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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九十六‧志第四十五上 食貨四 俸秩
官必有祿,所以養廉也。元初未置祿秩,世祖旣位之初,首命給之。內而朝臣百司,外而路府州縣,微而府史胥徒,莫不有祿。大德中,以外有司有職田,於是無職田者,復益之以俸米。其所以養官吏者,不亦厚乎。
祿秩之制,凡朝廷職官,中統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隨路州縣官,是年十月定之。至元六年,又分上中下縣,爲三等。提刑按察司官吏,六年定之。自經歷以下,七年復增之。轉運司官及諸匠官,七年定之。其運司依民官例,於差發內支給。至十七年,定奪俸祿,凡內外官吏皆住支。十八年,更命公事畢而無罪者給之,公事未畢而有罪者逐之。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於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視職事爲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二十三年,又命內外官吏俸以十分爲率,添支五分。二十九年,定各處儒學敎授俸,與蒙古、醫學同。
成宗大德三年,詔益小吏俸米。六年,又定各處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撫司、茶鹽運司、鐵冶都提舉司、淘金緫管府、銀場提舉司等官循行俸例。七年,始加給內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兩以下人員,依小吏例,每一兩給米一斗。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每員給米一石。餘上之數,每俸一兩給米一升。無米,則驗其時直給價,雖貴每石不過二十兩。上都、大同、隆興、甘肅等處,素非產米之地,每石權給中統鈔二十五兩,俸三錠以上者不給。至大二年,詔隨朝官員及軍官等俸改給至元鈔,而罷其俸米。延佑七年,又命隨朝官吏俸以十分爲率,給米三分。
凡諸官員上任者不過初二日,罷任者已過初五日,給當月俸。各路官擅割官吏俸者罪之。諸職官病假百日之外,及因病求醫、親老告侍者,不給祿。後官已至,而前官被差者,其俸兩給之。隨朝官吏每月給俸,如告假事故,當官立限者全給,違限託故者追罰。軍官差出者許借俸,歿于王事者借俸免徵。各投下保充路府州縣等官,其俸與王官等。
職田之制,路府州縣官至元三年定之,按察司官十四年定之,江南行省及諸司官二十一年定之,其數減腹裏之半。至武宗至大二年,外官有職田者,三品給祿米一百石,四品給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鈔改支至元鈔,其田拘收入官。四年,又詔公田及俸皆復舊制。延佑三年,外官無職田者,量給粟麥。凡交代官芒種已前去任者,其租後官收之,已後去任者前官分收。後又以爭競者多,俾各驗其俸月以爲多寡。
其大略如此。今取其制之可考者,具列於後。
至元二十二年百官俸例,各品分上中下三等:
從一品:六錠,五錠。正二品:四錠二十五兩,四錠一十五兩。從二品:四錠,三錠三十五兩,三錠二十五兩。正三品:三錠二十五兩,三錠一十五兩,三錠。從三品:三錠,二錠三十五兩,二錠二十五兩。正四品:二錠二十五兩,二錠一十五兩,二錠。從四品:二錠,一錠四十五兩,一錠四十兩。正五品:一錠四十兩,一錠三十兩。從五品:一錠三十兩,一錠二十兩。正六品:一錠二十兩一錠,一十五兩。從六品一錠:一十五兩,一錠一十兩。正七品:一錠一十兩,一錠五兩。從七品:一錠五兩,一錠。正八品:一錠,四十五兩。從八品:四十五兩,四十兩。正九品:四十兩,三十五兩。從九品:三十五兩。
內外官俸數:
太師府:太師,俸一百四十貫,米一十五石。諮議、參軍,俸四十五貫,米四石五斗。長史,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太傅、太保府同。監修國史、參軍、長史同。
中書省:右丞相,俸一百四十貫,米一十五石;左丞相同。平章政事,俸一百二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右丞,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左丞同。參知政事,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參議,俸五十九貫,米六石。郎中,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員外郎,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承發管勾,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省架閣庫管勾、回回架閣庫管勾並同。檢校官,俸二十八貫,米三石五斗。斷事官,內一十八員俸各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一十四員俸各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一員俸五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五石五斗;一員俸四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經歷,俸二十三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客省使,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副使,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直省舍人,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六部尚書,俸七十八貫,米八石。侍郎,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石。郎中,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員外郎,俸二十八貫,米三石。主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戶部司計,俸二十八貫,米三石。工部司程,俸一十八貫,米二石五斗。刑部獄丞,俸一十一貫,米一石。司籍提領,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同提領,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斗。
