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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延章

[二十四史]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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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五十三‧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諸臣服下 士庶人服
公服。凡朝服謂之具服,公服從省,今謂之常服。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 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其制,曲領大袖,下施橫襴,束以革帶,帕頭, 烏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詔朝官出知節鎮及轉運使、副,衣緋、綠者並借紫。知防禦、團練 、刺史州,衣綠者借緋,衣緋者借紫;其為通判、知軍監,止借緋。其後,江淮發運使 同轉運,提點刑獄同知刺史州。雍熙初,郊祀慶成,始許升朝官服緋、綠二十年者,敘 賜緋、紫。
真宗登極,京朝官亦聽敘,及東封、西祀赦書,京朝官並以十五年為限。後每帝登極, 亦如例。景德三年,詔內諸司使以下出入內庭,不得服皂衣,違者論其罪;內職亦許服 窄袍。
仁宗景祐元年,詔軍使曾任通判者借緋,曾任知州者借紫。慶曆元年,龍圖閣直學士任 布言:「慾望自今贈官至正郎者,其畫像許服緋,至卿監許服紫。」從之。嘉祐三年, 詔三路轉運使朝辭上殿日,與賜章服;諸路轉運使候及十年,即與賜章服。
神宗熙寧元年,中書門下奏:「六品以上犯贓濫或私罪徒重者,不得因本品改章服。」 從之。元豐元年,去青不用,階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緋,皆象笏、佩魚,九品以上 則服綠,笏以木。武臣、內侍皆服紫,不佩魚。假版官及伎術若公人之人入品者,並聽 服綠。官應品而服色未易,與品未及而已易者,或以年格,或以特恩。五年,詔六曹尚 書依翰林學士例,六曹侍郎、給事中依直學士例,朝謝日不以行、守、試並賜服佩魚; 罷職除他官日,不帶行。
徽宗重和元年,詔禮制局自冠服討論以聞,其見服靴,先改用履。禮制局奏:「履有絇 、繶、純、綦,古者舄履各隨裳之色,有赤舄、白舄、黑舄。今履欲用黑革為之,其絇 、繶、純、綦並隨服色用之,以仿古隨裳色之意。」詔以明年正旦改用。禮制局又言: 「履隨其服色。武臣服色一等,當議差別。」詔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飾,朝請郎、武功 郎以下去繶,並稱履;從義郎、宣教郎以下至將校、伎術官去繶、純,並稱履。當時議 者以靴不當用之中國,實廢釋氏之漸云。
中興,仍元豐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緋,九品以上綠。服緋、紫者必佩魚,謂之 章服。非官至本品,不以假人。若官卑而職高,則特許者有三:自庶官遷六部侍郎,自 庶官為待制,或出奉使者是也。又有以年勞而賜者,有品未及而借者。升朝官服綠,大 夫以上服緋,蒞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歷任無過者,許磨勘改授章服,此賜者也。或為 通判者,許借緋;為知州、監司者,許借紫;任滿還朝,仍服本品,此借者也。又有出 於恩賜者焉。紹興十二年九月,以皇太后迴鑾,詔承務郎以上服緋、綠,蒞事至今日以 前十七年者,並改轉服色。
三十二年六月,孝宗即位,詔承務郎以上服緋、綠及十五年者,並許改轉服色。然計年 之法,亦不輕許。無出身人自年二十出官服綠日起理,服緋人亦自年二十服緋日起理, 有出身人自賜出身日起理;內並除豁丁憂年、月、日不理外,歷任無過者方許焉。先是 ,殿中侍御史張震奏:「今日之弊,在於人有僥倖。能革其俗,然後天下可治。且改轉 服色,常赦自升朝官以上服綠,大夫以上服緋,蒞事及二十年,方得改賜。今赦自承務 郎以上服緋、綠及十五年,便與改轉。比之常赦,不惟年限已減,而又官品相絕,蓋已 為異恩矣。今竊聞省、部欲自補官日便理歲月,即是嬰孩授命,年纔十五者今遂服緋; 而貴近之子,或初年賜緋,年纔及冠者今遂賜紫。朱、紫紛紛,不亦濫乎?況靖康、建 炎恩赦,亦不曾以補官日為始。若始於出官之日,頗為折衷,蓋比之蒞事所減已多,而 比之初補粗為有節。」帝從其言,故有是命。
又有出於特賜者,旌直臣則賜之,勸循吏則賜之,廣孝治則賜之,優老臣則賜之,此皆 非常制焉。內品未至而賜服及借者,並於銜內帶賜及借。
帕頭。一名折上巾,起自後周,然止以軟帛垂腳,隋始以桐木為之,唐始以羅代繒。惟 帝服則腳上曲,人臣下垂。五代漸變平直。國朝之制,君臣通服平腳,乘輿或服上曲焉 。其初以籐織草巾子為裡,紗為表,而塗以漆。後惟以漆為堅,去其籐裡,前為一折, 平施兩腳,以鐵為之。
帶。古惟用革,自曹魏而下,始有金、銀、銅之飾。宋制尤詳,有玉、有金、有銀、有 犀,其下銅、鐵、角、石、墨玉之類,各有等差。玉帶不許施於公服。犀非品官、通犀 非特旨皆禁。銅、鐵、角、石、墨玉之類,民庶及郡縣吏、伎術等人,皆得服之。
其制有金毬路、荔支、師蠻、海捷、寶藏,(方團二十五兩;荔支自二十五兩至七兩, 有四等;師蠻二十五兩;海捷十五兩;寶藏三十兩。惟毬路方團胯,餘悉方胯。荔支或 為御仙花,束帶亦同。)金塗天王、八仙、犀牛、寶瓶、荔支、師蠻、海捷、雙鹿、行 虎、窪面。(天王、八仙二十五兩;犀牛、寶瓶自二十五兩至十五兩,有二等;荔支自 二十兩至十兩,有三等;師蠻自二十兩至十八兩,有二等;海捷自十五兩至十兩,有三 等;雙鹿自二十兩至四兩,有九等;行虎七兩;雱面自十五兩至十二兩,有二等。)束 帶則有金荔支、師蠻、戲童、海捷、犀牛、胡荽、鳳子、寶相花,(荔支自二十五兩至 十五兩,有三等;師蠻、戲童二十五兩;海捷自二十兩至十兩,有二等;犀牛二十兩; 鳳子、寶相花十五兩。)金塗犀牛、雙鹿、野馬、胡荽。(犀牛、野馬十五兩;雙鹿自 二十兩,有三等;胡荽自十五兩至十兩,有三等。)犀有上等、次等,以牯牸為別。( 出黔南者,在南海之下。)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正月,翰林學士承旨李昉等奏曰:「奉詔詳定車服制度,請從三品以 上服玉帶,四品以上服金帶,以下升朝官、雖未升朝已賜紫緋、內職諸軍將校,並服紅 鞓金塗銀排方。雖升朝著綠者,公服上不得繫銀帶,餘官服黑銀方團胯及犀角帶。貢士 及胥吏、工商、庶人服鐵角帶,恩賜者不用此制。荔支帶本是內出以賜將相,在於庶僚 ,豈合僭服?望非恩賜者,官至三品乃得服之。」景德三年,詔通犀、金、玉帶,除官 品合服及恩賜外,餘人不得服用。大中祥符五年,詔曰:「方團金帶,優寵輔臣,今文 武庶官及伎術之流,率以金銀倣傚,甚紊彝制。自今除恩賜外,悉禁之。」端拱中,詔 作瑞草地毬路文方團胯帶,副以金魚,賜中書、樞密院文臣。
仁宗慶曆八年,彰信軍節度使兼侍中李用和言:「伏見張耆授兼侍中日,特賜笏頭金帶 以為榮異,慾望正謝日,準例特賜。」詔如舊例。
神宗熙寧六年,熙河路奏捷,宰臣王安石率群臣賀紫宸殿,神宗解所服白玉帶賜之。八 年,岐王顥、嘉王頵言:「蒙賜方團玉帶,著為朝儀,乞寶藏於家,不敢服用。」神宗 不許,命工別琢玉帶以賜之。顥等固辭,不聽;請加佩金魚以別嫌,詔以玉魚賜之。親 王佩玉魚自此始。宗旦、宗諤皆以使相遇郊恩告謝,特賜毬文方團金帶、佩魚,自是宗 室節度帶同平章事者,著為例。宣徽使張方平、郭逵、王拱辰皆嘗特賜。元豐五年,詔 :「三師、三公、宰相、執政官、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嘗任宰相者、觀文殿大學士已 上,金毬文方團帶,佩魚。觀文殿學士至寶文閣直學士、節度使、御史大夫、中丞、六 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御仙花帶,內御史大夫、六曹尚書、翰林學士以上及資政殿學 士特班翰林學士上者,仍佩魚。」六年,詔:「北使經過處,守臣曾借朝議大夫者,令 權服紫,不繫金帶。其押賜御筵官仍互借,先借朝議大夫者,即借中散大夫,並許繫金 帶,不佩魚。」哲宗元祐五年,詔:臣僚曾賜金帶後至不該繫者,在外許繫。
徽宗崇寧二年,詔:六尚局奉御,今後許服金帶。四年,中書省檢會哲宗元符儀制令: 「諸帶,三師、三公、宰相、執政官、使相、節度使、觀文殿大學士毬文,佩魚。節度 使非曾任宰相即御仙花,佩魚。觀文殿學士至寶文閣直學士、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 書、侍郎、散騎常侍並御仙花,權侍郎不同;內御史大夫、六曹尚書、觀文殿學士至翰 林學士仍佩魚,資政殿學士特旨班在翰林學士上者同,權尚書不同。其官職未至而特賜 者,不拘此令。因任職事官經賜金帶者,雖後任不該賜,亦許服。」看詳:若稱因任六 曹侍郎經賜帶,後除知開封府之類,既非職事官,又非在外,皆不許繫,似非元立法之 意。蓋立文該舉未盡,其特賜者既不緣官職,自無時不許繫外;因任職事官賜金帶,後 任不該者亦許服,即在外與在京非職事官,皆可用。詔申明行下。大觀二年,詔中書舍 人、諫議大夫、待制、殿中少監許繫紅鞓犀帶,不佩魚。
中興仍之,其等亦有玉、有金、有銀、有金塗銀、有犀、有通犀、有角。其制,毬文者 四方五團,御仙花者排方。凡金帶:三公、左右丞相、三少、使相、執政官、觀文殿大 學士、節度使毬文,佩魚;觀文殿學士至華文閤直學士、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 侍郎、散騎常侍、開封尹、給事中並御仙花,內御史大夫、六曹尚書、觀文殿學士至翰 林學士仍佩魚;中書舍人、左右諫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煥章華文閤待制 、權侍郎服紅鞓排方黑犀帶,仍佩魚;權侍郎以上罷任不帶職者,亦許服之。
魚袋。其制自唐始,蓋以為符契也。其始曰魚符,左一,右一。左者進內,左者隨身, 刻官姓名,出入合之。因盛以袋,故曰魚袋。宋因之,其制以金銀飾為魚形,公服則繫 於帶而垂於後,以明貴賤,非復如唐之符契也。
太宗雍熙元年,南郊後,內出以賜近臣,由是內外升朝文武官皆佩魚。凡服紫者,飾以 金;服緋者,飾以銀。庭賜紫,則給金塗銀者;賜緋,亦有特給者。京官、幕職州縣官 賜緋紫者,亦佩。親王武官、內職將校皆不佩。真宗大中祥符六年,詔伎術官未升朝賜 緋、紫者,不得佩魚。
仁宗天聖二年,翰林待詔、太子中捨同正王文度因勒碑賜紫章服,以舊佩銀魚,請佩金 魚。仁宗曰:「先朝不許伎術人輒佩魚,以別士類,不令混淆,宜卻其請。」景祐三年 ,詔殿中省尚藥奉御賜紫徐安仁,特許佩魚。至和元年,詔:中書提點五房公事,自今 雖無出身,亦聽佩魚。舊制,自選人入為堂後官,轉至五房提點,始得佩魚。提點五房 呂惟和非選人入,援司天監五官正例求佩魚,特許之。
神宗元豐二年,蒲宗孟除翰林學士,神宗曰:「學士職清地近,非它官比,而官儀未寵 ,自今宜加佩魚。」遂著為令。三年,詔:自今中書堂後官,並帶賜緋魚袋,餘依舊例 。徽宗政和元年,尚書兵部侍郎王詔奏:「今監司、守、倅等,並許借服色而不許佩魚 ,即是有服而無章,殆與吏無別。乞今後應借緋、紫臣僚,並許隨服色佩魚,仍各許入 銜,候回日依舊服色。」從之。中興,並仍舊制。
笏。唐制五品以上用象。上圓下方;六品以下用竹、木,上挫下方。宋文散五品以上用 象,九品以上用木。武臣、內職並用象,千牛衣綠亦用象,廷賜緋、綠者給之。中興同 。
靴。宋初沿舊制,朝履用靴。政和更定禮制,改靴用履。中興仍之。乾道七年,復改用 靴,以黑革為之,大抵參用履制,惟加靿焉。其飾亦有絇、繶、純、綦,大夫以上具四 飾,朝請、武功郎以下去繶,從義、宣教郎以下至將校、伎術官並去純。底用麻再重, 革一重。裡用素衲氈,高八寸。諸文武官通服之,惟以四飾為別。服綠者飾以綠,服緋 、紫者飾亦如之,仿古隨裳色之意。
簪戴。帕頭簪花,謂之簪戴。中興,郊祀、明堂禮畢迴鑾,臣僚及扈從並簪花,恭謝日 亦如之。大羅花以紅、黃、銀紅三色,欒枝以雜色羅,大絹花以紅、銀紅二色。羅花以 賜百官,欒枝,卿監以上有之;絹花以賜將校以下。太上兩宮上壽畢,及聖節、及錫宴 、及賜新進士聞喜宴,並如之。
重戴。唐士人多尚之,蓋古大裁帽之遺制,本野夫巖叟之服。以皂羅為之,方而垂簷, 紫裡,兩紫絲組為纓,垂而結之頷下。所謂重戴者,蓋折上巾又加以帽焉。宋初,御史 臺皆重戴,餘官或戴或否。後新進士亦戴,至釋褐則止。太宗淳化二年,御史臺言:「 舊儀,三院御史在臺及出使,並重戴,事已久廢。其御史出臺為省職及在京釐務者,請 依舊儀,違者罰俸一月。」從之。又詔兩省及尚書省五品以上皆重戴,樞密三司使、副 則不。中興後,御史、兩制、知貢舉官、新進士上三人,許服之。
時服。宋初因五代舊制,每歲諸臣皆賜時服,然止賜將相、學士、禁軍大校。建隆三年 ,太祖謂侍臣曰:「百官不賜,甚無謂也。」乃遍賜之。歲遇端午、十月一日,文武群 臣將校皆給焉。是歲十月,近臣、軍校增給錦襯袍,中書門下、樞密、宣徽院、節度使 及侍衛步軍都虞候以上,皇親大將軍以上,天下樂暈錦;三司使、學士、中丞、內客省 使、駙馬、留後、觀察使,皇親將軍、諸司使、廂主以上,簇四盤雕細錦;三司副使、 宮觀判官,黃師子大錦;防禦團練使、刺史、皇親諸司副使,翠毛細錦;權中丞、知開 封府、銀臺司、審刑院及待制以上,知檢院鼓院、同三司副使、六統軍、金吾大將軍, 紅錦。諸班及諸軍將校,亦賜窄錦袍。有翠毛、宜男、雲鴈細錦,師子、練鵲、寶照大 錦,寶照中錦,凡七等。
應給錦袍者,皆五事;(公服、錦寬袍,綾汗衫、褲,勒帛,丞郎、給捨、大卿監以上 不給錦袍者,加以黃綾繡抱肚。)大將軍、少卿監、郎中以上,樞密諸房副承旨以上, 諸司使,皇親承製、崇班,皆四事;(無錦袍。)將軍至副率、知雜御史至大理正、入 內都知、內侍都知、皇親殿直以上,皆三事;(無袴。)通事舍人、承制、崇班、入內 押班、內侍副都知押班、內常侍、六尚奉御以下,京官充館閣、宗正寺、刑法官者,皆 二事;(無勒帛,內職汗衫以綾,文臣以絹。)閤門祗候、內供奉官至殿直,京官編修 、校勘,止給公服。端午,亦給。應給錦袍者,汗衫以黃縠,別加繡抱肚、小扇。誕聖 節所給,如時服。(京師禁廂軍校、衛士、內諸司胥史、工巧人,並給服有差。)
朝官、京官、內職出為外任通判、監押、巡檢以上者,(大藩府監務者,亦或給之。) 每歲十月時服,開寶中,皆賜窄錦袍。太平興國以後,文官知制誥、武官上將軍、內職 諸司使以上,皆賜錦。(藩鎮觀察使以上,天下樂暈錦;尚書及步軍都虞候以上及知益 州、并州,次暈錦,皆五事。學士、丞郎,簇四盤雕錦;刺史以上及知廣州,翠毛錦, 皆三件。待制以上、橫班諸司使,翠毛錦;知代州,御仙花錦;諸司使領郡,宜男錦; 諸司使,雲鴈錦。駙馬,錦如丞郎,增至四事。益州鈐轄,錦從本官,增綾袴。)朝官 供奉官以上,皆賜紫地皂花欹正。京官殿直以下,皆賜紫大綾。在外禁軍將校,亦賜窄 錦袍,次賜紫綾色絹。景德元年,始詔河北、河東、陝西三路轉運使、副,並給方勝練 鵲錦。校獵從官兼賜紫羅錦、旋襴、暖靴。
雍熙四年,令節度使給皂地金線盤雲鳳鹿胎旋襴,侍衛步軍都虞候以上給皂地金線盤花 鴛鴦。
親王、宰相、使相生日,並賜衣五事,錦彩百匹,金花銀器百兩,馬二匹,金塗銀鞍勒 一。宰相、樞密使、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宣徽使初拜、加恩中謝日,並賜衣五事,金 帶一,(舊荔支帶,淳化後,宰相、參知政事、文臣任樞密副使,改賜方團胯毬路金帶 ,加以金魚。)塗金銀鞍勒馬一。三司使、學士、御史中丞初拜中謝日,賜衣五事,荔 支金帶一,塗金銀鞍勒馬一。(文明學士以下,初賜金裝犀帶,後改賜金帶。)中書舍 人,賜襲衣、犀帶。宰相以下對御抬賜;樞密直學士、中書舍人謝訖,中使押賜,再入 謝於別殿。中書舍人或告謝日已改賜章服,則罷中使押賜。
郊禋禮畢,親王、宰相至龍圖閣直學士、禁軍將校,各賜襲衣、金帶,(親王、中書門 下、樞密、宣徽、三司使、四廂都指揮使以上,加鞍勒馬一。其後宮觀副使、天書扶侍 使,並同學士。)同中謝日。雍熙元年,兩省五品以上,御史臺、尚書省四品以上,各 賜襲衣、犀帶、魚袋。其為五使,則皆賜金帶,仍各加器幣。文武行事官,各賜金帛。 牧伯在外者,遇大禮,不賜。大中祥符元年,詔節度、觀察、防禦、團練使,刺史,因 東封為諸州部署鈐轄者,並特賜焉。
使相、節度使自鎮來朝入見日,賜衣五事,金帶,鞍馬;朝辭日,賜窄衣六事,金束帶 ,鞍勒馬一,散馬二;(節度使減散馬。)為都部署者,別賜帶甲鞍勒馬一。觀察使為 都部署、副都部署赴本任、知州,賜窄衣三事,金束帶,鞍勒馬。防禦團練使、刺史為 部署、鈐轄,賜窄衣三事,金束帶;赴本任,賜窄衣三事,塗金銀腰帶;為知州、都監 ,賜窄衣三事,絹三十匹。諸司為鈐轄者,賜窄衣、金束帶。文武官內職出為知州軍、 通判、發運、轉運使副、提點刑獄、都監、巡檢、砦主、軍使及任使繁要者,僕射賜窄 衣三事,絹五十匹;尚書、丞郎、學士、諫捨、待制、大卿監及統軍、上將軍、諸司使 ,減絹二十匹;少卿監至五官正、大將軍至副率、諸司副使,減絹一十匹;中郎將、京 官內殿承製至借職、內常侍,減衣二事,又減絹一十匹。窄衣,起二月給紫羅衫;起十 月給紫欹正錦襖。(給公服者,單夾亦然。)諸道衙內指揮使、都虞候入貢辭日,賜紫 羅窄衫,金塗銀帶。
士庶人車服之制。太宗太平興國七年,詔曰:「士庶之間,車服之制,至於喪葬,各有 等差。近年以來,頗成踰僭。宣令翰林學士承旨李昉詳定以聞。」昉奏:「今後富商大 賈乘馬,漆素鞍者勿禁。近年品官綠袍及舉子白襴下皆服紫色,亦請禁之。其私第便服 ,許紫皂衣、白袍。舊制,庶人服白,今請流外官及貢舉人、庶人通許服皂。工商、庶 人家乘簷子,或用四人、八人,請禁斷,聽乘車;兜子,舁不得過二人。」並從之。端 拱二年,詔縣鎮場務諸色公人并庶人、商賈、伎術、不係官伶人,只許服皂、白衣,鐵 、角帶,不得服紫。文武升朝官及諸司副使、禁軍指揮使、廂軍都虞候之家子弟,不拘 此限。帕頭巾子,自今高不過二寸五分。婦人假髻並宜禁斷,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其 銷金、泥金、真珠裝綴衣服,除命婦許服外,餘人並禁。至道元年,復許庶人服紫。
真宗咸平四年,禁民間造銀鞍瓦、金線、盤蹙金線。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 澤之寶,所得至難,儻縱銷釋,實為虛費。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俾上幣棄於 下民。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並請禁斷, 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 聽自齎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從之。二年,詔申禁熔金以飾器服。又太常博士知 溫州李邈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袤丈者。毀碎珠寶, 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絕,違者重論。」從之。
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鈸遮那纈。八年,詔:「內庭自中宮以下,並不得銷金、貼金、 間金、戭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 線撚絲,裝著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其外庭臣庶家,悉皆禁斷。臣民舊有者,限一月 許回易。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 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其明金裝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 金為裝彩物,降詔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餘悉禁。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是年, 又禁民間服皂班纈衣。
仁宗天聖三年,詔:「在京士庶不得衣黑褐地白花衣服并藍、黃、紫地撮暈花樣,婦女 不得將白色、褐色毛段并淡褐色匹帛製造衣服,令開封府限十日斷絕;婦女出入乘騎, 在路披毛褐以御風塵者,不在禁限。」七年,詔士庶、僧道無得以朱漆飾床榻。九年, 禁京城造朱紅器皿。
景祐元年,詔禁錦背、繡背、遍地密花透背采段,其稀花團窠、斜窠雜花不相連者非。 二年,詔:市肆造作縷金為婦人首飾等物者禁。三年,「臣庶之家,毋得采捕鹿胎製造 冠子。又屋宇非邸店、樓閤臨街市之處,毋得為四鋪作鬧鬥八;非品官毋得起門屋;非 宮室、寺觀毋得彩繪棟宇及朱黝漆樑柱窗牖、雕鏤柱礎。凡器用毋得表裡朱漆、金漆, 下毋得襯朱。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里之家,毋得用金稜器,其用銀者毋得塗金。玳 瑁酒食器,非宮禁毋得用。純金器若經賜者,聽用之。凡命婦許以金為首飾,及為小兒 鈐鐲、釵篸、釧纏、珥環之屬;仍毋得為牙魚、飛魚、奇巧飛動若龍形者。非命婦之家 ,毋得以真珠裝綴首飾、衣服,及項珠、纓絡、耳墜、頭○、抹子之類。凡帳幔、繳壁 、承塵、柱衣、額道、項帕、覆旌、床裙,毋得用純錦遍繡。宗室戚里茶簷、食合,毋 得以緋紅蓋覆。豪貴之族所乘坐車,毋得用朱漆及五彩裝繪,若用黝而間以五彩者聽。 民間毋得乘簷子,及以銀骨朵、水罐引喝隨行。」
慶曆八年,詔禁士庶效契丹服及乘騎鞍轡、婦人衣銅綠兔褐之類。皇祐元年,詔婦人冠 高毋得踰四寸,廣毋得踰尺,梳長毋得踰四寸,仍禁以角為之。先是,宮中尚白角冠梳 ,人爭仿之,至謂之內樣。冠名曰垂肩等肩,至有長三尺者;梳長亦踰尺。議者以為服 妖,遂禁止之。嘉祐七年,初,皇親與內臣所衣紫,皆再入為黝色。後士庶浸相效,言 者以為奇邪之服,於是禁天下衣黑紫服者。
神宗熙寧九年,禁朝服紫色近黑者;民庶止令乘犢車,聽以黑飾,間五彩為飾,不許呵 引及前列儀物。哲宗紹聖二年,侍御史翟思言:「京城士人與豪右大姓,出入率以轎自 載,四人舁之,甚者飾以棕蓋,徹去簾蔽,翼其左右,旁午於通衢,甚為僭擬,乞行止 絕。」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郭天信乞中外並罷翡翠裝飾,帝曰:「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獸,今取 其羽毛,用於不急,傷生害性,非先王惠養萬物之意。宜令有司立法禁之。」政和二年 ,詔後苑造纈帛。蓋自元豐初,置為行軍之號,又為衛士之衣,以辨姦詐,遂禁止民間 打造。令開封府申嚴其禁,客旅不許興販纈板。
七年,臣僚上言:「輦轂之下,奔競侈靡,有未革者。居室服用以壯麗相誇,珠璣金玉 以奇巧相勝,不獨貴近,比比紛紛,日益滋甚。臣嘗考之,申令法禁雖具,其罰尚輕, 有司玩習,以至於此。如民庶之家不得乘轎,今京城內暖轎,非命官至富民、娼優、下 賤,遂以為常。竊見近日有赴內禁乘以至皇城門者,奉祀乘至宮廟者,坦然無所畏避。 臣妄以為僭禮犯分,禁亦不可以緩。」於是詔,非品官不得乘暖轎。先是,權發遣提舉 淮南東路學事丁瓘言:「衣服之制,尤不可緩。今閭閻之卑,倡優之賤,男子服帶犀玉 ,婦人塗飾金珠,尚多僭侈,未合古制。臣恐禮官所議,止正大典,未遑及此。伏願明 詔有司,嚴立法度,酌古便今,以義起禮。俾閭閻之卑,不得與尊者同榮;倡優之賤, 不得與貴者並麗。此法一正,名分自明,革澆偷以歸忠厚,豈曰小補之哉。」是歲,又 詔敢為契丹服若氈笠、釣墩之類者,以違御筆論。釣墩,今亦謂之襪袴,婦人之服也。
中興,士大夫之服,大抵因東都之舊,而其後稍變焉。一曰深衣,二曰紫衫,三曰涼衫 ,四曰帽衫,五曰襴衫。淳熙中,朱熹又定祭祀、冠婚之服,特頒行之。凡士大夫家祭 祀、冠婚,則具盛服。有官者帕頭、帶、靴、笏,進士則帕頭、襴衫、帶,處士則帕頭 、皂衫、帶,無官者通用帽子、衫、帶;又不能具,則或深衣,或涼衫。有官者亦通用 帽子以下,但不為盛服。婦人則假髻、大衣、長裙。女子在室者冠子、背子。眾妾則假 紒、背子。
冠禮,三加冠服,初加,緇布冠、深衣、大帶、納履;再加,帽子、皂衫、革帶、繫靴 ;三加,帕頭、公服、革帶、納靴。其品官嫡庶子初加,折上巾、公服;再加,二梁冠 、朝服;三加,平冕服,若以巾帽、折上巾為三加者,聽之。深衣用白細布,度用指尺 ,衣全四幅,其長過脅,下屬於裳。裳交解十二幅,上屬於衣,其長及踝。圓袂方領, 曲裾黑緣。大帶、緇冠、幅巾、黑履。士大夫家冠昏、祭祀、宴居、交際服之。
紫衫。本軍校服。中興,士大夫服之,以便戎事。紹興九年,詔公卿、長吏服用冠帶, 然迄不行。二十六年,再申嚴禁,毋得以戎服臨民,自是紫衫遂廢。士大夫皆服涼衫, 以為便服矣。
涼衫。其制如紫衫,亦曰白衫。乾道初,禮部侍郎王曮奏:「竊見近日士大夫皆服涼衫 ,甚非美觀,而以交際、居官、臨民,純素可憎,有似凶服。陛下方奉兩宮,所宜革之 。且紫衫之設以從戎,故為之禁,而人情趨簡便,靡而至此。文武並用。本不偏廢,朝 章之外,宜有便衣,仍存紫衫,未害大體。」於是禁服白衫,除乘馬道塗許服外,餘不 得服。若便服,許用紫衫。自後,涼衫祗用為凶服矣。
帽衫。帽以烏紗、衫以皂羅為之,角帶,繫鞋。東都時,士大夫交際常服之。南渡後, 一變為紫衫,再變為涼衫,自是服帽衫少矣。惟士大夫家冠昏、祭祀猶服焉。若國子生 ,常服之。
襴衫。以白細布為之,圓領大袖,下施橫襴為裳,腰間有辟積。進士及國子生、州縣生 服之。
紹興五年,高宗謂輔臣曰:「金翠為婦人服飾,不惟靡貨害物,而侈靡之習,實關風化 。已戒中外,及下令不許入宮門,今無一人犯者。尚恐士民之家未能盡革,宜申嚴禁, 仍定銷金及采捕金翠罪賞格。」淳熙二年,孝宗宣示中宮苧衣曰:「珠玉就用禁中舊物 ,所費不及五萬,革弊當自宮禁始。」因問風俗,龔茂良奏:「由貴近之家,放效宮禁 ,以致流傳民間。粥簪珥者,必言內樣。彼若知上崇尚淳樸,必觀感而化矣。臣又聞中 宮服浣濯之衣,數年不易。請宣示中外,仍敕有司嚴戢奢僭。」寧宗嘉泰初,以風俗侈 靡,詔官民營建室屋,一遵制度,務從簡朴。又以宮中金翠,燔之通衢,貴近之家,犯 者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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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五十四‧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寶 印 符券 宮室制度 臣庶室屋制度
寶。秦制,天子有六璽,又有傳國璽,歷代因之。唐改為寶,其制有八。五代亂離,或 多亡失。周廣順中,始造二寶:其一曰「皇帝承天受命之寶」,一曰「皇帝神寶」。太 祖受禪,傳此二寶,又製「大宋受命之寶」。至太宗,又別製「承天受命之寶」。是後 ,諸帝嗣服,皆自為一寶,以「皇帝恭膺天命之寶」為文。凡上尊號,有司製玉寶,則 以所上尊號為文。
寶用玉,篆文,廣四寸九分,厚一寸二分。填以金盤龍鈕,繫以暈錦大綬,赤小綬,連 玉環;玉檢高七寸,廣二寸四分,厚四分;玉斗方二寸四分,厚一寸二分:皆飾以紅錦 ,金裝,裹以紅錦,加紅羅泥金夾帊,納於小盝。盝以金裝,內設金床,暈錦褥,飾以 雜色玻璃、碧鈿石、珊瑚、金精石、瑪瑙。又盝二重,皆裝以金,覆以紅羅繡帊,載以 腰輿及行馬,並飾以金。又有香爐、寶子、香匙、灰匙、火箸、燭臺、燭刀,皆以金為 之,是所謂緣寶法物也。
別有三印:一曰「天下合同之印」,中書奏覆狀、流內銓歷任三代狀用之;二曰「御前 之印」,樞密院宣命及諸司奏狀內用之;三曰「書詔之印」,翰林詔敕用之。皆鑄以金 ,又以瑜石各鑄其一。雍熙三年,北改為寶,別鑄以金,舊六印皆毀之。
真宗即位,作皇帝受命寶,文曰「皇帝恭膺天命之寶」。大中祥符元年五月,詳定所言 :「按玉牒、玉冊,用皇帝受命寶印之,納玉匱於石○,以天下同文之印封之。今封禪 泰山,請依舊制,別造玉寶一枚,方寸二分,文同受命寶。其封石廠史○,用天下同文 之印,舊史元無制度,今請用金鑄,大小同御前之寶,以『天下同文之寶』為文。所有 緣寶法物,亦請依式製造。」從之。天禧元年十二月,召輔臣於滋福殿,觀新刻「五嶽 聖帝玉寶」及「皇帝昭受乾符之寶」,命擇日迎導赴會靈觀奉安。其寶並金柙玉鈕,製 作精妙。真宗以奏章上帝,承前皆用御前之寶,以理未順,故改用昭受乾符之寶。
乾興元年,仁宗即位,作受命寶,文同真宗。天聖元年,詔以宮城火,重製受命寶及尊 號冊寶。慶曆八年十一月,詔刻「皇帝欽崇國祀之寶」。先是,天禧中,真宗刻昭受乾 符之寶,而於醮祠表章用之。後經大內火,寶焚,乃用御前之寶。至是,下學士院定其 文,命宰臣陳執中書之。皇祐五年七月,詔作「鎮國神寶」。先是,奉宸庫有良玉,廣 尺,厚半之。仁宗以為希代之珍,不欲為服玩,因作是寶,命宰臣龐籍篆文。寶成,太 常禮院引唐六典次序曰:「一神寶,二受命寶,冬至祀南郊,大駕儀仗,請以鎮國神寶 先受命寶為前導。」自是為定式。至和二年,初,太宗以玉寶二鈕賜太祖之子德芳,其 文曰「皇帝信寶」,至是,德芳孫左屯衛大將軍從式上之。
嘉祐八年,仁宗崩,英宗立,翰林學士范鎮言:「伏聞大行皇帝受命寶及緣寶法物,與 平生衣冠器用,皆欲舉而葬之,恐非所以稱先帝恭儉之意。其受命寶,伏乞陛下自寶用 之,且示有所傳付。若衣冠器玩,則請陳於陵寢及神御殿,歲時展視,以慰思慕。」詔 檢討官考索典故,及命兩制、禮官詳議。翰林學士王珪等奏曰:「受命寶者,猶昔傳國 璽也,宜為天子傳器,不當改作。古者藏先王衣服於廟寢,至於平生器玩,則前世既不 皆納於方中,亦不盡陳於陵寢。謂今宜從省約,以稱先帝恭儉之實。」帝不用其議,乃 別造受命寶,命參知政事歐陽脩篆文八字。至哲宗立,亦作焉,其文並同。
紹聖三年,咸陽縣民段義得古玉印,自言於河南鄉劉銀村修捨,掘地得之,有光照室。 四年,上之,詔禮部、御史臺以下參驗。無符元年三月,翰林學士承旨蔡京及講議官十 三員奏:
按所獻玉璽,色綠如藍,溫潤而澤,其文曰「受命於天,既壽永昌」。其背螭鈕五盤, 鈕間有小竅,用以貫組。又得玉螭首一,白如膏,亦溫潤,其背亦螭鈕五盤,鈕間亦有 貫組小竅,其面無文,與璽大小相合。篆文工作,皆非近世所為。
臣等以歷代正史考之,璽之文曰「皇帝壽昌」者,晉璽也;曰「受命於天」者,後魏璽 也;「有德者昌」,唐璽也;「惟德允昌」,石晉璽也;則「既壽永昌」者,秦璽可知 。今得璽於咸陽,其玉乃藍田之色,其篆與李斯小篆體合。飾以龍鳳鳥魚,乃蟲書鳥跡 之法,於今所傳古書,莫可比擬,非漢以後所作明矣。
今陛下嗣守祖宗大寶,而神璽自出,其文曰「受命於天,既壽永昌」,則天之所畀,烏 可忽哉?漢、晉以來,得寶鼎瑞物,猶告廟改元,肆眚上壽,況傳國之器乎?其緣寶法 物禮儀,乞下所屬施行。
詔禮部、太常寺按故事詳定以聞。禮官言:五月朔,故事當大朝會,宜就行受寶之禮。 依上尊號寶冊儀,有司豫製緣寶法物,并寶進入。俟降出,權於寶堂安奉。前三日,差 官奏告天地、宗廟、社稷。前一日,帝齋於內殿。翌日,御大慶殿,降坐受寶,群臣上 壽稱賀。先期,又詔龍圖、天章閣齎治平元年耀州所獻受命寶玉檢,赴都堂參議。詔以 五月朔受傳國寶,命章惇書玉檢,以「天授傳國受命之寶」為文。
徽宗崇寧五年,有以玉印獻者。印方寸,以龜為鈕,工作精巧,文曰「承天福延萬億永 無極」。徽宗因次其文,仿李斯蟲魚篆作寶文。其方四寸有奇,螭鈕,方盤,上圓下方 ,名為鎮國寶。大觀元年,又得玉工,用元豐中玉琢天子、皇帝六璽,疊篆。初,紹聖 間,得漢傳國璽,無檢,幅又不闕,疑其一角缺者,乃檢也。有檢傳,攷驗甚詳,傳於 世。帝於是取其文而黜其璽不用,自作受命寶,其方四寸有奇,琢以白玉,篆以蟲魚。 鎮國、受命二寶,合天子、皇帝六璽,是為八寶。
詔曰:「自昔皆有尚符璽官。今雖隸門下後省,遇親祠,則臨時具員,訖事復罷。八寶 既備,宜重典司之職。可令尚書省置官,如古之制。」又詔曰:「永惟受命之符,當有 一代之制,而尚循秦舊,六璽之用,度越百年之久,或未大備。自天申命,地不愛寶, 獲全玉於異域,得妙工於編氓,八寶既成,夐無前比,殆天所授,非人能為。可以來年 元日,御大慶殿恭受八寶。」尚書省言:
請置符寶郎四員,隸門下省,二員以中人充,掌寶於禁中。按唐八寶,車駕臨幸,則符 寶郎奉寶以從;大朝會,則奉寶以進。今鎮國寶、受命寶非常用之器,欲臨幸則從六寶 ,朝會則陳八寶,皆夕納。內符寶郎奉寶出以授外符寶郎,外符寶郎從寶行於禁衛之內 ,朝則分進於御坐之前。
鎮國寶、受命寶不常用,唯封禪則用之。皇帝之寶,答鄰國書則用之;皇帝行寶,降御 劄則用之;皇帝信寶,賜鄰國書及物則用之;天子之寶,答外國書則用之;天子行寶, 封冊則用之;天子信寶,舉大兵則用之。應合用寶,外符寶郎具奏,請內符寶郎御前請 寶,印訖,付外符寶郎承受。
從之。二年,詔受命寶之上,加「鎮國」二字。
政和七年,從于闐得大玉踰二尺,色如截肪。徽宗又制一寶,赤螭鈕,文曰「範圍天二 ,幽贊神明,保合太和,萬壽無疆」。篆以魚蟲,製作之工,幾於秦璽。其寶九寸,檢 亦如之,號曰「定命寶」。合前八寶為九,詔以九寶為稱,以定命寶為首。且曰:「八 寶者,國之神器;至於定命寶,乃我所自製也。」於是,應行導排設,定命與受命、天 子寶在左,鎮國與皇帝寶在右。又詔:「鎮國、受命寶與天子、皇帝之寶,其數有八, 蓋非乾元用九之數。比得寶玉於異哉,受定命之符於神霄,乃以『範圍天地,幽贊神明 ,保合太和,萬壽無疆』為文。卜雲其吉,篆以蟲魚,縱廣之制,其寸亦九,號曰定命 寶。來年元日祗受。」又詔差官奏告天地、宗廟、祖稷。八年正月一日,御大慶殿,受 定命寶,百僚稱賀。其後京城之難,諸寶俱失之,惟大宋受命之寶與定命寶獨存,蓋天 意也。
建炎初,始作金寶三:一曰「皇帝欽崇國祀之寶」,祭祀祠表用之;二曰「天下合同之 寶」,降付中書門下省用之;三曰「書詔之寶」,發號施令用之。紹興元年,又作玉寶一 ,文曰「大宋受命中興之寶」。又得舊寶二,歷世寶之,凡上太上皇尊號、冊后太子皆 用焉。十六年,又作八寶:一曰鎮國神寶,以「承天福延萬億永無極」九字為文;二曰 受命寶,以「受命於天既壽永昌」為文;三曰天子之寶;四曰天子信寶;五曰天子行寶 ;六曰皇帝之寶;七曰皇帝信寶;八曰皇帝行寶。藏之御府,大朝會則陳之;上冊寶尊 號、冊後太子、大禮設鹵簿,亦如之。寶之制,用玉尺度,鈕鼻,大小綬,玉環。檢制 ,舊制如牌,上刻曰某寶。皆裹以朱縷,加緋羅泥金帕,納於小盝。盝三重,皆飾以金 ,內設金床、金寶鬥,龍鑰金鎖,覆以緋羅繡帕,載以腰輿、行馬。
孝宗即位,議上太上皇帝尊號曰光堯壽聖太上皇帝,寶用皇祐中法、黍尺量度。乾道六 年,再加十四字尊號,以寶材元係螭龍鈕,止堪改作蹲龍,其鈕高二寸四分五釐,厚一 寸一分五釐,竅徑一寸。理宗寶慶三年,加上寧宗皇帝徽號,寶面廣四寸二分,厚一寸 二分,蹲龍鈕,通高四寸一分,寶四面鉤碾行龍。
后妃之寶。哲宗元祐元年,詔:天聖中,章獻明肅皇后用玉寶,方四寸九分,厚一寸二 分,龍鈕。今太皇太后權同處分軍國事,宜依章獻明肅皇后故事。二年,又詔:太皇太 后玉寶,以「太皇太后之寶」為文;皇太后金寶,以「皇太后寶」為文;皇太妃金寶, 以「皇太妃寶」為文。中興之後,后寶用金,方二寸四分,高下隨宜,鼻紐以龜。斗、 檢以銀,塗以金。寶盝三重,鈒百花,塗金盤鳳。輿案、行馬、帕褥亦如之。
皇太子寶。至道元年,製皇太子受冊金寶。方二寸,厚五寸,繫以朱組大綬,連玉環, 金斗。金檢長五寸,闊二寸,厚二分。裹以紅綿。加紅羅泥金帊,納於小盝。盝以金裝 ,內設金床。又盝二重,皆覆以紅羅銷金帊。盝及腰輿、行馬皆銀裝金塗。他法物皆銀 為之,鈒花塗金。中興,寶,龜鈕;金塗銀檢,上勒「皇太子寶」四字,金塗銀寶斗。 黝漆盝三重,並錦拓裡,外以金塗銀百花鳳葉子五明裝,鑰以金鎖,載以黝漆腰輿、行 馬。
冊制。用瑉玉,簡長一尺二寸,闊一寸二分;簡數從字之多少。聯以金繩,首尾結帶。 前後褾首四枚,二枚畫神,二枚刻龍鏤金,若奉護之狀。藉以錦褥,覆以緋羅泥金夾帊 。冊匣長廣取容冊,塗以朱漆,金鏤百花凸起行龍,金鎖、帉錔。覆以紅羅繡盤龍蹙金 帊,承以金裝長竿床,金龍首,金魚鉤,又以紅絲為絛縈匣。冊案塗朱漆,以銷金紅羅 覆之。
后冊,用珉,或以象。縷文以鳳,尺寸制度並同帝冊。
皇太子冊,用珉簡六十枚,乾道中,用七十五枚,每枚高尺二寸,博一寸二分。前後褾 首四枚,長隨簡,博四寸,其二刻神,其二刻龍,為奉護狀。貫以金絲,首尾結為金花 ,飾以帉錔。襯以紅羅泥金夾帕,藉以錦褥,盛以黝漆匣,錦拓裡,以金塗銀葉段五明 裝,隱起百花鳳。覆以緋羅泥金帕,絡以紅絲結絛,襯以錦褥,載以黝漆腰輿、行馬。
亡金國寶。理宗端平元年,命孟珙等以兵從大元兵夾攻金人於蔡州,滅之。其年四月丙 戌,大理寺言:
京湖制置司以所獲亡金寶物來上,令金臣參知政事張天綱辨識。其玉寶一,文曰「太祖 應乾興運昭德定功睿神莊孝仁明大聖武元皇帝尊諡寶」,乃金人上其祖阿骨打諡寶也。 其法物有銷金盤龍紅紵絲袍一;透碾雲龍玉帶一,內方八胯結頭一,塌尾一,並玉塗金 結頭一,塗金小結攀一;連珠環玉束帶一,垂頭裡拓,上有金龍,帶上玉事件大小一十 八;又玉靶鐵剉一,銷金玉事件二,皮茄袋一,玉事件三。
天綱稱:上項帶,國言謂之「兔鶻」,皆其故主冠顏守緒常服之物也。碾玉巾環一,樺 皮龍飾角弓一,金龍環刀一,紅紵絲靠枕一,佩玉大環一,皆非臣庶服用之物。制旨冊 一本,舊作聖旨,近侍局平日掌此,以承受內降指揮。壬辰四月,故主援東漢光武故事 ,令上書者不得言「聖」,故避「聖」字不敢當,因改作「制旨」。
