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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文詩:
治國大體,有四仁義,二曰禮制,三曰法令, 四曰刑罰.四本者具.帝王功立.所謂仁者. 愛人者也,父母之行,爲民父母,故能興天, 下之利也.所謂義者,能辨物理,也物得理, 故能除天,下之害也.興利除害,賢人之業. 仁義禮制,治之本也;法令刑罰,治之末也. 無本不立,無末不成.禮教之治,先以仁義, 示以敬讓,使民遷善,日用不知.儒者見其, 如此因謂,治國不須,刑法是由,不知刑法, 承其下也,而後仁義,興於上也.法令也者, 賞善禁淫,居治要會,商韓見其,如此因曰, 治國不待,仁義是由,不知仁義,爲之體故, 法令行於,下也是故,導之以德,齊之以禮, 則民有恥,導之以政,齊之以刑,則民苟免, 是治國之,貴賤者也.先仁後法,先教後刑, 是治國之,先後者也.遠物難明,近理易知, 故禮讓緩,刑罰急是,治之緩急.仁者使人, 有德不能,使人知禁,禮者使人,知禁不能, 使人必仁,本之者仁,明之者禮,必行之者, 刑罰也故.先王爲禮,以達人性,理刑以承, 禮所不足,故以仁義,爲不足以,治者不知, 人性本善,是故失教.失教化者,無治本也. 以刑法爲,不可用者,是不知情,有真偽也. 是故失威,失威不禁.故有刑法,而無仁義, 久則民忽;民忽則怒.有仁義而,無刑法則, 民怠慢也;民慢奸起.故曰本之,以仁成之, 以法使兩,通無偏重,則治之至.夫仁義雖, 弱而持久,刑殺雖強,而速亡也,自然之治. 隆禮重法,不可偏廢,至治仁主,亂世重法. 仁本法末,本立道生,真法法情,合乎民心. 至教身教,至治治心,化性起偽,去偽存真.題解 【袁子正書】,晉袁准著。袁准爲曹魏郎中令袁渙第四子,入晉後,爲給事中。以儒學知名,忠信公正,不恥下問,性恬退。正史無傳。著書十餘萬字,主要論治世之務。其書宋代以後亡佚。今輯佚所得,共計一萬五千餘字。因受唐代名臣魏徵的推崇而入選【群書治要】,影響深遠。 袁準的治世思想傾向於儒法並重。如在【禮政】篇中,他提出,治理國家,要德治和法治並舉,才是『治之至也』。他認爲『仁義、禮制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罰者,治之末也。無本者不立,無末者不成』。他進一步論述說,只偏重法治而輕視德治,必然會造成『久則民忽,民忽則怒』的後果。相反,只抓德治,則忽視法治,必然會造成『有仁義而無刑罰,則民慢,民慢則奸起』的後果。所以他認爲治國要『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兩通而無偏重』,才是治理國家的根本途徑。 袁准明確提出了富民思想。他認爲:『夫民者,君之所求用也。民富則所求盡得,民貧則所求盡失。』並指出:『夫唯君子而後能固窮。故有國而不務食,是責天下之人而爲君子之行....民而國貧者,則君子傷道、小人傷行矣。』(【治亂】) 【群書治要】輯錄的【袁子正書】篇目有【禮政】等十七篇。魏徵在給唐太宗的諫言中多有引用。作者簡介 袁准(約於公元220年 ~ 公元300年間在世),一名袁准,字孝尼,晉陳郡扶樂人,三國魏名臣袁渙之子,當時傑出的政論家。入晉後,官至給事中。與嵇康、阮籍相熟。精讀經史,著述豐富,多有個人獨到的見解。 【晉書】卷八十三【袁壞傳】附從祖准傳:『准字孝尼,以儒學知名,注【喪服經】。官至給事中。』 【三國志-魏書-袁渙傳】,裴松之注引【袁氏世紀】日:『准字孝尼,忠信公正,不恥下問,唯恐人之不勝己。以世事多險,故常恬退而不敢求進。著書十餘萬言,論治世之務。爲易、周官、詩傳,及論五經滯義、聖人之微言,以傳於世。此准之自序也。荀綽【九州記】稱准有俊才,泰始中爲給事中。』 【世說新語】載,袁准曾經想向嵇康學習【廣陵散】,嵇康吝惜固守,不肯傳給他。後來嵇康被殺時,神態不變,向人要過琴來彈奏,彈了一曲【廣陵散】。曲子奏完,他說:『袁孝尼曾經向我請求學習這支曲子,我捨不得傳授給他,【廣陵散】從今以後斷絕了!』卷一 體政題解 本篇是袁准治國思想的總綱。