樞密院:知院,俸一百二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三石五斗。同知,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副樞,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六釐,米九石五斗。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管勾同。斷事官,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客省使,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右衞都指揮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揮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僉事,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照磨,俸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鎭撫,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行軍官:千戶,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副千戶,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百戶,俸一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石五斗。彈壓,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知事,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石。弩軍官:千戶,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百戶,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彈壓,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斗。都目,俸一十貫,米五斗。屯田千戶所同弩軍官例。左衞、前衞、後衞、中衞、武衞、左阿速衞、右阿速衞、左都威衞、右都威衞、左欽察衞、右欽察衞、左衞率府、宗仁衞、西域司、唐兀司、貴赤司並同右衞例。忠翊侍衞都指揮使,俸一百貫。副使,俸八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僉事,俸六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經歷,俸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知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照磨,俸二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行軍官:千戶,俸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副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百戶,俸二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彈壓,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知事,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弩軍官: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百戶,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彈壓,俸一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右手屯田千戶所: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百戶,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左手屯田千戶所同。隆鎭衞、右翊蒙古侍衞並同忠翊侍衞例。
御史臺:御史大夫,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中丞,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侍御史,俸九十六貫三錢五分,米九石五斗。治書侍御史,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殿中,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五斗。知班,俸一十四貫,米一石五斗。監察御史,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奎章閣學士院:大學士,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侍書學士,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承制學士,俸七十八貫,米八石。供奉學士,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參書,俸三十四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典籤,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鑒書博士,俸四十一貫,米四石五斗。授經郎,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太禧宗禋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貫,米一十石。副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斷事官,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客省使,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宣政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副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五斗。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斷事官、客省使並同太禧宗禋院例。宣徽院同。