外有臣下虎頭金牌三,銀牌八十四,塗金印三,及諸官署銅印三百一十二顆。法司以守 緒函骨及俘囚故寶、法物等,庭引天綱并護尉都尉完顏好海及天綱妻完顏氏烏古論栲栳 、小女瓊瓊一一審實,件列以聞。
有旨「完顏守緒遺骸並故寶、法物等,藏大理寺獄庫。天綱、好海、完顏氏烏古論、瓊 瓊拘諸殿前司,候朝旨」云。
印製。兩漢以後,人臣有金印、銀印、銅印。唐制,諸司皆用銅印,宋因之。諸王及中 書門下印方二寸一分,樞密、宣徽、三司、尚書省諸司印方二寸。惟尚書省印不塗金, 餘皆塗金。節度使印方一寸九分,塗金。餘印並方一寸八分,惟觀察使塗金。諸王、節 度、觀察使、州、府、軍、監、縣印,皆有銅牌,長七寸五分,諸王廣一寸九分,餘廣 一寸八分。諸王、節度、觀察使牌塗以金,刻文云「牌出印入,印出牌入」。其奉使出 入,或本局無印者,皆給奉使印。景德初,別鑄兩京奉使印。又有朱記,以給京城及外 處職司及諸軍將校等,其制長一寸七分,廣一寸六分。士庶及寺觀亦有私記。
乾德三年,太祖詔重鑄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使印。先是,舊印五代所鑄,篆刻非工 。及得蜀中鑄印官祝溫柔,自言其祖思言,唐禮部鑄印官,世習繆篆,即漢書藝文志所 謂「屈曲纏繞,以模印章」者也。思言隨僖宗入蜀,子孫遂為蜀人。自是,臺、省、寺 、監及開封府、興元尹印,悉令溫柔重改鑄焉。
太宗雍熙元年,詔新除漢南國王錢俶印,宜以「漢南國」為文。四年,詔錢俶新授南陽 國王印,宜以「南陽國王之印」為文。真宗咸平三年,賜山前後百蠻王諾驅印,以「大 渡河南山前後都鬼王之印」為文。景德四年,鑄交址郡王印,制安南旌節,付廣南轉運 司就賜之。
大中祥符五年,詔諸寺觀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記,今後並方一寸,彫木為文,不得私鑄。 是歲七月,帝覽河西節度使、知許州石普奏狀,用許州觀察使印,以問宰臣王旦。對曰 :「節度州有三印:節度印隨本使,使缺則納有司;觀察印,則州長吏用之;州印,晝 則付錄事掌用,暮納於長吏。節度使在本鎮,兵仗則節度判官、掌書記、推官書狀,用 節度印;田賦則觀察判官、支使、推官書狀,用觀察印;符刺屬縣,則本使判書,用州 印。故命帥必曰某軍節度、某州管內觀察等使、某州刺史。言軍,則專制其兵旅;言管 內,則總察其風俗;言刺史,則蒞其州事。石普獨書奏章,當用河西節度使印。」
仁宗景祐三年,少府監言:「得篆文官王文盛狀,『在京三司糧料院,頻有人偽造印記 ,印成旁曆,盜請官物。欲乞鑄造圓印三面,每面闊二寸五分,於外一匝先篆年號及糧 料院名,計十二字;次一匝篆寅印十二辰,亦十二字;中心篆正字,上連印鈕,鑄成轉 關,以機穴定之。用時逐月分對,年終轉逮十二月,自寅至丑,終始使用。所有轉關正 字,次月轉定之時,令本院官封押,選差人行使其印。遇改年號,即令別鑄。』」詔三 司定奪以聞,三司請如文盛奏。後又命知制誥邵必、殿中丞蘇唐卿詳定天下印文,必、 唐卿皆通篆籀,然亦無所釐改焉。
神宗熙寧五年,詔內外官及溪洞官合賜牌印,並令少府監鑄造,送禮部給付。元豐三年 ,廣西經略司言,知南丹州莫世忍貢銀、香、獅子、馬。遂賜以印,以「西南諸道武盛 軍德政官家明天國主印」為文,并以南丹州刺史印賜之,仍詔經略司毀其舊印。六年, 舊制貢院專掌貢舉,其印曰「禮部貢舉院之印」,以廢貢院,事歸禮部,別鑄「禮部貢 舉之印」。是歲十二月,詔自今臣僚所授印,亡歿並賜隨葬,不即隨葬因而行用者,論 如律。
中興仍舊制,惟三省、樞密院用銀印,六部以下用銅印,諸路監司、州縣亦如之。寺監 惟長貳給焉,屬則從其長。若倉庫關涉財用,司存,或給之。監司、州縣長官曰印,僚 屬曰記。又下無記者,止令本道給以木朱記,文大方寸。或銜命出境者,以奉使印給之 ,覆命則納於有司。後以朝命出州縣者,亦如之。新進士置團司,亦假奉使印,結局還 之。此常制也。
南渡之後,有司印記多亡失,彼遺此得,各自收用。尚方重鑄給之,加「行在」二字, 或冠年號以別新舊,然欺偽猶未能革。乾道二年,禮部請郡縣假借印記者,悉毀而更鑄 。四年,兵部侍郎陳彌作言:「六部印藏於官,以牌出入,而胥史用於戶外,或借用於 他廳。近有偽為文符、盜印以支錢糧者,有偽作奏鈔、盜拆御寶而改秩者,皆慢藏有以 誨之。」詔三省申嚴戒敕。紹熙元年,禮部侍郎李巘言:「文書有印,以示信防姦,給 毀悉經省部,具有條制。然州縣沿循,或以縣佐而用東南將印,以掾曹而用司寇舊章, 名既不正,弊亦難防。請令有司制州縣官合用印記,舊印非所當用者,毀之。」
紹興十四年,臣僚又言:「印信事重,凡有官司印記,年深篆文不明,合改鑄者,非進 呈取旨,不得改鑄焉。」時更鑄者,成都府錢引,每界以銅朱記給之。行在都茶場會子 庫,每界給印二十五:國用印三鈕,各以「三省戶房國用司會子印」為文;檢察印五鈕 ,各以「提領會子庫檢察印」為文;庫印五鈕,各以「會子庫印造會子印」為文;合同 印十二鈕,內一貫文二鈕,各以「會子庫一貫文合同印」為文;五百文、二百文準此。
蕃國效順者,給以銅印。安南國王李天祚乞印,以「安南國王之印」六字為文,方二寸 ,給牌,皆以銅鑄,金塗。西蕃隴右郡王趙懷恩乞印,以「隴右郡王之印」為文給之。 宜州界外諸蠻乞印,以「宜州管下羈縻某州之印」為文,凡六十顆給之。其後文武百司 節次所鑄,不備載。
朱記,同舊制。紹興二年,始鑄親賢宅、益王府銅朱記。二十七年,改鑄建康戶部大軍 庫記。三十年,鑄馬軍司統制、統領官朱記。三十二年,鑄鄧、恭、慶王直講、贊讀朱 記。隆興元年,鑄都督府僉廳記,又鑄寄樁庫記。二年,鑄戶部大軍庫勘合庫子記二鈕 ,湖廣總領所覆印會子記二鈕。乾道二年,鑄成都錢引務朱記。淳熙十六年,鑄建康榷 貨務中門大門之記。凡內外官有請於朝,則鑄給焉。用木者,易之以銅。
符券。唐有銀牌,發驛遣使,則門下省給之。其制,闊一寸半,長五寸,面刻隸字曰「 敕走馬銀牌」,凡五字。首為竅,貫以韋帶。其後罷之。宋初,令樞密院給券,謂之「 頭子」。太宗太平興國三年,李飛雄詐乘驛謀亂,伏誅。詔罷樞密院券,乘驛者復製銀 牌,闊二寸半,長六寸。易以八分書,上鈒二飛鳳,下鈒二麒麟,兩邊年月,貫以紅絲 絛。端拱中,以使臣護邊兵多遺失,又罷銀牌,復給樞密院券。
仁宗康定元年五月,翰林學士承旨丁度、翰林學士王堯臣、知制誥葉清臣等請制軍中傳 信牌及兵符事,詔令兩制與端明殿學士李淑詳定,奏聞:
軍中符信,切要杜絕姦詐,深合機宜。今請下有司造銅兵符,給諸路總管主將,每發兵 三百人或全指揮以上即用。又別造傳信朱漆木牌,給應軍中往來之處,每傳達號令、關 報會合及發兵三百人以下即用。又檢到符彥卿軍律有字驗,亦乞令於移牒、傳信牌上, 兩處參驗使用。
一、銅兵符:漢制,銅鑄,上刻虎形。今聞皇城司見有木魚契,乞令有司用木契形狀, 精巧鑄造。陝西五路,每路依漢制各給一至二十,計二十面,更換給用,仍以公牒為照 驗。
二、傳信木牌:先朝舊制,合用堅木朱漆為之,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 字云某路傳信牌。卻置池槽,牙縫相合。又鑿二竅,置筆墨,上帖紙,書所傳達事。用 印印號上,以皮繫往來軍吏之項。臨陣傳言,應有取索,並以此牌為信,寫其上。如已 曉會施行訖,復書牌上遣迴。今乞下有司造牌,每路各給一面為樣,餘令本司依此製造 ,分給諸處,更換使用。城砦分屯軍馬,事須往來關會之處,亦如數給與。
三、字驗:凡軍行計會,不免文牒,或主司遺失懼罪,單使被擒,軍中所謀,自然洩露 。故每分屯軍馬之時,與主將密定字型大小,各掌一通,不令左右人知其義理。但於尋 常公狀文移內,以此字私為契約,有所施行,依此參驗。不得字有重疊,及用兇惡嫌疑 之語。每用文牒之上,別行寫此字驗,訖,印其上發往。如所請報,到,許,即依號卻 寫印遣回;如不許,即空之。此惟主將自知,他人皆不得測。符彥卿元用四十條,以四 十字為號;今檢得只有三十七條,內亦有不急之事,今減作二十八字。所貴軍中戎旅之 人,事簡易記。
詔並從之。嘉祐四年,三司使張方平編驛券則例,凡七十四條,賜名嘉祐驛令。
神宗熙寧五年,詔西作坊鑄造諸銅符三十四副,令三司給左契付諸門,右契付大內鑰匙 庫。今後諸門輪差人員,依時轉銅契入,赴庫勘同。其鐵牌只請人自執,在外仗止宿。 本庫依漏刻發鑰匙,付外仗驗請人鐵牌給付,候開門訖,卻執鐵牌納鑰匙,請出銅契。 至晚卻依上請納。其開門朝牌六面,亦隨銅契依舊發放。時神宗以京城門禁不嚴,素無 符契,命樞密院約舊制,更造銅契,中刻魚形,以門名識之,分左右給納,以戒不虞, 而啟閉之法密於舊矣。元豐元年,詳定禮文所言:「舊南郊式,車駕出入宣德門、太廟 靈星門、朱雀門、南薰門,皆勘箭。熙寧中,因參知政事王珪議,已罷勘箭,而勘契之 式尚存。春秋之義,不敢以所不信加之尊者;且雷動天行,無容疑貳,必使誰何而後過門 ,不應典禮。考詳事始,不見於開寶禮。咸平中,初載於儀注,蓋當時禮官之失。請自今 車駕出入,罷勘契。」從之。
高宗建炎三年,改鑄虎符,樞密院主之。其制以銅為之,長六寸,闊三寸,刻篆而中分 之,以左契給諸路,右契藏之。
門符制,以繒裹紙版,謂之「號」,皇城司掌之。敕入禁衛號,黃綾八角,三千道;入 殿門黃絹以方,一千道;入宮門黃絹以圓,八千道;入皇城門黃絹以長,三千道。紹興 二年正月所定也。後更宮門號以緋紅絹方,皇城門以緋紅絹圓,遂久用之。後復盡以黃 ,或方或圓,各隨其制。
又有檄牌,其制有金字牌、青字牌、紅字牌。金字牌者,日行四百里,郵置之最速遞也 ;凡赦書及軍機要切則用之,由內侍省發遣焉。乾道末,樞密院置雌黃青字牌,日行三 百五十里,軍期急速則用之。淳熙末,趙汝愚在樞筦,乃作黑漆紅字牌,奏委諸路提舉 官催督,歲校遲速最甚者,以議賞罰。其後尚書省亦踵行之,仍命逐州通判具出入界日 時狀申省。久之,稽緩復如故。紹熙末,遂置擺鋪焉。
宮室。汴宋之制,侈而不可以訓。中興,服御惟務簡省,宮殿尤樸。皇帝之居曰殿,總 曰大內,又曰南內,本杭州治也。紹興初,創為之。休兵後,始作祟政、垂拱二殿。久 之,又作天章等六閤。寢殿曰福寧殿。淳熙初,孝宗始作射殿,謂之選德殿。八年秋, 又改後殿擁捨為別殿,取舊名,謂之延和殿,便坐視事則御之。他如紫宸、文德、集英 、大慶、講武,惟隨時所御,則易其名。紫宸殿,遇朔受朝則御焉;文德殿,降赦則御 焉;集英殿,臨軒策士則御焉;大慶殿,行冊禮則御焉;講武殿,閱武則御焉。其實垂 拱、崇政二殿,權更其號而已。二殿雖曰大殿,其脩廣僅如大郡之設廳。淳熙再修,止 循其舊。每殿為屋五間,十二架,脩六丈,廣八丈四尺。殿南簷屋三間,脩一丈五尺, 廣亦如之。兩朵殿各二間,東西廊各二十間,南廊九間。其中為殿門,三間六架,脩三 丈,廣四丈六尺。殿後擁捨七間,即為延和,其制尤卑,陛階一級,小如常人所居而已 。
奉太上則有德壽宮、重華宮、壽康宮,奉聖母則有慈寧宮、慈福宮、壽慈宮。德壽宮在 大內北望仙橋,故又謂之北內,紹興三十二年所造,宮成,詔以德壽宮為名,高宗為上 皇御之。重華宮即德壽宮也,孝宗遜位御之。壽康宮即寧福殿也。初,丞相趙汝愚議以 秘書省為泰寧宮,已而不果行,以慈懿皇后外第為之。上皇不欲遷,因以舊寧福殿為壽 康宮,光宗遜位御之。
大內苑中,亭殿亦無增,其名稱可見者,僅有復古殿、損齋、觀堂、芙蓉閤、翠寒堂、 清華閤、欏木堂、隱岫、澄碧、倚桂、隱秀、碧琳堂之類,此南內也。北內苑中,則有 大池,引西湖水注之,其上疊石為山,像飛來峰。有樓曰聚遠,禁籞周回,四分之。東 則香遠、清深、月臺、梅坡、松菊三徑、清妍、清新、芙蓉岡,南則載忻、欣欣、射廳 、臨賦、燦錦、至樂、半丈紅、清曠、瀉碧,西則冷泉、文杏館、靜樂、浣溪,北則絳 華、旱船、俛翠、春桃、盤松。
皇太子宮曰東宮。其未出閤,但聽讀於資善堂,堂在宮門內。已受冊,則居東宮,宮在 麗正門內。紹興三十二年始置,孝宗居之;莊文太子立,復居之。光宗為太子,孝宗謂 輔臣曰:「今後東宮不須創建,朕宮中宮殿,多所不御,可移修之。」自是皆不別建。
淳熙二年,始創射堂一,為遊藝之所,圃中有榮觀玉淵清賞等堂、鳳山樓,皆宴息之地 也。
幕殿,即周官大、小次也。東都時,郊壇大次謂之青城,祀前一日宿齋詣焉。其制,中 有二殿,外有六門:前曰泰禋,後曰拱極,東曰祥曦,西曰景曜,東偏曰承和,西偏曰 迎禧。大殿曰端誠,便殿曰熙成。中興後,以事天尚質,屢詔郊壇不得建齋宮,惟設幕 屋而已。其制,架木而以葦為障,上下四旁周以幄帟,以象宮室,謂之幕殿。及行事, 又於壇所設小次。大、小次之外,又有望祭殿,遇雨則行事於中。東都時為瓦屋五間, 周圍重廊。中興後,惟設葦屋,蓋仿清廟茅屋之制也。
臣庶室屋制度。宰相以下治事之所曰省、曰臺、曰部、曰寺、曰監、曰院,在外監司、 州郡曰衙。在外稱衙而在內之公卿、大夫、士不稱者,按唐制,天子所居曰衙,故臣下 不得稱。後在外藩鎮亦僭曰衙,遂為臣下通稱。今帝居雖不曰衙,而在內省部、寺監之 名,則仍唐舊也。然亦在內者為尊者避,在外者遠君無嫌歟?私居,執政、親王曰府, 餘官曰宅,庶民曰家。
諸道府公門得施戟,若私門則爵位穹顯經恩賜者,許之。在內官不設,亦避君也。
凡公宇,棟施瓦獸,門設梐枑。諸州正牙門及城門,並施鴟尾,不得施拒鵲。六品以上 宅舍,許作烏頭門。父祖舍宅有者,子孫許仍之。凡民庶家,不得施重栱、藻井及五色 文采為飾,仍不得四鋪飛簷。庶人舍屋,許五架,門一間兩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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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五十五‧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科目上
自敷奏以言,明試以功,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始於舜典。司徒以鄉三物興賢能, 太宰以三歲計吏治,詳於周官。兩漢而下,選舉之制不同,歸於得賢而已。考其大要, 不過入仕則有貢舉之科,服官則有銓選之格,任事則有考課之法。然歷代之議貢舉者每 曰:「取士以文藝,不若以德行。就文藝而參酌之,賦論之浮華,不若經義之實學。」 議銓選者每曰:「以年勞取人,可以絕超躐,而不無賢愚同滯之歎;以薦舉取人,可以 拔俊傑,而不無巧佞捷進之弊。」議考課者每曰:「拘吏文,則上下督察,浸成澆風; 通譽望,則權貴請託,徒開利路。」於是議論紛紜,莫之一也。
宋初承唐制,貢舉雖廣,而莫重於進士、制科,其次則三學選補。銓法雖多,而莫重於 舉削改官、磨勘轉秩。考課雖密,而莫重於官給曆紙,驗考批書。其他教官、武舉、童 子等試,以及遺逸奏薦、貴戚公卿任子親屬與遠州流外諸選,委曲瑣細,咸有品式。其 間變更不常,沿革迭見,而三百餘年元臣碩輔,鴻博之儒,清彊之吏,皆自此出,得人 為最盛焉。今輯舊史所錄,臚為六門:一曰科目;二曰學校試;三曰銓法;四曰補蔭; 五曰保任;六曰考課。煩簡適中,隱括歸類,作選舉志。
宋之科目,有進士,有諸科,有武舉。常選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舉,而進士得人為 盛。神宗始罷諸科,而分經義、詩賦以取士,其後遵行,未之有改。自仁宗命郡縣建學 ,而熙寧以來,其法浸備,學校之設遍天下,而海內文治彬彬矣。今以科目、學校之制 ,各著於篇。
初,禮部貢舉,設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 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禮部,春考試。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於尚書省。凡進士,試詩 、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凡九經,帖書一百二 十帖,對墨義六十條。凡五經,帖書八十帖,對墨義五十條。凡三禮,對墨義九十條。 凡三傳,一百一十條,凡開元禮,凡三史,各對三百條。凡學究,毛詩對墨義五十條, 論語十條,爾雅、孝經共十條,周易、尚書各二十五條。凡明法,對律令四十條,兼經 並同毛詩之制。各間經引試,通六為合格,仍抽卷問律,本科則否。諸州判官試進士, 錄事參軍試諸科,不通經義,則別選官考校,而判官監之。試紙,長官印署面給之。試 中格者,第其甲乙,具所試經義,朱書通、否,監官、試官署名其下。進士文卷,諸科 義卷、帖由,並隨解牒上之禮部。有篤廢疾者不得貢。貢不應法及校試不以實者,監官 、試官停任。受賂,則論以枉法,長官奏裁。
凡命士應舉,謂之鎖廳試。所屬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 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家狀并試卷之首,署 年及舉數、場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將臨試期,知舉官先 引問聯保,與狀僉同而定焉。凡就試,唯詞賦者許持切韻、玉篇,其挾書為姦,及口相 受授者,發覺即黜之。凡諸州長吏舉送,必先稽其版藉,察其行為;鄉里所推,每十人 相保,內有缺行,則連坐不得舉。故事,知舉官將赴貢院,臺閤近臣得薦所知之負藝者 ,號曰「公薦」。太祖慮其因緣挾私,禁之。
自唐以來,所謂明經,不過帖書、墨義,觀其記誦而已,故賤其科,而「不通」者其罰 特重。乾德元年,詔曰:「舊制,九經一舉不第而止,非所以啟迪仕進之路也;自今依諸 科許再試。」是年,諸州所薦士數益多,乃約周顯德之制,定諸州貢舉條法及殿罰之式 :進士「文理紕繆」者殿五舉,諸科初場十「不」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不」殿三 舉,第一至第三場九「不」並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於試卷,送中書門下。三年,陶 穀子邴擢上第,帝曰:「榖不能訓子,安得登第?」乃詔:「食祿之家,有登第者,禮 部具姓名以聞,令覆試之。」自是,別命儒臣於中書覆試,合格乃賜第。時川蜀、荊湖 內附,試數道所貢士,縣次往還續食。開寶三年,詔禮部閱貢士及十五舉嘗終場者,得 一百六人,賜本科出身。特奏名恩例,蓋自此始。
五年,禮部奏合格進士、諸科凡二十八人,上親召對講武殿,而未及引試也。明年,翰 林學士李昉知貢舉,取宋準以下十一人,而進士武濟川、三傳劉睿材質最陋,對問失次 ,上黜之。濟川,昉鄉人也。會有訴昉用情取捨帝乃籍終場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 ,皆召見,擇其一百九十五人,並準以下,乃御殿給紙筆,別試詩賦。命殿中侍御史李 瑩等為考官,得進士二十六人,五經四人,開元禮七人,三禮三十八人,三傳二十六人 ,三史三人,學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賜及第,又賜錢二十萬以張宴會。昉等尋皆坐 責。殿試遂為常制。帝嘗語近臣曰:「昔者,科名多為勢家所取,朕親臨試,盡革其弊 矣。」八年,親試進士王式等,乃定王嗣宗第一,王式第四。自是御試與省試名次,始 有升降之別。時江南未平,進士林松、雷說試不中格,以其間道來歸,亦賜三傳出身。
太宗即位,思振淹滯,謂侍臣曰:「朕欲博求俊彥於科場中,非敢望拔十得五,止得一 二,亦可為致治之具矣。」太平興國二年,御殿覆試,內出賦題,賦韻平側相間,依次 而用。命李昉、扈蒙第其優劣為三等,得呂蒙正以下一百九人。越二日,覆試諸科,得 二百人。並賜及第。又閱貢藉,得十舉以上至十五舉進士、諸科一百八十餘人,並賜出 身;九經七人不中格,亦憐其老,特賜同三傳出身。凡五百餘人,皆賜袍笏,錫宴開寶 寺,帝自為詩二章賜之。甲、乙第進士及九經,皆授將作監丞、大理評事,通判諸州, 其餘亦優等授官。三年九月,廷試舉人。故事,惟春放榜,至是秋試,非常例也。是冬 ,諸州舉人並集,會將親征北漢,罷之。自是,間一年或二年乃貢舉。
五年,覆試進士。有顏明遠、劉昌言、張觀、樂史四人,以見任官舉進士,特授近藩掌 書記。有趙昌國者,求應百篇舉,謂一日作詩百篇。帝出雜題二十,令各賦五篇,篇八 句。日旰,僅成數十首,率無可觀。帝以是科久廢,特賜及第,以勸來者。
八年,進士、諸科始試律義十道,進士免帖經。明年,惟諸科試律,進士復帖經。進士 始分三甲。自是錫宴就瓊林苑。上因謂近臣曰:「朕親選多士,殆忘飢渴,召見臨問, 觀其才技而用之,庶使田野無遺逸,而朝廷多君子爾。」雍熙二年,廷試初唱名及第, 第一等為節度推官。是年及端拱初,禮部試已,帝慮有遺才,取不中格者再試之,於是 由再試得官者數百人。凡廷試,帝親閱卷累日,宰相屢請宜歸有司,始詔歲命官知舉。
舊制,既鎖院,給左藏錢十萬資費用。端拱元年,詔改支尚書祠部,仍倍其數,罷御廚 、儀鸞司供帳。知貢舉宋白等定貢院故事:先期三日,進士具都榜引試,借御史臺驅使 官一人監門,都堂簾外置案,設銀香爐,唱名給印試紙。及試中格,錄進士之文奏御, 諸科惟籍名而上;俟制下,先書姓名散報之,翌日,放傍唱名。既謝恩,詣國學謁先聖 先師,進士過堂閤下告名。聞喜宴分為兩日,宴進士,請丞郎、大兩省;宴諸科,請省 郎、小兩省。綴行期集,列敘名氏、鄉貫、三代之類書之,謂之小錄。醵錢為遊宴之資 ,謂之酺。皆團司主之。制下,而中書省同貢院關黃覆奏之,俟正敕下,關報南曹、都 省、御史臺,然後貢院寫春關散給。籍而入選謂之春關。登科之人,例納朱膠綾紙之直 ,赴吏部南曹試判三道,謂之關試。
淳化三年,諸道貢士凡萬七千餘人。先是,有擊登聞鼓訴校試不公者。蘇易簡知貢舉, 受詔即赴貢院,仍糊名考校,遂為例。既廷試,帝諭多士曰:「爾等各負志業,效官之 外,更勵精文采,無墜前功也。」詔刻禮記儒行篇賜之。每科進士第一人,天子寵之以 詩,後嘗作箴賜陳堯叟,至是,并賜焉。先是,嘗並學究、尚書、周易為一科,始更定 本經日試義十道,尚書、周易各義五道,仍雜問疏義六道,經注四道。明法舊試六場, 更定試七場:第一、第二場試律,第三場試令,第四、第五場試小經,第六場試令,第 七場試律,仍於試律日雜問疏義六、經注四。凡三禮、三傳、通禮每十道義分經注六道 、疏義四道,以六通為合格。
自淳化末,停貢舉五年。真宗即位,覆試,而高句麗始貢一人。先是,國子監、開封府 所貢士,與舉送官為姻戚,則兩司更互考試,始命遣官別試。
咸平三年,親試陳堯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餘人,有晉天福中嘗預貢者。凡士 貢於鄉而屢絀於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積前後舉數,參其年而差等之,遇親策士則別 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故曰特奏名。又賜河北進士、諸科三百五十人及第、同出身。 既下第,願試武藝及量才錄用者,又五百餘人,悉賜裝錢慰遣之,命禮部敘為一舉。較 藝之詳,推恩之廣,近代所未有也。
舊制,及第即命以官。上初復廷試,賜出身者亦免選,於是策名之士尤眾,雖藝不及格 ,悉賜同出身。乃詔有司,凡賜同出身者並令守選,循用常調,以示甄別。又定令:凡 試卷,封印院糊名送知舉官考定高下,復令封之送覆考所,考畢然後參校得失,不合格 者,須至覆場方落。諭館閣、臺省官,有請屬舉人者密以聞,隱匿不告者論罪。仍詔諸 王、公主、近臣,毋得以下第親族賓客求賜科名。
景德四年,命有司詳定考校進士程式,送禮部貢院,頒之諸州。士不還鄉里而竊戶他州 以應選者,嚴其法。每秋賦,自縣令佐察行義保任之,上於州;州長貳覆審察得實,然 後上本道使者類試。已保任而有缺行,則州縣皆坐罪;若省試而文理紕繆,坐元考官。 諸州解試額多而中者少,則不必足額。
尋又定親試進士條制。凡策士,即殿兩廡張帟,列幾席,標姓名其上。先一日表其次序 ,揭示闕外,翌旦拜闕下,仍入就席。試卷,內臣收之,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 別以字型大小第之;付封彌官謄寫校勘,用御書院印,付考官定等畢,復封彌送覆考官 再定等。編排官閱其同異,未同者再考之;如復不同,即以相附近者為定。始取鄉貫狀 字型大小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試卷以聞。其考第之制凡五等:學識優長、詞理 精絕為第一;才思該通、文理周率為第二;文理俱通為第三;文理中平為第四;文理疏 淺為第五。然後臨軒唱第,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餘如貢 院舊制。
五年,詔士曾預南省試者,犯公罪聽贖罰。令禮部取前後詔令經久可行者,編為條制。 諸科三場內有十「不」、進士詞理紕繆者各一人以上,監試、考試官從違制失論,幕職 、州縣官得代日殿一選,京朝官降監場務,嘗監當則與遠地;有三人,則監試、考試官 亦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沖替,京朝官遠地監當;有五人,則監試以下皆停見任; 舉送守倅,諸科五十人以上有一人十「不」,即罰銅與免殿選監當,進士詞理紕繆亦如 之。後又詔:「試鎖廳者,州長吏先校試合格,始聽取解;至禮部不及格,停其官,而 考試及舉送者,皆重置罪。」八年,始置謄錄院,令封印官封試卷付之,集書吏錄本, 監以內侍二人。詔:「進士第一人,令金吾司給七人導從,聽引兩節。著為令。」
天聖初,宋興六十有二載,天下乂安。時取才唯進士、諸科為最廣,名卿鉅公,皆繇此 選,而仁宗亦向用之,登上第者不數年,輒赫然顯貴矣。其貢禮部而數詘者,得特奏名 ,或因循不學,乃詔曰:「學猶殖也,不學將落,遜志務時敏,厥修乃來。朕慮天下之 士或有遺也,既已臨軒較得失,而憂其屢不中科,則衰邁而無所成,退不能返其里閭, 而進不得預於祿仕。故常數之外,特為之甄采。而狃於寬恩,遂隳素業,苟簡成風,甚 可恥也。自今宜篤進厥學,無習僥倖焉。」時晏殊言:「唐明經並試策問,參其所習, 以取材識短長。今諸科專記誦,非取士之意,請終場試策一篇。」詔近臣議之,咸謂諸 科非所習,議遂寢。舊制,鎖廳試落輒停官,至是始詔免罪。
景祐初,詔曰:「鄉學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狹,使孤寒棲遲,或老而不得進,朕甚憫之 。其令南省就試進士、諸科,十取其二。凡年五十,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嘗經殿試, 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及嘗預先朝御試,雖試文不合格,毋輒黜,皆以名聞。」自此率 以為常。士有親戚仕本州,或為發解官,及侍親遠宦,距本州二千里,令轉運司類試, 以十率之,取三人。於是諸路始有別頭試。其年,詔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試,封彌、 謄錄如禮部。
初,貢士踵唐制,猶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傭人書之。景德中,嘗限舉人於試紙 前親書家狀,如公卷及後所試書體不同,並駮放;其假手文字,辨之得實,即斥去,永 不得赴舉。賈昌朝言:「自唐以來,禮部采名譽,觀素學,故預投公卷;今有封彌、謄 錄法,一切考諸試篇,則公卷可罷。」自是不復有公卷。
寶元中,李淑侍經筵,上訪以進士詩、賦、策、論先後,俾以故事對。淑對曰:「唐調 露二年,劉思立為考功員外郎,以進士試策滅裂,請帖經以觀其學,試雜文以觀其才。 自此沿以為常。至永隆二年,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試策。天寶十一年,進士 試一經,能通者試文賦,又通而後試策,五條皆通,中第。建中二年,趙贊請試以時務 策五篇,箴、論、表、贊各一篇,以代詩、賦。大和三年,試帖經,略問大義,取精通 者,次試論、議各一篇。八年,禮部試以帖經口義,次試策五篇,問經義者三,問時務 者二。厥後變易,遂以詩賦為第一場,論第二場,策第三場,帖經第四場。今陛下欲求 理道而不以雕琢為貴,得取士之實矣。然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加評校,而每場輒退 落,士之中否,殆繫於幸不幸。願約舊制,先策,次論,次賦及詩,次帖經、墨義,而 敕有司并試四場,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為去留。」詔有司議,稍施行焉。
既而知制誥富弼言曰:「國家沿隋、唐設進士科,自咸平、景德以來,為法尤密,而得 人之道,或有未至。且歷代取士,悉委有司,未聞天子親試也。至唐武後始有殿試,何 足取哉?使禮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諸殿廷,唱名賜第,則與殿試無以異矣。」遂詔罷殿 試。而議者多言其輕上恩,隳故事,復如舊。
時范仲淹參知政事,意欲復古勸學,數言興學校,本行實。詔近臣議,於是宋祁等奏: 「教不本於學校,士不察於鄉里,則不能覈名實。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於記誦,則不 足盡人材。參考眾說,擇其便於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學校,然後州縣察其 履行,則學者修飭矣。」乃詔州縣立學,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試,舊嘗充試者百 日而止。試於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虧行、冒名等禁。三場:先策,次論, 次詩賦,通考為去取,而罷帖經、墨義,士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仲淹既去,而 執政意皆異。是冬,詔罷入學日限。言初令不便者甚眾,以為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汗 漫難知;祖宗以來,莫之有改,且得人嘗多矣。天子下其議,有司請如舊法。乃詔曰: 「科舉舊條,皆先朝所定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令悉罷。」
會張方平知貢舉,言:「文章之變與政通。今設科選才,專取辭藝,士惟道義積於中, 英華發於外,然則以文取士,所以叩諸外而質其中之蘊也。言而不度,則何觀焉。邇來 文格日失其舊,各出新意,相勝為奇。朝廷惡其然,屢下詔書戒飭,而學者樂於放逸, 罕能自還。今賦或八百字,論或千餘字,策或置所問而妄肆胸臆,漫陳他事,驅扇浮薄 ,重虧雅俗,豈取賢斂才備治具之意邪?其踵習新體,澶漫不合程式,悉已考落,請申 前詔,揭而示之。」
初,禮部奏名,以四百名為限,又諸科雜問大義,僥倖之人,悉以為不便。知制誥王珪 奏曰:「唐自貞觀訖開元,文章最盛,較藝者歲千餘人,而所收無幾。咸亨、上元增其 數,亦不及百人。國初取士,大抵唐制,逮興國中,貢舉之路浸廣,無有定數。比年官 吏猥眾,故近詔限四百人,以懲其弊。且進士、明經先經義而後試策,三試皆通為中第 ,大略與進士等,而諸科既不問經義,又無策試,止以誦數精粗為中否,則其專固不達 於理,安足以長民冶事哉?前詔諸科終場問本經大義十道,九經、五經科止問義而不責 記誦,皆以著於令。言者以為難於遽更,而圖安於弊也。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 毋輕易焉。」
嘉祐二年,親試舉人,凡與殿試者始免黜落。時進士益相習為奇僻,鉤章棘句,浸失渾 淳。歐陽脩知貢舉,尤以為患,痛裁抑之,仍嚴禁挾書者。既而試榜出,時所推譽,皆 不在選。澆薄之士,候脩晨朝,群聚詆斥之,街司邏卒不能止,至為祭文投其家,卒不 能求其主名置於法,然自是文體亦少變。待試京師者恆六七千人,一不幸有故不應詔, 往往沈淪十數年,以此毀行干進者,不可勝數。
王洙侍邇英閤講周禮,至「三年大比,大考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上曰:「古者選 士如此,今率四五歲一下詔,故士有抑而不得進者,孰若裁其數而屢舉也。」下有司議 ,咸請:「易以間歲之法,則無滯才之歎。薦舉數既減半,主司易以詳較,得士必精。 且人少則有司易於檢察,偽濫自不能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進。」於是下詔:「間歲貢 舉,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 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五經通五為合格,兼以論語、孝經,策時務三條,出身與進 士等。而罷說書舉。」
時以科舉既數,而高第之人驟顯,欲稍裁抑。遂詔曰:「朕惟國之取士,與士之待舉, 不可曠而冗也。故立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著為定式,申敕有 司,而高第之人,嘗不次而用。若循舊比,終至濫官,甚無謂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 與進士第一,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代還,升通判;再任滿,試館職。制科入 第四等,與進士第二、第三,除兩使幕職官;代還,改次等京官。制科入第五等,與進 士第四、第五,除試銜知縣;代還,遷兩使職官。鎖廳人視此。若夫高才異行,施於有 政而功狀較然者,當以異恩擢焉。」仁宗之朝十有三舉,進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第 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後不至於公卿者,五人而已。英宗即位,議者以間歲貢士法不便 。迺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之三為率,明經、諸科毋過進士 之數。
神宗篤意經學,深憫貢舉之弊,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選,遂議更法。王安石謂:「古之 取士俱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復古。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明經人數增進士額。」 迺詔曰:「化民成俗,必自庠序;進賢興能,抑繇貢舉。而四方執經藝者專於誦數,趨 鄉舉者狃於文辭,與古所謂『三物賓興,九年大成』,亦已盭矣。今下郡國招徠雋賢, 其教育之方,課試之格,令兩制、兩省、待制以上、御史、三司、三館雜議以聞。」議 者多謂變法便。直史館蘇軾曰:
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責實之政,則 胥吏、皂隸,未嘗無人,雖用今之法,臣以為有餘;使無知人之明,無責實之政,則公 卿、侍從,常患無人,況學校貢舉乎?雖復古之制,臣以為不足矣。
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復生於今,其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曆間 嘗立學矣,天下以為太平可待,至於今惟空名僅存。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 年大成之業,則將變今之禮,易今之俗。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財以養游士,置學 立師;以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徒為紛紛,其與慶曆之際何異?至於貢舉,或曰 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故事,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變 經生帖、墨而考大義,此數者皆非也。
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以表俗,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 下相率而為偽也。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上以廉取人,則弊車、羸馬、 惡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不至。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 政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為無用。然自祖宗以來莫之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 也。近世文章華麗,無如楊億。使億尚在,則忠清鯁亮之士也。通經學古,無如孫復、 石介。使復、介尚在,則迂闊誕謾之士也。矧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 何負於天下,而必欲廢之?
