乐有利儿子,因而音乐被儿子欲求,这并非有利儿子。
在所做的事体中,衡量它的轻重叫做『权』。权,并不是对的,也不就是错的,权,是正当的。砍断手指以保存手腕,那是在利中选取大的,在害中选取小的。在害中选取小的,并不是取害,这是取利。他所选取的,正是别人抓着的。遇上强盗,砍断手指以免杀身之祸,这是利;遇上强盗,这是害。砍断手指和砍断手腕,对天下的利益是相似的,那就没有选择。就是生死,只要有利于天下,也都没有选择。杀一个人以保存天下,并不是杀一个人以利天下;杀死自己以保存天下,这是杀死自己以利天下。在做事中衡量轻重叫做『求』。只注重求,是不对的。在害中选取小的,追求合义,并非真正行义。
给暴戾的人说天的意志叫你这样,而且这是天性,等于对暴戾的人歌颂天的意志是不对的。各种学说既已流传天下,如果我再为它们陈说阐释,那么,各种学说必因我而更加发扬光大。如果各种学说没有流传天下,如果我再为它们陈说阐述,那么,各种学说必因我而流传天下。暴戾的人自私自利,却说是天的意志。把人们认为错误的看作正确的,这些人的天性不可改正,但也要想法加以改正。
在利中选取大的,不是不得已。在害中选取小的,是不得已。在所未有的事中选取,这是利中选取大的。在已有的东西中舍弃,这是害中选取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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