翰林國史院:承旨,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學士,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侍讀學士,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侍講學士同。直學士,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待制,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修撰,俸二十八貫,米三石。應奉,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編修,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檢閱同。典籍,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翰林院、集賢院,大學士同承旨,餘並同上例。
中政院:院使,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僉院,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三貫,米四石五斗。司議,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長史,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太醫院、典瑞院、將作院、太史院、儲政院並同。
太常禮儀院:院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貫,米七石五斗。僉院,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同僉,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四石。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都事,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太祝,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奉禮、協律同。
通政院:院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僉院,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同僉,俸四十四貫,米四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大宗正府:也可扎魯忽赤,內一員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二十七員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員俸六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五斗。郎中,俸三十六貫,米三石五斗。員外郎,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大司農司:大司農,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大司農卿,俸一百三貫,米一十一石。大司農少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大司農丞,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內史府:內史,俸一百四十三貫三錢三分。中尉,俸一百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司馬,俸八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諮議,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記室,俸四十貫。照磨,俸三十貫。
大都留守司:留守,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米一十石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米八石五斗。副留守,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留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都護府:大都護,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貫,米七石五斗。副都護,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崇福司:司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同知,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給事中,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石。左右侍儀奉御,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
武備寺: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同判,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少卿,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太僕寺: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光祿、長慶、長新、長秋、承徽、長寧、尚乘、長信等寺並同。