帝讀軾疏曰:「吾固疑此,得軾議,釋然矣。」他日問王安石,對曰:「今人材乏少, 且其學術不一,異論紛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 可不變。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別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 也。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 科法敗壞人材,致不如古。」
既而中書門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才皆足以 有為於世。今欲追復古制,則患於無漸。宜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專意經術, 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以復古矣。 」於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佔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 孟子。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後改論語、孟子義各三道。次論一首 ,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 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取諸科解名十之三,增進士額,京東西、陝西、河北、 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捨諸科而為進士者,乃得所增之額以試。皆 別為一號考取,蓋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慕向改業也。
又立新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桉,所以待諸科之不能業進士者。未幾,選人 、任子,亦試律令始出官。又詔進士自第三人以下試法。或言:「高科任簽判及職官, 於習法豈所宜緩。昔試刑法者,世皆指為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 不試,則人不以為榮。」乃詔悉試。帝嘗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吳充曰:「 漢陳寵以法律授徒,常數百人。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縉紳,多恥此學。舊明法科徒誦 其文,罕通其意,近補官必聚而試之,有以見恤刑之意。」
熙寧三年,親試進士,始專以策,定著限以千字。舊特奏名人試論一道,至是亦制策焉 。帝謂執政曰:「對策亦何足以實盡人材,然愈於以詩賦取人爾。」舊制,進士入謝, 進謝恩銀百兩,至是罷之。仍賜錢三千,為期集費。諸州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 凡親戚若門客毋試於其州,類其名上之轉運司,與鎖廳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後復 令存諸科舊額十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元祐初,知貢舉蘇軾、孔文仲言:「每一試,進士、諸科及特奏名約八九百人。舊制, 禮部已奏名,至御試而黜者甚多。嘉祐始盡賜出身,近雜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 進士升甲,本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時聖斷。今禮部十人以上, 別試、國子、開封解試、武舉第一人,經明行修進士及該特奏而預正奏者,定著於令, 遞升一甲。則是法在有司,恩不歸於人主,甚無謂也。今特奏者約已及四百五十人,又 許例外遞減一舉,則當復增數百人。此曹垂老無他望,布在州縣,惟務黷貨以為歸計。 前後恩科命官,幾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奮厲,有聞於時?而殘民敗官者,不可勝數。 以此知其無益有損。議者不過謂宜廣恩澤,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無窮之吏,戶部以有 限之財祿無用之人,而所至州縣,舉罹其害。乃即位之初,有此過舉,謂之恩澤,非臣 所識也。願斷自聖意,止用前命,仍詔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誠有學問,即許出官。其餘 皆補文學、長史之類,不理選限,免使積弊增重不已。」遂詔定特奏名考取數,進士入 四等以上、諸科入三等以上,通在試者計之,毋得取過全額之半,是後著為令。
時方改更先朝之政,禮部請置春秋博士,專為一經。尚書省請復詩賦,與經義兼行,解 經通用先儒傳注及己說。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 。舊明法最為下科,然必責之兼經,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欲加試論語大義,仍裁半額 ,注官依科目次序。」詔近臣集議。左僕射司馬光曰:「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 ;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於詞采。神宗專用經義、論策取士,此乃復先王令典,百王 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傢俬學,今天下學官講解。至於律令,皆當官所須,使為 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習為刻薄,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 風俗也。」
四年,乃立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凡詩賦進士,於易、詩、書、周禮、禮記、春 秋左傳內聽習一經。初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各一道,次試賦及律詩各一首,次論一 首,末試子、史、時務策二道。凡專經進士,須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 為大經,書、易、公羊、榖梁、儀禮為中經,左氏春秋得兼公羊、榖梁、書,周禮得兼 儀禮或易,禮記、詩並兼書,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佔兩中經。初試本經義三道,論 語義一道,次試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次論策,如詩賦科。並以四場通定高下,而 取解額中分之,各佔其半。專經者用經義定取捨,兼詩賦者以詩賦為去留,其名次高下 ,則於策論參之。自復詩賦,上多向習,而專經者十無二三,諸路奏以分額各取非均, 其後遂通定去留,經義毋過通額三分之一。
光又請:「立經明行修科,歲委升朝文臣各舉所知,以勉勵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專 取文學之意。若所舉人違犯名教及贓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則自不敢妄舉。而士 之居鄉、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謹,惟懼玷缺外聞。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 待學官日訓月察,立賞告訐,而士行自美矣。」遂立科,許各舉一人。凡試進士者,及 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後分路別立額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 無其人則否。預薦者不試於州郡,惟試禮部。不中,許用特奏名格赴廷試,後以為常。 既而詔須特命舉乃舉,毋概以科場年上其名。
六年,詔復通禮科。初,開寶中,改鄉貢開元禮為通禮,熙寧嘗罷,至是始復。凡禮部試 ,添知舉官為四員,罷差參詳官,而置點檢官二十人,分屬四知舉,使協力通考;諸州 點檢官專校雜犯,亦預考試。
八年,中書請御試復用祖宗法,試詩賦、論、策三題。且言:「士子多已改習詩賦,太 學生員總二千一百餘人,而不兼詩賦者纔八十二人。」於是詔:「來年御試,習詩賦人 覆試三題,專經人且令試策。自後概試三題。」帝既親政,群臣多言元祐所更學校、科 舉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佑之功,不許改。紹聖初,議者益多,乃詔進士罷詩賦,專習 經義,廷對仍試策。初,神宗念字學廢缺,詔儒臣探討,而王安石乃進其說,學者習焉 。元祐禁勿用。至是,除其禁。四年,詔禮部,凡內外試題悉集以為籍,遇試,頒付考 官,以防復出。罷春秋科,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佔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既 而復立春秋博士,崇寧又罷之。
徽宗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 ,不專學校。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 罷。」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五年,詔:「大比歲更參用科舉取士一 次,其亟以此意使遠士即聞之。」時州縣悉行三舍法,得免試入學者,多當官子弟,而 在學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其貧且老者甚病之,故詔及此,而未遽廢科舉也。大觀四 年五月,星變,凡事多所更定。侍御史毛注言:「養士既有額,而科舉又罷,則不隸學 籍者,遂致失職。天之視聽以民,士,其民之秀者,今失職如此,疑天亦譴怒。願以解 額之歸升貢者一二分,不絕科舉,亦應天之一也。」遂詔更行科舉一次。臣僚言:「場 屋之文,專尚偶麗,題雖無兩意,必欲釐而為二,以就對偶;其超詣理趣者,反指以為 澹泊。請擇考官而戒飭之,取其有理致而黜其強為對偶者,庶幾稍救文弊。」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 試,遇科舉仍自發解。六年,禮部試進士萬五千人,詔特增百人額,正奏名賜第者八百 餘人,因上書獻頌直令赴試者殆百人。有儲宏等隸大閹梁師成為使臣或小史,皆賜之第 。梁師成者,於大觀三年嘗中甲科。自設科以來,南宮試者,無踰此年之盛。然雜流閹 宦,俱玷選舉,而祖宗之良法蕩然矣。凡士不繇科舉若三舍而賜進士第及出身者,其所 從得不一。凡遺逸、文學,吏能言事或奏對稱旨,或試法而經律入優,或材武、或童子 而皆能文,或邊臣之子以功來奏,其得之雖有當否,大較猶可取也。崇寧、大觀之後, 達官貴胄既多得賜,以上書獻頌而得者,又不勝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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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五十六‧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科目下舉遺逸附
高宗建炎初,駐蹕揚州,時方用武,念士人不能至行在,下詔:「諸道提刑司選官即轉 運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國子監、開封府人就 試於留守司,命御史一人董之。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二年,定詩賦、經義取士 ,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習經義者本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並論一道;第三 場並策三道。殿試策如之。自紹聖後,舉人不習詩賦,至是始復,遂除政和令命官私相 傳習詩賦之禁。又詔:「下第進士,年四十以上六舉經御試、八舉經省試,五十以上四 舉經御試、五舉經省試者,河北、河東、陝西特各減一舉;元符以前到省,兩舉者不限 年,一舉年五十五已上者;諸道轉運司、開封府悉以名聞,許直赴廷試。」
是秋,四方士集行在,帝親策於集英殿,第為五等,賜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五十一人進 士及第、進士出身、同學究出身、同出身。第一人為左宣教郎,第二、第三人左宣義郎 ,第四、第五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名以下並左文林郎,第二甲並左從事郎,第三甲 以下並左迪功郎。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賜進士及第,第二、第三人賜同進士出身, 餘賜同學究出身。登仕郎、京府助教、上下州文學、諸州助教入五等者,亦與調官。川 、陝、河北、京東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以龍飛特恩,即家賜第。故事,廷試上十名 ,內侍先以卷奏定高下。帝曰:「取士當務至公,豈容以己意升降,自今勿先進卷。」
三年,詔:「過省進士赴御試不及者,令漕臣據元舉送狀申省,給敕賜同進士出身。其 計舉者,賜下州文學,並釋褐焉。」左司諫唐煇言:「舊制,省試用六曹尚書、翰林學 士知貢舉,侍郎、給事中同知貢舉,卿監、郎官參詳,館職、學官點檢,御史監視,故 能至公厭人心。今諸道類試,專委憲臣,姦弊滋生,才否貿亂,士論囂然,甚不稱更制 設科之意,請並還禮部。」遂罷諸道類試。四年,復川、陝試如故。
紹興元年,當祀明堂,復詔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文學之人總其事,使精選考官 。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舉人,即置司州試之。會侯延慶言:「兵 興,太學既罷,諸生解散,行在職事及釐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客,往往鄉貢隔絕,請立 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令轉運司附試。又詔:「京畿、京東西、河北、陝西、 淮南士人轉徙東南者,令於寓戶州軍附試,別號取放。」
時諸道貢籍多燬於兵,乃詔轉運司令舉人具元符以後得解、升貢、戶貫、三代、治經, 置籍於禮部,以稽考焉。應該恩免解舉人,值兵燬失公據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州 軍給據,仍申部注籍。侍御史曾統請取士止用詞賦,未須兼經,高宗亦以古今治亂多載 於史,經義登科者類不通史,將從其議。左僕射呂頤浩曰:「經義、詞賦均以言取人, 宜如舊。」遂止。
二年,廷試,手詔諭考官,當崇直言,抑諛佞。得張九成以下二百五十九人,凌景夏第 二。呂頤浩言景夏詞勝九成,請更寘第一。帝曰:「士人初進,便須別其忠佞,九成所 對,無所畏避,宜擢首選。」九成以類試、廷策俱第一,命特進一官。時進士卷有犯御 名者,帝曰:「豈以朕名妨人進取邪?」令寘本等。又命應及第人各進一秩。舊制,潛 藩州郡舉人,必曾請舉兩到省已上乃得試。帝嘗封蜀國公,是年,蜀州舉人以帝登極恩 ,徑赴類省試,自是為例。
五年,初試進士於南省,戒飭有司:「商搉去取,毋以絺繪章句為工,當以淵源學問為 尚。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毋以切直為嫌。言無根柢、肆為蔓衍者,不在採錄。」「 舉人程文,許通用古今諸儒之說,及出己意,文理優長為合格。」三月,御試奏名,汪 應辰第一。初,考官以有官人黃中第一,帝訪諸沈應求,應求以沈遘與馮京故事對,乃 更擢應辰為魁,遂為定制。
舊制。御試初考既分等第,印封送覆考定之,詳定所或從初,或從覆,不許別自立等。 嘉祐中廢。至是,知制誥孫近奏:「若遵舊制,則高下升黜,盡出詳定官,初、覆考為 虛設。請自今初、覆考皆未當,始許奏稟別置等第。」諫議大夫趙霈請用崇寧令,凡隔 二等、累及五人許行奏稟,從之。是年,川、陝進士止試宣撫司,特奏名則置院差官, 試時務策一道,禮部具取放分數、推恩等第頒示之。
舊法,隨侍見任守倅等官,在本貫二千里外,曰「滿里子弟。試官內外有服親及婚姻家 ,曰「避親」。館於見任門下,曰「門客」。是三等許牒試,否則不預。間有背本宗而 竄他譜,飛賕而移試他道者,議者病之。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本司長官、州守倅、 縣令委保,詭冒者連坐。
七年,命行在職事、釐務官並宗子應舉、取應及有官人,並於行在赴國子監試,始命各 差詞賦、經義考官。八年,以平江府四經巡幸,其得解舉人援臨安、建康駐蹕例,各免 文解一次。時聞徽宗崩,未及大祥,禮部言:故事,因諒闇罷殿試,則省試第一人為榜 首,補兩使職官。帝特命為左承事郎,自此率以為常。九年,以陝西舉人久蹈北境,理 宜優異,非四川比,令禮部別號取放。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是歲,以科試、明堂同 在嗣歲,省司財計艱於辦給,又患初仕待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俱為 不便,增展一年,則合舊制。十年,遂詔諸州依條發解,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御試, 後皆準此。
十三年,國子司業高閌言:「取士當先經術。請參合三場,以本經、語、孟義各一道為 首,詩賦各一首次之,子史論一道、時務策一道又次之,庶幾如古試法。又春秋義當於 正經出題。」並從之。初立同文館試,凡居行在去本貫及千里已上者,許附試於國子監 。十五年,凡特奏名賜同學究出身者,舊京府助教今改將仕郎。是歲,始定依汴京舊制 ,正奏及特恩分兩日唱名。十七年,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者。
十八年,以浙漕舉人有勢家行賂、假手濫名者,諭有司立賞格,聽人捕告。十九年,詔 :「自今鄉貢,前一歲,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 覈實引保,赴鄉飲酒,然後送試院。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自神宗朝程顥、程頤以道 學倡於洛,四方師之,中興盛於東南,科舉之文稍用頤說。諫官陳公輔上疏詆頤學,乞 加禁絕;秦檜入相,甚至指頤為「專門」,侍御史汪勃請戒飭攸司,凡專門曲說,必加 黜落;中丞曹筠亦請選汰用程說者:並從之。二十一年,御試得正奏名四百人,特奏名 五百三十一人。中興以來,得人始盛。
二十二年,以士習周禮、禮記,較他經十無一二,恐其學浸廢,遂命州郡招延明於二禮 者,俾立講說以表學校,及令考官優加誘進。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舉人,有趁數州取 解者。二十四年,始定試期並用中秋日,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初,秦檜專國, 其子熹廷試第一,檜陽引降第二名。是歲,檜孫塤舉進士,省試、廷對皆首選,姻黨曹 冠等皆居高甲,後降塤第三。二十五年,檜死,帝懲其弊,遂命貢院遵故事,凡合格舉 人有有權要親族,並令覆試。仍奪塤出身,改冠等七人階官並帶「右」字,餘悉駮放。 程、王之學,數年以來,宰相執論不一,趙鼎主程頤,秦檜主王安石。至是,詔自今毋 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道學之禁稍解矣。
自經、賦分科,聲律日盛,帝嘗曰:「向為士不讀史,遂用詩賦。今則不讀經,不出數 年,經學廢矣。」二十七年,詔復行兼經,如十三年之制。內第一場大小經義各減一道 ,如治二禮文義優長,許侵用諸經分數。時號為四科。
舊蜀士赴廷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帝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例置下列, 至是,遂諭都省寬展試期以待之。及唱名,閻安中第二,梁介第三,皆蜀士也,帝大悅 。二十九年,孫道夫在經筵,極論四川類試請託之弊,請盡令赴禮部。帝曰:「後舉但 當遣御史監之。」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監,祭酒楊椿曰:「蜀去行在萬里,可使士子 涉三峽、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遂詔監司,守倅賓客力可行者赴省 ,餘不在遣中。是歲,四川類省試始從朝廷差官。
初,類試第一人恩數優厚,視殿試第三人,賜進士及第;後以何耕對策忤秦檜,乃改禮 部類試蜀士第一等人,並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御試者。惟遇不親策,則類省試第 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焉。是年詔:「四川等處 進士,路遠歸鄉試不及者,特就運司附試一次,仍別行考校,取旨立額。」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金安節言:「熙寧、元豐以來,經義詩賦,廢興離合,隨時更革, 初無定制。近合科以來,通經者苦賦體雕刻,習賦者病經旨淵微,心有弗精,智難兼濟 。又其甚者,論既併場,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士守傳注,史學盡廢,此後 進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請復立兩科,永為成憲。」從之。於是士始有定嚮, 而得專所習矣。既而建議者以為兩科既分,解額未定,宜以國學及諸州解額三分為率, 二取經義,一取詩賦。若省試,則以累舉過省中數立為定額而分之。詔下其議,然竟不 果行。
孝宗初,詔川、廣進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試兩浙轉運司。隆興元年,御試第一人承事郎 、簽書諸州節度判官,第二第三人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第五人從事郎、初等職官, 第六人至第四甲並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乾道元年,詔四川特奏名第一 等第一名賜同學究出身,第二名至本等末補將仕郎,第二等至第四等賜下州文學,第五 等諸州助教。二年,御試,始推登極恩,第一名宣義郎,第二名與第一名恩例,第三名 承事郎;第一甲賜進士及第並文林郎,第二甲賜進士及第並從事郎,第三、第四甲進士 出身,第五甲同進士出身;特奏名第一名賜進士出身,第二、第三名賜同進士出身。
四年,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並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御史以上,餘 並不許牒試。六年,詔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歷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防私弊也 。
帝欲令文士能射御,武臣知詩書,命討論殿最之法。淳熙二年御試,唱第後二日,御殿 ,引按文士詹騤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 。其日,進士具襴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給箭六,弓不限鬥力,射者莫不振厲自獻, 多命中焉。天子甚悅。凡三箭中帖為上等,正奏第一人轉一官,與通判,餘循一資;二 箭中為中等,減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 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黃甲,餘升名次而已。特奏名五等人射藝合格與文學, 不中者亦賜帛。
四年,罷同文館試。又命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亦依簾內官避親法,牒送別院 。五年,以階、成、西和、鳳州正奏名比附特奏名五路人例,特升一甲。六年,詔特奏 名自今三名取一,寘第四等以前,餘併入第五等,其末等納敕者止許一次,潛藩及五路 舊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後又許納敕三次,為定制焉。
十一年,進士廷試不許見燭,其納卷最後者降黜之。舊制,廷試至暮許賜燭,然殿深易 暗,日昃已燭出矣。凡賜燭,正奏名降一甲,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第 五等與攝助教。凡試藝於省闈及國子監、兩浙轉運司者,皆禁燭,其他郡國,率達旦乃 出。十月,太常博士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獨取漢、唐混一之事,三國 、六朝、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其進取之得失,守禦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處兵 民之方,形勢成敗之跡,俾加討究,有補國家。請諭春官: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 所拘忌;考覈之際,稍以論策為重,毋止以初場定去留。」從之。
十四年,御試正奏名王容第一。時帝策士,不盡由有司,是舉容本第三,親擢為榜首。 翰林學士洪邁言:「貢舉令:賦限三百六十字,論限五百字。今經義、論、策一道有至 三千言,賦一篇幾六百言,寸晷之下,唯務貪多,累牘連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體格 ,以返渾淳。」
時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時務之年。其私議曰:「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 致知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為大成。今樂經亡而禮經闕, 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廢其一。經之為教已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捨其所難而就其易 ,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若諸子之學同出於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 不可闕者。而學者一旦豈能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 三四之一。凡易、詩、書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為一科,而 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之。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 孟子義一道。論則分諸子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諸史則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為一 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時務則律歷、地理為一科 ,以次分年如經、子之法,試策各二道。又使治經者各守家法,答義者必通貫經文,條 舉眾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不通之經、史,而皆可用於世矣。 」其議雖未上,而天下誦之。
光宗初,以省試春淺,天尚寒,遂展至二月朔卜曰,殿試於四月上旬。紹熙元年,仍按 射,不合格者罷賜帛。舊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同試。三年,始令分場,以革假人試藝者 ,於是四蜀皆然。
寧宗慶元二年,韓侂胄襲秦檜餘論,指道學為偽學,臺臣附和之,上章論列。劉德秀在 省闈,奏請毀除語錄。既而知貢舉吏部尚書葉翥上言:「士狃於偽學,專習語錄詭誕之 說、中庸大學之書,以文其非。有葉適進卷、陳傅良待遇集,士人傳誦其文,每用輒效 。請令太學及州軍學,各以月試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臺考察,太學以月,諸路以季 。其有舊習不改,則坐學官、提學司之罪。」是舉,語涉道學者,皆不預選。四年,以 經義多用套類,父子兄弟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務實學。遂命有司:六經出題,各於本經 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為一題,以杜挾冊讎偽之計。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詞賦太甚,既暗削分數,又多置下陳 。二曰假借春秋太過,諸處解榜,多寘首選。三曰國史、實錄等書禁民私藏,惟公卿子 弟因父兄得以竊窺,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發為策問,寒士無繇 盡知。命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例,春秋唯卓異者寘高等,餘當雜定,策題則必明白指 問。四年,詔:「自今礙格、不礙格人試於漕司者,分院異題,永為定制。」
開禧元年,詔:「禮部考試,以三場俱優為上,二場優次之,一場優又次之,俱劣為下 。毋以片言隻字取人。編排既定,從知舉審定高下,永為通考之法。」二年,以舉人姦 弊滋多,命諸道漕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類申禮部。候省試中 ,牒發御史臺,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御藥院內侍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別榜駮放 。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別頭場,以待舉人之避親者。自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 ,皆牒送。惟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為考官,亦不避。嘉定元年,始因議臣 有請,命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充考校。十二年,命國子牒試,禁假託宗枝、遷就 服屬,犯者必寘於罰。十五年,秘書郎何淡言:「有司出題,強裂句讀,專務斷章,離 絕旨意,破碎經文。望令革去舊習,使士子考註疏而辨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從之 。
至理宗朝,姦弊愈滋。有司命題苟簡,或執偏見臆說,互相背馳,或發策用事訛舛,故 士子眩惑,莫知適從,才者或反見遺。所取之士既不精,數年之後,復俾之主文,是非 顛倒逾甚,時謂之繆種流傳。復容情任意,不學之流,往往中第。而舉人之弊凡五:曰 傳義,曰換卷,曰易號,曰卷子出外,曰謄錄滅裂。迨寶慶二年,左諫議大夫朱端常奏防 戢之策,謂:「試院監大門、中門官,乃一院襟喉切要,乞差有風力者。入試日,一切 不許傳遞。門禁既嚴,則數弊自清。士人暮夜納卷,易於散失。宜令封彌官躬親封鐍卷 匱,士人親書幕曆投匱中。俟舉人盡出院,然後啟封,分類抄上,即付謄錄所。明旦, 申逐場名數於御史臺檢覈。其撰號法,上一字許同,下二字各異,以杜訛易之弊。謄錄 人選擇書手充,不許代名,具姓名字樣,申院覆寫檢實。傳義置窠之人,委臨安府嚴捕 。其考官容情任意者,許臺諫風聞彈奏,重寘典憲。及出官錢,立賞格,許告捉懷挾、 傳題、傳稿、全身代名入試之人。」帝悉從之,且命精擇考官,毋仍舊習。舊制,凡即 位一降科詔,及大比之歲,二月一日一降詔,許發解,然後禮部遍牒諸路及四川州軍。 至是,以四川鎖院改用二月二十一日,與降詔日相逼,遂改用正月十五日奏裁降詔。
紹定元年,有言舉人程文雷同,或一字不差。其弊有二:一則考官受賂,或授暗記,或 與全篇,一家分傳謄寫;一則老儒賣文場屋,一人傳十,十人傳百,考官不暇參稽。於 是命禮部戒飭,前申號三日,監試會聚考官,將合取卷參驗互考,稍涉雷同,即與黜落 。或仍前弊,以致覺察,則考官、監試一例黜退。初,省試奉敕差知貢舉一員,同知二 員,內差臺諫官一員;參詳官若幹員,內差監察御史一員。俾會聚考校,微寓彈壓糾察 之意。韓侂胄用事,將鈐制士人,遂於三知舉外,別差同知一員,以諫官為之,專董試 事,不復干預考校,參詳官亦不差察官。於是約束峻切,氣焰薰灼。嘉泰間,更名監試 ,其失愈甚,製造簿曆,嚴立程限。至是,復舊制,三知舉內差一臺諫,十參詳內差一 御史,仍戒飭試官,精加考校,如日力不給,即展期限。
二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詞賦命題不明,致士子上請煩亂;經義不分房別考,致士子多 悖經旨。遂飭考官明示詞賦題意,各房分經考校。凡廷試,唯蜀士到杭最遲,每展日以 待。會有言:「蜀士嗜利,多引商貨押船,致留滯關津。」自是,定以四月上旬廷試, 更不移展。三年,臣僚請:「學校、場屋,並禁斷章截句,破壞義理,及春秋經越年牽 合。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說者取之,穿鑿撰說者黜落。」
四年,臣僚甚言科場之弊,乞戒飭漕臣嚴選考官。地多經學,則博選通經者;地多賦學 ,則廣致能賦者。主文必兼經賦,乃可充其職。監試或倅貳不勝任,必別擇人。仍令有 司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詳悉,不致失士。於是命遍諭國子監及諸郡,恪意推行約束, 違戾者彈劾治罪。初,四川類試,其事雖隸制司,而監試、考官共十員,唯大院別院監 試、主文各一員從朝命,余聽制司選差。自安丙差四員之外,權委成都帥守臨期從近取 具。是歲,始仍舊朝命四員,餘從制司分選。
時場屋士子日盛,卷軸如山。有司不能遍睹,迫於日限,去取不能皆當。蓋士人既以本 名納卷,或別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納二三卷。不禁挾書,又許見燭,閩、浙諸郡又 間日引試,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於是經義可作二三道,詩賦可成五六篇。 舉人文章不精,考官困於披閱。幸皆中選,乃以兄弟承之,或轉售同族,姦詐百端,真 偽莫辨。乃命諸郡關防,於投卷之初,責鄉鄰覈實,嚴治虛偽之罪、縱容之罰,其弊稍 息。
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自紹熙分場各試,寒士憚之。緣避親人七人取一,其額太窄,咸 以為窘;而朝士之被差為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親,亦不願差。寒士於鄉舉千百取一之 中,得預秋薦,以數千里之遠,辛勤赴省;而省闈差官,乃當相避。遂有隱身匿名不認 親戚以求免者,憤懣憂沮狼狽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視為讎。至是,言者謂:「除大院 收試外,以漕舉及待補國子生到省者,與避親人同試於別院,亦將不下數百。人數既多 ,其額自寬,寒士可不怨其親戚,朝士可不憚於被差。」從之。既而以諸路轉運司牒試 ,多營求偽冒之弊,遂罷之。其實有妨嫌者收試,每百人終場取一人,於各路州軍解額 窄者量與均添,庶士子各安鄉里,無復詐競。於是臨安、紹興、溫、台、福、婺、慶元 、處、池、袁、潮、興化及四川諸州府,共增解額一百七十名。未幾,又命止許牒滿里 親子孫及門客,召見任官二員委保,與有官礙格人各處收試,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親 子孫別項隔截收試,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詐冒,並坐牒官、保官。
初,唐、鄧二州嘗陷於金,金滅,復得其地,命仍舊類試於襄陽,但別號考校,以優新 附士子。舊制,光州解額七名,渡江後為極邊,士子稀少,權赴試鄰州,淳熙間,本州 自置科場,權放三名。至是,已五六十年,舉人十倍於前,遂命復還舊額。
端平元年,以牒試已罷,解額既增,命增額州郡措置關防,每人止納一卷,及開貢院添 差考官。時有言:門客及隨侍親子孫五十人取一,臨安府學三年類申人漕試七十取一, 又令別試院分項異處收試,已為煩碎;兼兩項士人習賦習書之外,習他經者差少,難於 取放。遂命將兩項混同收試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學見行食職事生員二百二十四名, 別項發號考校,不限經賦,取放一名。
侍御史李鳴復等條列建言,謂:「臺諫充知舉、參詳,既留心考校,不能檢柅姦弊,欲 乞仍舊差臺諫為監試。懷挾之禁不嚴,皆為具文,欲乞懸賞募人告捉,精選強敏巡按官 及八廂等人,謹切巡邏,有犯,則鐫黜官員。考校不精,多緣點檢官不時供卷,及開院 日迫,試卷遝至,知舉倉卒不及,遂致遺才,欲乞試院隨房置歷程督,點檢官書所供卷 數,逐日押曆考校。試卷不遵舊式,務從簡便,點檢、參詳穿聯為一,欲乞必如舊制, 三場試卷分送三點檢、三參詳、三知舉,庶得詳審。試官互考經賦,未必精熟,欲乞前 期約度試卷,經、賦凡若干,則各差試官若干,不至偏重。」並從之。
嘉熙元年,罷諸牒試,應郎官以上監司、守倅之門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與遊士之不便 于歸鄉就試者,並混同試於轉運司,各從所寓縣給據,逕赴司納卷,一如鄉舉之法。家 狀各書本貫,不問其所從來,而定其名「寓試」,以四十名為額,就試如滿五十人,則 臨時取旨增放。又罷諸路轉運司及諸州軍府所取待補國子生,自明年並許赴國子監混試 。以士子數多,命於禮部及臨安轉運司兩試院外,紹興、安吉各置一院,從朝廷差官前 詣,同日引試,分各路士人就試焉。同在京,不許見燭。是年,已失京西諸州軍,士多 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司於江陵別立貢院,取德安府、荊門軍、歸峽復三州及隨 、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別差官混試,用十二郡元額混取以優之。