袁准認爲,仁義、禮制、法令、刑罰這四點是治國的大要,其中,仁義、禮制是根本,法令、刑罰是輔助。以仁義治國雖然顯得柔弱,卻能持久;以刑殺治國顯得強硬,但是卻會加速亡國。 治國之大體,有四:一曰仁義,二曰禮制,三曰法令,四曰刑罰。四本者具,則帝王之功立矣。所謂仁者,愛人者也。愛人,父母之行也,爲民父母,故能興天下之利也。所謂義者,能辨物理物理:事物之義理也者也,物得理,故能除天下之害也。興利除害者,則賢人賢人:士之爲民請命者也之業也。夫仁義禮制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罰者,治之末也。無本者不立,無末者不成。夫禮教之治,先之以仁義,示之以敬讓,使民遷善,日用而不知也。儒者見其如此,因謂治國不須刑法,不知刑法承其下,而後仁義興於上也。法令者賞善禁淫,居治之要會,商韓見其如此,因日治國不待仁義。不知仁義爲之體,故法令行於下也,是故導之以德,齊之以禮,則民有恥,導之以政,齊之以刑,則民苟免,是治之貴賤者也。先仁而後法,先教而後刑,是治之先後者也。譯文治理國家的綱要有四個方面:一是仁義,二是禮制,三是法令,四是刑罰。這四個方面具備了,帝王的功業也就確立了。所謂『仁』,就是愛人。愛人,是爲人父母的品行。能做百姓的父母,所以能興辦有利於天下百姓的事。所謂『義』,是能認識事物的規律。做事合乎規律,所以能爲天下百姓消除災害。興利除害,是賢人做的事情。仁義、禮制,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法令、刑罰,是治理國家的必要手段。沒有根本則國家不能建立,沒有手段則治國不會成功。禮教治國,首先要講仁義。用恭敬謙讓的品行做示範,使民心在不知不覺中改惡向善。儒家學者看到這個方面,就說治理國家不需要使用刑罰。不懂得要用刑法作爲後盾,然後才能大興仁義。法令是獎勵善舉、懲治惡行的,這是治理的要旨。商鞅、韓非之輩看到這個方面,就說治理國家不需要仁義。不知道仁義是治理國家的主體,因此才用法令來作爲管理國家的後盾。所以用仁德來引導,用禮制來管理,百姓就會知廉恥。如果以政令來引導,用刑罰來治理,百姓就會只圖免於刑罰。這是治國方略的高下之別。先講仁政而後講法治,先行教化而後行刑罰,這是治理國家的先後次序。夫遠物難明,而近理易知,故禮讓緩而刑罰急,是治之緩急也。夫仁者使人有德,不能使人知禁,禮者使人知禁,不能使人必仁,故本本:以之爲本之者仁,明之者禮也,必行之者刑罰也。先王爲禮以達人之性,理刑以承禮之所不足,故以仁義爲不足以治者,不知人性者也,是故失教。失教者,無本也。以刑法爲不可用者,是不知情偽者也。是故失威,失威者不禁也。故有刑法而無仁義,久則民忽。民忽則怒也。有仁義而無刑法,則民慢。民慢則奸起也。故曰:『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兩通而無偏重,則治之至也。』夫仁義雖弱而持久,刑殺雖強而速亡,自然之治也。譯文深遠的道理不易明了,眼前的道理容易了解。所以恭敬禮讓的教化要慢慢來,而刑法的治理講究快,這是治理國家的緩急之別。有仁德的人可以使人有德行,卻不能使人知道禁忌。講禮法的人能使人知道禁忌,卻不一定能使人懂得仁愛。所以仁義是教化的根本,顯示仁義的是禮制,使人必須遵守禮制的是刑罰。古代先王制定禮法來實現人們本性的仁義,調整刑罰來彌補禮制的不足。所以認爲仁義不足以治國,是不懂得人性本善,於是就缺乏教化,缺乏教化的治理就失去了根本。認爲刑罰不可以治國的,是不了解人習性的偽詐,於是就失去威懾,失去威懾就不能禁止惡行。所以有刑罰而沒有仁義,時間久了百姓就會疏忽,百姓疏忽就會發生叛亂。有仁義而沒有刑罰,百姓就會怠慢,百姓怠慢,就會作奸犯科。所以說,以仁義爲根本,以法律爲輔助,使兩者結合而不偏重,這是治理國家的最高境界。仁義教化雖不顯著,但是效果持久。刑罰效果顯著,卻會加速國家的滅亡。這是治理國家的自然之道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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