尚舍寺:太監,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侍儀司:侍儀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引進使,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承奉班都知,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通事舍人,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侍儀舍人,俸一十七貫三錢三分,米一石五斗。
拱衞司:都指揮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揮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僉事,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內宰司:內宰,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司丞,俸四十五貫,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翊正司同。
延慶司:延慶使,俸一百貫。同知,俸六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副使,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司丞,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內正司:司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七貫,米四石五斗。司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中瑞司同。
京畿運司:運使,俸五十六貫,米六石。同知,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運副,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運判,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經歷,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知事,俸一十四貫,米一石五斗。提控案牘,俸一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一石。
太府監: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太監,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監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祕書、章佩、利用、中尚、度支等監並同。
國子監:祭酒,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業,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貫三錢三分,米三石。典簿,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博士,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太常博士、回回國子博士同。助敎,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敎授同。學錄,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五斗。蒙古國子監同。
經正監: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太監,俸五十貫,米五石。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監丞,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闌遺監:太監,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提控案牘,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司天監:提點,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天監,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米五石。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敎授,俸一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管勾同。司辰,俸八貫六錢六分,米五斗;學正、押宿並同。回回司天監: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餘同上。
都水監:都水卿,俸五十三貫,米六石。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貫,米三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大都路達魯花赤,俸一百三十貫;緫管同。副達魯花赤,一百二十貫。同知八十貫;治中同。判官,五十五貫。推官,五十貫。經歷,四十貫。知事,三十貫。提控案牘,二十五貫;照磨同。並中統鈔。
行省:左丞相,俸二百貫。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右丞、左丞同。參知政事,一百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郎中,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員外郎,三十貫。都事,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檢校同。管勾,二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理問所:理問,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副理問,俸三十貫。知事,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提控案牘同。