牒試既罷,又復冒求國子,士大夫為子弟計者,輒牒外方他族,利為場屋相資,或公然 受價以鬻。命遍諭百官司知雜司等:如已準朝廷辨驗,批書印紙,批下國子監收試,即 報赴試人躬赴監。一姓結為一保,每保不過十人,責立罪罰,當官書押,遞相委保,各 給告示,方許投納試卷。冒牒官降官罷任,或一時失於參照,誤牒他族,計自陳悔牒一 次。冒牒中選之人,限主保官、舉人一月自首,舉人駁放,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者, 仍照前條罪之。凡類試卷,封彌作弊不一。至是,命前期於兩浙轉運司、臨安府選見役 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轄入院,十名專管詩賦,余分管諸經。各隨所管號,於引 試之夕,分尋試卷,各置簿封彌,不許混亂;卻別差一吏將號置曆,發過謄錄所書寫。 其簿、曆,封彌官收掌,不經吏手,不許謄錄人干預,以革其弊。
二年,省試下第及遊學人,並就臨安府給據,赴兩浙轉運司混試待補太學生。臣僚言: 「國子牒試之弊,冒濫滋甚。在朝之士,有強認疏遠之親為近屬者,有各私親故換易而 互牒者,有為權勢所軋、人情所牽應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雋茂利其 假手者,有文藝素乏、執格法以求牒轉售同姓以謀利者。今後令牒官各從本職長官具朝 典狀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狀,仍立賞格,許人指實陳首。冒牒之官,按劾鐫秩;受牒 之人,駁放殿舉;保官亦與連坐。專令御史臺覺察,都省勘會。類申門客、滿里子孫仍 前漕試,六十人取一,較之他處雖甚優,而取無定額,士有疑心,就試者少。宜令額寬 而試者眾,塗一而取之精。」遂依前例放行寓試,以四十名為定額,仍前待補;其類申 門客、滿裡子孫及附試並罷。
淳祐元年,臣僚言:「既復諸路漕試,合國子試、兩項科舉及免舉人,不下千數。宜復 撥漕舉、胄舉同避親人並就別院引試,使大院無卷冗之患,小院無額窄之弊。」從之。 時淮南諸州郡歲有兵禍,士子不得以時赴鄉試,且漕司分差試官,路梗不可徑達。三年 ,命淮東州郡附鎮江府秋試,淮西州郡附建康試,蘄黃光三州、安慶府附江州試。三試 所各增差試官二員,別項考校,照各州元額取放。是歲,兩浙轉運司寓試終場滿五千人 ,特命增放二名,後雖多不增,如不及五千人,止依元額。別院之試,大率士子與試官 實有親嫌者,紹定間,以漕試、胄試無親可避者亦許試,或謂時相徇於勢要子弟故也; 端平初,撥歸大院,寒雋便之;淳祐元年,又復赴別院,是使不應避親之人抑而就此, 使天下士子無故析而為二,殊失別試之初意。至是,依端平釐正之,復歸大院。
九年,以臣僚言:「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 其籍。」於是令自本貫保明給據,類其姓名先申禮部,各州揭以示眾,犯者許告捉,依 鬻舉法治罪。十二年,廣南西路言:「所部二十五郡,科選於春官者僅一二,蓋山林質 樸,不能與中土士子同工,請授兩淮、荊襄例別考。」朝廷從其請。自是,廣南分東、 西兩路。
寶祐二年,監察御史陳大方言:「士風日薄,文場多弊。乞將發解士人初請舉者,從所 司給帖赴省,別給一曆,如命官印紙之法,批書發解之年及本名年貫、保官姓名,執 赴禮部,又批赴省之年,長貳印署。赴監試者同。如將來免解、免省,到殿批書亦如之 。如無曆則不收試。候出官日赴吏部繳納,換給印紙。應合免解、免省人,亦從先發解 處照此給曆。如省、殿中選,將元曆發下御史臺考察,以憑注闕給告。士子得曆,可為 據證;有司因曆,可加稽驗。日前偽冒之人,可不卻而自遁。」遂自明年始行之。
鄉貢、監補、省試皆有覆試,然銓擇猶未精,其間濫名充貢者,不可欺同舉之人,冒選 橋門者,不逃於本齋之職事。遂命今後本州審察,必責同舉之聯保,監學簾引,必責長 諭之證實,並使結罪,方與放行。中書覆試,凡涉再引,非繫雜犯,並先劄報各處漕司 ,每遇詔舉,必加稽驗。凡覆試,令宰執出題,不許都司干預,仍日輪臺諫一員,簾外 監試。四年,命在朝之臣,除宰執、侍從、臺諫外,自卿監、郎官以下至釐務官,各具 三代宗支圖三本,結立罪狀,申尚書省、御史臺及禮部,所屬各置簿籍,存留照應。遇 屬子孫登科、發解、入學、奏補事故,並具申入鑿。後由外任登朝,亦於供職日後,具 圖籍記如上法。遇胄試之年,照朝廷限員,於內牒能應舉人就試,以革胄牒冒濫之弊。
景定二年,胄子牒試員:宰執牒緦麻以上親增作四十人,侍從、臺諫、給事中、舍人小 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七人,卿監、郎官、秘書省官、四總領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人,寺監 丞簿、學官、二令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轄、省部門、史館校勘、檢閱大功 以上親增作十人,臨安府通判牒大功以上親增作八人,余應牒親子孫者,一仍舊制。
度宗初,以雷同假手之弊,多由於州郡試院繼燭達旦,或至次日辰、巳猶未出院,其所 以間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之人,適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舊制,連試三日。時 諸州郡以鄉貢終場人眾而元額少,自咸淳九年為始,視終場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 。以士子數多,增參詳官二員,點檢試卷官六員。又以臣僚條上科場之弊,以大院別院 參詳官、點檢試卷官兼考雷同,又監試兼專一詳定雷同試卷,不預考校。遂罷簾外點檢 雷同官,國子監解試雷同官亦罷。
先是,州郡鄉貢未有覆試。會言者謂冒濫之弊,惟在鄉貢,遂命漕臣及帥守於解試揭曉 之前,點差有出身倅貳或幕官專充覆試。盡一日命題考校,解名多者,斟酌分日。但能 行文不繆、說理優通、覺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與駁放。如將來省復不通,罪及元覆 試漕守之臣及考校官。十年,省試,命大院、別院監試官於坐圖未定之先,親監分佈坐 次,嚴禁書鋪等人,不許縱容士子拋離座案,過越廊分,為傳義假手之地。時成都已歸 附我朝,殿試擬五月五日,以蜀士至者絕少,展至末旬。又因覆試特奏名至部猶少,展 作六月七日。近臣以隆暑為請,覆命立秋後擇日。七月八日,度宗崩,竟不畢試。嗣君 即位,下禮部討論,援引皆未當,既不可謂之亮陰,又不可不赴廷對,乃仿召試館職之 制而行之。
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禮部貢院,特旨賜餐錢,唱第之三日赴焉。上三人得自 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拜已, 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復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侈寵靈,重年好,明長少 也。
制舉無常科,所以待天下之才傑,天子每親策之。然宋之得才,多由進士,而以是科應 詔者少。惟召試館職及後來博學宏詞,而得忠鯁文學之士。或起之山林,或取之朝著, 召之州縣,多至大用焉。太祖始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經學優深可為師法、詳閑吏理 達於教化凡三科,不限前資,見任職官,黃衣、草澤,悉許應詔,對策三千言,詞理俱 優則中選。乾德初,以郡縣亡應令者,慮有司舉賢之道或未至也,迺詔許士子詣闕自薦 。四年,有司僅舉直言極諫一人,堪為師法一人,召陶穀等發策,帝親御殿臨視之,給 硯席坐於殿之西隅。及對策,詞理疏闊,不應所問,賜酒饌宴勞而遣之。
開寶八年,詔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異行或文武材幹、年二十至五十可任使者,具 送闕下,如無人塞詔,亦以實聞。九年,諸道舉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凡七百四十人,詔 翰林學士李昉等於禮部試其業,一無可采。而濮州以孝悌薦名者三百七十人,帝駭其多 ,召對講武殿,率不如詔。猶自陳素習武事,覆試以騎射,輒顛隕失次。帝紿曰:「是 宜隸兵籍。」皆號呼乞免,乃悉罷去。詔劾本部濫舉之罪。
咸平四年,詔學士、兩省御史臺五品、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於內外京朝幕府州縣官、 草澤中,各舉賢良方正一人,不得以見任轉運使及館閣職事人應詔。是年,策秘書丞查 道等七人,皆入第四等。景德二年,增置博通墳典達於教化、才識兼茂明於體用、武足 安邊、洞明韜略運籌決勝、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等科,詔中書門下試察其才,具名聞奏, 將臨軒親策之。自是應令者浸廣,而得中高等亦少。
太宗以來,凡特旨召試者,於中書學士舍人院,或特遣官專試,所試詩、賦、論、頌、 策、制誥,或三篇,或一篇,中格則授以館職。景德後,惟將命為知制誥者,乃試制誥 三道。(每道百五十字。)東封及祀汾陰時,獻文者多試業得官,蓋特恩也。時言者以 為:「兩漢舉賢良,多因兵荒災變,所以詢訪闕政。今國家受瑞登封,無闕政也,安取 此?」乃罷其科,惟吏部設宏詞、拔萃、平判等科如舊制。
仁宗初,詔曰:「朕開數路以詳延天下之士,而制舉獨久不設,意者吾豪傑或以故見遺 也,其復置此科。」於是增其名,曰: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博通墳典明於教化科, 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帷幄科,軍謀宏遠材任邊寄 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舉及起應選者。又置書判拔萃科,以待選人。又置高蹈丘園 科,沈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舉者。其法先上藝業於有司,有司較之, 然後試秘閣,中格,然後天子親策之。
治平三年,命宰執舉館職各五人。先是,英宗謂中書曰:「水潦為災,言事者云『咎在 不能進賢』,何也?」歐陽脩曰:「近年進賢路狹,往時入館有三路,今塞其二矣。進 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進士五人以上皆得試 ,第一人及第不十年有至輔相者,今第一人兩任方得試,而第二人以下不覆試,是高科 路塞矣。往時大臣薦舉即召試,今只令上簿候缺人乃試,是薦舉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 除者,半是年勞老病之人。此臣所謂薦舉路狹也。」帝納之,故有是命。韓琦、曾公亮 、趙概等舉蔡延慶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試,宰臣以人多難之。帝曰:「既委公等舉之 ,苟賢,豈患多也?先召試蔡延慶等十人,余須後時。」神宗以進士試策,與制科無異, 遂詔罷之。試館職則罷詩、賦,更以策、論。
元祐二年,復制科。凡廷試前一年,舉奏官具所舉者策、論五十首奏上,而次年試論六 首,御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恩略如舊制。右正言劉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館職也 ,儲之英傑之地以飭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聦明,稍優其廩,不責以吏事,所 以滋長德器,養成名卿賢相也。近歲其選浸輕,或緣世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斂之能, 或徇權貴之薦。未嘗較試,遂獲貼職,多開幸門,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詔執政,詳求文 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得輒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三年,乃詔 :「大臣奏舉館職,並如舊召試、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復奏曰:「祖 宗時入館,鮮不由試。惟其望實素著,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鎮大藩,欲示優恩 ,方令貼職。今既過聽臣言,追復舊制,又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則是人材高下 ,資歷深淺,但非奏舉,皆可直除,名為更張,弊源尚在。願仿故事,資序及轉運使, 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僥倖,以重館職之選。」
紹聖初,哲宗謂:「制科試策,對時政得失,進士策亦可言。」因詔罷制科。既而三省 言:「今進士純用經術。如詔誥、章表、箴銘、賦頌、赦敕、檄書、露布、誡諭,其文 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闕,且無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遂改置宏詞科,歲許進士及第者 詣禮部請試,如見守官則受代乃請,率以春試上舍生附試,不自立院也。試章表、露布 、檄書用駢儷體,頌、箴銘、誡諭、序記用古體或駢儷,惟詔誥、赦敕不以為題。凡試 二日四題,試者雖多,取毋過五人,中程則上之三省覆試之,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 ;詞藝超異者,奏取旨命官。大觀四年詔:「宏詞科格法未詳,不足以致文學之士,改 立詞學兼茂科,歲附貢士院試,取毋過三人。」政和增為五人。不試檄書,增制誥,以 歷代史事借擬為之,中格則授館職。宰臣執政親屬毋得試。宣和罷試上舍,乃隨進士試 於禮部。
紹興元年,初復館職試,凡預召者,學士院試時務策一道,天子親覽焉。然是時校書多 不試,而正字或試或否。二年,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一遵舊制,自尚書兩省諫 議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學士、待制各舉一人。凡應詔者,先具所著策、論五十篇繳進 ,兩省侍從參考之,分為三等,次優以上,召赴秘閣,試論六首,於九經、十七史、七 書、國語、荀揚管子、文中子內出題,學士兩省官考校,御史監之,四通以上為合格。 仍分五等,入四等以上者,天子親策之。第三等為上,恩數視廷試第一人,第四等為中 ,視廷試第三人,皆賜制科出身;第五等為下,視廷試第四人,賜進士出身;不入等者 與簿尉差遣,已仕者則進官與升擢。七年,以太陽有異。令中外侍從各舉能直言極諫一 人。是冬,呂祉舉選人胡銓,汪藻舉布衣劉度,即除銓樞密院編修官,而度不果召。自 是詔書數下,未有應者。
孝宗乾道二年,苗昌言奏:「國初嘗立三科,真宗增至六科,仁宗時並許布衣應詔,於 是名賢出焉。請參稽前制,間歲下詔,權於正文出題,不得用僻書註疏,追復天聖十科 ,開廣薦揚之路,振起多士積年委靡之氣。」遂詔禮部集館職、學官雜議,皆曰:「註 疏誠可略,科目不必廣。天下之士,屏處山林,滯跡遐遠,侍從之臣,豈能盡知。」遂 如國初之制,止令監司、守臣解送。
七年,詔舉制科以六論,增至五通為合格,始命官、糊名、謄錄如故事。試院言:「文 卷多不知題目所出,有僅及二通者。」帝命賜束帛罷之,舉官皆放罪。舊試六題,一明 一暗。時考官命題多暗僻,失求言之意,臣僚請遵天聖、元祐故事,以經題為第一篇, 然後雜出九經、語、孟內注疏或子史正文,以見尊經之意。從之。初,制科取士必以三 年,十一年,詔:「自今有合召試者,舉官即以名聞。」明年春,李巘言:「賢良之舉 ,本求讜言以裨闕政,未聞責以記誦之學,使才行學識如晁、董之倫,雖註疏未能盡記 ,於治道何損?」帝以為然,乃復罷注疏。
高宗立博學宏詞科,凡十二通,制誥、詔表、露布、檄、箴銘、記贊、頌序內雜出六題 ,分為三場,每場體制一古一今。遇科場年,應命官除歸明、流外、入貲及犯贓人外, 公卿子弟之秀者皆得試。先投所業三卷,學士院考之,拔其尤者召試,定為三等。上等 轉一官,選人改秩,無出身人賜進士及第,並免召試,除館職。中等減三年磨勘,與堂 除,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下等減二年磨勘,無出身人賜同進士出身:並許召試館職。 南渡以來所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
理宗嘉熙三年,臣僚奏:「詞科實代王言,久不取人,日就廢弛。蓋試之太嚴,故習之 者少。今欲除博學宏詞科從舊三歲一試外,更降等立科。止試文辭,不貴記問。命題止 分兩場,引試須有出身人就禮部投狀,獻所業,如試教官例。每一歲附銓闈引試,惟取 合格,不必拘額,中選者與堂除教授,已係教官資序及京官不願就教授者,京官減磨勘 ,選人循一資。他時北門、西掖、南宮舍人之任,則擇文墨超卓者用之。其科目,則去 『宏博』二字,止稱詞學科。」從之。淳祐初,罷。景定二年,復嘉熙之制。
初,內外學官多朝廷特注,後稍令國子監取其舊試藝等格優者用之。熙寧八年,始立教 授試法,即舍人院召試大義五道。元豐七年,令諸州無教官,則長吏選在任官上其名, 而監學審其可者使兼之。元祐中,罷試法,已而論薦益眾,乃詔須命舉乃得奏。紹聖初 ,三省立格,中制科及進士甲第、禮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監廣文館第一人、從太學上舍 得第,皆不待試,餘召試兩經大義各一道,合格則授教官。元符中,增試三經。政和二 年,臣僚言:「元豐召試學官六十人,而所取四人,皆知名之士,故學者厭服。近試率 三人取一,今欲十人始取一人,以重其選。」從之。自是或如舊法,中書選注。又嘗員 外添置八行應格人為大藩教官,不以蒞職,隨廢。或用元豐試法,更革無常。
高宗初年,復教官試。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獻以求進,非禮也。」乃罷 試而自朝廷選差。已而又復之,凡有出身者許應,先具經義、詩、賦各三首赴禮部,乃 下省闈,分兩場試之。初任為諸州教官,由是為兩學之選。十五年,從國子監丞文浩所 言,於六經中取二經,各出兩題,毋拘義式,以貫穿該贍為合格。其後,四川制置司遇 類省試年,亦仿禮部附試,自嘉泰元年始。
凡童子十五歲以下,能通經作詩賦,州升諸朝,而天子親試之。其命官、免舉無常格。 真宗景德二年,撫州晏殊、大名府姜蓋始以童子召試詩賦,賜殊進士出身,蓋同學究出 身。尋復召殊試賦、論,帝嘉其敏贍,授秘書正字。後或罷或復。自仁宗即位,至大觀 末,賜出身者僅二十人。
建炎二年,明舊制,親試童子,召見朱虎臣,授官賜金帶以寵之。後至者或誦經、史、 子、集,或誦御製詩文,或誦兵書、習步射,其命官、免舉,皆臨期取旨,無常格。淳 熙中,王克勤始以程文求試。內殿引見,孝宗嘉其警敏,補從事郎,令秘閣讀書。會禮 部言:「本朝童子以文稱者,楊億、宋綬、晏殊、李淑,後皆為賢宰相、名侍從。今郡 國舉貢,問其所能,不過記誦,宜稍艱其選。」八年,始分為三等:凡全誦六經、孝經 、語、孟及能文,如六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或賦一道、詩一首為上等,與推恩; 誦書外能通一經,為中等,免文解兩次;止能誦六經、語、孟為下等,免文解一次。覆 試不合格者,與賜帛。寧宗嘉定十四年,命歲取三人,期以季春集闕下。先試於國子監 ,而中書覆試之,為永制焉。理宗後罷此科,須卓絕能文者,許諸郡薦舉。
科目既設,猶慮不能盡致天下之才,或韜晦而不屑就也,往往命州郡搜羅,而公卿得以 薦言。若治平之黃君俞,熙寧之王安國,元豐則程頤,元祐則陳師道,元符則徐積,皆 卓然較著者也。熙寧三年,諸路搜訪行義為鄉里推重者,凡二十有九人。至,則館之太 學,而劉蒙以下二十二人試舍人院,賜官有差,亦足以見幽隱必達,治世之盛也。其後 ,應詔者多失實,而朝廷亦厭薄之。
高宗垂意遺逸,首召布衣譙定,而尹焞以處士入講筵。其後束帛之聘,若王忠民之忠節 ,張志行之高尚,劉勉之、胡憲之力學,則賜出身,俾教授本郡,或賜處士號以寵之。 所以振清節,厲頹俗。如徐庭筠之不出,蘇雲卿之晦跡,世尤稱焉。寧宗慶元間,蔡元 定以高明之資,講明一代正學,以尤袤、楊萬里之薦召之,固以疾辭,竟以偽學貶死, 眾咸惜之。理、度以後,國勢日迫,賢者肥遁,迄無聞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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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五十七‧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學校試律學等試附
凡學皆隸國子監。國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孫為之,初無定員,後以二百人為額。太 學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及三舍法行,則太學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 ,內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試補外舍,齋長、諭月書其行 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正,次博士, 後考於長貳。歲終會其高下,書於籍,以俟覆試,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 仲月論,季月策。凡公試,初場經義,次場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 所試之業俱優,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優一平為中等,以俟殿試;俱平若一優一否 為下等,以俟省試。
元祐間,置廣文館生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游士試京師者。律學生無定員,他雜學廢置 無常。崇寧建辟雍於郊,以處貢士,而三捨考選法乃遍天下。於是由州郡貢之辟雍,由 辟雍升之太學,而學校之制益詳。凡國子以奏蔭恩廣,故學校不預考選,其得入官賜出 身者,多由銓試。
初,國子監因周舊制,頗增學舍,以應蔭子孫隸學受業。開寶八年,國子監上言:「生 徒舊數七十人,奉詔分習五經,然繫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 ,請以補監生之闕。」詔從之。
景德間,許文武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而遠鄉久寓京師,其文藝可稱,有本鄉命官保 任,監官驗之,亦聽附學充貢。
仁宗時,士之服儒術者不可勝數。即位初,賜兗州學田,已而命藩輔皆得立學。慶曆四 年,詔曰:「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古今治亂之原,可謂博矣。然學者不得騁其說 ,而有司務先聲病章句以拘牽之,則吾豪雋奇偉之士,何以奮焉?士有純明樸茂之美, 而無學學養成之法,使與不肖並進,則夫懿德敏行,何以見焉?此取士之甚敝,而學者 自以為患。夫遇人以簿者,不可責其厚也。今朕建學興善,以尊子大夫之行;更制革敝 ,以盡學者之才。有司其務嚴訓導、精察舉,以稱朕意。學者其進德修業,無失其時。 其令州若縣皆立學,本道使者選部屬官為教授,員不足,取於鄉里宿學有道業者。」由 是州郡奉詔興學,而士有所勸矣。
天章閣侍講王洙言:「國子監每科場詔下,許品官子投狀試藝,給牒充廣文、太學、律 學三館學生,多致千餘。就試試已,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但為游寓之所,殊無肄習 之法。居常聽講者,一二十人爾。」迺限在學滿五百日,舊已嘗充貢者止百日。本授官 會其實,京朝官保任,始預秋試,每十人與解三人。凡入學授業,月旦即親書到曆。如 遇私故或疾告、歸寧,皆給假,違程及期月不來參者,去其籍。後諫官餘靖極言非便, 遂罷聽讀日限。
初立四門學,自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學生,歲一試補。差學官鎖宿、彌封校其藝,疏名上 聞而後給牒,不中式者仍聽讀,若三試不中,則出之。未幾,學廢。
時太學之法寬簡,而上之人必求天下賢士,使專教導規矩之事。安定胡瑗設教蘇、湖間 二十餘年,世方尚詞賦,湖學獨立經義治事齋,以敦實學。皇祐末,召瑗為國子監直講 ,數年,進天章閣侍講,猶兼學正。其初人未信服,謗議蜂起,瑗強力不倦,卒以有立 。每公私試罷,掌儀率諸生會於首善,雅樂歌詩,乙夜乃散。士或不遠數千里來就師之 ,皆中心悅服。有司請下湖學,取其法以教太學。
神宗尤垂意儒學,自京師至郡縣,既皆有學。歲時月各有試,程其藝能,以差次升舍, 其最優者為上捨,免發解及禮部試而特賜之第。遂顓以此取士。
太學生員,慶曆嘗置內捨生二百人。熙寧初,又增百人,尋詔通額為九百人。四年,盡 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廡建講書堂四,諸生齋舍、掌事者直廬始僅足用。自主判官外,增 置直講為十員,率二員共講一經,令中書遴選,或主判官奏舉。生員釐為三等:始入學 為外舍,初不限員,後定額七百人;外舍升內舍,員二百;內舍升上舍,員百。各執一 經,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其業,優等上之中書。其正、錄、學諭,以上舍生為之,經 各二員;學行卓異者,主判、直講復薦之中書,奏除官。始命諸州置學官,率給田十頃 贍士。初置小學教授。帝嘗謂王安石曰:「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經, 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八年,頒王安石書、詩、周禮義於學官,是名三經新義。
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 人,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彌封、謄 錄如貢舉法;而上舍試則學官不預考校。公試,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升內舍;內舍 生試入優、平二等,升上舍:皆參攷所書行藝迺升。上舍分三等。學正增為五人,學錄 增為十人,學錄參以學生為之。歲賜緡錢至二萬五千,又取郡縣田租、屋課、息錢之類 ,增為學費。初,以國子名監,而實未嘗教養國子。詔許清要官親戚入監聽讀,額二百 人,仍盡以開封府解額歸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分數取之,毋過四十人。
哲宗時,初置在京小學,曰:「就傅」、「初筮」,凡兩齋。復取太學額百人還開封府 。先是,開封解額稍優,四方士子多冒畿縣戶,又隸太學不及一年不該解試者,亦往往 冒戶。禮部按舊制,凡試國子監者,先補中廣文館生,乃投牒求試。元祐七年,遂依仿 其法,立廣文館生。惟開封府元解百人許自試,其嘗取諸科二百、國子額四十者,皆以 為本館解額。遇貢舉年試補館生,中者執牒詣國子監驗試,凡試者十人取一,開封考取 亦如之。紹興元年,罷廣文館,其額悉復還之開封府、國子監。
元祐新令,罷推恩之制。紹聖初,監察御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歲月稽其行 實,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經禮部試,特命以官。責備而持久,故其得也難,誘掖 激勸,莫善於此。宜復元豐法,以廣樂育之德。」又請三學補外舍生,依元豐令一歲四 試。於是詔:「太學生悉用元豐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歲毋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 舉五人而止;免解試者二十人而止。仍計數對除省試發解額,其元祐法勿用。諸三舍升 補等法,悉推行舊制。」
三年,三省言:「元祐試補太學生不嚴,苟務多取,後試者無闕可撥,宜遵元豐初制, 雖在籍生亦重試。」乃詔在籍生再試,許取三分,創求補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貢 員內舍、外舍先自元豐補入者免再試,餘非再試而中者皆降舍。蔡京上所修內外學制, 始頒諸天下。
元符元年,詔許命官補國子生,毋過四十人。凡太學試,令優取二禮,許佔全額之半, 而以其半及他經。復置春秋博士。二年,初令諸州行三舍法,考選、升補,悉如太學。 州許補上舍一人,內舍二人,歲貢之。其上舍附太學外舍,試中補內舍生,三試不升舍 ,遣還其州。其內舍免試,至則補為外舍生。諸路選監司一員提舉學校,守貳董幹其事 。遇補試上、內舍生,選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選,須彌封、謄錄。三年,太學試補 外舍改用四季,學官自考,不謄錄,仍添試論一場。
崇寧元年,宰臣請:「天下州縣並置學,州置教授二員,縣亦置小學。縣學生選考升諸 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至則附試,別立號。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 下等上舍,入下等補內舍,餘居外舍。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開封府留五 十五額,解士人之不入學者,餘盡均給諸州,以為貢額。外官子弟親戚,許入學一年, 給牒至太學,用國子生額解試。州給常平或繫省田宅充養士費,縣用地利所出及非係省 錢。」三年,始定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凡州 縣學生曾經公、私試者復其身,內捨免戶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戶法。
命將作少監李誡,即城南門外相地營建外學,是為辟雍。蔡京又奏:「古者國內外皆有 學,周成均蓋在邦中,而黨庠、遂序則在國外。臣親承聖詔,天下皆興學貢士,即國南 郊建外學以受之,俟其行藝中率,然後升諸太學。凡此聖意,悉與古合。今上其所當行 者:太學專處上舍、內舍生,而外學則處外舍生。今貢士盛集,欲增太學上舍至三百人 ,內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外學為四講堂、百齋,齋列五楹,一齋可容三十人。士初 貢至,皆入外學,經試補入上舍、內舍,始得進處太學。太學外舍,亦令出居外學。其 敕、令、格、式,悉用太學見制。國子祭酒總治學事,外學官屬,司業、丞各一人,稍 減太學博士、正、錄員歸外學,仍增博士為十員,正、錄為五員,學生充學諭者十人, 直學二人。」三舍生皆由升貢,遂罷國子監補試。
又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需次者,悉許入內、外學。 任子不係州土,隨所寓入學,仍別齋居處,別號試考。曾升補三舍生,後從獻助得官, 其入學視任子法。凡任子,不問文武,須隸學滿一年,始得求試。乃詔取士悉由學校升 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並罷。自是,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五年,著令:
凡縣學生隸學已及三月,不犯上二等罰,聽次年試補州學外舍,是名「歲升」。開封祥 符生員,即辟雍別為齋,教養、升進如縣學法。願入鄰縣學者聽。惟赤縣校試,主以博 士。每歲正月,州以公試上捨及歲升員,一院鎖宿,分為三試。其公試,上舍率十取其 六為中格;中格已,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參考察之籍;既在籍,又中選,即六人之中取其 四,以差升舍。其歲升中選者,得補外舍生。開封屬縣附辟雍別試,中者入辟雍充外舍 。隸學三年,經兩試不預升貢,即除其籍,法涉太嚴。今令三年內三經公試不預選,兩 經補內舍、貢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罰,若外舍,即除籍罷歸縣,內舍降外舍, 已嘗降而私試不入等,若曾犯罰,亦除籍,再赴歲升試。
凡州學上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貢入辟雍,長吏集闔郡官及提學官,具宴設以禮敦遣,限 歲終悉集闕下。自川、廣、福建入貢者,給借職券,過二千里給大將券,續其路食,皆 以學錢給之。如有孝弟、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尤異為鄉里所推,縣上之州,免試 入學。州守貳若教授詢審無謬,即保任入貢,具實以聞,不實者坐罪有差。
太學試上舍生,本慮與科舉相并,試以間歲。今既罷科舉,又諸州歲貢士,其改用歲試 。每春季,太學、辟雍生悉公試,同院混取,總三百七十四人。以四十七人為上等,即 推恩釋褐;一百四十人為中等,遇親策士許入試;一百八十七人為下等,補內舍生。凡 上等上舍生暨特舉孝弟行能之士,不待廷試推恩者,許即引見釋褐。上舍仍先以試文卷 進入,得可乃引賜。若上舍已該釋褐恩,而貢入在廷試前一年者,須在學又及半年,不 犯上二等罰,乃得注官。
凡貢士入辟雍外舍,三經試不與升補,兩經試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罰者,削籍再赴本州 歲升試,是名「退送」。即內舍已降舍,而又一試不與,或兩犯上四等罰者,亦如外舍 法退送。太學外舍生巳預考察者,許再經一試,以中否為留遣,餘升降、退送悉如辟雍 法。
凡有官人不入學而願試貢士者,不以文、武、雜出身,悉許之,惟贓私罪廢人則否。應 試者,隨內外附貢士公試,皆別考,率以七人取一人。即預貢者,與辟雍春試貢士通考 。中選入上等者,升差遣兩等,賜上捨出身;文行優者,奏聞而殊擢之。中等俟殿試, 下等補內捨,不隸學,需再試。已仕在官而願試者,悉準此制。
凡在外官同居小功以上親,及其親姊妹女之夫,皆得為隨行親,免試入所任鄰州郡學。 其有官人願學於本州者,亦免試,升補悉如諸生法,混試同考,惟升舍不侵諸生額,自 用七人取一。若中者多,即以溢額名次理為考察。若所親移替,願改籍他州學者聽。
太學上、內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罷科舉,則國子監解額無所用,盡均撥諸府、諸州解 額,三分之,以為三歲貢額,並令有司均定以聞。太學舊制,止分立優、平二等,自今 欲令辟雍、太學試上舍中程者,皆參用察考,以差升補。其考察試格,悉分上、中、下 三等。貢士則以本州升貢等第,太學內舍則以校定等第。每上舍試考已定,知舉及學官 以中試之等參驗於籍,通定升絀高下,兩上為上,一上一中及兩中為中,一上一下及一 中下、兩下為下。若兩格名次等第適皆齊同,即以試等壓考察之格,餘率以是為差,仍 推其法達之諸州。凡內外私試,始改用仲月,并試三場,試論日仍添律義。凡考察悉準 在學人數,每內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參 用之。
是歲,貢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罷歸,而提學官皆罰金。建州浦城縣學 生,隸籍者至千餘人,為一路最,縣丞徐秉哲特遷一官。
初立八行科,詔曰:「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法制未立,殆無以厲 天下。成周以六行賓興萬民,否則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近因稽周法,立八行、八刑 ,頒之學校,兼行懲勸,庶幾於古。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內親為睦,善外 親為姻,信於朋友為任,仁於州里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凡有八行 實狀,鄉上之縣,縣延入學,審考無偽,上其名於州。州第其等,孝、悌、忠、和為上 ,睦、姻為中,任、恤為下。苟備八行,不俟終歲,即奏貢入太學,免試補為上舍。司 成以下審考不誣,申省釋褐,優命之官;不能全備者,為州學上等上捨,餘有差。」八 刑則反八行而麗於罪,各以其罪名之。縣上其名於州,州稽於學,毋得補弟子員。然品 目既立,有司必求其跡以應令,遂有牽合瑣細者。自元祐創經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辭 藝,間取禮部試黜之士,附寘恩科,當時固已咎其無所甄別。及八行科立,則三舍皆不 試而補,往往設為形跡,求與名格相應。於是兩科相望幾數十年,迺無一人卓然能自著 見者,而八行又有甚敝。蓋後世欲追古制,而不知風俗教化之所從出,其難固如此夫。
開封始建府學,立貢士額凡五十,而士子不及三百,盡額而取,則涉太優,欲稍裁之。 詔:「王畿立學,若不優誘使進,何以首善?其常解五十勿闕。」
大觀元年,詔願兼他經者,量立升進之法。大抵用本經決去取,而兼經所中等第特為升 貢。每歲附公試院而別異其號,每十五人取一人,分上、中、下等,別榜示之,唱名日 ,甄別奏聞,與升甲,皆優於專經者。異時內外學官闕,皆得在選。縣學生三不赴歲升 試及三赴歲升試而不能升州學者,皆除其籍。諸路賓興會試辟雍,獨常州中選者多,州 守若教授俱遷一官。
政和四年,小學生近一千人,分十齋以處之,自八歲至十二歲,率以誦經書字多少差次 補內舍。若能文,從博士試本經、小經義各一道,稍通補內舍,優補上舍。又詔:「學 校教養額少,則野有遺士,應諸路學校及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七年,試高麗進士 權適等四人,皆賜上舍及第,遣歸其國。時宰臣留意學校,因事究敝,有司考閱防閑益 密。先是,禮部上雜修御試貢士敕令格式,又取舊制凡關學政者,分敕、令、格、式, 成書以上。用給事中毛友言,初試補入縣學生,並簾試以別偽冒。徽宗崇尚老氏之學, 知兗州王純乞於御注道德經注中出論題,范致虛亦乞用聖濟經出題。
宣和元年,帝親取貢士卷考定,能深通內經者,升之以為第一。三年,詔:「罷天下州 縣學三捨法,惟太學用之課試。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太學官吏及州縣嘗置學 官,凡元豐舊制所有者皆如故,其辟雍官屬及宗學并諸路提舉學事官屬並罷,內外學悉 遵元豐成憲。」七年,詔:「政和中嘗命學校分治黃、老、莊、列之書,實失專經之旨 ,其內經等書並罷治。」
崇寧以來,士子各徇其黨,習經義則詆元祐之非,尚詞賦則誚新經之失,互相排斥,群 論紛紛。欽宗即位,臣僚言:「科舉取士,要當質以史學,詢以時政。今之策問,虛無 不根,古今治亂,悉所不曉。詩賦設科,所得名臣,不可勝紀,專試經義亦已五紀。救 之之術,莫若遵用祖宗成憲。王安石解經,有不背聖人旨意,亦許採用。至於老、莊之 書及字說,並應禁止。」詔禮部詳議。諫議大夫兼祭酒楊時言:「王安石著為邪說,以 塗學者耳目,使蔡京之徒,得以輕費妄用,極侈靡以奉上,幾危社稷。乞奪安石配饗, 使邪說不能為學者惑。」御史中丞陳過庭言:「五經義微,諸家異見,以所是者為正, 所否者為邪,此一偏之大失也。頃者指蘇軾為邪學,而加禁甚切;今已弛其禁,許采其 長,實為通論。而祭酒楊時矯枉太過,復詆王氏以為邪說,此又非也。」諸生習用王學 ,聞時之言,群起而詆詈之,時引避不出,齋生始散。詔罷時祭酒。而諫議大夫馮澥、 崔鶠等復更相辨論,會國事危,而貢舉不及行矣。
