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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论封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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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2-6-13 11: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在资本主义以前,劳动者本身以各种形式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时候,这些形式逐渐解体,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所谓劳动者本身被列为生产的客观条件,就是对于劳动者人身的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无论是奴隶制抑或是农奴制,其实质都是相同的即剥削者对于劳动者人身的全部(或部分)占有,马克思所说“包含着奴隶制这种可能性”的真正含义应当就在这里。在生产方式中,人与人的关系只有到了资本主义时代才有大的改观,“对于资本来说,工人不是生产的条件,而只有劳动才是生产的条件。如果资本能让机器,或者甚至让水、空气去从事劳动,那就更好。而且资本占有的不是工人,而是他的劳动,不是直接地占有,而是通过交换占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9页,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马克思所说的“全部包含着奴隶制这种可能性”,正是指前面所说的“劳动本身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农奴制和奴隶制)之内”来说的,实际上是指农奴制中也有奴隶制的成分。所谓“奴隶制这种可能性”,其前提条件就是“农奴制和奴隶制”。因此,从马克思的这段话中得不出原始社会解体后必然进入奴隶制的结论。

    关于封建制的产生,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分析了通过征服形成封建制的情况,他们说:“野蛮人占领了罗马帝国,这一事实被用来说明从古代世界向封建主义的过渡,……。封建主义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输送出去的;它起源于野蛮人在进行侵略战争事宜的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所存在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的。”(注:《德意志意识形态》,《全集》第3卷俄文版第74页, 转引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下册第436―437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恩格斯也曾指出在征服的情况下产生封建主义的两个例子(注:见恩格斯《德国古代的历史和语言》(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一是法兰克人侵占高卢以后,“那里仍然留下很多罗马的大地主,他们把他们的大部分地产租给自由的或不自由的佃农,叫他们缴纳地租(Canon),替他们耕种。”另一个实例是“在7世纪末叶, 高卢教会的全部地产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只能多于三分之一,不会少于三分之一。这些庞大的地产,一部分是交给教会的不自由佃农耕种的,可以也有一部分是由自由佃农耕种的”。除了罗马大地主和教会之外,最大量的土地是贵族的采地,“由采地制所创造出来的社会等级制度,从国王起,经过大采邑主(帝国直属公爵的前身),到中等采邑主(即以后的贵族),并且从这里起,下至生活在马克公社以内绝大多数的封建等级制的基础。”关于由征服而封建化的情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又说:“对于被征服者的统治是跟氏族制度不相容的。”例如蛮族入侵罗马帝国以后,“他们既不能把大量罗马人吸收到氏族组织里来,又不能用氏族组织去统治他们,于是须要设置一种新的政权,……因此,氏族管理组织的机关便转化为国家机关了。”

    那么,在没有征服的情况下封建主义是如何产生的呢?马克思指出:

    “‘民主的’原始的命运是必然的:固有的土地所有权为君主、贵族所篡夺;在领主和农民公社间的家长式的关系带来农奴制。……这种发展是有趣的,因为这里的农奴制是在纯经济的途径上起源的,没有表现征服和种族两重性的中间环节。”(注:《致恩格斯》,1856年,《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第2卷第182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

    这种“纯经济的途径”实即徭役,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统治阶级,主要的课赋,依然是徭役劳动,在事情象这样的地方,与其说徭役劳动从农奴制度发生,无宁反过来说农奴制度大多数是从徭役劳动发生。……自由农民在他们的公地上做的劳动,变成他们替公地盗占者做的徭役劳动了。农奴关系就是这样发展的。”(注:《资本论》第1卷第269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关于最初的“徭役”情况,我们可以推想,既然徭役是农奴制产生的契机,那么,在徭役中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通过物来体现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便应当受到特别重视。在没有一个明显的地主阶级出现的情况下,封建制是否会出现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最初的徭役只存在氏族贵族与普通农民(即氏族成员)之间。这种存在于氏族制形式之下的徭役制就是封建主义的萌芽。应当指出,徭役劳动所直接产生的是农奴制,而农奴制与封建制度是不能划等号的,在别的生产方式下面也可能出现农奴制,但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农奴制应当是最为典型的农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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