宣慰司:腹裡宣慰使,俸中統鈔五百八十貫三錢三分。同知,五百貫。副使,四百一十六貫六錢六分。經歷,四百貫。都事,一百八十三貫三錢三分。照磨,一百五十貫。行省宣慰使,俸至元鈔八十七貫五錢。同知,四十九貫。副使,四十二貫。經歷,二十八貫。都事,二十四貫。照磨,一十七貫五錢。
廉訪司:廉訪使,俸中統鈔八十貫。副使,四十五貫。僉事,三十貫。經歷,二十貫。知事,一十五貫。照磨,一十二貫。
鹽運司:腹裡運使,俸一百二十貫。同知,五十貫。副使,三十五貫。判官,三十貫。經歷,二十貫。知事,一十五貫。照磨,一十三貫。行省運使,八十貫。同知,五十貫。運副,四十貫。判官,三十貫。經歷,二十五貫。知事,一十七貫。提控案牘,一十五貫。
上路達魯花赤,俸八十貫;緫管同。同知,四十貫。治中,三十貫。判官,二十貫。推官,一十九貫。經歷,一十七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下路達魯花赤,俸七十貫;緫管同。同知,三十五貫。判官,二十貫。推官,一十九貫。經歷,一十七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
散府達魯花赤,俸六十貫;知府同。同知,三十貫。判官,一十八貫;推官同。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
上州達魯花赤,俸五十貫;州尹同。同知,二十五貫。判官,一十八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中州達魯花赤,俸四十貫;知州同。同知,二十貫。判官,一十五貫。提控案牘,一十貫。都目,八貫。下州達魯花赤,俸三十貫;知州同。同知,一十八貫。判官,一十三貫。吏目,四十貫。
上縣達魯花赤,俸二十貫;縣尹同。縣丞,一十五貫。主簿,一十三貫。縣尉,一十二貫。典史,三十五貫。巡檢,一十貫。中縣達魯花赤,俸一十八貫;縣尹同。主簿,一十三貫。縣尉,一十二貫。典史,三十五貫。下縣達魯花赤,俸一十七貫;縣尹同。主簿,一十二貫;縣尉同。典史,三十五貫。諸署、諸局、諸庫等官及掾吏之屬,其目甚多,不可勝書。然其俸數之多寡,亦皆以品級之高下爲則。觀者可以類推,故略而不錄。
職田數:
至元三年,定隨路府州縣官員職田:上路達魯花赤一十六頃,緫管同。同知八頃,治中六頃。府判五頃。下路達魯花赤一十四頃,緫管同。同知七頃。府判五頃。散府達魯花赤一十二頃,知府同。同知六頃。府判四頃。上州達魯花赤一十頃,州尹同。同知五頃。州判四頃。中州達魯花赤八頃,知州同。同知四頃。州判三頃。下州達魯花赤六頃,知州同。州判三頃。警巡院達魯花赤五頃,警使同。警副四頃。警判三頃。錄事司達魯花赤三頃,錄事同。錄判二頃。縣達魯花赤四頃,縣尹同。縣丞三頃。主簿二頃,縣尉、主簿兼尉並同。經歷四頃。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職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頃,副使八頃,僉事六頃。
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比腹裏減半。上路達魯花赤八頃,緫管同。同知四頃。治中三頃。府判二頃五十畝。下路達魯花赤七頃,緫管同。同知三頃五十畝。府判二頃五十畝。經歷二頃。知事一頃,提控案牘同。散府達魯花赤六頃,知府同。同知三頃。府判二頃。提控案牘一頃。上州達魯花赤五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同。提控案牘一頃。中州達魯花赤四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都目五十畝。下州達魯花赤三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上縣達魯花赤二頃,縣尹同。縣丞一頃五十畝。主簿一頃,縣尉同。中縣同上。無縣丞。下縣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縣尹同。主簿兼尉一頃。錄事司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錄事同。錄判一頃。司獄一頃,巡檢同。
按察司使八頃。副使四頃。僉事三頃。經歷二頃。知事一頃。運司官:運使八頃。同知四頃。運副三頃,運判同。經歷二頃。知事二頃,提控案牘同。鹽司官:鹽使二頃。鹽副二頃,鹽判一頃。各場正、同、管勾各一頃。
常平義倉
常平起于漢之耿壽昌,義倉起于唐之戴胄,皆救荒之良法也。元立義倉于鄉社,又置常平于路府,使饑不損民,豐不傷農,粟直不低昂,而民無菜色,可謂善法漢、唐者矣。
今考其制,常平倉世祖至元六年始立。其法:豐年米賤,官爲增價糴之;歉年米貴,官爲減價糶之。於是八年以和糴糧及諸河倉所撥糧貯焉。二十三年定鐵法,又以鐵課糴糧充焉。義倉亦至元六年始立。其法:社置一倉,以社長主之,豐年每親丁納粟五斗,驅丁二斗,無粟聽納雜色,歉年就給社民。於是二十一年新城縣水,二十九年東平等處饑,皆發義倉賑之。皇慶二年,復申其令。然行之旣久,名存而實廢,豈非有司之過與?
惠民藥局
周官有醫師,掌醫之政令,凡邦有疾病疕瘍者造焉,則使醫分而治之,此民所以無夭折之患也。元立惠民藥局,官給鈔本,月營子錢,以備藥物,仍擇良醫主之,以療貧民,其深得周官設醫師之美意者與。
初,太宗九年,如於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御田闊闊、太醫王璧、齊楫等爲局官,給銀五百錠爲規運之本。世祖中統二年,又命王祐開局。四年,復置局於上都,每中統鈔一百兩,收息錢一兩五錢。至元二十五年,以陷失官本,悉罷革之。至成宗大德三年,又准舊例,於各路置焉。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調,所設良醫,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給鈔本,亦驗民戶多寡以爲等差。今併著于後:
腹裡,三千七百八十錠。河南行省,二百七十錠。湖廣行省,一千一百五十錠。遼陽行省,二百四十錠。四川行省,二百四十錠。陝西行省,二百四十錠。江西行省,三百錠。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錠。雲南行省,眞○一萬一千五百索。甘肅行省,一百錠。
市糴