建炎初,即行在置國子監,立博士二員,以隨幸之士三十六人為監生。紹興八年,葉綝 上書請建學,而廷臣皆以兵興饋運為辭。十三年,兵事稍寧,始建太學,置祭酒、司業 各一員,博士三員,正、錄各一員,養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員,內舍生百員,外舍生 五百七十員。凡諸道住本州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犯第三等以上罰,或不住學而曾兩 預釋奠及齒於鄉飲酒者,聽充弟子員。每歲春秋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於是多士雲集 ,至分場試之。俄又詔三年一試,增至千員,中選者皆給綾紙贊詞以寵之。每科場四取 其一。
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試入等曰內舍;自內舍有月校,而舍試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 皆直赴廷對。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補,遇省試年改用孟夏。
舊,太學遇覃恩無免解法,孝宗始創行之。在朝清要官,許牒期親子弟作待補國子,別 號考校。如太學生遇有期親任清要官,更為國子生,不預校定、升補及差職事,惟得赴 公、私試,科舉則混試焉。
淳熙中,命諸生暇日習射,以鬥力為等差,比類公、私試,別理分數。自中興以來,四 力之士,有本貫在學公據,皆得就補。帝始加限節,命諸路州軍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 其薦貢不盡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學,謂之「待補生」;其住本學及遊學之類,一切禁止 。元豐舊制,內舍生校定,分優、平二等。優等再赴舍試,又入優,則謂之兩優釋褐, 中選者即命以京秩,除學官。至是,始令先注職官,代還,注職事官,恩例視進士第二 人。舊校定歲額五六分為優選者,增為十分矣。
光宗初,公試始令附省場別院。紹熙三年,禮部侍郎倪思請復混補法,命兩省、臺諫雜 議可否。於是吏部尚書趙汝愚等合奏曰:「國家恢儒右文,京師、郡縣皆有學,慶曆以 後,文物彬彬。中興以來,建太學於行都,行貢舉於諸郡,然奔竟之風勝,而忠信之俗 微。亦惟榮辱升沈,不由學校;德行道藝,取決糊名;工雕篆之文,無進修之志;視庠 序如傳捨,目師儒如路人;季考月書,盡成文具。今請重教官之選,假守貳之權;仿舍 法以育材,因大比以取士;考終場之數,定所貢之員;期以次年,試於太學。其諸州教 養、課試、升貢之法,下有司條上。」思議遂寢。四年,詔國子監試中、上等小學生, 比類諸州待補中選之額,放補一次。
寧宗慶元、嘉定中,始兩行混補。於是增外捨生為千四百員,內舍校定,不繫上舍試年 分,以八分為優等。又以國子生員多偽濫,命行在職事官期親、釐務官子孫乃得試補。 嘉定十四年,詔自今待補百人取三人。舊法,自外舍升內舍,雖有校試,必公試合格, 乃許升補。蓋私試皆學官自考,而公試則降敕差官。至是,歲終許取外舍生校最優者一 人升內舍。
理宗復百取六人之制。紹定二年,以待補生自外方來參齋者,間有鬻帖偽冒之弊。遂命 中選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員批書印紙,仍命州郡守倅結罪保明,比照字跡無偽,方許簾 引注籍;犯者治罪,罰及保官。五年,以省試下第及待補生之群試於有司者,有請託賄 求之弊,學官考文,有親故交通之私,命今後兩學補試,並從廟堂臨時選差,即令入院 ;凡用度,則用國子監供給學官事例。未幾,監察御史何處久又言:「宜遵舊制,以武 學、宗學補試,並就兩學於大院排日引試,有親嫌人依避房法。且士子試卷頗多,考官 頗少,期日既迫,費用不敷。」乃增給用度,仍添差考官五員。寶祐元年,覆命分路取 放補試員數,以免遠方士子道路往來之費及都城壅併之患。三年,復試於京師。
度宗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學,謁先聖,禮成,推恩三學:前廊與免省試,內舍、上舍及 已免省試者與升甲;起居學生與泛免一次,內該曾經兩幸人與補上州文學,如願在學者 聽。其在籍諸生,地遠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學申請乞并行泛免一次,命特從之。凡諸生 升舍在幸學之前者,方許陳乞恩例。七年正月,以壽和聖福皇太后兩上尊號,推恩三學 ,在齋生員並特與免解赴省一次。九年,外捨生晏泰亨以七分三釐乞理為第三優,朝命 不許,遂申嚴學法,今後及八分者方許歲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優、三優 之例者,亦須止少三、二釐,方可陳乞特放,庶不盡廢學法,當亦不過一人而止。
律學。國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熙寧六年,始即國子監設學,置教授四員。凡命官、舉 人皆得入學,各處一齋。舉人須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學聽讀而後試補。習斷按,則試 按一道,每道敘列刑名五事或七事;習律令,則試大義五道,中格乃得給食。各以所習 ,月一公試、三私試,略如補試法。凡朝廷有新頒條令,刑部即送學。其犯降舍殿試者 ,薄罰金以示辱,餘用太學規矩,而命官聽出宿。尋又置學正一員,有明法應格而守選 者,特免試注官,使兼之,月奉視所授官。後以教授一員兼管幹本學規矩,仍從太學例 給晚食。元豐六年,用國子司業朱服言,命官在學,如公試律義、斷案俱優,準吏部試 法授官;太學生能兼習律學,中公試第一,比私試第二等。
政和間,詔博士、學正依大理寺官除授,不許用無出身人及以恩例陳請。生徒犯罰者, 依學規;仍犯不改,書其印曆或補牒,參選則理為闕失。
建炎三年,復明法新科,進士預薦者聽試。紹興元年,復刑法科。凡問題,號為假案, 其合格分數,以五十五通分作十分,以所通定分數,以分數定等級:五分以上入第二等 下,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以曾經試法人為考官。五年,以李 洪嘗中刑法入第二等,命與改秩,中書駁之。趙鼎謂:「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獎。」 高宗曰:「刑名之學久廢,不有以優之,則其學絕矣。」卒如前詔。後議者謂得解人取 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於有官試法。乃命所試斷案、刑名,全通及粗通以十分 為率,斷及五分、刑統義文理全通為合格,及雖全通而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仍自後舉 兼經。十五年,罷明法科,以其額歸進士,惟刑法科如舊。二十五年,四川類省始附試 刑法。
淳熙七年,秘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於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傅以古義。本 朝命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復明法,而以三小經附。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 經。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 宜令習大法者兼習經義,參攷優劣。」帝曰:「古之儒者,以儒術決獄,若用俗吏,必 流於刻。」乃從其奏,詔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每場各三道,第四場大經義 一道,小經義二道,第五場刑統律義五道。明年,命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 名十件,與經義通取,四十分以上為合格,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寧宗慶元三年,以議臣言罷經義,五年又復。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試法設科,本以 六場引試,後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又居其一,斷案止三場而已,殊失設科 之初意。且考試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義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欲明憲章,習 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法於數位之內,決是非於片言之間 。比年案題字多,專尚困人,一日之內,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刑 法考官不過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託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今請罷去 經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問題稍減字數,而求精於法律者為試官 ,各供五六題,納監試或主文臨時點定。如是,讞議得人矣。」從之。六年,以議者言 法科止試刑統,是盡廢理義而專事法律,遂命復用經義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 及刑統大義,通為五場。所出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備,以斷案定去留,經義 為高下,仍禁雜流入貲人收試。八年,罷四川類試刑法科。
初,凡試法科者,皆取撰成見義挾入試場。理宗淳祐三年,令刑部措置關防,其考試則 選差大理丞、正歷任中外有聲望者,不許止用新科評事未經作縣之人。逮其試中,又當 仿省試、中書覆試之法,質以疑獄,觀其讞筆明允,始與差除。時所立等第,文法俱通 者為上,逕除評事;文法粗通者為次,與檢法;不通者駁放。
度宗咸淳元年,申嚴選試之法,凡引試刑法官,命題一如紹興式。八年,以試法科者少 ,特命考試命題,務在簡嚴,毋用長語。有過而願試者,照見行條法,除私罪應徒、或 入己贓、失入死罪並停替外,作犯輕罪者,與放行收試。或已經三試終場之人,已曆三 考,赴部參注,命本部考覈元試,果有所批分數,不須舉狀,與注外郡刑法獄官差使一 次,庶可激厲誘掖。格法,試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之數。咸淳末,有僅及二分 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刑司檢法官,寬以勸之也。
初,宗學廢置無常。凡諸王屬尊者,立小學於其宮。其子孫,自八歲至十四歲皆入學, 日誦二十字。其已授環衛官、有學藝得召試遷轉者每有之,然非有司常試,乃特恩也。 熙寧十年,始立宗子試法。凡祖宗袒免親已受命者,附鎖廳試;自袒免以外,得試於國 子監。禮部別異其卷而校之,十取其五,舉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廷試亦不與進士同 考。年及四十、嘗累舉不中,疏其名以聞而錄用之。其官於外而不願附各路鎖試,許謁 告試國子監。
崇寧初,疏屬年二十五,以經義、律義試禮部合格,分二等附進士榜,與三班奉職,文 優者奏裁。其不能試及試而黜者,讀律於禮部,推恩與三班借職,勿著為令。及兩京皆 置敦宗院,院皆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如熙寧格出官,所蒞長貳或監司有二人任 之,乃注授。後又許見在任者,於本任附貢士試。大觀三年,宗子釋褐者十二人。宗學 官,須宗子中上舍第且有行者,方始為之。四年,詔:「宗子之升上舍,不經殿試,遽 命之官,熙寧法不如是。其依貢士法,俟殿試補入上、中等者,唱名日取裁。」後又定 上等賜上舍及第,中等賜出身,授官有差。凡隸學,有篤疾若親老無兼侍者,大宗正察 其實,罷歸。宣和二年,詔罷量試出官之法。
紹興二年,帝初策士及宗子於集英殿。五年,初復南省試。十四年,始建宗學於臨安, 生員額百人:大學生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職事各五人。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在學者皆南宮、北宅子孫,若親賢宅近屬,則別選館職教授。初,行在宗室試國子監 者,有官鎖廳,七取其三;無官應舉,七取其四;無官袒免親取應,文理通為合格,不 限其數;而外任主宮觀、嶽廟試於轉運司者,取放之額同進士。十五年,命諸路宗室願 赴行在試者,依熙寧舊制,並國子監請解;不願者,依崇寧通用貢舉法,所以優國族也 。
孝宗登極,凡宗子不以服屬遠近、人數多寡,其曾獲文解兩次者,並直赴廷試,略通文 墨者,量試推恩。習經人本經義二道,習賦人詩賦各一首,試論人論一首,仍限二十五 歲以上,合格,第一名承節郎,餘並承信郎。曾經下省人,免量試,推恩。四川則附試 於安撫制置司。於是入仕者驟踰千人。隆興元年,詔量試不中、年四十以上補承信郎, 展三年出官,餘並於後舉再試。四月,御射殿引見取應省試第一人,賜同進士出身,第 二、第三人補保義郎,餘四十人承節郎,七人承信郎。凡宗室鎖廳得出身者,京官進一 秩,選人比類循資;無官應舉得出身者,補修職郎;濮、秀二王下子孫中進士舉者,更 特轉一秩。
乾道五年,命宗室職事隨侍子弟許赴國子監補。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養 、選舉宗子之法。保義至秉義,鎖試則與京秩,在末科則升甲,取應不過量試注官,所 以寵異同姓,不與寒畯等也。然曩時向學者少,比年雋異者多,或冠多士,或登詞科, 幾與寒士齊驅;而入仕浸煩,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於是禮部請鎖廳登第者, 舊於元官上轉行兩官,自今止依元資改授,餘準舊制。十二年,右正言胡衛請:「自今 宗室監試,無官應舉,照鎖廳例七取其二;省試則三舉所放人數如取應例,立為定額。 」從之。
寧宗嘉定四年,詔鎖廳應舉,省試第一名,殿試唱名授官日,於應得恩例外,更遷一秩 。九年,以宮學並歸宗庠,教授改為博士、宗諭。十四年,命前隸宮學近屬,令附宗學 公、私試,中選者與正補宗學生,近屬子孫年十五以下者,許試小學生。復置諸王宮大 、小學教授一員。宗學解試依太學例取放,每舉附國子監發解所,異題別考。
理宗寶慶二年,以鎖廳宗子第一名若搢學深春秋,秀出譜籍,與補保義郎,特賜同進士 出身,仍換修職郎。端平元年,命宗子鎖廳應舉解試,凡在外州軍,或寄居,或見任隨 侍,及見寓行在就試者,各召知識官委保正身,國子監取其宗子出身、訓名、生長左驗 ,以憑保收試,仍於試卷家狀內具保官職位、姓名,以防欺詐。淳祐二年,建內小學, 置教授二員,選宗子就學。寶祐元年五月,特、正奏名進士宗子必晃等二人特授保義郎 ,若瑰等二十九人承節郎,敕略曰:「必晃等取應及選,咸補右階,蓋欲誘之進學,而 教以入仕也。其毋以是自畫焉。」
度宗咸淳元年,以鎖廳應舉宗子兩請,舉人遇即位赦恩,並赴類試。其曾經覆試文理通 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經覆試者則否;第五等人特與免銓出官。九年,凡無官宗 子應舉,初生則用乳名給據,既長則用訓名。其赴諸路漕司之試,有一人前後用兩據、 印二卷者。至是,命漕司並索乳名、訓名各項公據,方許收試,以杜姦弊。
武舉、武選。咸平時,令兩制、館閣詳定入官資序故事,而未及行。仁宗時,法置武學 ,既而中輟。天聖八年,親試武舉十二人,先閱其騎射而試之,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 下。
神宗熙寧五年,樞密請建武學於武成王廟,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縝判學,內藏庫副使郭固 同判,賜食本錢萬緡。生員以百人為額,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使臣未參班及閘蔭、 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應格,聽入學,習諸家兵法。教授纂次歷代用兵成敗、前 世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在學三年,具藝業考試等第推 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試。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砦主,未有官人與經略司教 隊、差使,三年無過,則升至大使臣,有兩省、待制或本路鈐轄以上三人保舉堪將領者 ,並兼諸衛將軍,外任回,歸環衛班。
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監、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人學。生員及應舉 者不過二百人。春秋各一試,步射以一石三斗,馬射以八斗,矢五發中的;或習武伎, 副之策略,雖弓力不及,學業卓然:並為優等,補上舍生,毋過三十人。試馬射以六斗 ,步射以九斗,策一道,孫、吳、六韜義十道,五通補內舍生。馬步射、馬戰應格,對 策精通、士行可稱者,上樞密院審察試用;雖不應格而曉術數、知陣法、智略可用,或 累試策優等,悉取旨補上捨;武藝、策略累居下等,復降外舍。
先是,樞密院修武舉試法,不能答策者,答兵書墨義。王安石奏曰:「三路義勇藝入三 等以上,皆有旨錄用,陛下又欲推府界保甲法於三路,則武力之人已多。近以學究一科 ,從誦書不曉理廢之,而武舉覆試墨義,則亦學究之流,無補於事。先王收勇力之士, 皆屬於車右者,欲以備禦侮之用,則記誦何所施?」於是悉從中書所定。凡武舉,始試 義、策於秘閣,武藝則試於殿前司,及殿試,則又試騎射及策於庭。策、武藝俱優為右 班殿直,武藝次優為三班奉職,又次借職,末等三班差使、減磨勘年。策入平等而武藝 優者除奉職,次優借職,又次三班差使、減磨勘年,武藝末等者三班差使。八年,詔武 舉與文舉進士,同時鎖試於貢院,以防進士之被黜而改習者,遂罷秘閣試。又以六韜本 非全書,止以孫、吳書為題。
元豐元年,立大小使臣試弓馬藝業出官法:第一等,步射一石,矢十發三中,馬射七斗 ,馬上武藝五種,孫、吳義十通七,時務邊防策五道文理優長,律令義十通七,中五事 以上免短使、減一任監當,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兩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 第二等,步射八斗,矢十發二中,馬射六斗,馬上武藝三種,孫、吳義十通五,策三道 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五,中五事免短使、升半年,三事升半年,兩事升一季,一事與出 官;第三等,步射六斗,矢十發一中,馬射五斗,馬上武藝兩種,孫、吳義十通三,策 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三,計算錢穀文書五通三,中五事升半年,三事升一季,兩事 與出官。其步射並發兩矢,馬射發三矢,皆著為格。四年,罷試律義。七年,止試孫、 吳書大義一場,第一等取四通、次二等三通、三等二通為中格。元祐四年,詔解試、省 試增策一道。
崇寧間,諸州置武學。立考選升貢法,仿儒學制,其武藝絕倫、文又優特者,用文士上 舍上等法,歲貢釋褐;中等仍隸學俟殿試。凡試出官使臣,仍赴殿前司呈試。諸州武士 試補,不得文士同一場。馬射三上垛,九斗為五分,八斗為四分,七斗為三分。九斗、 八斗、七斗再上垛及一上垛,視此為差,理為分數。馬射一中帖當兩上垛,一中的當兩 中帖。
舊制,武舉三年一試,命官不過三十餘人,後增額,以每貢者三人即取一以升上舍,積 迭增展,遂至百人入流,比文額太優。四年,詔自今貢試上舍者,取十人入上等,四十 人入中等,五十人入下等,皆補充武學內舍,人材不足聽闕之,餘不入等者,處之外舍 。大抵以弓馬程文兩上一上、兩中一中、兩下一下相參以為第。凡州教諭,須州都監乃 得兼,吏部取武舉、武士上舍出身者。
政和三年,以隸學者眾,凡經三歲校試而不得一與者,除其籍。宣和二年,尚書省言: 「州縣武學既罷,有願隸京城武學者,請用元豐法補試。舊制,不入學而從保舉以試者 ,附試武學外舍,通取一百人。偕上舍生發解。今既罷科舉,請依元豐法奏舉,歲終集 闕下,免試補外舍生,赴次年公試。其春選升補推恩,依大觀法。」
靖康元年,詔諸路有習武藝、知兵書者,州長貳以禮遣送詣闕,毋限數,將親策而用之 。
建炎三年,詔武舉人先經兵部驗視弓馬於殿前司,仍權就淮南轉運司別場附試七書義五 道,兵機策二首。紹興五年,帝御集英殿策武舉進士,翌日閱試騎射,策入優等與保義 、承節郎,平等承信郎,其武藝不合格者,與進義校尉。川、陝宣撫司類省試武藝合格 人並補官。十二年,御試,正奏名,策入優等承節郎,平等承信郎、進義校尉;特奏名 ,平等進義校尉,各展磨勘有差。十六年,始建武學。兵部上武士弓馬及選試去留格, 凡初補入學,步射弓一石,若公、私試步騎射不中,即不許試程文,其射格自一石五斗 以下至九斗,凡五等。
二十六年,帝見武學頹弊,因諭輔臣曰:「文武一道也,今太學就緒,而武學幾廢,恐 有遺才。」詔兵部討論典故,參立新制。凡武學生習七書兵法、步騎射,分上、內、外 三舍,學生額百人,置博士一員,以文臣有出身或武舉高選人為之;學諭一員,以武舉 補官人為之。凡補外舍,先類聚五人以上附私試,先試步射一石弓,不合格不得試程文 ,中格者依文士例試七書義一道。其內舍生私試,程文三在優等,弓馬兩在次優,公試 入等,具名奏補。試上舍者,以就試人三取其一,以十分為率,上等一分,中等二分, 下等七分,仍以三年與發解同試。凡內舍補上舍,以上舍試合格入等與行藝相參,兩上 者為上等,一上一中或兩中及一上一下為中等,一中一下或兩下、一上一否為下等,仍 不犯第三等罰、士行可稱者,具名奏補。二十七年,御試第一名趙應熊武藝絕倫,又省 試第一,特與保義郎、閤門祗候。二十九年,修立武舉入官資格;命武舉人自今依府監 年數免解。
孝宗隆興元年御試,得正奏名三十七人。殿中侍御史胡沂言:「唐郭子儀以武舉異等, 初補右衛長史,歷振遠、橫塞、天德軍使。國初,試中武藝人並赴陝西任使。又武舉中 選者,或除京東捉賊,或三路沿邊,試其效用,或經略司教押軍隊、準備差使,今率授 以榷酤之事,是所取非所用,所用非所學也。請取近歲中選人數,量其材品、考任,授 以軍職,使之習練邊事,諳曉軍旅,實選用之初意也。」
乾道二年,中書舍人蔣芾亦以為言,請以武舉登第者悉處之軍中。帝以問洪適,適對曰 :「武舉人以文墨進,雜於卒伍非便也。」帝曰:「累經任者,可以將佐處之。」是歲 ,以登極推恩,武舉進士比文科正奏名例,第一名升一秩為成忠郎,第二、第三名依第 一名恩例。
五年,兵部請外捨有校定人,參考榜上等者,候滿一年,私試四入等及不犯三等以上罰 ,或有校定而參考在中下等,候再試參考入中等,聽升補外舍生,赴公試。舊,除射親 許試五等弓外,步射、馬射止許試第三等以下弓,程文雖優而參考弓馬分數難以對入優 等;自今許比上舍法,不以馬、步、射親,並通試五等。
吏部言:「武舉比試、發解、省試三場,依條以策義考定等第,具字型大小,會封彌所 ,以武藝并策義參考。今比試自依舊法,其解、省兩場,請依文士例,考定字型大小, 先具奏聞,拆號放榜。」從之。初命武學生該遇登極覃恩,曾升補內捨或在學及五年曾 經公、私試中人,並令赴省。是歲廷試,始依文科給黃牒,榜首賜武舉及第,餘並賜武 舉出身。其年,頒武舉之法。令四川帥臣、憲、漕、知州軍監及寄居侍從以上各舉武士 一員,興元府、利閬金洋階成西和鳳州各三員,拔其尤者送四川安撫司,解試類省,並 如文科。
淳熙元年,議者請:「武學外舍生有校定公試合格,令試五等弓馬,與程文五等相參, 入中上等者,據闕升補,餘俟再試入等升補。」從之。帝御幄殿,引見正奏名,呈試武 藝。二年,以武科授官與文士不類,詔自今第一人補秉義郎,堂除諸司計議官,序位在 機宜之上;第二、第三人保義郎,諸路帥司準備將領,代還,轉忠翊郎;第四、第五人 承節郎,諸路兵馬監押,代還,轉保義郎:皆仿進士甲科恩例。
四年,以文科狀元代還,例除館職,亦召武舉榜首為閤門舍人。五年,始立武學國子額 ,收補武臣親屬;其文臣親屬,願附補者亦聽。七年,初立武舉絕倫并從軍法:凡願從 軍者,殿試第一人與同正將,第二、第三名同副將,五名以上、省試第一名、六名以下 並同準備將;從軍以後,立軍功及人材出眾者,特旨擢用。帝曰:「武舉本求將帥之材 ,今前名皆從軍,以七年為限,則久在軍中,諳練軍政,他日可備委任。」八年,命特 奏名補官,展減磨勘有差。九年,議者以為從軍之人,率多養望,不屑軍旅。詔自今職 事勤恪者,從主帥保奏升差,懈惰者按劾。
光宗紹熙元年,武臣試換文資,南渡以前許從官三人薦舉,紹興令敦武郎以下聽召保官 二人,以經義、詩賦求試,其後太學諸生久不第者,多去從武舉,已乃鎖廳應進士第。 凡以秉義或忠翊皆換京秩,恩數與第一人等。後以林穎秀言:「武士捨棄弓矢,更習程 文,褒衣大袖,專做舉子。夫科以武名,不得雄健喜功之士,徒啟其僥倖名爵之心。」 於是詔罷鎖廳換試。
寧宗即位,復其制,慶元五年,命兩淮、京西、湖北諸郡仿兵部及四川法,於本道安撫 司試武士,合格者,赴行在解試,別立字型大小,分項考校,撥十名為解額,五名省額 。
理宗紹定元年,命武舉進士避親及所舉之人止避本廳,令無妨嫌官引試,若合格,則朝 廷別遣官覆試。淳祐九年,以北兵屢至,命極邊、次邊一體收試,仍量增解額五名、省 額二名。是歲,武舉正奏名王時發已係從軍之人,充殿前司左軍統領,既登第,換授, 特命就本職上與帶「同」字,以示優厚勸獎。
度宗咸淳六年,命禮部貢院於武舉進士平等每百人內,取放待補十人,絕倫每百人內, 取待補十三人。
算學。崇寧三年始建學,生員以二百一十人為額,許命官及庶人為之。其業以九章、周 髀及假設疑數為算問,仍兼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演算法並曆算、三式、天 文書為本科。本科外,人占一小經,願佔大經者聽。公私試、三舍法略如太學。上舍三 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將仕郎為次。大觀四年,以算學生歸之太史局,並書學生入翰 林書藝局,畫學生入翰林圖畫局,醫學生入太醫局。
紹興初,命太史局試補,併募草澤人。淳熙元年春,聚局生子弟試曆算崇天、宣明、大 衍曆三經,取其通習者。五年,以紀元曆試。九年,以統元曆試。十四年,用崇天、紀 元、統元曆三歲一試。紹熙二年,命今歲春銓太史局試,應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並 特收取,時局生多闕故也。嘉定四年,命局生必俟試中,方許轉補。
理宗淳祐十二年,秘書省言:「舊典以太史局隸秘省,今引試局生不經秘書,非也。稽 之於令,諸局官應試曆算、天文、三式官,每歲附試,通等則以精熟為上,精熟等則以 習他書多為上,習書等則以占事有驗為上。諸局生補及二年以上者,並許就試。一年試 曆算一科,一年試天文、三式兩科,每科取一人。諸同知算造官闕有試,翰林天文官闕 有試,諸靈臺郎有應試補直長者,諸正名學生有試問景祐新書者,諸判局闕而合差,諸 秤漏官五年而轉資者,無不屬於秘書;而局官等人各置腳色,遇有差遣、改補、功過之 類,並申秘書。今乃一切自行陳請,殊乖初意。自今有違令補差,及不經秘書公試補中 者,中書執奏改正,仍從舊制,申嚴試法。」從之。
書學生,習篆、隸、草三體,明說文、字說、爾雅、博雅、方言,兼通論語、孟子義, 願占大經者聽。篆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隸以二王、歐、虞、顏、柳真行為法,草以 章草、張芝九體為法。考書之等,以方圓肥瘦適中,鋒藏畫勁,氣清韻古,老而不俗為 上;方而有圓筆,圓而有方意,瘦而不枯,肥而不濁,各得一體者為中;方而不能圓, 肥而不能瘦,模仿古人筆畫不得其意,而均齊可觀為下。其三捨補試升降略同算學法, 惟推恩降一等。自初置及並罷年數,悉同算學。
畫學之業,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鳥獸,曰花竹,曰屋木,以說文、爾雅、方言 、釋名教授。說文則令書篆字,著音訓,餘書皆設問答,以所解義觀其能通畫意與否。 仍分士流、雜流,別其齋以居之。士流兼習一大經或一小經,雜流則誦小經或讀律。考 畫之等,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態形色俱若自然,筆韻高簡寫工。三舍試補、升降以及推 恩如前法。惟雜流授官,止自三班借職以下三等。
醫學,初隸太常寺,神宗時始置提舉判局官及教授一人,學生三百人。設三科以教之, 曰方脈科、鍼科、瘍科。凡方脈以素問、難經、脈經為大經,以巢氏病源、龍樹論、千 金翼方為小經,鍼、瘍科則去脈經而增三部鍼灸經。常以春試,三學生願與者聽。崇寧 間,改隸國子監,置博士、正、錄各四員,分科教導,糾行規矩。立上舍四十人,內舍 六十,外舍二百,齋各置長諭一人。其考試:第一場問三經大義五道;次場方脈試脈證 、運氣大義各二道,鍼、瘍試小經大義三道,運氣大義二道;三場假令治病法三道。中 格高等,為尚藥局醫師以下職,餘各以等補官,為本學博士、正、錄及外州醫學教授。
紹興中,復置醫學,以醫師主之。翰林局醫生并奏試人,並試經義一十二道,取六通為 合格。乾道三年,罷局而存御醫諸科,後更不置局而存留醫學科,令每舉附省闈別試所 解發,太常寺掌行其事。淳熙十五年,命內外白身醫士,經禮部先附銓闈,試脈義一場 三道,取其二通者赴次年省試,經義三場一十二道,以五通為合格,五取其一補醫生, 俟再赴省試升補,八通翰林醫學,六通祗候,其特補、薦補並停。紹熙二年,復置太醫 局,銓試依舊格。其省試三場,以第一場定去留,墨義、大義等題仿此。
補道職,舊無試,元豐三年始差官考試,以道德經、靈寶度人經、南華真經等命題,仍 試齋醮科儀祝讀。政和間,即州、縣學別置齋授道徒。蔡攸上諸州選試道職法,其業以 黃帝內經、道德經為大經,莊子、列子為小經。提學司訪求精通道經者,不問已命、未 仕,皆審驗以聞。其業儒而能慕從道教者聽。每路於見任官內,選有學術者二人為幹官 ,分詣諸州檢察教習。內經、道德經置博士,聖濟經兼講。道徒升貢,悉如文士。初入 官,補志士道職,賜褐服,藝能高出其徒者,得推恩。道徒術業精退,州守貳有考課殿 最罪法。陳州學生慕從道教,踰月而道徒換籍,殆與儒生相半。有宋瑀者,願改道徒內 捨,獻神霄玉清萬壽宮雅一篇,特換志士,俟殿試。由是長倅以下受賞有差,其誘勸之 重如此。宣和二年,學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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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五十八‧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銓法上
太祖設官分職,多襲五代之制,稍損益之。凡入仕,有貢舉、奏蔭、攝署、流外、從軍 五等。吏部銓惟注擬州縣官、幕職,兩京諸司六品以下官皆無選;文臣少卿、監以上中 書主之,京朝官則審官院主之;武臣剌史、副率以上內職,樞密院主之,使臣則三班院 主之。其後,典選之職分為四:文選曰審官東院,曰流內銓,武選曰審官西院,曰三班 院。元豐定制而後,銓注之法,悉歸選部:以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流內銓為侍郎左選 ,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三班院為侍郎右選,於是吏部有四選之法。文臣寄祿官自朝議 大夫、職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書省敕授者,歸尚書左選;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職 事官自金吾街仗司以下,非樞密院宣授者,歸尚書右選;自初仕至州縣幕職官,歸侍郎 左選;自借差、監當至供奉官、軍使,歸侍郎右選。凡應注擬、升移、敘復、蔭補、封 贈、酬賞,隨所分隸校勘合格,團甲以上尚書省,若中散大夫、閤門使以上,則列選敘 之狀上中書省、樞密院,得畫旨,給告身。
凡選人階官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節度、觀察判官;(即後來承直郎 。)其二曰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即後來儒林郎。)其三曰軍事 判官,京府、留守、節度、觀察推官;(即後來文林郎。)其四曰防禦、團練、軍事推 官,軍、監判官;(即後來從事郎。)其五曰縣令、錄事參軍;(即後來從政郎。)其 六曰試銜縣令、知錄事;(即後來修職郎。)其七曰三京軍巡判官,司理、戶曹、司戶 、法曹、司法參軍,主簿,縣尉。(即後來迪功郎。)七階選人須三任六考,用奏薦及 功賞,乃得升改。
凡改官,留守、兩府、兩使判官,進士授太常丞,(舊亦授正言、監察或太常博士,後 多不除。)餘人太子中允;(舊亦授殿中丞。)支使,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進士 授太子中允,(或秘書郎。)餘人著作佐郎;兩使推官、軍事判官、令、錄事參軍,進 士授著作佐郎,餘人大理寺丞;初等職官知縣,知錄事參軍,防禦、團練、軍事推官, 軍、監判官,進士授大理寺丞,餘人衛尉寺丞;惟判、司、主簿、縣尉七考,進士授大 理寺丞,餘人衛尉寺丞。自節、察判官至簿、尉,考不及格者遞降等。
凡非登科及特旨者,年二十五方注官。凡三班院,二十以上聽差使,初任皆監當,次任 為監押、巡檢、知縣。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舉者六員,移縣今、通判;有班行舉者 三員,與磨勘。凡進納人,六考,有職官或縣令舉者四員,移注;四任十考,有改官者 五人舉之,與磨勘。
初定四時參選之制:凡本屬發選解,並以四孟月十五日前達省,自千里至五千里外,為 五等日期離本處;若違限及不如式,本判官罰五十直,錄事參軍、本曹官各殿一選;諸 州四時具員闕報吏部,踰期及漏誤,判官罰七十直,錄事參軍以下殿一選;在京百司發 選解及送闕,違期亦有罰;諸歸司官奏年滿,俟敕下,準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銓則 據其人自投狀申奏,亦依四時取解參選;凡州縣老疾不任事者,許判官、錄事參軍糾舉 以聞,判官、錄事參軍則州長吏糾之。藩郡監牧,每遣朝臣攝守,往往專恣。太祖始削 外權,命文臣往蒞之;由是內外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歷。
建隆四年,詔選朝士分治劇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嶼知館陶,監察御史王祐知魏,楊 應夢知永濟,屯田員外郎於繼徽知臨清,常參官宰縣自此始。舊制,畿內縣赤,次赤, 畿外三千戶以上為望,二千戶以上為緊,一千戶以上為上,五百戶以上為中,不滿五百 戶為中下。有司請據諸道所具板圖之數,升降天下縣,以四千戶以上為望,三千戶以上 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自是,注擬以為資敘。又詔 :「周廣順中應出選門州縣官,於南曹投狀,準格敕考校無礙,與除官;其敘復者,刑 部檢勘送銓。」
先是,選格未備。乾德二年,命陶穀等議:
凡拔萃、制舉及進士、九經判中者,并入初等職官,判下者依常選。初入防禦團練軍事 推官、軍事判官者,並授將仕郎,試校書郎。周三年得資,即入留守兩府節度推官、軍 事判官,並授承奉郎,試大理評事。又週三年得資,即入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並授 宣德郎,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周二年得資,即入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並 授朝散大夫,試大理司直兼監察御史。周一年,入同類職事、諸府少尹。又週一年,送 名中書門下,仍依官階,分為四等。已至兩使判官以上、次任入同類職事者,加檢校官 或轉憲銜。凡觀察判官以上,緋十五年乃賜紫。每任以周三年為限,閏月不預,每周一 年,校成一考。其常考,依令錄例,書「中」、「上」;公事闕遺、曾經殿罰者,即降 考一等;若校成殊考,則南曹具功績,請行酬獎;或考滿末代,更一週年與成第四考, 隨有罷者不赴集;其奏授職事,書校考第,並準新格參選。
自是銓法漸有倫矣。帝又慮銓曹惟用資歷,而才傑或湛滯,乃詔吏部取赴集選人歷任課 績多而無闕失、其材可副升擢者,送中書引驗以聞。時仕者愈眾,頗委積不可遣。
開寶初,令選人應格者,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時;及成甲次,又給限:南曹八日,銓 司旬有五日,門下省七日,自磨勘、注擬及點檢謝詞,總毋踰一月。若別論課績,或負 過咎須考驗,行遣如法;及資考未合注擬者,不在此限。
三年,詔曰:「吏多難以求其治,祿薄末可責其廉,與其冗員重費,不若省官益奉。州 縣官宜以戶口為率,差減其員,舊奉月增給五千。西川管內諸州,凡二萬戶,依舊設曹 官三員;戶不滿二萬,置錄事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司法兼司戶;不滿萬戶,止置司 法、司戶,司戶兼錄事參軍;戶不滿五千,止置司戶,兼司法及錄事參軍。縣千戶以上 ,依舊置令、尉、主簿凡三員;戶不滿千,置令、尉,縣令兼主簿事;戶不滿四百,止 置主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戶不滿二百,止置主簿,兼令、尉。」諸道減員亦仿此 制。西川官考滿得代,更不守選。
嶺表初平,上以其民久困苛政,思惠養之。令吏部銓自襄、荊以南州縣,選見任年未五 十者,移為嶺南諸州通判,得攜族之官。以廣南偽署官送學士院試書判,稍優則授上佐 、令、錄、簿、尉。初,州縣有闕員,差前資官承攝;帝以其紊常制,令所在即上闕員 ,有司除注。又謂:「諸道攝官或著吏能,悉令罷去,良可惜也。有司按其歷任,三攝 無曠敗者以名聞。」
六年,從流內銓之請,復四時選,而引對者每季一時引對之。時國家取荊、衡,克梁、 益,下交、廣,闢土既遠,吏多闕,是以歲常放選。選人南曹投狀,判成送銓,依次注 擬。其後選部闕官,即特詔免解,非時赴集,謂之「放選」,習以為常,而取解季集之 制漸廢。是冬,乃命參知政事盧多遜等,以見行長定、循資格及泛降制書,乃正違異, 削去重複,補其闕漏,參校詳議,取悠久可用者,為書上之,頒為永式,而銓綜之職益 有敘矣。
先是,選人試判三道,其二全通而文翰俱優為上,一道全通而文翰稍堪為中,三道俱不 通為下。判上者職事官加一階,州縣官超一資,判中依資,判下入同類,惟黃衣人降一 資。至是,增為四等,三道全次、文翰無取者為中下,用舊判下格;全不通而文翰又紕 繆為下,殿一選。
太平興國六年,詔京朝官除兩省、御史臺,自少卿、監以下,奉使從政於外受代而歸者 ,令中書舍人郭贄、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雜事滕中正、戶部郎中雷德驤同考校勞績,論 量器材,以中書所下闕員擬定,引對以遣,謂之差遣院。蓋前代常參官,自一品以下皆 曰京官,其未常參者曰未常參官;宋目常參者曰朝官,秘書郎而下未常參者曰京官。舊 制,京朝官有員數,除授皆云替某官,或雲填見闕。京官皆屬吏部,每任滿三十月,罷 任,則歲校其考第,取解赴集。太祖以來,凡權知諸州,若通判,若監臨物務官,無定 員。月限既滿,有司住給奉料,而見釐務者牒有司覆文,所釐務罷則已。但不常參,注 授皆出中書,不復由吏部。至是,與朝官悉差遣院主之。凡吏部黃衣選人,始許改為白 衣選人。
太宗選用庶僚,皆得引對,觀其敷納可采者超擢之。復慮因緣矯飾,徼幸冒進,迺詔: 「應臨軒所選官吏,並送中書門下,考其履歷,審取進止。」舊制,州縣官南曹判成, 流內銓注擬,其職事官中書除授。然而歷任功過,須經南曹考驗,遂令幕府官罷任,並 歸銓曹,其特除拜者聽朝旨。又詔:「獄官關繫尤重,新及第人為司理參軍,固未精習 ,令長吏察視,不勝任者,奏,判、司、簿、尉對易其官。」
淳化四年,選人以南郊赦免選,悉集京師。帝曰:「並放選,則負罪者幸矣,無罪者何 以勸?」乃令經停殿者守常選。又詔:「司理、司法參軍在任有犯,遇赦及書下考者, 止與免選,更勿超資。」工部郎中張知白上言:「唐李嶠嘗云:『安人之方,須擇郡守 。朝廷重內官,輕外任,望於臺閤選賢良分典大州,共康庶績。』鳳閤待郎韋嗣立因而 請行,遂以本官出領郡。今江、浙州郡,方切擇人,臣雖不肖,願繼前脩。」帝曰:「 知白請重親民之官,良可嘉也。」然不允其請。
淳化以前,資敘未一,及是始定遷秩之制:凡制舉、進士、九經出身者,校書郎、正字 、寺監主簿、助教並轉大理評事,評事轉本寺丞,任太祝、奉禮郎者轉諸寺監丞,諸寺 監丞轉著作佐郎,或特遷太子中允、秘書郎;由大理寺丞轉殿中丞,由著作佐郎轉秘書 監丞,資淺者或著作郎,優遷者為太常丞;由太子中允、秘書郎轉太常丞,三丞、著作 皆遷太常博士,轉屯田員外郎,優者為禮部、工部、祠部、主客;由屯田轉都官,優者 為戶部、刑部、度支、金部;由都官轉職方,優者為吏部、兵部、司封、司勳;其轉郎 中亦如之。左右司員外郎,太平興國中有之,後罕除者。左右司郎中,惟待制以上當為 少卿者即為之。由前行郎中轉太常少卿、秘書少監,由此二官轉右諫議大夫或秘書監、 光祿卿;諫議轉給事中,資淺者或右轉左;給事中轉工部、禮部侍郎,至兵部、吏部轉 左右丞,由左右丞轉尚書。自侍郎以上,或曆曹,或超曹,皆繫特旨。
諸科及無出身者,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並轉太祝、奉禮郎,太祝、奉禮郎轉 大理評事,評事轉諸寺監丞,諸寺監丞轉大理寺丞,大理寺丞轉中舍,優者為左右贊善 ,資淺者為洗馬。由幕職為著作佐郎者轉太子中允。由中允、贊善、中舍、洗馬皆轉殿 中丞,殿中丞轉國子博士,(舊除五經者,至春秋博士則轉國子博士,後罕除。)由國 子博士轉虞部員外郎,優者為膳部;由虞部轉比部,優者為倉部;由比部轉駕部,優者 為考功;或由水部轉司門,司門轉庫部;為郎中亦如之。至前行郎中轉少卿、監,或一 轉,或二三轉,即為諸寺大卿、監,自大卿、監特恩獎擢,或入給諫焉。
其為臺省官,則正言、監察比太常博士,殿中、司諫比後行員外郎,起居、侍御史比中 行員外郎;起居轉兵部、吏部員外郎,侍御史轉職方員外郎,優者為兵部、司封、知制 誥;由正言以上至郎中,皆敘遷兩資,中行郎中為左右司郎中,若非次酬勞,有遷三資 或止一資者;至左右司郎中為知制誥若翰林學士者,遷中書舍人,(舊亦有自前行郎中 除者,後兵、吏部止遷諫議。)由中書舍人轉禮部以上侍郎,入丞、郎即越一資以上。 (內職、學士、待制亦如之。)御史中丞由諫議轉者遷工部侍郎,由給事轉者遷禮部侍 郎,由丞、郎改者約本資焉。
其學官,司業視少卿,祭酒視大卿。其法官,大理正視中允、贊善。凡正言、監察以上 ,皆特恩或被舉方除。其任館閣、三司、王府職事,開封府判官、推官,江淮發運、諸 路轉運使、提點刑獄,皆得優遷,或以勤效特獎者亦如之。兩制、龍圖閣、三館皆不帶 御史臺官,樞密直學士、三司副使皆不帶御史臺官及兩省官,待制以上不帶少卿、監。
其內職,自借職以上皆循資而遷,至東頭供奉官者轉閤門祗候,閤門祗候轉內殿崇班, 崇班轉承製,承制轉諸司副使,自副使以上,或一資,或五資、七資,或直為正使者, 至正使亦如之。至皇城使者轉昭宣使,昭宣使轉宣慶使,宣慶使轉景福殿使。其閤門祗 候,特恩轉通事舍人,通事舍人轉西上閤門副使,亦有加諸司副使兼通事者;西上閤門 副使轉東上,東上轉引進,引進轉客省,客省轉西上閤門使;自此以上,亦如副使之遷 ,惟至東上者又轉四方館使。客省使轉內客省使,內客省使轉宣徽使,或出為觀察使。 自內客省使以上,非特恩不授。
武班副率以上至上將軍,其遷曆軍衛如諸司使副焉。由牧伯內職改授,則觀察使以上為 上將軍,團練使、閤門使以上為大將軍,刺史、諸司使至崇班為將軍,閤門祗候、供奉 官為率,殿直以上為副率。
內侍省、入內內侍省,自小黃門至內供奉官,皆歷級而轉,至內東頭供奉官轉內殿崇班 ,有轉內侍、常侍者,內常侍亦正轉崇班。
其銓選之制:兩府司錄,次赤令,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少尹,一選;兩府判 、司,兩畿令,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二選;諸府司、錄,次畿令,四赤簿 、尉,軍事判官,留守、兩府、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進士 、制舉,三選;諸府司理、判、司,望縣令,九經,四選;輔州、大都督府司理、判、 司,緊上州錄事參軍,緊上縣令,次赤兩畿簿、尉,五經、三禮、三傳、三史、通禮、 明法,五選;雄望州司理、判、司,中州錄事參軍,中縣令,次畿簿、尉,六選;緊上 州司理、判、司,下州、中下州錄事參軍,中下縣、下縣令,緊望縣簿、尉,學究,七 選;中州中下州司理、判、司,上縣簿、尉,八選;下州司理、判、司,中縣簿、尉, 九選;中下縣下縣簿、尉,十選。太廟齋郎、室長通理九年,郊社齋郎、掌坐通理十一 年。
凡入官,則進士入望州判司、次畿簿尉,九經入緊州判司、望縣簿尉,五經、三禮、通 禮、三傳、三史、明法入上州判司、緊縣簿尉,學究有出身人入中州判司、上縣簿尉, 太廟齋郎入中下州判司、中縣簿尉,郊社齋郎、試銜無出身人入下州判司、中下縣簿尉 ,諸司入流人入下州判司、下縣簿尉。
仁宗初,吏員猶簡,吏部奏天下幕職、州縣官期滿無代者八百餘員,而川、廣尤多未代 。帝曰:「此豈人情之所樂耶?其亟代之。」帝御後殿視事,或至旰食。中書請如天禧 舊制,審官、三班院、流內銓日引見毋得過兩人,詔弗許。自真宗朝,試身、言、書、 判者第推恩,迺特詔曰:「國家詳覈吏治,念其或淹常選,而以四事程其能。騰承統緒 ,循用舊典,爰命從臣,精加詳考。其令翰林學士李諮與吏部流內銓以成資闕為差擬。 」於是咸得遷官,率以為常。後議者以身、言、書、判為無益,迺罷。
凡磨勘遷京官,始增四考為六考,舉者四人為五人,曾犯過又加一考。舉吏各有等數, 得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須到官一考,方許薦任。凡選人年二 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銓試,命兩制三員鎖試於尚書省,糊名謄錄。習辭業者試論 、試詩賦,詞理可采、不違程式為中格,習經業者人專一經,兼試律,十而通五為中格 ,聽預選。七選以上經三試至選滿,京朝官保任者三人,補遠地判、司、簿、尉,無舉 主者補司士參軍,或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歲首赴試於國 子監,考法如選人,中格者調官。兩任無私罪而有部使、州守倅舉者五人,入親民;舉 者三人,惟與下等釐物務官。
初,州郡多闕官,縣令選尤猥下,多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調。乃詔吏部選幕職官為知 縣,又立舉任法以重令選,敕諸路察縣之不治者。然被舉者日益眾,有司無闕以待之, 中書奏罷舉縣令法。未幾,有言親民之任輕,則有害於治,法不宜廢。復令指劇縣奏舉 ,舉者二人,必一人本部使,既居任,復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輒升補。常 參官已授外任,勿奏舉。然銓格煩密,府史姦弊尤多,而磨勘者待次外州,或經三二歲 乃得改官,往往因緣薄勞,求截甲引見。有詔自是弗許。
神宗欲更制度,建議之臣以為唐銓與今選殊異,雜用其制,則有留礙煩紊之弊。始刊削 舊條,務從簡便,因廢南曹而並歸之於銓。初,審官西院與東院對掌文武,尋改從吏部 ,而左、右選分焉。祖宗以來,中書有堂選,百司、郡縣有奏舉,雖小大殊科,然皆不 隸於有司。暨元豐罷奏舉闕,屬之銓曹,而堂選亦不領於中書,一時更制,必欲公天下 而詒永久。於是除免選之恩,重出官之試,定賞罰之則,酌資蔭之宜。凡設試以待命士 而入之銓注者,自蔭補、銓試之外,有進士律義、武臣呈試及試刑法官等,而銓試所受 為特廣。中書言:「選人守選,有及三年方遇恩放選者,或適歸選而遽遇恩,既為不均 ,且蔭補免試注官,以不習事多失職,試者又止試詩,豈足甄才?已受任而無勞績,舉 薦及免試恩法,須再試書判三道,然亦虛文。」
熙寧四年,遂定銓試之制:凡守選者,歲以二月、八月試斷按二,或律令大義五,或議 三道,後增試經義。差官同銓曹撰式考試,第為三等,上等免選注官,優等升資如判超 格,無出身者賜之出身。自是不覆試判,仍去免選恩格,若歷任有舉者五人,自與免試 注官。任子年及二十,聽赴銓試。其試不中或不能試,選人滿三歲許注官,惟不得入縣 令、司理、司法。任子年及三十方許參注,若年及三十授官,已及三年,出官亦不用試 。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監當三年,在任有二人薦之,免展。選人應改官,必對便殿。舊 制,五日一引,不過二人。至是,待次者多,有踰二年乃得引。帝閔其留滯,詔每甲引 四人以便之。
帝因論郡守,謂宰臣曰:「朕每思祖宗百戰得天下,今州郡付之庸人,常切痛心。卿輩 謂何如而得選任之要?」文彥博請擇監司而按察之。陳升之曰:「取難治劇郡,擇審官 近臣而責以選才,宜可得也。」
初置審官西院,磨勘武臣,並如審官院格,而舊審官曰東院。御史中丞呂公著言:「英 宗時,文臣磨勘,例展一年,至少卿、監止。武臣橫行以上及使臣,猶循舊制,固未嘗 如文臣有所節抑也。又仁宗時,嘗著令,正任防禦、團練以上,非邊功不遷。今及十年 嘗歷外任,即許轉,亦未如少卿、監之有限止也。」詔兩制詳定。王珪等言:「文武兩 選磨勘,已皆均用四年。請今自正任刺史以上,轉官未滿十年,若有顯效者自許特轉, 其非次恩惟許改易州鎮,以示旌寵。有過,則比文臣展年。」從之。知審官西院李壽朋 言:「皇城使占籍者三十餘員,多領遙郡,而尚得從磨勘,遷刺史、團練防禦使。每進 一級,增奉錢五萬,廩粟雜給如之,實為無名。請於皇城使上別置二使名,視前行郎中 ,量給奉祿。其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並從朝廷賞功擢用,更不序遷。」詔:「遙郡 刺史、團練防禦使,並以十年磨勘,至觀察留後止。應官止而有功若特恩遷者,不以法 。」
諸司使副,每磨勘皆用常制,雖軍功亦無別異,而閤門內侍輩,轉皆七資。帝謂:「左 右近習,非勳勞而得超躐,至嘗立功者乃無優遷,非制也。」使副嘗有軍功應轉,許特 超七資,閤門通事舍人、帶御器械、兩省都知押班、管幹御藥院使臣七資超轉法,皆除 之。後客省、引進、四方館各置使二員,東、西上閤門共置使六員,客省、引進、閤門 副使共八員。副使靡勘如諸司使法。使有闕,改官及五期者,樞密院檢舉。歷閤門職事 有犯事理重者,當遷日除他官;閤門、四方館使七年無私過,未有闕可遷者,加遙郡; 特旨與正任者,引進四年轉團練使,客省四年轉防禦使:皆著為定制焉。
先是,御史乞罷堂選,曾公亮執不可。王安石曰:「中書總庶務,今通判亦該堂選,徒 留滯,不能精擇,宜歸之有司。」帝曰:「唐陸贄謂:『宰相當擇百官之長,而百官之 長擇百官。』今之審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精擇百官者哉?」元豐四年,堂選、堂占 悉罷。
初,有司屬職卑者不在吏銓,率命長吏舉奏。都水監主簿李士良言:「沿河幹集使臣, 凡百六十餘員,悉從水監奏舉,往往不諳水事,干請得之。」乃詔東、西審官及三班院 選差。於是悉罷內外長吏舉官法。明年,令吏部始立定選格,其法:各隨所任職事,以 入仕功狀,循格以俟擬注。如選巡檢、捕盜官,則必因武舉、武學,或緣舉薦,或從獻 策得出身之人。他皆仿此。
自官制行,以舊少卿、監為朝議大夫,諸卿、監為中散大夫,秘書監為中大夫。故事, 兩制不轉卿、監官,每至前行郎中,即超轉諫議大夫。前行郎中,於階官為朝請大夫; 諫議大夫,於階官為太中大夫。帝謂:「磨勘者,古考績之法,所與百執事共之,而禁 近獨超轉,非法也。」於是詔待制以下,並三年一遷,仍轉朝議、中散、中大夫三官。 自是遷敘平允。凡開府儀同三司至通議大夫,無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務郎,皆應磨勘 。待制以上六年遷兩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務郎以上四年遷一官,至朝請大夫止。朝議 大夫以七十員為額,有闕,以次補之。選人磨勘用吏部法,遷京朝官則依新定之制。除 授職事官,並以寄錄官品高下為法:凡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二品以下者 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
哲宗時,御史上官均言:「今仕籍,合文武二萬八千餘員,吏部逆用兩任闕次,而仕者 七年乃成一任。當清其源,宜加裁抑。」朝廷下其章議之,司諫蘇轍議曰:「祖宗舊法 ,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許出官,進士、諸科,初命及已任而應守選者,非逢恩不得放 選。先朝患官吏不習律令,欲誘之讀法,乃減任子出官年數,去守選之格,概令試法, 通者隨得注官。自是天下爭誦律令,於事不為無補。然人人習法,則試無不中,故蔭補 者例減五年,而選人無復選限。吏部員今年已用後四年夏秋闕,官冗至此亦極矣。宜追 復祖宗守選舊法,而選滿之日,兼行試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事報聞。
三省言:「舊經堂除選人,惟嘗曆省府推官、臺諫、寺監長貳、郎官、監司外,悉付吏 部銓注,凡格所應入,遞升一等以優之。被邊州軍,其城砦巡檢、都監、監押、砦主、 防巡、諸路捕盜官,及三萬緡以上課息場務,凡舊應舉官,員闕,許仍奏舉。」時通議 大夫以上,有以特恩、磨勘轉官,而比之舊格,或實轉兩官至三四官者。右正言王覿謂 非所以愛惜名器,請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毋用磨勘遷轉。詔:「待制、太中大夫應磨勘 者,止於通議大夫,餘官止中散大夫。中散以上勞績酬獎,合進官者,止許回授子孫。 特命特遷,不拘此制。」
初,武臣戰功得賞,凡一資,則從所居官遞遷一級。於是以皇城使驟上遙刺,或入橫行 ;且閤門使以上,等級相比而輕重絕遠。因樞密院言,乃詔「閤門、左藏庫副使得兩資 ,客省、皇城使得三資,止許一轉,減年者許回授親屬。」又小使臣磨勘轉崇班者,歲 毋過八十人。內臣昭宣使以上無磨勘法,惟押班以上則取裁,餘理五年磨勘。
紹聖初,改定銓試格,凡攝官初歸選,散官、權官歸司,若新賜第,皆免試。每試者百 人,惟取一人入優等,中書奏裁,二人為上等,五人為中等。崇寧以後,又復元豐制, 而蔭補者須隸國學一年無過罰,乃試銓,若在學試嘗再入等,即免試;其公、私試嘗居 第一,得比銓試推恩。政和間著為令。既而臣僚言:「進士中銓格者,每二百人,得優 恩不過五七人,又或闕上等不取。而朝廷取隸國子試格,用之銓注,及今五年,而得上 等優恩者二百四十人,免試者尚在其外。是蔭補隸學者,優於累試得第之人矣。」於是 詔在學嘗魁一試者,許如舊恩,餘止令免試注官。吏部侍郎彭汝礪乞稍責吏部甄別能否 ,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錄,尚書暨郎官銓擇以聞。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則引對, 次即試用,下者還之本選;若資歷、舉薦應入高而才行不副,許奏而降其等。凡皆略許 出法而加升黜,歲各毋過三人。
初,選人改官,歲以百人為額。元祐變法,三人為甲,月三引見,積累至紹聖初,待次 者二百八十餘人。詔依元豐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歲毋過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 百人,別奏定。又令歷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吏部言: 「元豐選格,經元祐多所紛更,於是選集後先,路分遠近,資歷功過,悉無區別,踰等 超資,惟其所欲。詔旨既復元豐舊制,而辟舉一路尚存,請盡復舊法,以息僥倖。」乃 罷辟舉。
崇寧元年,詔吏部講求元豐本制,酌以時宜,刪成彝格,使才能、閥閱兩當其實。吏部 言:「堂選窠名及舉官員闕,內外共約三千餘目。元祐法,選人得升資以上賞,及參選 射闕,不許遣人代注,今皆罷從元豐法。所當損益者,其知邊近蠻夷州如威、茂、黎、 瓊等,及開封府曹掾,平準務,諸路屬官,在京重課場務,京城內外廂官,戶部幹官, 麴院,榷貨務,將作監管幹公事,黃河都大,內外榷茶官,凡干刑獄及管庫繁劇,皆不 可罷舉。若御史臺主簿、檢法官、協律郎,豈可泛以格授?諸如此類,仍舊辟舉。」從 之。惟諸路毋得直牒差待闕得替官權攝。
初,未改官制,大率以職為階官。如以吏部尚書為階官,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則其職也 。至於選人,則幕職、令錄之屬為階官,而以差遣為職,名實混淆甚矣。元豐未及革正 。崇寧二年,刑部尚書鄧洵武極言之,遂定選人七階:曰承直郎,曰儒林郎,曰文林郎 ,曰從事郎,曰通仕郎,曰登仕郎,曰將仕郎。政和間,改通仕為從政,登仕為修職, 將仕為迪功,而專用通仕、登仕、將仕三階奏補未出官人,承直至修職須六考,迪功七 考,有官保任而職司居其一,乃得磨勘。坐愆犯,則隨輕重加考及舉官有差。
時權姦柄國,僥倖並進,官員益濫,銓法留礙。臣僚言:「吏員增多,蓋因入流日眾。 熙寧郊禮,文武奏補總六百一十一員;元豐六年,選人磨勘改京朝官總一百三十有五員 。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補約一千四百六十有畸,選人改官約三百七十有畸。欲 節其濫,惟嚴守磨勘舊法。而今之磨勘,有局務減考第,有川遠減舉官,有用酬賞比類 ,有因大人特舉,有託事到闕不用滿任,有約法違礙許先次而改。凡皆棄法用例,法不 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將又倍蓰而未可計也。請詔三省若吏部,舊有止法,自當 如故,餘皆毋得用例。」乃詔:「惟川、廣水土惡地,許減舉如制,餘悉用元豐法。」 既而又言:「元豐進納官法,多所裁抑。應入令錄及因賞得職官,止與監當,該磨勘者 換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法意深矣。邇者用兵東南,民入金穀皆得補文武官,理選 如官戶,與士大夫涇、渭並流,復其戶不受科輸。是得數千緡於一日,而失數萬斛於無 窮也。況大戶得復,則移其科於下戶,下戶重貧,州縣緩急,責辦何人?此又弊之大者 。」不聽。
初,宗室無參選法,祖宗時,間選注一二,不為常制。徽宗欲優宗室,多得出官,一日 參選,即在合選名次之上。而膏粱之習,往往貪恣,出任州縣,黷貨虐民,議者頗陳其 害。飲宗即位,臣僚復以為言,始令不注郡守、縣令,仍與在部人通理名次。
高宗建炎初,行都置吏部。時四選散亡,名籍莫攷。始下諸道州、府、軍、監,條具屬 吏寓官之爵裡、年甲、出身、曆仕功過、舉主、到罷月日,編而籍之。然自兵難以來, 典籍散失,吏緣為私,申明繁苛,承用踳駮,保任滋眾,阻會無期,參選者苦之。迺令 凡文字有不應於今,而桉牘參照明白,從郎官審覆,長貳予決,小不完者聽行,有徇私 挾情,則令御史糾之。又詔京畿、京東、河北、京西、河東士夫在部注授,雖銓未中而 年及者,皆聽注官。二年,命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審量,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 試之人,乃聽參選。在部知州軍、通判、僉判及京朝官知縣、監當以三年為任者,權改 為二年。以赴調者萃東南,選法留滯故也。又詔州縣久無正官者,聽在選人申部,審度 榜闕差注。
紹興元年,起居郎胡寅言:「今典章文物,廢墜無幾,百司庶府不可闕者,莫如吏部。 姑置侍郎一員,郎官二員,胥吏三十人,則所謂磨勘、封敘、奏薦常程之事,可按而舉 矣。」
詔曰:「六官之長,佐王理邦國者,其惟銓衡乎。亂離以來,士大夫流徙,有徒跣而赴 行在者。注授榜闕,姦弊日滋,寒士困苦,甚可憫焉。宜令三省議除其弊,嚴立賞禁, 仍選能吏以主之,御史臺常加糾察。」於是三省立八事,曰注擬藏闕,申請徼幸,去失 問難,刷闕滅裂,關會淹延,審量疑似,給付邀求,保明退難。令長貳機柅之。又詔館 職選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並自陳,改京官。
二年,呂頤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職。宜仿祖宗故事,外自監司、郡守 及舊格堂除通判,內自察官省郎以上、館職、書局編修官外,餘闕并寺監丞、法寺官、 六院等,武臣自準備將領、正副將以上,其部將、巡尉、指使以下,並歸部注。」從之 。又覆文臣銓試,以經義、詩賦、時議、斷案、律義為五場,願試一場者聽,榜首循一 資。武臣呈試合格者並聽參選。
三年,右僕射朱勝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自渡江後,文籍散佚,會廣東轉運司以所 錄元豐、元祐吏部法來上,乃以省記舊法及續降指揮,詳定而成此書。先是,侍御史沈 與求言:「今日矯枉太過,賢愚同滯。」帝曰:「果有豪傑之士,雖自布衣擢為輔相可 也;苟未能考其實,不若姑守資格。」迺命吏部注授縣令,惟用合格之人。
五年,詔:「凡注擬,並選擇非老疾及未嘗犯贓與非緣民事被罪之人。」時建議者云: 「親民莫如縣令,今率限以資格,雖貪懦之人,一或應格,則大官大邑得以自擇。請詔 監司、郡守,條上劇邑,遴選清平廉察之人為之。」既而又詔:「知縣依舊法,止用兩 任關升通判資序。」明年,侍御史周祕言:「今有無舉員考第,因近臣薦對,即改官升 擢,實長奔競。望詔大臣,自今惟賢德才能之人,餘並依格注擬。」廷臣或請以前宰執 所舉改官,易以司馬光十科之目,歲薦五員,中書難之。詔「前宰執所舉京削,不理職 司」而已。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國家設銓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於七司,著在令甲, 所守者法也。今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復 知,去者不能盡告。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復致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 公盡理之事,不復可伸。貨賄公行,姦弊滋甚。嘗睹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有決事比 ,比之為言,猶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冊,凡換給之期限,戰功之定處,去失之保 任,書填之審實,奏薦之限隔,酬賞之用否,凡經申請,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 ,命郎官以次擬定,而長貳書之於冊,永以為例,每半歲上於尚書省,仍關御史臺。如 是,則巧吏無所施,而銓敘平允矣。」
有議減任子者,孝宗以祖宗法令難於遽改,令吏部嚴選試之法。自是,初官毋以恩例免 試,雖宰執亦不許自陳回授。舊制,任子降等補文學及恩科人皆免,至是悉試焉。凡未 經銓中及呈試者,勿堂除;雖墨敕,亦許執奏。舊制,宗室文資與外官文臣參注窠闕, 武資則不得與武臣參注,但注添差。至是,始聽注釐務闕。七年,始命銓試不中、年四 十,呈試不中、年三十者,令寫家狀,讀律注官。陳師正言:「請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 日量行銓試,如士夫子弟之法,多立其額而優為之制。」遂詔:「自今宗室曾經應舉得 解者,許參選,餘並行銓試,三人取二。其三試終場不中人,聽不拘年限調官。」
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則當量人才,在銓部則宜守成法。 法本無弊,例實敗之。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 昔之患在於用例破法,今之患在於因例立法。諺稱吏部為『例部』。今七司法自晏敦復 裁定,不無疏略,然守之亦可以無弊。而徇情廢法,相師成風,蓋用例破法其害小,因 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寬,今法令繁多,官曹冗濫,蓋由此也。望令裒集參附法 及乾道續降申明,重行攷定,非大有牴牾者弗去,凡涉寬縱者悉刊正之。庶幾國家成法 ,簡易明白,賕謝之姦絕,冒濫之門塞矣。」於是重修焉。既而吏部尚書蔡洸以改官、 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分門編類,名吏部條法總類。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成書 。
淳熙三年,中書舍人程大昌言:「舊制,選人改秩後兩任關升通判,通判兩任關升知州 ,知州兩任即理提刑資序。除授之際,則又有別以知縣資序隔兩等而作州者,謂之『權 發遣』,以通判資序隔一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知』,上而提刑、轉運亦然。隔等而授 ,是擇材能也;結銜有差,是參用資格也。今得材能、資格俱應選者為上,其次,則擇 第二任知縣以上有課績者許作郡,初任通判以上許作監司,第二任通判以上許作職司, 庶幾人法並用。」從之。
寧宗慶元中,復位武臣關升格。先是,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至是,覆命除 殿試上三名、南省元外,並作邑;後又命大理評事已改官未歷縣人,並令親民一次,著 為令。
紹定元年,臣僚上言:「銓曹之患,員多闕少,注擬甚難。自乾道、嘉定以來,嘗命選 部職官窠闕,各於元出闕年限之上,與展半年用闕。歷年浸久,入仕者多,即今吏部參 注之籍,文臣選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二萬七千餘員,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闕, 宜其膠滯壅積而不可行。乞命吏部錄參、司理、司法、令、丞、監當酒官,於元展限之 上更展半年。」從之。
七年,監察御史陳垓建言,乞申戒飭銓法十弊:一曰添差數多,破法耗財;(謂倅貳、 幕職、參議、機宜、總戎、鈐轄、監押之類。)二曰抽差員眾,州縣廢職;(謂監司、 帥守幕屬多差見任州縣他官權攝。)三曰攝局違法,蠹政害民;(謂監司、師守徇私差 權幕屬等職。)四曰「須入」不行,徼幸撓法;(謂初改官人必作知縣,今多規免,苟 圖京局,躐求倅貳,遂使不曾曆縣之人冒當郡寄。)五曰奏辟不應,奔競日甚;(謂在 法未經任人不許奏辟,今或以初任或以闕次遠而改辟見次者。)六曰改任巧捷,紊亂官 常;(謂在法已授差遣人,不得干求換易。今既授是官,復謀他職,辭卑居尊,棄彼就 此。)七曰薦舉不公,多歸請託;八曰借補繁多,官資氾濫;九曰瘝曠職守,役心外求 ;十曰匿過居官,玩視國法。(謂曾經罪犯,必俟赦宥。今則既遭彈劾,初未經赦者, 經營差遣。)
舊制,軍功補授之人,自合從軍,非老疾當汰,無參部及就辟之法。比年諸路奏功不實 ,寅緣竄名,許令到部,及諸司紛然奏辟,實礙銓法。建炎兵興,雜流補授者眾,有曰 上書獻策,曰勤王,曰守禦,曰捕盜,曰奉使,其名不一,皆閫帥假便宜承製之權以擅 除擢。有進士徑補京官者,有素身冒名即為郎、大夫者。乃詔:「從軍應賞者,第補右 選,以清流品。」又有民間願習射者,籍其姓名。守令月一試,取藝優者,如三路保甲 法區用。
紹興初,嘗以兵革經用不足,有司請募民入貲補官,帝難之。參知政事張守曰:「祖宗 時,授以齋郎,今之將仕郎是也。」知樞密院李回曰:「此猶愈科率於民。」乃許補承 節郎、承信郎、諸州文學至進義副尉六等,後又給通直郎、修武郎、秉義郎、承直至迪 功郎。其注擬、資考、磨勘、改轉、蔭補、封敘,並依奏補出身法,毋得注令錄及親民 官。和議之後,立格購求遺書,亦命以官。凡歿於王事,無遺表致仕格法者,聽奏補本 宗異姓親子孫弟姪,文臣將仕郎,武臣承信郎;餘親,上州文學或進武校尉,所以褒恤 忠義也。又以兩淮、荊襄,其土廣袤,募民力田。凡白身勸民墾田及七十五頃者與副尉 ,五百頃補承信郎。
孝宗即位,命帥臣、監司、郡守、嘗任兩府及朝官等遣親屬進貢,等第補授登仕郎、將 仕郎,推恩理為選限。淳熙三年,詔罷鬻爵,除歉歲民願入粟賑饑、有裕於眾,聽補官 ,餘皆停。自是,進納軍功,不理選限,登仕郎、諸州助教不許出官,止於贖罪及就轉 運司請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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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五十九‧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銓法下 遠州銓 補蔭 流外補
川峽、閩、廣,阻遠險惡,中州之人,多不願仕其地。初,銓格稍限以法,凡州縣、幕 職,每一任近,即一任遠。川峽、廣南及沿邊,不許挈家者為遠,餘悉為近。既分川峽 為四路,廣南東、西為二路,福建一路,後增荊湖南一路,始立八路定差之制,許中州 及土著在選者隨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廢。
太平興國初,選人孟巒擬賓州錄事參軍,詣匭訴冤,坐流海島。自是,得遠地者不敢辭 。既而詔:「川峽、嶺南、福建注授,計程外給兩月期,違則本州不得放上,遣送闕下 ,除籍不齒。或被疾,則所至陳牒,長吏按驗,付以公據;廢痼末損,則條狀以聞。」 雍熙四年,又詔:「選人年六十,勿注遠地;非土人而願者聽。凡任廣、蜀、福建州縣 ,並給續食。」初,嶺南闕官,往往差攝。至是,詔州長吏試可者選用之;罷秩,奏送 闕下,與出身。淳化間,又詔:「嶺南攝官,各路惟許選二十員以承乏,餘悉罷歸。」
始,令嶺南幕職,許攜族行,受代不得寄留。至道初,申詔:「劍南州縣官,不得以族 行。敢有妄稱妻為女奴,攜以之官,除名。」初,榮州司理判官鄭蛟,冒禁攜妻之任。 會蜀賊李順構亂,其黨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為推官。至是,知梓州張雍奏 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詔。
咸平間,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選荊湖、福建人注之。吏部銓擬官,悉標其過犯 ,自是,凡注惡地,令不須書。又詔:「規避遐遠,違期受代,勘鞫責罰,就移遠地。 」
神宗更制,始詔:「川峽、福建、廣南,之官罷任,迎送勞苦,其令轉運司立格就注, 免其赴選。」於是七路自常選知州而下,轉運司置員闕籍,具書應代時日,下所部郡眾 示之。凡見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終更者,許用本資序指射。有司受而閱之,定其應格當差 者,上之審官東院、流內銓,審覆如令,即奏聞降敕。若占籍本路,或游注此州,皆從 其便;惟不許官本貫州縣及鄰境,其參擬銓次悉如銓格。無願注者,上其闕審官,而在 選者射之。武臣之屬西院、三班院者,令樞密院放此具制。後荊湖南亦許就注。或言: 「土人知州非便。法應遠近迭居,而川人許連任本路,常獲家便,實太偏濫。」王安石 曰:「分遠近,均勞佚也。中州士不願適遠,四路人樂就家便,用新法即兩得所欲;況 可以省吏卒將迎、官府浮費邪?」何正臣又言:「蜀人之在仕籍者特眾,今自郡守而下 皆得就差,一郡之官,土人太半,寮寀吏民皆其鄉里親信,難於徇公,易以合黨。請收 守令闕歸之朝廷,而他官兼用土人,量立分限,庶經久無弊。兼聞差注未至盡公,願許 提刑司索案牘究察之。」奏上,法不為改,但申嚴提刑司互察之法。
元祐初,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諸路赴選中試乃差,八路隨意取射,一 也。諸路吏部待試,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二也 。八路雖坐停罷,隨許射注;而見在吏部待次之人,至有歷任無過,尚須試法,候及一 年方有注擬,三也。其待次者又許權攝,祿無虛日;而吏選無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 祿,四也。土人得射奏名者,免試就注家便,年高力憊,不復望進,往往營私廢職,五 也。仕久知識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無親故請託,六也。八路監司地遠而專,設漫滅 功過名次,人亦不敢爭校;故有力者多得優便,而孤寒滯卻,七也。請并八路差盡歸吏 部為便。」既而吏部亦請用常格差除,遂悉歸之銓。
紹聖復行舊制,且許八路人陰補出官,即轉運司試中注闕。重和間,臣僚又言其弊:「 轉運以軍儲、吏祿、供饋、支移為己責,而視差注為末務,往往付之主案吏胥定擬,而 簽廳視成書判而已。注闕之高下,視賄之厚薄。無賂,則定差之牘,脫漏言詞,隱落節 目。及其上部,必致退卻,參會重上,又半歲矣。以是闕多而不調者眾。宜督典領之官 ,歲終取吏部退難有無、多寡,為之課而賞罰之,庶可公注擬而絕吏賕。」乃命立考課 法。
建炎初,詔福建、二廣闕並歸吏部,惟四川仍舊制。初,累朝以廣南地遠,利入不足以 資正官,故使舉人兩與薦選者,試刑法於漕司,以合格者注攝兩路,謂之「待次」。攝 官更兩任無過,則錫以真命。至是,雖歸之吏部,踰年無願就者,復歸漕司。自神宗朝 ,宗室不許調川峽官;至是宗室多避難入蜀,乃聽於四路注擬。紹興六年,詔:「川峽 轉運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為定法焉。八年,直學士院勾龍如淵上疏謂:「行都去蜀 萬里,而比歲窠闕歸之朝廷,寒遠之士,困抑者眾。願參酌前制,稍還漕銓之舊,立為 定格,使與堂除不相侵紊。」遂命以小郡知州、監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選人改官詣 司公參,理為「到部」。人稱便焉。
補蔭之制。凡奏戚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本服期親,奉禮郎;大功,守監簿;小 功,初等幕職官;(元豐前,試大理評事。)緦麻,知令、錄。(元豐前試校書郎。) 異服親亦如之。有服女之夫,則本服大功以上女夫,知令、錄;小功,判、司、主簿或 尉;緦麻,試監簿。周功女之子,知令、錄;孫及大功女之子,判、司、主簿或尉;曾 孫及大功女之孫、小功女之子,並試監簿;其非所生子若孫,各降一等;緦麻女之子, 試監簿。
每祀南郊、誕聖節,太皇太后、皇太后並錄親屬四人,皇后二人。非遇推恩而特旨賜官 ,不用此法。凡諸妃期親守監簿,餘判、司、主簿或尉;異姓親試監簿。婉容以上有服 親,才人以上小功親,並試監簿。凡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夫之期親,判、司、主簿 或尉,餘試監簿;子,補殿中丞;孫,光祿寺丞;婿,太常寺太祝;外孫,試銜、知縣 。凡親王婿,大理評事;外孫,初等職官;女之子婿,試監簿。宗室緦麻以上女之夫, 試銜、知縣;袒免,判、司、主簿或尉。其願補右職,依換官法。奉禮郎即右侍禁,幕 職官即左班殿直,知令、錄即右班殿直,判、司、主簿、尉即奉職,試監簿即借職。
凡文臣:三公、宰相子,為諸寺丞;期親,校書郎;餘親,(本宗大功至緦麻服者。) 以屬遠近補試銜。使相、參知政事、樞密院使、副使、宣徽使子,為太祝、奉禮郎;期 親,校書、正字;餘親,補試銜。節度使、僕射、尚書、太子三少、御史大夫、文明殿 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子,校書郎、正字;期親,寺、監主簿;餘親,試銜。三司使,翰 林、資政殿侍講、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士,太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後,觀 察使,內客省使子,正字;期親,寺、監主簿;餘親,試銜及齋郎。兩省五品、龍圖閣 直學士、待制、三司副使、知雜御史子,寺、監主簿;期親,試銜;餘親,齋郎。諸司 大卿、監子,寺監主簿;期親,試銜。小卿、監兼職者子,試銜;期親,齋郎。
凡武臣:宰相子,為東頭供奉官,使相、知樞密院子,為西頭供奉官;期親,皆左侍禁 ;餘屬,自左班殿直以下第官之。樞密使、副使、宣徽節度使子,西頭供奉官;期親, 右侍禁;餘屬,自右班殿直以下第官之。六統軍諸衛上將軍、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 內客省使子,右侍禁;期親,右班殿直;餘屬,三班奉職以下第官之。客省使、引進防 禦使、團練使、四方館使、樞密都承旨、閤門使子,右班殿直;期親,三班奉職;餘屬 ,為差使、殿侍。諸衛大將軍、內諸司使、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子,三班奉職;期親,借 職;餘屬,為下班殿侍。諸衛將軍、內諸司副使、樞密分房副承旨子,為三班借職。
凡兼職在館閣校理、檢討,王府記室、翊善、侍講,三司主判官,開封府判官、推官, 江淮發運,諸路轉運,始許奏及諸親。提點刑獄,惟許奏男。其嘗以贓抵罪,得復故官 。文臣至郎中及員外郎任館閣職,武臣至諸司副使、諸衛將軍者,止許蔭子若孫一人, 尚在謫籍者弗預。
太祖初定任子之法,臺省六品、諸司五品,登朝嘗歷兩任,然後得請。始減歲補千牛、 齋郎員額;齋郎須年貌合格,誦書精熟,乃得奏。
太宗踐極,諸州進奏者授以試銜及三班職,初推恩授散試官者,不得赴選。太平興國二 年,乃詔授試銜等人特定七選集,遂為定令。凡誕聖節及三年大祀,皆聽奏一人。而淳 化改元恩,文班中書舍人、武班大將軍以上,並許蔭補;如遇轉品,許更蔭一子,由是 奏薦之恩始廣。每誕聖節,朝臣多請奏疏屬,不報。至道二年,始限以翰林學士、兩省 五品、尚書省四品以上,賜一子出身,此聖節奏薦例也。先是,任子得攝太祝、奉禮, 未幾即補正員。帝謂:「膏粱之子,不十年坐致閨籍。」是年,悉授同學究出身赴選集 。
真宗東封,祀汾陰,進奉人已官者進秩,未官者令翰林試藝,與試銜、齋郎、借職。公 主、郡縣主以下諸親,外命婦入內者,亦有恩慶。而東封恩,則提點刑獄、朝臣、使臣 ,皆得奏一人。奏戚屬,舊無定制。有求補閤門祗候者,真宗以宣贊之職,非可以恩澤 授,乃詔:「自今求敘遷者,至殿直止。」大中祥符二年,以門蔭授京官,年二十五以 上求差使者,令於國學受業,及二年,審官院與判監官考試其業,乃以名聞。內諸司使 、副授邊任官者,陛辭時許奏子。詔樞密院定其制,凡妄名孫及從子為子求蔭者,坐之 。七年,帝幸南京,詔臣僚逮事太祖者,賜一子恩澤,令翰林學士李維等定,自給諫、 觀察使以上得請。初,轉運使辭日,許奏一人。天禧後,惟川、廣、福建者聽,餘路再 任始得奏。又詔:「承天節恩例所蔭子孫,不許以他親及已食錄者。」特許西京分司官 ,郊禋奏蔭一子。自是分務西洛者得以為例,南京則否。
仁宗慶曆中,裁損奏補入仕之路,凡選人遇郊赴銓試,其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 罷聖節奏蔭恩,學士以下,遇效恩得奏大功以上親,再遇郊得奏小功以下親。郎中、帶 職員外郎,初遇郊蔭子若孫,再郊及期親,四遇郊聽蔭大功以下親。初得奏而年過六十 無子孫,蔭期親。其皇親大將軍以上妻,再遇郊亦許之。武臣蔭例仿此。凡蔭長子孫皆 不限年,諸子孫須年過十五;若弟姪須過二十,必五服親乃許。已嘗蔭而物故者,無子 孫祿仕,聽再蔭。自是,任子之恩殺矣。