和糴自唐始,所以備邊庭軍需也,其弊至於害民者,蓋有之矣。元和糴之名有二,曰市糴糧,曰鹽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於民。於是邊庭之兵不乏食,京師之馬不乏芻,而民亦用以不困,其爲法不亦善乎。
市糴糧之法,世祖中統二年,始以鈔一千二百錠,於上都、北京、西京等處糴三萬石。四年,以解鹽引一萬五千道,和中陝西軍儲。是年三月,又命扎馬剌丁糴糧,仍敕軍民官毋沮。五年,諭北京、西京等路市糴軍糧。至元三年,以南京等處和糴四十萬石。四年,命沔州等處中納官糧,續還其直。八年,驗各路糧粟價直,增十分之一,和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石。十六年,以兩淮鹽引五萬道,募客旅中糧。十九年,以鈔三萬錠,市糴於隆興等處。二十年,以鈔五千錠市於北京,六萬錠市於上都,二千錠市於應昌。二十一年,以河間、山東、兩浙、兩淮鹽引,募諸人中糧。是年四月,以鈔四千錠,於應昌市糴。九月,發鹽引七萬道、鈔三萬錠,於上都和糴。二十二年,以鈔五萬錠,令木八剌沙和糴於上都。是年二月,詔江南民田秋成,官爲定例收糴,次年減價出糶。二十三年,發鈔五千錠,市糴沙、淨、隆興軍糧。二十四年,官發鹽引,聽民中糧。是年十二月,以揚州、杭州鹽引五十萬道,兌換民糧。二十七年,和糴西京糧,其價每一十兩之上增一兩。延祐三年,中糴和林糧二十三萬石。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萬石。
鹽折草之法,成宗大德八年,定其則例。每年以河間鹽,令有司於五月預給京畿郡縣之民,至秋成,各驗鹽數輸草,以給京師秣馬之用。每鹽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歲用草八百萬束,折鹽四萬引云。
賑恤
救荒之政,莫大於賑恤。元賑恤之名有二:曰蠲免者,免其差稅,卽周官大司徒所謂薄徵者也;曰賑貸者,給以米粟,卽周官大司徒所謂散利者也。然蠲免有以恩免者,有以災免者。賑貸有以鰥寡孤獨而賑者,有以水旱疫癘而賑者,有以京師人物繁湊而每歲賑糶者。若夫納粟補官之令,亦救荒之一策也。其爲制各不同,今並著于後,以見其仁厚愛民之意云。
恩免之制:世祖中統元年,量減絲料、包銀分數。二年,免西京、北京、燕京差發。是年二月,以眞定、大名、河南、陝西、東平、益都、平陽等路,兵興之際,勞於轉輸,其差發減輕科取。三年,北京等路,以兵興供給繁重,免本歲絲料、包銀。是年閏九月,以濟南路遭李璮之亂,軍民皆饑,盡除差發。四年,以西涼民戶值渾都海、阿藍○兒之亂,人民流散,免差稅三年。至元元年,詔減明年包銀十分之三,全無業者十之七。是年四月,逃戶復業者,免差稅三年。三年,減中都包銀四分之一。十二年,蠲免包銀、絲線、俸鈔。是年八月,免河南路包銀三分之二,其餘路府亦免十之五。十九年,免諸路民戶明年包銀、俸鈔,及逃移戶差稅。二十年,免大都、平灤民戶絲線、俸鈔。二十二年,除民間包銀三年,不使帶納俸鈔,盡免大都軍民地稅。二十四年,免東京軍民絲線、包銀、俸鈔。是年九月,除北京馬五百匹。二十五年,免遼陽、武平等處差發。二十七年,減河間、保定、平灤三路絲線之半,大都全免。二十八年,詔免腹裡諸路包銀、俸鈔;其大都、上都、隆興、平灤、大同、太原、河間、保定、武平、遼陽十路絲線並除之。二十九年,免上都、隆興、平灤、保定、河間五路包銀、俸鈔。三十年,免大都差稅。三十一年,成宗卽位,詔免天下差稅有差。是年六月,免腹裏軍、站、匠、船、鹽、鐵等戶稅糧,及江南夏稅之半。元貞元年,除大都民戶絲線、包銀、稅糧。大德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隆興民戶差稅三年。三年,詔免腹裏包銀、俸鈔,及江南夏稅十分之三。四年,詔免上都、大都、隆興明年絲銀稅糧,其數亦如之,江南租稅減十分之一。九年,又下寬免之令,以恤大都、上都、隆興、腹裡、江淮之民。十年,逃移民戶復業者,免差稅三年。十一年,武宗卽位,詔免內外郡縣差稅有差。至大二年,上尊號,詔免腹裡、江淮差稅。三年,又免大都、上都、中都秋稅,及民間差稅之負欠者。四年,免腹裡包銀及江南夏稅十分之三。是年四月,免大都、上都、中都差稅三年。延祐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差稅二年,其餘被災經賑者免一年,流民復業者免差稅三年。二年,免各路差稅、絲料。七年,免腹裡絲綿十分之五,外郡十分之三,江淮夏稅所免之數,與外郡絲綿同,民間逋欠差稅並除之。是年,免丁地稅糧、包銀、絲料各有差。至治二年,寬恤軍民站戶。三年,免臨清萬戶府軍民船戶差稅三年,福建蜑戶差稅一年。泰定三年,罷江淮以南包銀。天曆元年,免諸路差稅、絲料有差,及海北鹽課三年。二年,免達達軍站之貧乏者及各路差稅有差。是年十月,免人民逋欠官錢,及奉元商稅,各處竈戶雜役。至順元年,以改元免諸路差稅有差,減方物之貢,免河南府、懷慶路門攤、海北鹽課,存恤紅城兒屯田軍三年。
災免之制:世祖中統元年,以各處被災,驗實減免科差。三年,以蠻寇攻掠,免三叉沽竈戶一百六十五戶其年絲料、包銀。四年,以秋旱霜災,減大名等路稅糧。至元三年,以東平等處蠶災,減其絲料。五年,以益都等路禾損,蠲其差稅。六年,以濟南、益都、懷孟、德州、淄萊、博州、曹州、眞定、順德、河間、濟州、東平、恩州、南京等處桑蠶災傷,量免絲料。七年,南京、河南蝗旱,減差徭十分之六。十九年,減京師民戶科差之半。二十年,以水旱相仍,免江南稅糧十分之二。二十四年,免北京饑民差稅。是年,揚州及浙西水,其地稅在揚州者全免,浙西減二分。二十五年,南安等處被寇兵者,稅糧免徵。二十六年,紹興路水,免地稅十之三。是年六月,以禾稼不收,免遼陽差稅。二十七年,大都、遼陽被災,免其包銀、俸鈔。是年六月,以霖雨免河間等路絲料之半。十月,以興、松二州霜,免其地稅。二十八年,遼陽被災者,稅糧皆免徵,其餘量徵其半。是年五月,以太原去歲不登,杭州被水,其太原丁地稅糧、杭州地稅並除之。九月,又免州路所負歲糧。二十九年,以北京地震,量減歲課。是年,以大都去歲不登,流移者衆,免其稅糧及包銀、俸鈔。元貞元年,以供給繁重及水傷禾稼,免咸平府邊民差稅。大德三年,以旱蝗,除揚州、淮安兩路稅糧。五年,各路被災重者,其差稅並除之。六年,免大都、平灤差稅。七年,以內郡饑,荊湖、川蜀供給軍餉,其差稅減免各有差。八年,以平陽、太原地震,免差稅三年。至大元年,以江南、江北水旱民饑,其科差、夏稅並免之。二年,以腹裡、江淮被災,其科差、夏稅亦並免之。皇慶二年,免益都饑民貸糧。延祐二年,河南、歸德、南陽、徐、邳、陳、蔡、許州、荊門、襄陽等處水,三年,肅州等處連歲被災,皆免其民戶稅糧。天曆元年,陝西霜旱,免其科差一年;鹽官州海潮,免其秋糧夏稅。是年十二月,詔經寇盜剽掠州縣,免差稅一年。二年,以關陝旱,免差稅三年。至順元年,以河南、懷慶旱,其門攤課程及逋欠差稅皆免徵。
鰥寡孤獨賑貸之制:世祖中統元年,首詔天下,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無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糧贍之。至元元年,又詔病者給藥,貧者給糧。八年,令各路設濟衆院以居處之,於糧之外,復給以薪。十年,以官吏破除入己,凡糧薪並敕於公廳給散。十九年,各路立養濟院一所,仍委憲司點治。二十年,給京師南城孤老衣糧房舍。二十八年,給寡婦冬夏衣。二十九年,給貧子柴薪,日五斤。三十一年,特賜米絹。元貞二年,詔各處孤老,凡遇寬恩,人給布帛各一。大德三年,詔遇天壽節,人給中統鈔二貫,永爲定例。六年,給死者棺木錢。
水旱疫癘賑貸之制:中統元年,平陽旱,遣使賑之。二年,遷曳捏卽地貧民就食河南、平陽、太原。三年,濟南饑,以糧三萬石賑之。是年七月,以課銀一百五十錠濟甘州貧民。四年,以錢糧幣帛賑東平濟河貧民,鈔四千錠賑諸王只必帖木兒部貧民。至元二年,以鈔百錠賑闊闊出所部軍。五年,益都民饑,驗口賑之。六年,東平、河間一十五處饑,亦驗口賑之。八年,以糧賑西京路急遞鋪兵卒。十二年,濮州等處饑,貸糧五千石。十六年,以江南所運糯米不堪用者賑貧民。十九年,眞定饑,賑糧兩月。二十年,以帛千匹、鈔三百錠,賑水達達地貧民。二十三年,大都屬郡六處饑,賑糧三月。二十四年,斡端民饑,賑鈔萬錠。是年四月,以陳米給貧民。七月,以糧給諸王阿只吉部貧民,大口二斗, 小口一斗。二十六年,京兆旱,以糧三萬石賑之。是年,又賑左右翼屯田蠻軍及月兒魯部貧民糧,各三月。二十七年,大都民饑,減直糶糧五萬石。二十八年,以去歲隕霜害稼,賑宿衞士怯憐口糧二月,以饑賑徽州、溧陽等路民糧三月。三十一年,復賑宿衞士怯憐口糧三月。元貞元年,諸王阿難答部民饑,賑糧二萬石。是年六月,以糧一千三百石賑隆興府饑民,二千石賑千戶滅禿等軍。七月,以遼陽民饑,賑糧二月。大德元年,以饑賑遼陽、水達達等戶糧五千石,公主囊加眞位糧二千石。是年,臨江、揚州等路亦饑,賑糧有差;腹裡幷江南災傷之地賑糧三月。二年,賑龍興、臨江兩路饑民,又賑金復州屯田軍糧二月。四年,鄂州等處民饑,發湖廣省糧十萬石賑之。七年,以鈔萬錠賑歸德饑民。九年,澧陽縣火,賑糧二月。十一年,以饑賑安州高陽等縣糧五千石,漷州穀一萬石,奉符等處鈔二千錠,兩浙、江東等處鈔三萬餘錠、糧二十萬余石。又勸率富戶賑糶糧一百四十余萬石,凡施米者,驗其數之多寡,而授以院務等官。是年,又以鈔一十四萬七千餘錠、鹽引五千道、糧三十萬石,賑紹興、慶元、台州三路饑民。皇慶元年,寧國饑,賑糧兩月。自延祐之後,腹裏、江南饑民歲加賑恤,其所賑或以糧,或以鹽引,或以鈔。
京師賑糶之制:至元二十二年始行。其法於京城南城設鋪各三所,分遣官吏,發海運之糧,減其市直以賑糶焉。凡白米每石減鈔五兩,南粳米減鈔三兩,歲以爲常。成宗元貞元年,以京師米貴,益廣世祖之制,設肆三十所,發糧七萬余石糶之,白粳米每石中統鈔一十五兩,白米每石一十二兩,糙米每石六兩五錢。二年,減米肆爲一十所,其每年所糶,多至四十餘萬石,少亦不下二十余萬石。至大元年,增兩城米肆爲一十五所,每肆日糶米一百石。四年,增所糶米價爲中統鈔二十五貫。自是每年所糶,率五十余萬石。泰定二年,減米價爲二十貫。致和元年,又減爲一十五貫云。賑糶糧之外,復有紅帖糧。紅帖糧者,成宗大德五年始行。初,賑糶糧多爲豪強嗜利之徒,用計巧取,弗能周及貧民。於是令有司籍兩京貧乏戶口之數,置半印號簿文貼,各書其姓名口數,逐月封貼以給。大口三斗,小口半之。其價視賑糶之直,三分常減其一,與賑糶並行。每年撥米緫二十萬四千九百餘石,閏月不與焉。其愛民之仁,於此亦可見矣。
入粟補官之制:元初未嘗舉行。天曆三年,內外郡縣亢旱爲災,於是用太師答剌罕等言,舉而行之。凡江南、陝西、河南等處定爲三等,令其富實民戶依例出米,無米者折納價鈔。陝西每石八十兩,河南幷腹裏每石六十兩,江南三省每石四十兩,實授茶鹽流官,如不仕讓封父母者聽。錢穀官考滿,依例陞轉。陝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從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石之上,從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從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錢穀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門閭。河南幷腹裡:二千石之上,從七品;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從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品;三百石之上,從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錢穀官。江南三省:一萬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從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從八品;一千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從九品;三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二百石之上,下等錢穀官。先已入粟,遙授虛名,今再入粟者,驗其糧數,照依資品,實授茶鹽流官。陝西:一千石之上,從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河南幷腹裡: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從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從九品。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七品;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先已入粟,實授茶鹽流官,今再入粟者,驗其糧數,加等陞除。陝西: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河南並幷腹裡: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僧道入粟:三百石之上,賜六字師號,都省給之;二百石之上,四字師號,一百石之上,二字師號,禮部給之。四川省富實民戶,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補官例行之。夫入粟補官,雖非先王之政,然荒札之餘,民賴其助者多矣,故特識於篇末而不敢略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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