英宗即位,郡縣致貢奉人,悉命以官。知諫院司馬光建言:「監司、太守,遣親屬奉表 京師,不問官職高下、親屬近遠,推恩至班行、幕職、權知州軍,或所遣非親,亦除齋 郎及差使、殿侍,此蓋國初承五代姑息藩鎮之弊,因循不革。爵錄本待賢才,今此等受 官,誠為大濫。縱不能盡罷其人,若五服內親,等第受以一官,其無服屬量賜金帛,庶 少救濫官之失。」然詔令已行,不從其議。時方患官冗,言者皆謂:「由三歲一磨勘, 其進甚亟,易至高位,故獲蔭者眾。」乃令待制以上,自遷官後六歲,無故則復遷之, 有過益展年,至諫議大夫止。京朝官四歲磨勘,至前行郎中止,少卿、監限七十員,員 有闕,以前行郎中久次者補之。少卿、監以上遷官,聽旨。
仁宗雖罷聖節恩,而猶行之妃、主。神宗既裁損臣僚奏蔭,以宮掖外戚恩尤濫,故稍抑 之。舊,諸妃遇聖節奏親屬一人,間一年許奏二人,郊禮許奏一人。嬪御每遇郊奏一人 ,兩遇聖節與一奏。後定,諸妃每遇聖節并郊許奏有服親一人。淑儀、充儀、婕妤、貴 人遇郊,許奏小功以上親一人,位號別而資品同者,許比類奏薦。舊,公主每遇聖節、 郊禮,奏夫之親屬一人;公主生日,許奏一人。後罷生日恩,所奏須有服親。皇親妻兩 遇郊,許奏期親一人,後罷奏。舊,郡、縣主遇郊,許奏親生子右班殿直,若庶子及其 夫之親,兩遇郊許奏借職一人。後親子惟注幕職,孫若庶子,兩遇郊方許奏一人,夫之 親屬勿奏。舊,臣僚之妻為國夫人者,得遺表恩,後除之。妃嬪、公主以下,非有服親 之婿不許奏。既而曾布等又言:「臣僚陳請恩澤,宜有定制。」乃許見任二府歲乞差遣 一人。宰臣、樞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罷者,陳乞轉官一人,指射差遣二人。餘執政官,並 各一人。待制以上乞差遣遷學士者又一人。三路、廣桂安撫使、知成都府、梓州差遣一 人,親孫、子循一資。廣南轉運、提點刑獄奏子孫或期親合入官一人。成都、梓、利、 夔路差遣一人,子孫循一資。中書檢正官、樞密院檢詳官至員外郎,在職及二年,遇大 禮許補親屬。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官,雖未至員外,聽奏補。邕、宜、欽極邊煙瘴知 州,聽奏子孫一人。凡因戰陣物故及歿於王事,許官其子孫。又功臣繪像之家,如無食 錄人,則許特奏子孫一人入官。既定銓試法,任子中選者得隨銓擬注,其入優等,往往 特旨賜進士出身。
元祐元年詔:「諸軍致仕停放人,其遺表恩該及子而過五年自陳者,慮有冒濫,毋推恩 。職事官卿、監以下應任子者,須官至朝奉郎,乃許奏。」三年,定宰臣、執政初遇郊 ,許奏本宗異姓親各一人,次遇郊,奏數如初。願用其恩與有官人,則許轉官并循資, 或乞差遣,惟不得轉入朝官、循入支掌。應奏承務郎、殿直以上,許換升一任;不得升 入通判。餘官三遇郊,許奏有官人。舊制,應奏兩人止者,次郊,止許奏有官人。其後 ,遇郊更合補蔭者,並準此為間隔之次;已致仕而遇大禮應奏補者,再奏而止。宣仁太 皇太后諭輔臣曰:「近已裁減入流,本家恩澤,宜減四分之一。」呂公著等曰:「陛下 臨朝同聽斷,本殿恩澤,自不當限數。先來所定,止與皇太后同等,豈可更損?」宣仁 曰:「裁減恩澤,凡自上而始,則均一矣。」乃詔曰:「官冗之患,實極於今,苟非裁 入流之數,無以清取士之原。吾以眇身率先天下,今後每遇聖節、大禮、生辰,合得親 屬恩澤,並四分減一,皇太后、皇太妃同之。」
哲宗既親政,詔復舊。凡乞致仕而不願轉官者,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諸司使,許奏補本宗 有服親一人;自奉議郎、內殿承製以下,許與有服親一人恩例;惟中大夫、中散大夫、 諸司使帶遙郡者,蔭補外仍與有服親恩例;若致仕未受敕而身亡者,在外以陳乞至門下 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許乞有服親恩例一人。初,任子法以長幼為序,若應奏者有廢 疾,或嘗犯私罪至徒,或不肖難任從仕,許越奏其次。至是,始刪去格令「長幼為序」四 字。
五年,定親王女郡主蔭補法,遇大禮,許奏親屬一人,所生子仍與右班殿直;兩遇,奏 子或孫與奉職;即用奏子孫恩迴授外服親之夫,及夫之有服親者,有官人轉一官,毋得 升朝,選人循一資,無官者與借職,須期以下親,乃得奏。吏部言:「皇太妃遇大禮, 以應奏恩與其親屬,而服行不應法。」詔用皇后緦麻女之子為比,補借職。舊法,母后之 家,十年一奏門客,而太妃未有法。紹聖初,詔皇太妃用興龍節奏親屬恩,迴授門客。 自是,太后每及八年、太妃十年,奏門客一名,與假承務郎,許參選。如年數未及,凡 恩皆毋回授。
元符後,命婦生皇子許依大禮奏有服親,三品以上三人。宗室緦麻親,許視異姓蔭孫。 凡蔭補異姓,惟執政得奏,如簽書樞密院事雖依執政法,而所蔭即不理選限。後因轉官 礙止法者,許回授未仕子孫,而貪冒者又請回授異姓,有司每沮止之,然亦多御筆許特 補。
政和間,尚書省定回授格,謂無官可轉,或可轉而官高不欲轉,或事大而功效顯著為一 格,許奏補內外白身有服親;官有止法不可轉,功績次著為一格,許奏本宗白身袒免親 ;官不甚高、而功績大為一格,許奏本宗白身有服親;官不甚高、功不甚大為一格,而 分為三,一與內外有官有服親,一與有官有服本宗親,一與有官有服者之子孫。凡為六 等。
宣和二年,殿中侍御史張汝舟言:「今法所該補奏,與先朝同。昔之官至大夫,歷官不 下三五十年,而今閱三五年,有已至大夫者矣;諸翼將軍至武翼郎,須出官三十年,方 許奏補;今文武官奏補,未嘗限年,此太濫也。至若中大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 求致仕而不及受敕,乃格其恩,於是有身謝而未受敕者,其家或至匿哀須限;然不及親 受而不與沾恩者多矣,此太吝也。欲自今中大夫至帶職朝奉郎以上,雖遇郊恩,入官不 及二十年,皆未許蔭補;雖已經奏薦,再遇郊恩年仍未及者,亦寢其奏,庶抑其濫。至 於文武官及大夫以上嘗求休致,而身謝在出敕前,欲並許奏蔭,以補其不及。」詔尚書 省文武官致仕,雖不及受敕,若無曾受蔭人,自有遺表恩。又寺、監長貳至開封少尹, 係用職事蔭補,不合限年。餘從之。
崇寧以來,類多泛賞,如曰「應奉有勞」、「獻頌可采」、「職事修舉」特授特轉者,皆 無事狀可名,而直以與之。孟昌齡、朱勉父子、童貫、梁師成、李邦彥等,凡所請求皆 有定價,故不三五年,選人有至正郎或員外,帶職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遙郡橫行者。 而蔡京拔用從官,不論途轍,一言合意,即日持橐。又優堂吏,往往至中奉大夫,或換 防禦、觀察使。由此任子百倍。飲宗即位,赦恩覃轉,惟許宗室;其文武臣止令回授有 官有服親,且詔:「非法應回授及特許者,毋錄用。」
高宗中興,復位補蔭法,內外臣僚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隨,文武各有等秩,見職 官志。建炎元年,詔:「宰執子弟以恩澤任待制以上者,並罷。」紹興四年詔:「文武 太中大夫以上及見帶兩制職名,依舊不限年。內無出身自授官後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 、不係宮觀責降之人,聽依條補蔭。」七年,中書舍人趙思誠言:「孤寒之士,名在選 部,皆待數年之闕,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親祠之歲,任子約四千人,是十年之後,增 萬二千員,科舉取士不與焉。將見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調者矣。祖宗時,仕至卿、監者, 皆實以年勞、功績得之,年必六十,身不過得恩澤五六人。厥後私謁行,橫恩廣,有年 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員數比祖宗時不知其幾倍,而恩例未嘗少損。有一人而任子至十 餘者,此而不革,實蠹政事,望議革其弊。」會思誠去國,議遂格。舊法,惟贓罪不許 任子,新令并及私罪徒,有司以為拘礙者多,遂罷新令。又詔:「宰執、侍從致仕遺表 ,惟補緦麻以上親,毋及異姓。」二十二年,以武臣多出軍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有 薦奏,同姓皆期功,異姓皆中表,閭巷之徒附會以進。命須經統轄長官結罪保明,詭冒 者連坐之。帝於后妃補蔭,每加裁抑,詔后族不得任從官。
孝宗即位,思革冗官。初詔百官任子遇郊恩權免奏薦,年七十人,遇郊不許奏子。俄又 詔,未奏者許一名。隆興元年,以張宋卿言蔭補冗濫,立為定法。凡員外轉正郎,正郎 轉侍從,卿監之至中大夫,每初遇郊,則聽任一子;再經,則不許復請。遺表之恩,各 減其一。減年之類,亦去其半。至府史之屬,武功之等,亦仿此差降之。
乾道二年詔:「非泛補官,如宗室、戚里女夫捧香,異姓上書獻頌,隨奉使補官,陣亡 女夫,異姓給使減年之類,轉至合奏薦官,候致仕與奏一名,嘗奏者不再奏。」四年, 詔:「宗室袒免親諸衛將軍、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禮奏補親屬,並依外官法, 著為令。」九年,詔:「文臣帶職員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嘗奏薦者,與致仕恩 澤一名;即已嘗奏薦而被蔭人身亡,許再請。應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補授及三十年者, 亦與一名。」又詔:「武臣嘗任執政官,遇郊聽補文資。」於是恩數視執政者亦得之。 蓋戚里、宗王與夫攀附之臣,皆爭以文資祿其子,不可復正矣。自隆興著酬賞實歷對用 轉官之法,遷官稍緩。至是,郊恩之奏視為減半,然猶未大艾也。淳熙九年,始詔:「 減任子員數。自宰相、執政、侍從、卿監、正郎、員外郎,分為五等,每等降殺,以兩 酌中定為止數,武臣如之。宰相十人,執政八人,侍從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 帶職朝奉郎至朝議大夫三人,通減三分之一。」於是冗濫漸革。
寧宗慶元中,立補蔭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禦使以下,不許遺表 推恩。嘉泰初,以官冗恩濫,凡宗女夫授官者,依舊法終身止任一子,兩府使相不得以 郊恩奏門客,著為令。
凡流外補選,五省、御史臺、九寺、三監、金吾司、四方館職掌,每歲遣近臣與判銓曹 ,就尚書同試律三道,中者補正名,理勞考。三館、秘閣楷書,皆本司試書劄,中書覆 試,補受。後以就試多懷挾傳授,乃鎖院、巡搜、糊名。凡試百司吏人,問律及疏,既 考合格,復令口誦所對,以妨其弊。其自敘勞績,臣僚為之陳請,特免口誦,謂之「優 試」。得優試者,率中選。後遂考試百司人,歲以二十人為額,毋得僥倖求優試。為職 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戶、勒留,有至諸衛長吏、兩省主事者。
學士、審官、審刑院,登聞檢鼓院,糾察刑獄司,皆選取諸司吏人,或以年限,或理本 司選。然中書制敕及五院員闕,多即遣官特試書劄,驗視材質。制敕院須堂後官以下親 屬,五院須父祖有官者,樞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試驗。宣徽院、三司、各省、閤門、三 班院,皆本司召補,至其首者出職。
凡出職者,樞密院、三司,皆補借職以上,餘或補州縣。內廷諸司主吏、三司大將,亦 有補三班借職者。中書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帶諸州上佐;樞密院主事以上, 皆帶同正將軍;餘多帶遠地司戶、簿、尉。
先是,勒留、出官及選限,皆無定制。其隸近司,有裁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咸平末, 命翰林學士承旨宋白,與兩制、御史中丞同詳定之。白等請令「中書沿堂五院行首、副 行首,依舊制補三班;通引、堂門、直省、發敕驗使臣,遇闕,依名次補正名;三年授 勒留官,遇恩則一年,授後,七年出官。宣徽院貼房至都勾押官,軍將至知客、押衙各 六等,並以次補;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補三班或簿、尉。學士院孔目官 ,補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後,五年出官;驅使官,補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 二年,授後,八年出官。三館孔目官,書直庫表奏、守當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 ,授後,守當官八年、書直庫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職;其職遷補者,許通計年考 ,有奉錢官者,更留三年。典書、楷書五選集,準格三館入流,歲數已少,無得以諸色 優勞減選。閤門、客省、承受、驅使官轉次第,並依本司舊例補正名,四年授勒留官, 遇恩則二年,授後,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並如舊制。審刑院本無職掌名額,於諸司 選差正名,令不以有無勒留。審官五年、審刑三年,出官以前,諸司請自今勒留,並比 七選集授官例,赴選日不以州縣地望為資敘。」從之。後又定客省承受、行首歲滿補殿 直、奉職;御書院、翰林待詔、書藝祗候,十年以上無犯者聽出職。
太祖嘗親閱諸司流外人,勒之歸農者四百人。開寶間,詔:「流外選人經十考入令、錄 者,引對,方得注擬。驅使散從官、伎術人,資考雖多,亦不注擬。」堂後官多為姦贓 ,欲更用士之在令、錄、簿、尉選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選不及數,乃如舊制。雍熙 時,以堂後官充職事官,入謝外不赴朝參,見宰相禮同胥吏。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參 軍梁正辭、楚丘縣主簿喬蔚等五人為將作監丞,充中書堂後官,拔選人授京官為堂吏, 自此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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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六十‧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保任 考課
保任之制。銓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擇才,故予奪升黜,品式具在, 而又責官以保任之。凡改秩遷資,必視舉任有無,以為應否;至其職任優殊,則又隨事 立目,往往特詔公卿、部刺史、牧守長官,即所部所知,揚其才識而任其能否。上自侍 從、臺諫、館學,下暨錢穀、兵武之職,時亦以薦舉命之,蓋不膠於法矣。
國初,保任未立限制。建隆三年始詔:「常參官及翰林學士,舉堪充幕職、令、錄者各 一人,條析其實,毋以親為避。」既而舉者頗因緣為姦,用知制誥高錫奏:「請許人訐 告,得實,則有官者優擢,非仕宦者授以官,或賞緡錢;不實,則反坐之。」自是,或 特命陶穀等舉才堪通判者,或詔翰林學士及常參官舉京官、幕職、州縣正員堪升朝者。 藩鎮奏掌書記多越資敘,則詔歷兩任有文學方得奏。又令諸道節度、觀察使,於部內官 選才識優茂、德行敦篤者各二人,防禦、團練使各舉一人,遣詣闕庭,觀其器業而進用 焉。凡被舉擢官,於誥命署舉主姓名,他日不如舉狀,則連坐之。
太宗尤嚴牧守之任,詔諸道使者察部內履行著聞、政術尤異、文學茂異者,州長吏擇判 、司、簿、尉之清廉明幹者,具名以聞,驛召引對,授之知縣。又令閱屬部司理參軍, 廉慎而明於推鞫者,舉之。雍熙二年,舉可升朝者,始令翰林學士、兩省、御史臺、尚 書省官舉之。
淳化三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舉朝官一人為轉運使,迺詔曰:「國家詳求幹事 之吏,外分主計之司,雖曰轉輸,得兼按察,總覽郡國,職任尤重,物情舒慘,靡不由 之。尚慮徼功,固當責實。凡轉運使釐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穀,成績居最,及有 建置之事,果利於民,令歲終以聞。非殊異者不得條奏。」又詔:三司、三館職事官已 升擢者,不在論薦;其有懷材外任,未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舉。始令內外官,凡所舉 薦有變節踰矩者,自首則原其聯坐之罪。
太宗聽政之暇,每取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擇其有德譽者,悉令舉官。所舉之人,須 析其爵裡及歷任殿最以聞,不得有隱。如舉狀者有賞典,無驗者罪之。又嘗謂宰臣曰: 「君子小人,趣向不同。君子畏慎,不欺暗室,名節造次靡渝;小人雖善談忠信,而履 行頗僻,在官黷貨,罔畏刑罰。如薛智周以侍御史守婺,政以賄成,聚斂無已,其土產 富於羅,州民謂之『羅端公』,則為治可知矣。卿等職在掄材,今令朝臣舉官,已是逐 末,更不擇舉主,何由得人也。」供奉官劉文質嘗入奏,察舉兩浙部內官高輔之、李易 直、艾仲孺、梅詢、高鼎、高貽慶、姜嶼、戚綸八人有治跡,並降璽書褒諭。帝曰:「 文質所舉,皆良吏也。」特遷文質為西京作坊副使。
咸平間,秘書丞陳彭年請用唐故事舉官自代。詔樞密直學士馮拯、陳堯叟參詳之。拯等 上言:「往制,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刺史、少尹、畿赤令並七品以上清望官, 授訖三日內,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以見舉多者量而 授之。今官品制度沿革不同,請令兩省、御史臺、尚書省六品以上,諸司四品以上,授 訖,具表讓一人自代,於閤門投下,方得入謝。在外者,授訖三月內,具表附驛以聞。 」遂著為令。
真宗初,屢詔舉官,未立常制。大中祥符二年詔:「幕職、州縣官初任,未閑吏事,須 三任六考,方得論薦。」三年,始定制:
自翰林學士以上常參官,歲各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一人,著其治行 所宜任,令閤門、御史臺歲終會其數。如無舉狀,即具奏致罰。於冬季以差出,亦須舉 官後乃入辭。諸司使副、承製、崇班曾任西北邊、川、廣鈐轄、親民者,亦仿此制。諸 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奏舉部內官屬,則不限人數,具在任勞績,如無 可舉及顯有踰濫者,亦須指述,不得顧避。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違期則都進 奏院以名聞,論如不申考帳法。
三司使副舉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凡被舉者,中書歲置二籍,疏其名銜,下列歷任功 過、舉主姓名及薦舉數。一以留中書,一以五月一日進內。明年,籍內仍計向來功過及 舉主數,使臣即樞密院置籍。兩省、尚書省、御史臺官凡出使迴,須採訪所至及經歷鄰 近郡官治跡善惡以聞。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赴闕,各具前任部內官治跡 能否,如鄰近及所經州縣訪聞善惡,亦許同奏,先於閤門投進,方得入見。
凡朝廷須人才,及欲理州縣弊政劇務,即籍內視舉任及課績數多而資歷相當者差委,於 宣敕內盡列舉主姓名。或任內幹集,特與遷秩,苟不集事,本犯雖不去官,亦移閑慢僻 遠地。內外群臣所舉及三人有成績,仰中書、樞密院具姓名取旨甄獎。如並舉三人俱不 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當行責降。或得失相參,亦與折當。
天聖六年詔:「審刑院舉常參官在京刑法司者為詳議官;大理寺詳斷、刑部詳覆法直官 ,皆舉幕職、州縣曉法令者為之。自請試律者須五考,有舉者,乃聽試。試律三道,疏 二道,又斷中小獄案二道,通者為中格。」時舉官擢人,不常其制。國子監闕講官,則 詔諸路轉運使舉經義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嘗詔近臣舉常參官曆通判無贓罪而才任繁 劇者;欲官諸邊要,亦嘗詔節度使至閤門使、知州軍、鈐轄、諸司使,舉殿直以上材勇 堪邊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閣待制舉奏之。邊有警,則詔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舉 所部官才堪將帥者;三路知州、通判、縣令,則詔近臣舉廉幹吏選任之,毋拘資格。至 於文行之士,錢穀之才,刑名之學,各因時所求而薦焉。
自天聖後,進者頗多,始戒近臣,非受詔毋輒舉官。又下詔風厲,毋以薦舉為阿私。其 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復薦,失舉而已擢用,聽。自言不實,弗為負。初,選人四考, 有舉者四人,得磨勘遷京官;始詔增為六考,舉者五人,須有本部使者。御史王端以為 :「法,用舉者兩人,得為縣令。為令無過譴,遷職事官、知縣;又無過譴,遂得改京 官。乃是用舉者兩人,保其三任也。朝廷初無參伍考察之法,偶幸無過,輒信而遷之。 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進,因仍弗革,其弊將深。」乃定令:被薦為令,任內復有舉者 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輒升補。
時增設禁限,常參官已授外任,毋得奏舉。京官見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馬都監、諸 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員外郎嘗任知州、通判,諸司副使嘗任兵馬都監者,乃聽舉,流內 銓復裁。內外臣僚歲舉數,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觀察至諸司副使,舉吏各有等數 ,毋得輒過;而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又限到官一考,方得 薦。知雜御史、觀察使以上,歲舉京官不得過二人,其常參官毋得復舉,自是舉官之數 省矣。定監司以所部州多少劇易之差,為舉令數,非本部勿舉。其後又增舉主三員。蓋 官冗之弊浸極,故保薦之法,大抵初略而後詳也。
英宗時,御史中丞賈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監,凡二千八百餘員,而吏部奏舉磨勘 選人,未引見者至二百五十餘人。且以先朝事較之:方天聖中,法尚簡,選人以四考改 官,而諸路使者薦部吏,未有限數;而在京臺閤及常參官嘗任知州、通判者,雖非部吏 皆得薦。時磨勘改官者,歲才數十人,後資考頗增,而知州薦吏,視屬邑多少裁定其數 ,常參官不許薦士。其條約漸繁,而改官者固已眾矣,然引對猶未有待次者也。皇祐中 ,始限監司奏舉之數,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減六七十人。皇祐及今纔十年耳, 而猥多至於三倍。向也,法疏而其數省;今也,法密而其數增,此何故哉?正在薦吏者 歲限定員,務充數而已。如郡守歲許薦五人,而歲終不滿其數,則人人以為遺己。當舉 者避謗畏譏,欲止不敢,此薦者所以多,而真才實廉未免混於無能也。宜明詔天下,使 有人則薦,不必滿所限之數。」天子納其言,下詔申敕。中外臣僚歲得舉京官者,視元 數以三分率之,減一分;舉職官,有舉者三人,任滿選如法。所以分減舉者數,省京官 也。
判吏部流內銓蔡抗又言:「奏舉京官人,度二年引對乃可畢,計每歲所舉,無慮千九百 員,被舉者既多,則磨勘者愈眾。且今天下員多闕少,率三人而待一闕,若不稍改,除 吏愈難。臣以為可罷知雜御史、觀察使以上歲得舉官法。」從之。自是舉官之數彌省矣 。故事,初入二府,舉所知者三人,將以觀大臣之能。後來請謁之說勝,而薦者或不以 公。四年詔:「中書、樞密院舉人,皆明言才業所長,堪任何事,以副朕為官擇人之意 。」
神宗即位,乃罷兩府初入舉官。凡薦任之法,選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舊 悉有制。熙寧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皆限員,而歲又分舉,制益詳矣。定十六路提點 刑獄歲舉京官、縣令額。又詔察訪使者得舉官。選人任中都官者,舊無舉薦,始許其屬 有選人六員者,歲得舉三員。既而帝以舊舉官往往緣求請得之,乃革去奏舉,而概以定 格。詔內外舉官法皆罷,令吏部審官院參議選格。
元祐初,左司諫王巖叟言:「自罷辟舉而用選格,可以見功過而不可以見人材,中外病 之。於是不得已而別為之名,以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踏逐』實 薦舉而不與同罪,且選才薦能而謂之『踏逐』,非雅名也。況委人以權而不容舉其所知 ,豈為通術?」遂復內外舉官法。
及司馬光為相,奏曰:
為政得人則治。然人之才,或長於此而短於彼,雖皋、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 可求備?故孔門以四科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隨器 授任,則世無可棄之士。臣備位宰相,職當選官,而識短見狹,士有恬退滯淹,或孤寒 遺逸,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於私;若止循資序,未必皆才。莫若使有位達官, 各舉所知,然後克協至公,野無遺賢矣。
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二曰節 操方正可備獻納科,(舉有官人。)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舉文武有官人。四曰公 正聦明可備監司科,(舉知州以上資序。)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有官、無官人 ,皆可舉。)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同上。)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同上 。)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舉有官人。)九曰善治財賦公私俱便科,(舉有官人 。)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同上。)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捨、諫議,寄祿官自開 府儀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於十科內舉三人,仍具狀保 任,中書置籍記之。異時有事須材,即執政案籍視其所嘗被舉科格,隨事試之,有勞, 又著之籍。內外官闕,取嘗試有效者隨科授職。所賜告命,仍備所舉官姓名,其人任官 無狀,坐以繆舉之罪。所貴人人重慎,所舉得才。
光又言:「朝廷執政惟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 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採訪毀譽,則情偽萬端。與其聽遊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 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公正聦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 不如所舉,譴責無所寬宥,則不敢妄舉矣。」詔皆從之。
二年,殿中侍御史呂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萬眾,所係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 資格用之,凡再為半刺、有薦者三人,則得之矣。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 民,半失其養。請令內外從臣,歲舉可為守臣者各三人,略資序而采公言,庶是可以擇 才庇民也。」詔:「內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再歷通判資序、堪任知州者一人, 籍於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縣者,其守臣有闕,先差本資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薦者。 」
頃之,侍御史韓川言:「近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守臣,而薦所不及,雖課入優等,皆未預 選,此倚薦以為信也。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騖請求、因緣宛轉者,常多得 之。跡遠地寒,雖歷郡久、治狀著、課入上考,偶以無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路 及四縣州。且州以縣之多少而分簡劇,亦未為盡。蓋繁簡在事不在縣,固有縣多而事不 繁,亦有縣少而事不簡者。願參以考績之實,著為通令,仍不以縣之多少而為簡劇。」 詔吏部立法以聞。已而歲舉積久,吏部無闕以授。四年,遂罷太中大夫以上歲舉法,惟 奉詔乃舉焉。
紹聖元年,右司諫朱勃言:「選人初受任,雖能,法未得舉為京官。而有挾權善請求者 ,職官、縣令舉員既足,又併改官舉員求之。」詔:「歷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 、令錄,方許舉之改官。」
初,神宗罷薦舉,惟舉御史法不廢。熙寧二年,王安石言:「舉御史法太密,故難於得 人。」帝曰:「豈執政者惡言官得人耶?」於是中書悉具舊法以奏。安石曰:「舊法, 凡執政聽薦,即不得為御史。執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薦之,則其人不復得言事矣,蓋法之 弊如此。」帝乃令悉除舊法,一委中丞舉之,而稍略其資格。趙抃曰:「用京官恐非體 ,又不委知雜,專任中丞,亦非舊制。」帝曰:「唐以布衣馬周為之,用京官何為不可 ?知雜,屬也,委長為是。」侍御史劉述奏曰:「舊制,舉御史必官升京朝,資入通判 。眾學士、本臺丞、知雜更互論薦,每一闕上,二人而擇用一人。今專委中丞,則愛憎 由己,公道廢於私恩;或受權臣之託,引所親厚,擅竊人主威福,此大不便。」弗聽。 既改法,著作佐郎程顥、王子韶、謝景福方為條例司屬官,中丞呂公著薦之,遂以太子 中允權監察御史裡行。
宣仁太后聽政,詔范純仁為諫議大夫,唐叔問、蘇轍為司諫,朱光庭、范祖禹為正言。 章惇曰:「故事,諫官皆薦諸侍從,然後大臣稟奏,今得無有近習援引乎?」太后曰: 「大臣實皆言之,非左右也。」惇曰:「臺諫所以糾大臣之越法者。故事,執政初除, 苟有親戚及嘗被薦引者見為臺臣,則皆他徙,防壅蔽也。今天子幼沖,太皇太后同聽萬 機,故事不可違。」於是呂公著以范祖禹,韓縝、司馬光以范純仁,皆避親嫌。光曰: 「純仁、祖禹實宜在諫列,不可以臣故妨賢,寧臣避位。」惇曰:「縝、光、公著必不 私,他日有懷姦當國者,例此而引其親黨,蔽塞聦明,恐非國之福。純仁、祖禹請除他 官,仍令侍從以上,各得奏舉。」於是,詔尚書、侍郎、給捨、諫議、中丞、待制各舉 諫官二員;純仁改除天章閣待制,祖禹為著作佐郎。後又命司諫、正言、殿中侍御史、 監察御史,並用升朝官通判資序。
元祐六年,御史中丞鄭雍言:「舊御史闕,臺官得自薦,所以正名舉職也。自官制行, 御史中丞與兩省分舉,而今之兩省官屬,皆與聞門下、中書政事,其自舉非故事,且有 嫌。乞專委臺官,若稍涉私,自有黜典。」詔御史中丞舉殿中侍御史二員,翰林學士、 中書舍人同舉監察御史二員,給事中亦舉二員。雍又言:「風憲之地,責任宜專。若臺 屬多由他薦,恐非責任之本意。」詔中丞更舉監察御史二員。八年,侍御史楊畏言:「 風憲之任,人主寄耳目焉。御史進用,宰執不得預,顧令兩省屬官舉之,非是。」遂寢 前命。
武臣薦舉立格,有枚別職任而舉之者,有概名材武而入之銓格者,又其上則「謀略膽勇 可備統眾」、「諳練兵事可任邊寄」之類。惟邊要任使隸樞密院,餘則審官西院、三班 院按格注之。其後,雖時有更易,而薦舉之所重輕,選用之所隸屬,多規此立制。
建炎兵興多事,以中外有文武材略出倫,或淹布衣,或沈下僚,命侍從、監司、郡守搜 訪,各舉所知,州縣禮遣赴行在。又詔舉「忠信寬博可使絕域」與「智謀勇毅能將萬眾 」者,不以有無官資,並詣登聞檢院自陳,才謀勇略可使者,赴御營司量材錄用。或命 庶僚各舉內外官及布衣隱士才堪大用者,擢為輔弼,協濟大功;或命侍從舉可為臺諫者 ,或舉縣令,或舉宗室;刺史舉忠義之士能恢復土疆保護王室者;帥臣、監司、守令舉 所部見任寄居待次文武官有智謀及武藝精熟者;及訪求國初功臣後裔,中興以來忠義死 節之家子孫。四年,以朝班多闕,詔:「臺諫、左右司郎官已上,各薦士二人,仍令執 政同選。在外待從雖在謫籍,無大過而政事才學實可用者,亦與召擢。」
紹興二年,廷臣言:「今右武之世,雖二三大將,各立雋功,微賤之中,尚多奇士。願 廣加薦舉,延問恢復之計。」帝然其言。詔觀察使以上各薦可為將帥者二人,樞密籍錄 以備選用。又以中原士大夫隔絕滋久,流徙東南者,媒寡援疏,多致沈滯,令侍從搜訪 以聞。三年,復司馬光十科,時遣五使宣諭諸道,令訪廉潔清修可以師表吏民者。錄詔 宣諭官所薦,並俟終更,令入對升擢,以勸能吏。復用舊制,侍從官受命三日,舉官一 員自代,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每闕官,即以舉狀多者進擬。內外武臣,舉忠勇智略 可自代者一人,如文臣法。
五年,命自監察御史至侍從官,舉曾經治縣聲績顯著者為監司、郡守,不限員數,遇闕 選除;才堪大縣者,通舉二十人,不限資序。十年,以南渡後人材萃於兩浙,而屬吏薦 員甚狹,增部使者薦舉改官之額,歲五員。十四年,命守臣終更入見,各舉所部縣令一 人。
二十二年,右諫議大夫林大鼐言:「國初,常參官皆得舉人,不限內外,亦無員數。南 渡之初,恩或非泛,人得僥倖,有從軍而改秩者。有捕盜而改秩者,有以登對而改秩者 。今朝廷無事,謹惜名器,惟薦舉一路,貪躁者速化,廉靜者陸沈。今欲取考第、員數 增減以便之,增一任者減一員,九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如減舉法 ,須實曆縣令,不得仍請嶽祠。其或負犯殿選,自如常坐。士有應此格者,行無玷缺, 年亦蹉跎,無非孤寒老練安義分之士。望付有司條上,以弭奔競。」二十五年,命侍從 舉知州、通判治跡顯著者,以補監司之闕;仍保任終身,犯贓及不職,與同罪。
二十九年,聞人滋又請:「凡在官歷任及十考以上,無公私罪,雖舉削不及格,許降等 升改。或疑其太濫,則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之數,立為限隔,舉狀、年勞,參酌並用。 」於是下其議,中書舍人洪遵、給事中王晞亮等上議曰:「本朝立薦舉之法,必使歷任 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今如議 臣所請,則有力者惟圖見次,無材者苟冀終更,出官十餘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 也。今欲減改官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滯之歎。此不可二也。 京官易得,馴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所以救入流之弊。此不可三也。夫祖宗 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臣以為如故便。 」滋議遂寢。
三十年,以武臣被薦者眾,命內外大臣所舉統制、統領官各遷一秩,將官以下,所舉者 今兩府籍記。右正言何溥言:「比命侍從薦舉縣令,如聞選人不可授大邑,止籍記姓名 。夫論人才不拘資格,豈堪為縣令而有小大之別乎?今所舉者才也,非官也。願無拘劇 易,早與選除,歲一行之,十年之後,天下多賢令矣。」乃詔:「薦舉守令,遇見闕依 次除授;如已授差遣者,任滿取旨。」帝謂輔臣曰:「朕有一人材簿,臣下有所薦揚, 退則記其姓名。遇有選用,搜而得之,無不適當。」
孝宗嘗命內外選在任閑居待次官舉可任監司、郡守之人,以資序分二等,一見今可任, 一將來可任,注籍於三省,仍作圖進呈,以憑除擢。又以武選之眾,拔擢未廣,立「謀 略沈雄可任大計」、「寬猛適宜可使御眾」、「臨陣驍勇可鼓士氣」、「威信有聞可守 邊郡」、「思智精巧可治器械」凡五等科目,令曾歷軍功觀察使以上各舉三人。其「通 習典章可掌朝儀」、「練達民事可任郡寄」、「諳曉財計可裕民力」、「持身廉潔可律 貪鄙」、「詞辨不屈可備奉使」五等,令非軍功觀察使以上舉之。並隨類指陳實跡,毋 得別撰褒詞。
隆興二年,廷臣上言,謂:「國朝視文武為一體,故有武臣以文學換授文資,文臣以材 略智謀換右職當邊寄者。蓋文武兩塗,情本參商。若文臣總幹戎事,不換武階,則終以 氣習相忌,有不樂從者矣。今兵塵未息,方厲恢復之圖,願博采中外有材智權略可以臨 邊、可以制閫者,仿舊制改授。」從之。乾道以後,又選大將之家能世其武勇者,武舉 及第武藝絕倫可為將佐者。會廷臣言曰:「方今國家之兵,東至淮海,西至川蜀,殆百 餘萬。其間可為將帥者,不在其上,則在其下,而朝廷未知振其氣、表其才也。今文臣 有三人舉主,則為之循資再任,五人則為之改秩,而武臣無有焉。古語曰:『三辰不軌 ,擢士為相;蠻夷不恭,拔卒為將。』宜令都統制視監司者歲舉武臣二人,視郡守者歲 舉一人。以智勇俱全為上,善撫士卒、專有膽勇者次之。不拘將校士卒,優以獎擢。被 舉人有臨戰不用命者,與文臣犯入己贓者同,併坐舉主。」帝可其奏,仍著為法。
三年,禮部尚書趙雄請令侍從、臺諫、兩省,於知縣資序以上歲薦堪充郡守,通判資序 以上歲薦監司,仍用漢朝雜舉之制,三省詳加考察。詔如所請,仍不以內外,雜舉歲各 五人,保舉官及五員以上,列銜共奏。帝曰:「薦舉本欲得人,又恐干請,反長奔競。 」龔茂良言:「三代良法,亦不免於弊。今欲精選監司、郡守,非薦舉何由知之。」帝 曰:「若今雜舉,則須眾論僉允,又經中書考察而後除授,亦博采遴選之道也。」
吏部請:「武舉軍班武藝特奏名出身,并任巡檢、駐泊、監押、知砦,比附文臣關升條 令,並實歷六考,有舉主四人,內監司一人,聽關升親民。正副將,兩任、有舉主二人 ,內一人監司,亦與關升。凡升副將,視文臣初任通判資序;再關升正將,視文臣次任 通判資序;關升路分副都監,視文臣初任知州資序;小郡州鈐轄,視文臣次任知州資序 。」孝宗以歲舉京官數濫,於是內外薦舉改官員數,六部、寺、監長貳,戶部右曹郎官 等,三分減一;禮部、國子監長貳,如上條外又減半;前宰執,歲各減二員;諸道轉運 、提刑、提舉常平茶鹽學事司,總領茶馬、鑄錢司,安撫、制置司,及諸路州軍,並四 分減一。通籍之數彌省矣。
光宗時,言者謂:「被薦者眾,朝廷疑其私而不信,病其泛而難從,縱有賢才,不免與 僥倖者併棄,請條約之。」乃命帥守、監司毋獨員薦士。時薦舉固多得人,然有或乏廉 聲而舉充廉吏,或素昧平生而舉充所知,或不能文而舉可備著述。遂命臣僚自今有人則 薦,無人則闕,其尤繆妄者覺察之。
嘉泰二年,令內外舉薦並具實跡以聞,自是濫舉之弊稍革。嘉定十二年,命監司、守臣 舉十科政績所知自代,露章列薦,並籍記審察。任滿,則取其舉數多、有政績行誼者, 升擢之。
宋初,內外小職任,長吏得自奏辟。熙寧間,悉罷歸選部。然要處職任,如沿邊兵官、 防河捕盜、重課額務場之類,尋又立專法聽舉,於是辟置不能全廢也。既出常格,則憸 人往往因之以行其私。元祐以來,屢行屢止。蓋處心公明,則得以用其所知,固為良法 ;苟徇私昧理,則才不為用,請屬賄賂,無所不有矣。又孰若付之銓曹而概以公法者哉 ?
建炎初,詔河北招撫、河東經制及安撫等使,皆得辟置將佐官屬;行在五軍并御營司將 領,亦辟大小使臣。諸道郡縣殘破之餘,官吏解散,諸司誘人填闕,皆先領職而後奏給 付身。於是州郡守將,皆假軍興之名,換易官屬,有罪籍未敘復、守選未參部者。朝論 患之,乃令釐正,使歸部依格注擬。惟陝西五路、兩河、兩淮、京東等路經略安撫司屬 官聽舉辟,餘路並罷。四年,初置諸鎮撫使,管內州縣官並許辟置。言者謂遠方之民, 理宜綏撫。如峽州四縣,多用軍功或胥吏補知縣,欄吏補監稅,民被其害。遂命取峽州 、江陵府、荊門軍、公安軍州縣官闕,委安撫司奏辟。命御史臺仍舊辟舉承務郎已上官 充主簿、檢法官,不限資序。
紹興二年,臣僚又以「比年帥守、監司辟官,攙奪部注,朝廷不能奪,銓曹不能違,又 多畀以添差不釐務之闕。上自監司、倅貳,下至掾屬、給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員, 一務之中,監當六七員,數倍於前日。存無事之官,食至重之祿,所以重困生民。請裁 省其闕,否則以宮廟之祿畀之。」遂命自今已就辟差理資任者,毋得據舊闕以妨下次。 六年,詔諸道宣撫司,僚屬許本司奏辟,內京官以二年為任,願留再任者,取旨。自兵 興,所辟官有經十年不退者,故條約焉。二十六年,詔已注知縣、縣令,不許奏辟。
孝宗初,詔內外有專法,辟闕並仍舊。乾道九年,命監司、帥臣,非有著令,不得創行 奏辟;所辟毋得攙已差之闕,違者御史臺察之。淳熙三年,命自今極邊知縣、縣令闕官 ,專委本州守臣奏辟,毋得仍舊權攝;其見攝官留意民事百姓愛服者,許不以有無拘礙 ,特行奏辟。七年,詔未中銓、未歷任、初改秩人毋得差辟,著為令。
理宗寶慶二年,以廣南東、西路通判、幕職、教授等官,法未嘗許辟者,須於各官將滿 之前具闕。如未有代者,即聽申部出闕,滿三月無人注擬,申省下本路。通判以下京官 闕,從諸司奏辟。選人闕,從漕司定差。作邑未滿三年、作倅未滿二考,不許預期奏辟 他闕。諸司屬官不許輒自辟置,或久闕正官,許令次官暫攝,待朝命方許奏辟。淳祐十 一年,以御史臺申嚴銓法,禁監司、郡守辟親戚為屬吏。又選人無考第、舉主不及三員 ,及納粟人雖有考第、舉主,並不聽辟為令。寶祐三年,戒諸路監司、帥閫,不應辟而 輒辟者,辟主及受辟之官,並與鐫秩。
考課。宋初循舊制,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務閑劇為月限,考滿即遷。太祖謂非循名責實之 道,罷歲月敘遷之制。置審官院,考課中外職事。受代京朝官引對磨勘,非有勞績不進 秩。其後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無贓私罪始得遷秩。曾犯贓罪,則文臣七年、武 臣十年,中書、樞密院取旨。其七階選人,則考第資歷,無過犯或有勞績者遞遷,謂之 「循資」。凡考第之法,內外選人,週一歲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周一 歲,書為第四考,已書之績,不得重計。初著令,州縣戶口準見戶十分增一,刺史、縣 令進考,若耗一分,降考一等。建隆三年,又以科賦有欠踰十之一,及公事曠違嘗有制 受罰者,皆如耗戶口降考。吏部南曹又舉周制,請州縣官益戶增稅,受代日並書於籍, 凡千戶以下能增百戶減一選,減及三選以上,令賜章服,主簿升秩進階。能歸復逋亡之 民者,亦如之。
是年,縣始置尉,頒捕盜條,給以三限,限各二十日,三限內獲者,令、尉等第議賞; 三限外不獲,尉罰一月奉,令半之。尉三罰、令四罰,皆殿一選,三殿停官。令、尉與 賊鬥而能盡獲者,賜緋升擢。乾德四年,詔諸縣令、佐有能招攜勸課,以致蕃庶民籍, 租額出其元數,減一選,仍進一階。
太宗勵精圖治,遣官分行郡縣,廉察官吏。河南府法曹參軍高丕等,皆以不勝任免官。 復詔諸道察舉部內官,第其優劣為三等:「政績尤異」為上,「職務粗治」為中,「臨 事弛慢所蒞無狀」者為下。歲終以聞。先是,諸州掾曹及縣令、簿、尉,皆戶部南曹給 印紙、曆子,俾州郡長吏書其績用愆過,秩滿,送有司差其殿最。詔有司申明,其諸州 別給公據者罷之。判吏部南曹董淳言:「有司批書印曆,多所闕略,令漏書一事殿一選 ,三事降一資。」自是職事官依州縣給南曹曆子,天下知州、通判、京朝官釐務於外者 ,給以御前印紙,令書課績。時蔣元振知白州,為政清簡,民甚便之;秩滿,眾輒詣部 使乞留,凡十有八年,未受代。姚益恭清白有才幹,知鄆州須城縣,鞭相不施,境內大 治。淳化初,採訪使各言其狀,下詔褒嘉,賜元振絹三十匹、粟五十石,賜益恭對衣、 銀帶、絹五十匹。
四年,始分置磨勘之司。審官院掌京朝官,考課院掌幕職、州縣官,廢差遣院,令審官 總之。乃詔:「郡縣有治行尤異、吏民畏服、居官廉恪、蒞事明敏、鬥訟衰息、倉廩盈 羨、寇盜剪滅、部內清肅者,本道轉運司各以名聞,當驛置赴闕,親問其狀加旌賞焉。 其貪冒無狀、淹延鬥訟、踰越憲度、盜賊競起、部內不治者,亦條其狀以聞,當行貶斥 。」
以翰林學士錢若水、樞密直學士劉昌言同知審官院,考覆功過,以定升降;又以判流內 銓翰林學士蘇易簡、知制誥王旦等知考課院,重其職也。凡流內銓,主常調選人;考課 院,主奏舉及歷任有殿最者。明年,帝親選京朝官三十餘人,自書戒諭之言於印紙曰: 「勤政愛民,奉法除姦,方可書為勞績。」且謂錢若水曰:「奉法除姦之言,恐諸臣未 喻,因而生事,可語之曰:『除姦之要,在乎奉法。』」至道初,罷考課院,併流內銓。 二年,遣使廉察諸道長吏,得八人蒞事公正、惠愛及民,皆降璽書獎諭。
真宗即位,命審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引對遷秩。京朝官引對磨勘,自此始。先是,每恩 慶,百僚多得序進。帝始罷之,惟郊祀恩許加勳、階、爵邑。帝察群臣有聞望者,得刑 部郎中邊肅等二十有四人,令閤門再引對,觀其辭氣文藝,並得優升。景德初,令諸道 辨察所部官吏能否,為三等:公勤廉幹惠及民者為上,幹事而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聲者 為次,畏懦貪猥為下。
仁宗尤矜憐下吏,以銓法選人有私罪,皆未聽磨勘,諭近臣:「凡『門謝弗至』與『對 揚失儀』,其毋以為罪。」又曰:「州縣秩卑,而長吏多鉤摭細故,文致之法,使不得自 進,朕甚閔焉。」宰相王曾曰:「引對時,陛下酌其輕重而稍擢之,則下無滯才矣。」 其後選人,有束鹿縣尉王得說,歷官寡過,書考最多而無保任者。帝察其孤貧,特擢為 大理寺丞。天聖時,詔:「文武臣僚,非有勳德善狀,不得非時進秩;非次罷免者,毋 以轉官帶職為例。兩省以上,舊法四年一遷官,今具履歷聽旨。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 罪及歷任嘗有罪,先以情重輕及勤績與舉者數奏聽旨;若無私犯而著最課及有舉者,皆 第遷之。自請釐物務於京師,五年一磨勘,因舉及選差勿拘。凡有善政異績,準事大小 遷升,選人視此。」又定監物務入親民,次升通判,通判升知州,皆用舉者。舉數不足 ,毋輒關升。
慶曆三年,從輔臣范仲淹等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須清望官五人保 任,始得遷。其後,知諫院劉元瑜以為適長奔競,非所以養廉恥,乃罷之。
八年,詔近臣論時政。翰林學士張方平言:「祖宗之時,文武官不立磨勘年歲,不為陞 遷資序。有才實者,從下位立見超擢,無才實者,守一官十餘年不轉。其任監當或知縣 、通判、知州,至數任不遷。當時人皆自勉,非有勞效,知不得進。祥符之後,朝廷益 循寬大,自監當入知縣,知縣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兩任為限;守官及三年,例得 磨勘。先朝始行,未見有弊。及今年深,習以為常,皆謂分所宜得,無賢不肖,莫知所 勸。願陛下稍革此制,其應磨勘敘遷,必有勞績;或特敕擇官保任者,即與轉遷;如無 勞績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其保任之法,須選擇清望有才識之人,命之舉官。如此 ,則是執政之臣舉清望官,委清望官舉親民官。凡官有闕,惟隨員數舉之,庶見急才愛 民之意。」
嘉祐六年,下詔曰:「朕觀古者治世,牧民之吏,多稱其官,而百姓安其業。今求材之 路非不廣,責善之法非不詳,而吏多失職,非稱所以為民之意。豈人材獨少而世變殊哉 ?殆不得久於其官故也。蓋智慧才力之士,雖有興利除害、禁姦勸善之意,非假以歲月 ,則亦偷不為用,欲終厥功,其路無由。自今諸州縣守令,有清白不擾、政跡尤異而實 惠及民者,本路若州連書同罪保舉,將政跡實狀以聞,中書門下察訪得實,許令再任。 」
英宗治平三年,考課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降監淄州鹽酒稅務。坐考劣 降等,自田始。考績,舊,審定殿最格法,自發運使率而下至於知州,皆歸考課院,專 以監司所第等級為據;至考監司,則總其甄別部吏能否,副以採訪才行,合二事為課, 悉書「中等」,無高下。
神宗即位,凡職皆有課,凡課皆責實。監司所上守臣課不佔等者,展年降資;而治狀優 異者,增秩賜金帛,以璽書獎勸之。若監司以上,則命御史中丞、侍御史考校。凡縣令 之課,以斷獄平允、賦入不擾、均役屏盜、勸課農桑、振恤饑窮、導修水利、戶籍增衍 、整治簿書為最,而德義清謹、公平勒恪為善,參考治行,分定上、中、下等。至其能 否尤殊絕者,別立優劣二等,歲上其狀,以詔賞罰。其入優劣者,賞罰尤峻。繼又令: 一路長吏,無甚臧否,不須別為優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區別以聞。是時,內外 官職,各從所隸司以考覈,而中書皆置之籍。每歲竟,或有除授,則稽差殿最,取其尤 甚者而進退之。
熙寧五年,遂罷考課院。間遣使察訪,所至州縣,條其吏課。凡知州、通判上中書,縣 令上司農,各注籍以相參考。惟侍從出守郡,聽不以考法,朝廷察其治焉。元豐元年, 詔因勞效得酬賞,皆分五等,有司受其等而差進之。初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皆轉一 官,選人資歷深者改京朝官,資淺者循兩資。次二等,隨其官高下升資,或減磨勘年。 惟軍功、捕盜皆得改次等。京朝官自三等以下,賞以差減。若一人而該兩賞,許累計其 等以遷。三年,詔:「御史臺六察按官,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多寡為殿最,中書置 簿以時書之,任滿,取旨升黜。」
元祐初,御史中丞劉摯言:「近者,朝廷主察名實,行綜覈之政,下乃承之以刻;主行 教化,擴寬洪之澤,而下乃為苟簡。先此追罪監司數人,為其掊斂害民耳;而昧者矯枉 過正,乃欲以緩縱委靡為安靜。請申立監司考績之政,以常賦登耗、郡縣勤惰、刑獄當 否、民俗休戚為之殿最,歲終用此以誅賞之。」文彥博又奏:「唐六典所載,以德行、 才用、勞效三類察在選之士,參辨能否。今之選格特多,舉主、有軍功,斯為上矣。然 舉主可求,軍功或妄,何可盡據?請委吏部尚書侍郎依仿三類,第其才德功效,送中書 門下覆驗,取其應選者,引對而去留之。」詔令近臣議,議者請用元豐考課令,第為高 下,以行升黜,歲毋過五人。後改立縣令課,有「四善」、「五最」之目,及增損監司 、轉運課格,守令為五等減磨勘法。初,元祐嘗立吏、戶、刑三部郎官課。崇寧間,言 者乞仿周制,歲終委省、寺、監、六曹之長,各考其屬,稽其官鄙,而三年遂校其勤惰 ,行賞罰焉。
大觀元年詔:「國家休養生民,垂百五十年。生齒日繁,而戶部民籍曾不加益,州縣於 進丁、入老,收落失實,以故課役不均,皆守令弛職,可申嚴考課法。」然其考法,因 時所尚,以示誘抑。若勸學、墾田、植桑棗、振貸、葬枯、興發坑冶、奉詔無違、誘進 道徒、賦稅趣辦、能按贓吏,皆因事而增品目,舊法固不易也。但奉行不皆良吏,以請 謁移實者亦多。
紹興二年,初詔監司、守臣舉行考課之法。時郡縣數罹兵燹,又命以「戶口增否」別立 守令課,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分三甲置籍。守倅考縣令,監司考知州,考功會其已 成,較其優劣而賞罰之。五年,立縣令四課:曰糾正稅籍,團結民兵,勸課農桑,勸勉 孝悌。三歲,就緒者加旌賞,無善狀者汰之。
臣僚上言:「守令之治,其略有七:一曰宣詔令,二曰厚風俗,三曰勸農桑,四曰平獄 訟,五曰理財賦,六曰興學校,七曰實戶口。得人,則七者皆舉。今之監司,實古刺史 。比年守令姦貪,監司未嘗按發,玩弛之弊日甚。」而戶部侍郎張致遠亦言之。乃下詔 戒飭監司,考察守令而舉按焉。頃之,有請令江、淮官久任,而課其功過者。帝曰:「 朕昔為元帥時,見州縣官以三年為任,猶且一年立威信,二年守規矩,三年則務收人情 ,以為去計。今止以二年為任,雖有葺治之心,蓋亦無暇矣,可如所奏。」是時,歲以 十五事考校監司,四善、四最考校縣令,違限不實者有罪。又詔監司,一歲再具所部知 縣有無「善政顯著」、「繆懦不職」上之省。
十三年,詔淮東、京西路州縣,逐考批書,若增添戶口、勸課農桑、增修水利,歲終委 監司覆實比較。守臣之條有九,通判之條十有四,令佐而下有差。二十五年,以州縣貪 吏為虐,監司、郡守不訶察,遂命監司按郡守之縱容,臺諫劾監司之失察,而每歲校其 所按之多寡,以為殿最之課。二十七年,校書郎陳俊卿言:「古人各守一官終身,使易 地而居,未必盡其能也。今監司、帥守,小州換大州,東路易西路;朝廷百執事,亦往 往計日待遷,視所居之官,有如傳捨。望令有政術優異者,或增秩賜金,或待終秩而後 遷。使久於其職,察其勤惰而升黜之。庶幾人安其分,而萬事舉矣。」詔三省行之。
隆興元年,命湖南、北路應守令增辟田疇,自一千頃以下轉磨勘有差,虧者展磨勘、降 名次。二年,詔淮南、川峽、京西邊郡守令,能安輯流亡、勸課農桑首就緒者,本道監 司以聞。乾道二年,廷臣上言:「國朝盛時,有京朝官考課,有幕職、州縣官考課,其 後為審官院,為考課院,皆命中書或兩制臣僚校其能否,以施賞罰。望遵故事,應監司 郡守朝辭日,別給御前曆子。如薦賢才為幾人,若為治錢穀,若為理獄訟,興某利,除 某害,各為條目,使之黽勉從事。每考,令當職官吏從實批書,代還,使藉手陛見,然 後詔執事精加考覈。其風績有聞者,優與增秩;所蒞無狀者,罰之無赦。則賢者效職, 而中下之才,亦皆強於為善矣。」帝乃命經筵官參照累朝考課之法,講而行之。
淳熙二年,因臣僚言,沿邊七路,每路以文臣一人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 以治兵。分舉其職,各奏其功,任必加久,歲考優劣。一年視其規畫,二年視其成效, 三年視其大成,重議誅賞。臧否分為三等:治效顯著者為臧,貪刻庸繆者為否,無功無 過者為平。時天子留意黜陟,諸道莫敢不奉承。於是得實者皆增秩升擢,而監司、牧伯 舉按稽緩者輒降黜。行之十餘年,不免有弊,帝因諭輔臣曰:「臧否亦有喜怒之私,如 諸司以為臧,一司以為否,必從眾為公,亦在精擇監司,而以臺諫攷察之,庶乎其可也 。」光宗初,詔罷其令。
寧宗以郡國按刺,多徇私情,遂仿舊制,於御史臺別立攷課一司,歲終各以能否之實聞 於上,以詔升黜。其貪墨、昏懦致臺諫奏劾者,坐監司、郡守以容庇之罪。
度宗咸淳三年,命參酌舊制,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為主,而又職事修舉,斯為上 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長為中等,既無廉聲又多繆政者考下等。其要則以御史臺總帥閫 、監司,監司總守、倅,守、倅總州縣屬官。餘如戎司及屯軍大壘,則總之制司;或無 制司,則並各郡總管、鈐轄並總於帥司。以逐路所部州郡多寡之數,分隸轉運、提舉、 提刑三司。守倅月一考州縣屬官,監司會所隸守倅,制司會戎司、軍壘,遵照舊制互用 文移,會其兵甲、獄訟、金穀之數,及各司屬官書擬公事、拘榷錢物、招軍備器之數, 次月置冊,各申御史臺上之課籍。俟至半年,類考較前三年定為三等,中者無所賞罰, 上者或轉官、或減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各有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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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六十一‧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三師 三公 宰執 門下省 中書省 尚書省
昔武王克商,史臣紀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賢,位事惟能。」 後世曰爵,曰官,曰職,分而任之,其原蓋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可考。周公作六 典,自天官塚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帥其屬以任其事,未聞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 命以官者;至於列爵分土,此封建諸侯之制也,亦未聞以爵以土,如後世虛稱以備恩數 者也。秦、漢及魏、晉、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殫舉。後周復周禮六典官稱,而 參用秦、漢。隋文帝廢周禮之制,惟用近代之法。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試官之格 ,又有員外之置,尋為檢校、試、攝、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嘗不善,蓋欲以名 器事功甄別能否,又使不肖者絕年勞序遷之覬覦。而世戚勳舊之家,寵之以祿,而不責 以猷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資格,使得自竭其所長,以為治效。且黜陟進退之際,權 歸於上,而有司若不得預。殊不知名實混殽,品秩貿亂之弊,亦起於是矣。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於外 ,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庭諸司,中外筦庫, 悉隸三司。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板位,流外考較, 諸司附奏挾名而已。臺、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蒞庶務。故三省 、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 三。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 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堂侍,司諫、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至於僕射、尚 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 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其次又有 階、有勳、有爵。故仕人以登臺閤、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遲速為榮滯;以差遣要 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勳、爵邑有無為輕重。時人語曰:「寧登瀛,不為卿;寧抱槧, 不為監。」虛名不足以砥礪天下若此。外官,則懲五代藩鎮專恣,頗用文臣知州,復設 通判以貳之。階官未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階官既行之後,或帶或 否,視是為優劣。
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武官」;未常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 學士、諸司而下,謂之「內職」;殿前都校以下,謂之「軍職」。外官則有親民、釐務 二等,而監軍、巡警亦比親民。此其概也。故自真宗、仁宗以來,議者多以正名為請。 咸平中,楊億首言:「文昌會府,有名無實,宜復其舊。」既而言者相繼,乞復二十四 司之制。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為閑所,當漸復之。」然 朝論異同,未遑釐正。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寧末,始命館閣校唐六典。元豐三 年,以摹本賜群臣,乃置局中書,命翰林學士張璪等詳定。八月,下詔肇新官制,省、 臺、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九月,詳定所上寄祿格。會明堂禮成,近 臣遷秩即用新制,而省、臺、寺、監之官,各還所職矣。五年,省、臺、寺、監法成。 六年,尚書新省成,帝親臨幸,召六曹長貳以下,詢以職事,因誡敕焉。初,新階尚少 ,而轉行者易以混雜。及元祐初,於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既又以流品無別,乃 詔寄祿官悉分左右,詞人為左,餘人為右。紹聖中罷之。崇寧初,以議者有請,自承直 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階。大觀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 郎,又改選人三階,於是文階始備。而武階亦詔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而 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繼以新名未具,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 凡十階,通為橫班,而文武官制益加詳矣。
大抵自元祐以後,漸更元豐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樞密加置簽書,戶部則不令右曹專 典常平而總於其長,起居郎、舍人則通記起居而不分言動,館職則增置校勘黃本。凡此 ,皆與元豐稍異也。其後蔡京當國,率意自用。然動以繼志為言,首更開封守臣為尹、 牧,由是府分六曹,縣分六案。又內侍省職,悉仿機廷之號。已而修六尚局,建三衛, 即又更兩省之長為左輔、右弼,易端揆之稱為太宰、少宰。是時員既濫冗,名且紊雜。 甚者走馬承受升擁使華;黃冠道流,亦濫朝品。元豐之制,至此大壞。及宣和末,王黼 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紛更,乃請設局,以修官制格目為正名,亦何補矣。
建炎中興,參酌潤色,因呂頤浩之請,左、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兩省侍郎改為 參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乾道八年,又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刪去三省長官 虛稱,道揆之名遂定。然維時多艱,政尚權宜。御營置使,國用置使,修政局置提舉, 軍馬置都督,並以宰相兼之。總制司理財,同都督、督視理兵,並以執政兼之。因事創 名,殊非經久。惟樞密本兵,與中書對掌機務,號東、西二府,命宰相兼知院事。建炎 四年,實用慶曆故典。其後,兵興則兼樞密使,兵罷則免;至開禧初,始以宰臣兼樞 密為永制。
當多事時,諸部或長貳不並置,或併郎曹使相兼之,惟吏部、戶部不省不併。兵休稍稍 增置。其後,詔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又增館閣員,廣環衛官。然紹 興務行元祐故事,以「左右」二字分別流品,其後,以人言省去,寧清濁相涵,無絕人 遷善之路。橫班以郎居大夫之上,既釐而正之矣,而介冑之士與縉紳同稱,寧名號未正 ,毋示人以好武之機。陳傅良欲定史官遷次之序,眾論韙之,而未及行。洪邁欲改三衙 軍官稱謂,當時嘉之,卒未暇講。考古之制,量今之宜,蓋自元祐以逮政和,已未嘗拘 乎元豐之舊。中興若稽成憲,二者並行而不悖。故凡大而分政任事之臣,微而筦庫監局 之官,沿襲不革者,皆先後所同便也。或始創而終罷,或欲革而猶因,則有各當其可者 焉。類而書之,先後互見,作職官志。以至廩給、傔從,雖微必錄,並從舊述云。
三師 三公
宋承唐制,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為宰相、親王使相 加官,其特拜者不預政事,皆赴上於尚書省。凡除授,則自司徒遷太保,自太傅遷太尉 ,檢校官亦如之。太尉舊在三師下,由唐至宋加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若宰臣官至 僕射致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司徒,則拜太尉、太傅等官。若太師則為異數 ,自趙普以開國元勳,文彥博以累朝耆德,方特拜焉。雖太傅王旦、司徒呂夷簡各任宰 相二十年,止以太尉致仕。
熙寧二年,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辭司空、侍中。三年,曾公亮除守司空、檢 校太師兼侍中,以兩朝定策之功辭相位也。六年,文彥博除守司徒兼侍中。九年,彥博 除守太保兼侍中,辭太保。元豐三年,以曹佾檢校太師、守司徒兼中書令。九月,詔檢 校官除三公、三師外並罷。又以文彥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弼守司徒,皆錄定策之 功也。六年,彥博守太師致仕。八年,王安石守司空,曹佾守太保。元祐元年,文彥博 落致仕,太師、平章軍國重事,呂公著守司空、同平章軍國重事。崇寧三年,蔡京授司 空,行尚書左僕射。大觀元年,京為太尉;二年,為太師。政和二年,京落致仕,依前 太師,三日一至都堂治事。九月,詔:「以太師、太傅、太保,古三公之官,今為三師 ,古無此稱,合依三代為三公,為真相之任。司徒、司空,周六卿之官,太尉,秦主兵 之任,皆非三公,並宜罷之。仍考周制,立三孤少師、少傅、少保,亦稱三少,為三次 相之任。」至是,京始以三公任真相。
三公自國初以來,未嘗備官。獨宣和末,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計也。太師三人:蔡京 、童貫、鄭紳;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俁、越王偲、鄆王楷;太保十一人:蔡攸、肅王 樞至儀王。渡江後,秦檜為太師,張俊、韓世忠為太傅,劉光世為太保。乾道初,楊沂 中、吳璘並為太傅。紹熙初,史浩為太師,嗣秀王為太保。自紹熙後,三公未嘗備官。 其後,韓仛胄、史彌遠、賈似道專政,皆至太師焉。
宰相之職
佐天子,總百官,平庶政,事無不統。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為真相之任,無常員;有 二人,則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師為之。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其 次為集賢殿大學士。或置三相,則昭文、集賢二學士并監修國史,各除。唐以來,三大 館皆宰臣兼,故仍其制。國初,范質昭文學士,王溥監修國史,魏仁浦集賢學士,此為 三相例也。神宗新官制,於三省置侍中、中書令、尚書令,以官高不除人,而以尚書令 之貳左、右僕射為宰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以行 中書令之職。政和中,改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仍兼兩省侍郎。靖康中,復改為左 、右僕射。
建炎三年,呂頤浩請參酌三省之制,左、右僕射並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門下、中書二 侍郎並改為參知政事,廢尚書左、右丞。從之。乾道八年,詔尚書左、右僕射可依漢制 改為左、右丞相。詳定敕令所言:「近承詔旨,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令刪去侍 中、中書、尚書令,以左、右丞相充。緣舊左、右僕射非三省長官,故為從一品。今左 、右丞相係充侍中、中書、尚書令之位,即合為正一品。」從之。丞相官以太中大夫以 上充。
平章軍國重事
元祐中置,以文彥博太師、呂公著守司空相繼為之,序宰臣上。所以處老臣碩德,特命 以寵之也。故或稱「平章軍國重事」,或稱「同平章軍國事」。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 日不至都堂。其後,蔡京、王黼以太師總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開禧元年, 韓侂胄拜平章,討論典禮,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蓋省「重」字則所預者廣,去「 同」字則所任者專。邊事起,乃命一日一朝,省印亦歸其第,宰相不復知印。其後,賈 似道專權,竊位日久,尊寵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使相
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者,皆謂之使相。不預政事, 不書敕,惟宣敕除授者,敕尾存其銜而已。乾德二年,范質等三相皆罷,以趙普同平章 事,李崇矩樞密使。命下,無宰相書敕,使問翰林陶穀。穀謂:「自昔輔相未嘗虛位。 惟唐大和中甘露事,數日無宰相,時左僕射令狐楚等奉行制書。今尚書亦南省長官,可 以書敕。」竇儀曰:「穀之所陳,非承平令典。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 也,可書敕。」從之。
參知政事
掌副宰相,毗大政,參庶務。乾德二年置,以樞密直學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並本 官參知政事。先是,已命趙普為相,欲置之副,而難其名稱。以問翰林學士陶穀曰:「 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對曰:「唐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 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別設磚位,敕尾著銜降宰相,月奉雜給半之,未欲與普齊也 。開寶六年,始詔居正、餘慶於都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至道元年,詔宰相與參政輪班知 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齊銜,行則並馬,自寇準始,以後不易。
元豐新官制,廢參知政事,置門下、中書二侍郎,尚書左、右丞以代其任。建炎三年, 復以門下、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 相,其參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上充,常除二員或一員。嘉泰三年,始除三員。故事 ,丞相謁告,參預不得進擬。惟丞相未除,則輪日當筆,然多不踰年,少僅旬月。淳熙 初,葉衡罷相,龔茂良行相事近三年,亦創見也。
門下省
受天下之成事,審命令,駁正違失,受發通進奏狀,進請寶印。凡中書省畫黃、錄黃, 樞密院錄白、畫旨,則留為底。及尚書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駁之。給事中讀 ,侍郎省,侍中審,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即有舛誤應舉駁者,大則 論列,小則改正。凡文書自內降者,著之籍。章奏至,則受而通進,俟頒降,分送所隸 官司。凡吏部擬六品以下職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歷、功狀,侍郎。侍中引驗審察,非 其人則論奏。凡遷改爵秩、加敘勳封、四選擬注奏鈔之事,有舛誤,退送尚書省。覆刑 部大理寺所斷獄,審其輕重枉直,不當罪,則以法駁正之。
國初循舊制,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復用兩制官一員判門下省事。官制行,始 釐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諫議大夫、起 居郎、左司諫、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戶房、兵 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二房。至是,釐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省 之事而增益之。門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 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庫 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閱敕令格式、擬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 省雜務則歸吏房。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有八人,守當 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 人。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復置催驅房。元祐三年,詔吏部注 通判,赴門下引驗;應省、臺、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復置點檢房。四年,又別立 吏額。紹聖二年,守闕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四年, 三省吏員並依元豐七年額。
侍中
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版奏中嚴外辦,導輿輅,詔升降之節;皇 帝齋則請就齋室。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祭祀亦如之。冊後則奉寶以授司徒。國 朝以秩高罕除。知建隆至熙寧,真拜侍中纔五人,雖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官 制行,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別置侍郎以佐之。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侍 中不置。
侍郎
掌貳侍中之職,省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前導輿略,詔進止。大朝賀則授表以奏祥瑞 。冊後則奉節及寶位。與知樞密院、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為執政官。南 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門下侍郎不置。
左散騎常侍 左諫議大夫 左司諫 左正言
同掌規諫諷諭。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違失,皆得諫正。 國初雖置諫院,知院官凡六人,以司諫、正言充職;而他官領者,謂之知諫院。正言、 司諫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官制行,始皆正名。
元豐八年,諫議大夫孫覺言:「據官制格目,諫官之職,凡發令舉事,有不便於時,不 合於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若賢良之遺滯於下,忠孝之不聞於上,則以事狀論薦, 乞依此以修舉職事。」八月,門下省言:「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合通為一。」詔並從 之。十月,詔仿六典置諫官員。元祐元年二月,詔諫官雖不同省,許二人同上殿。後又 從司諫虞策之請,如獨員,許與臺官同對。九月,左、右正言久闕,侍御史王巖叟言: 「國家仿近古之制,諫官六員,方之先王,已自為少,望詔補足,無令久空職。」十月 ,司諫王覿言:「自今中書舍人闕,勿以諫官兼權。」從之。十一月,巖叟又言:「近 降聖旨,兩省諫官各令出入異戶,勿與給事中、中書舍人通。實欲限隔諫官,不使在政 事之地,恐知本末,數論列爾。」尋詔諫官直捨仍舊。八年,詔執政親戚不除諫官。建 中靖國元年,言者謂諫官論事,惟憑詢訪,而百司之事,六曹所報外,皆不得其詳。遂 詔諫官案許關臺察。
給事中
四人,分治六房,掌讀中外出納,及判後省之事。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 而駁正之。凡章奏,日錄目以進,考其稽違而糾治之。故事,詔旨皆付銀臺司封駁。官 制行,給事中始正其職,而封駁司歸門下。
元豐五年五月,詔給事中許書畫黃,不書草,著為令。六月,給事中陸佃言:「三省、 密院文字,已讀者尚令封駁,慮失之重複。」。詔罷封駁房。六年,詔駁正事赴執政稟 議。七年,有旨,舉駁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頭例。既而令稟議如初,給事中韓忠彥言 :「給、舍職位頗均,一則不稟白而聽封還,一則許舉駁而先稟議,於理未允。且朝廷 之事執政所行,職當封駁則已與執政異,自當求決於上,尚何稟議之有?」詔從之。紹 聖四年,葉祖洽言:「兩省置給、舍,使之互察。今中書舍人兼權封駁,則給事中之職 遂廢。」詔特旨書讀不迴避,餘互書判。元符三年,翰林學士曾肇言:「門下之職,所 以駁正中書違失。近日給事封駁中書錄黃,乃令舍人書讀行下,隳壞官制,有損治體。 願正紀綱,為天下後世法。」重和元年,給事中張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書宣奉, 門下審讀,然後付尚書頒行,而密院被旨者,亦錄付門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 ,不經三省,而諸房以空黃先次書讀,則審讀殆成虛設矣,乞立法禁。」從之。
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寶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主受發文書;曰封駁案,主封駁及 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主關報文書;曰記注案,主錄起居注。其雜務則所分案掌 焉。紹興以後,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
一人,掌記天子言動。御殿則侍立,行幸則從,大朝會則與起居舍人對立於殿下螭首之 側。凡朝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 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
國朝舊置起居院,命三館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寧四年,詔諫官兼修注者,因後殿侍立 ,許奏事。元豐二年,兼修注王存乞復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 書之。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姦矣。」 然未果行。故事,左、右史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稟中書俟旨。存因對及之。八月, 迺詔雖不兼諫職,許直前奏事。蓋存發之也。官制行,改修注為郎、舍人。六年,詔左 、右史分記言動;元祐元年,仍詔不分。七年,詔邇英閤講讀罷,有留身奏事者,許侍 立。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奏或干機密,難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御 後殿則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寧三年,詔如前殿之儀,更不分日。大觀元年,詔事有足 以勸善懲惡者,雖秩卑亦書之。紹興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自今後 許依講讀官奏事。隆興元年,用起居郎兼侍講胡銓言,前殿依後殿輪左、右史侍立。
符寶郎
二人,掌外廷符寶之事。禁中別有內符寶郎。官制行,未嘗除。大觀初,八寶成,詔依 唐六典增置。靖康罷之。
通進司
隸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 章奏案牘,具事目進呈,而頒佈於中外。
進奏院
隸給事中,掌受詔敕及三省、樞密院宣劄,六曹、寺監百司符牒,頒於諸路。凡章奏至 ,則具事目上門下省。若案牘及申稟文書,則分納諸官司。凡奏牘違戾法式者,貼說以 進。
熙寧四年,詔:「應朝廷擢用材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月 以事狀錄付院,謄報天下。」元祐初,罷之。紹聖元年,詔如熙寧舊條。靖康元年二月 詔:「諸道監司、帥守文字,應邊防機密急切事,許進奏院直赴通進司投進。」
舊制,通進、銀臺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通進司,掌受銀臺司所領天下章奏案 牘,及閤門在京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御,然後頒佈布外。銀臺司,掌受天下 奏狀案牘,抄錄其目進御,發付勾檢,糾其違失而督其淹綬。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 院宣敕,著籍以頒下之。
登聞檢院,隸諫議大夫;登聞鼓院,隸司諫、正言
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 濫,及奇方異術、改換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抑,則詣 檢院。並置局於關門之前。
中興後,檢、鼓、糧、審計、官告、進奏,謂之六院。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充;亦有 自郡守除者,繼即除郎。恩數略視職事官,而不入雜壓。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 監察御史,遂遷侍御史。乾道後,相繼入臺者數人,六院彌重,為察官之儲。淳熙初, 班寺監、丞之上。紹熙二年,詔六院官復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隨所隸。
中書省
掌進擬庶務,宣奉命令,行臺諫章疏、群臣奏請興創改革,及中外無法式事應取旨事。 凡除省、臺、寺、監長貳以下,及侍從、職事官,外任監司、節鎮、知州、軍通判,武 臣遙郡橫行以上除授,皆掌之。
凡命令之體有七:曰冊書,立后妃,封親王、皇子、大長公主,拜三師、三公、三省長 官,則用之。曰制書,處分軍國大事,頒赦宥德音,命尚書左右僕射、開府儀同三司、 節度使,凡告廷除授,則用之。曰誥命,應文武官遷改職秩、內外命婦除授及封敘、贈 典,應合命詞,則用之。曰詔書,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曰 敕書,賜少卿監、中散大夫、防禦使以下,則用之。曰御札,布告登封、郊祀、宗祀及 大號令,則用之。曰敕榜,賜酺及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則用之。皆承制畫旨以授門下 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其所得旨為底:大事奏稟得旨者為「畫黃」,小 事擬進得旨者為「錄黃」。凡事幹因革損益,而非法式所載者,論定而上之。諸司傳宣 、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
設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 諫、右正言各一人。
分房八、曰吏房,曰戶房,曰兵禮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 庫房。元祐以後,析兵、禮為二,增催驅、點檢,分房十有一,後又改主事房為開拆。 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文書。曰戶房, 掌行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須、給貸錢物。曰禮房,掌行郊祀陵廟典禮、后妃皇子 公主大臣封冊、科舉考官、外夷書詔。曰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王爵、官封。曰刑房, 掌行赦宥及貶降、敘復。曰工房,掌行營造計度及河防修閉。凡尚書省所上奏請、臺諫 所陳章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者,六房各視其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 受發文書。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員。曰制敕庫房,掌編錄供檢敕、令、格、式及架 閤庫。曰催驅房,督趣稽違。曰點檢房,省察差失。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 ,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 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
元豐八年,詔待制以上磨勘,本省進擬。元祐三年,詔應除授從中批付中書省者,並三 省行。紹聖五年,詔臣僚上殿劄子,中書省進呈取旨;其承受傳宣、內降,非有司所可 行者,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奏審。

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祇則升壇,享宗廟則升阼階而相其禮。臨 軒冊命則讀冊。建儲則升殿宣制,持冊及璽綬以授太子。大朝會則詣御坐前奏方鎮表及 祥瑞。國朝未嘗真拜,以他官兼領者不預政事,然止曹佾一人,餘皆贈官。官制行,以 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令之職,別置侍郎以佐之。中興後,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
掌貳令之職,參議大政,授所宣詔旨而奉之。凡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臨軒冊命則押 冊引案,以所奏文及冊書授令。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贄幣付有司。南渡後,復置參 知政事,省中書侍郎不置。
舍人
四人,舊六人。掌行命令為制詞,分治六房,隨房當制,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 奏封還詞頭。國初,為所遷官,實不任職,復置知制誥及直舍人院,主行詞命,與學士 對掌內外制。凡有除拜,中書吏赴院納詞頭。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詞頭者。 若大誥命,中書并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出之。及修官制,遂以實正名, 而判後省之事。分案五:曰上案,掌冊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書;曰制誥 案,掌書錄製詞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掌受諸司關報文書;曰記注案,掌錄記 注。其雜務則隨所分案掌之。元豐六年,詔中書省置點檢房,令舍人通領。元祐元年,
詔舍人各簽諸房文字,其命詞則輪日分草。九月,詔時暫闕官,依門下、尚書省例,送 本省官兼權。紹聖四年,蹇序辰請自今命詞,以元行遣文書同檢送當制舍人。從之。建 炎後同,他官兼攝者則稱權舍人,資淺者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
一人,掌同門下省起居郎。侍立修注官,元豐前,以起居郎、舍人寄祿,而更命他官領 其事,謂之同修起居注。官制行,以郎、舍人為職任。淳熙十五年,羅點自戶部員外郎 為起居舍人,避其祖諱,乃以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其後兩史或闕而用資淺者,則 降旨以某人權侍立修注官。
右散騎常侍 右諫議大夫 右司諫 右正言
與門下省同,但左屬門下,右屬中書,皆附兩省班籍,通謂之兩省官。元豐既新官制, 職事官未有不經除授者,惟御史大夫、左右散騎常侍,始終未嘗一除人。蓋兩官為臺諫 之長,無有啟之者。中興初,詔諫院不隸兩省。紹興二年,詔並依舊赴三省元置局處。 淳熙十五年,用林栗言,置左右補闕、拾遺,專任諫正,不任糾劾之事。踰年減罷。法 司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各一人,守闕守當官三人,乾道六年減二人。
檢正官
五房各一人,掌糾正省務。熙寧三年置,以京朝官充,選人即為習學公事。官制行,罷 之,而其職歸左右司。建炎三年,中書門下省言:「軍興以來,天下多事,中書別無屬 官。元豐以前,有檢正官,後因置左右司,遂不差,致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稽留,無檢 舉催促。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內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 檢正戶、刑、工房。」)從之。至次年,詔並罷。紹興二年,詔中書門下省復置檢正官 一員。
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下省并為一。中書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 三人;門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 。守闕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尚書省
掌施行制命,舉省內綱紀程式,受付六曹文書,聽內外辭訴,奏御史失職,考百官庶府 之治否,以詔廢置、賞罰。曰吏部,曰戶部,曰禮部,曰兵部,曰刑部,曰工部,皆隸 焉。凡天下之務,六曹所不能與奪者,總決之;應取裁者,隨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 事有成法,則六曹準式具鈔,令、僕射、丞檢察簽書,送門下省畫聞。審察吏部注擬文 武官及封爵承襲、賜勳定賞之事。朝廷有疑事,則集百官議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令格 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諡議亦如之。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 ,頒行於天下。大祭祀則誓戒執事官。
設官九: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分房十:曰吏房, 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 郎,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補;曰 催驅房,主考督文牘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閤文書。置吏 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元豐 四年,詔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員宿直。五年,詔得旨行下並用劄子。紹聖元年 ,詔在京官司所受傳宣、內降,隨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二月,詔尚書都省彈奏六 察御史,糾不當者。

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屬有六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凡官府之紀綱 程式,無不總焉。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議,則同僕射、丞分 班論奏。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當應奏者,亦如之。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 冊拜。自建降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儼以使相兼領,不與政事。政和二年,詔:「尚 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須置。」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宗也, 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宣和七年,詔復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 南渡後,並省不置。
左僕射 右僕射
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省長官皆為宰相之任。大祭祀則掌百官之誓戒,視滌 濯告潔,贊玉幣爵玷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書令,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右僕 射兼中書侍郎,行侍中、中書令職事。政和中,詔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有司不 能奉承,仰惟前代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可改左僕射為太宰,右僕射為少宰。」靖 康元年,詔依元豐舊制,復為左、右僕射。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僕射不置。
左丞 右丞
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僕射之職。僕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 印。大祭祀酌獻,薦饌進熟,則受爵酒以授僕射。舊班六曹尚書下,官制行,升其秩為 執政。元豐五年五月,詔左右僕射、丞合治省事。是月,御史言:「左、右丞蒲宗孟、 王安禮於都堂下馬,違法犯分。」安禮爭論帝前,神宗是之。今左、右丞於都堂上下馬 ,自此始。南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 右司郎中 左司員外郎 右司員外郎
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 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開拆、制敕、御史、(元豐六年,都司置御史 房,主行彈糾御史案察失職。)催驅、封椿印房,則通治之,有稽滯,則以期限舉催。 初,於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臺郎宰掾不當自為官司。遂隨省房分治所領之事,惟置 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
元豐七年,都司御史房置簿,以書御史、六曹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 。紹聖元年,詔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二年,詔御史 臺察六曹稽緩違失者,送左司籍記。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綸省闥 為職,事無不預。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於日中,或昏暮僅 絕,其勢不瑕一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稟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官齋赴郎官廳落日 押字。」謂「宜遵守元豐及崇寧舊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 、丞請筆行下。」於是詔曰:「先帝肇正三省,詔給舍、都司以贊省務。今都司浸以曠 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
建炎三年,詔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二員。至次年,檢正省 罷,其左、右司郎官依舊四員。紹興三十二年,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 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 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擬。隆興元年,詔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乾道六年,詔榷貨務都 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乾道七年,復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貨務都茶場,(都司提領。)
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監場官二員,(京選通差。)掌鹺、茗、香、礬鈔引之政 令,以通商賈、佐國用。舊制,置務以通榷易。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隨 行在所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並通銜管幹。外置建康、鎮江務場,並冠 以行在為名,以都司提領,不係戶部經費。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開禧初,以總領 所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乾道七年,提領所置幹辦官一員。
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賣場、文思院、左藏東西庫提轄,並稱四轄。外補則為州,內遷則 為寺監丞、簿,亦有徑為雜臨司,或入三館。(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 坑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 倅,有先後輕重之異焉。
左藏封樁庫,(都司提領。)
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初創,非奉親與軍須不支。後或撥入 內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
提舉修敕令
自熙寧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詳定官,以侍從之 通法令者充,舊制二員。宣和中,增至七員。靖康初,減為三員。刪定官,無常員。先 是,嘗別修一司敕命。大觀三年,詔六曹刪定官併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
制置三司條例司
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寧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 為之,而蘇轍、程顥等亦皆為屬官。未幾,升之相,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 之職,宜罷之。」帝欲并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絳代升之焉。三年,判大名府韓 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所。今不關中書而逕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 又有一中書也。」五月,罷歸中書。
三司會計司
熙寧七年,置於中書,以宰相韓絳提舉。先是,絳言總天下財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 乃置是司。既而事多濡滯,八年,絳坐此罷相,局亦尋廢。
編修條例司 熙寧初置八年,罷。
經撫房 專治邊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議,置於三省,不復以關樞密院。六年,罷。
提舉講議司
崇寧元年七月,詔如熙寧條例司故事,都省置講議司。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 ,卿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討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鐵、賦調、尹牧,每一 事各三人主之。(時又分武備一房,別為樞密院講議司。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 罷。)三年四月結局。宣和六年,又於尚書省置講議司。十二月,命太師致仕蔡京兼領 ,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書。
議禮局
大觀元年,詔於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詳議官二員,以兩制充。應凡禮制本末,皆議 定取旨。政和三年,五禮儀注成,罷局。
禮制局
討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於編類御筆所,有詳 議、同詳議官,宣和二年,詔與大晟府製造所協聲律官並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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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宋史   卷一百六十二‧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樞密院 宣徽院 三司使 翰林學士院 侍讀侍講 崇政殿說書 諸殿學士 諸閤學士 諸修撰直閤 東宮官 王府官
樞密院
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出納密命,以佐邦治。凡侍衛諸班直、內外禁 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皆掌之。以升揀、廢置揭帖兵籍;有調發更戍 ,則遣使給降兵符。除授內侍省官及武選官,將領路分都監、緣邊都巡檢使以上。大事 則稟奏,其付授者用宣;小事則擬進,其付授者用劄。先具所得旨,關門下省審覆。面 得旨者為錄白,批奏得畫者為畫旨,並留為底。惟以白紙錄送,皆候報施行。其被御寶 批旨者,即送門下省繳覆。應給誥者,關中書省命詞。即事幹大計,造作、支移軍器, 及除都副承旨、三衙管軍、三路沿邊帥臣、太僕寺官,文臣換右職,仍同三省取旨。
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號為「二府」。院在中書之 北,印有「東院」、「西院」之文,共為一院,但行東院印。而職事條目頗多。神宗初 政,迺省其務之細者歸之有司,而增置審官西院,專領閤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差遣。官 制行,隨事分隸六曹,專以本兵為職,而國信、民兵、牧馬總領,仍舊隸焉。舊分四房 ,曰兵,曰吏,曰戶,曰禮,至是釐正,凡分房十。其後,又增支馬、小吏二房。
凡房十有二:曰北面房,掌行河北、河東路吏卒,北界邊防、國信事。曰河西房,掌行 陝西路、麟、府、豐、嵐、石、隰州、保德軍吏卒,西界邊防、蕃官。曰支差房,掌行 調發軍,湖北路邊防及京東、京西、江、淮、廣南東路吏卒,遷補殿侍,選親事官。曰 在京房,掌行殿前步軍司事,支移兵器,川陝路邊防及畿內、福建路吏卒,軍頭、皇城 司衛兵。曰教閱房,掌行中外校習,封樁闕額請給,催督驛遞及湖南路邊防。曰廣西房 ,掌行招軍捕盜賞罰,廣南西路邊防及兩浙路吏卒。而禁軍轉員,則各隨其房之所領兵 額治之。曰兵籍房,掌行諸路將官差發禁兵、選補衛軍文書。曰民兵房,掌行三路保甲 、弓箭手。曰吏房,掌行差將領武臣知州軍、路分都監以上及差內侍官文書。曰知雜房 ,掌行雜務。曰支馬房,掌行內外馬政並坊院監牧吏卒、牧馬、租課。曰小吏房,掌行 兩省內臣磨勘功過敘用,大使臣已上歷任事狀及校尉以上改轉遷遣。吏三十有八:逐房 副承旨三人,主事五人,守闕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書令史十五人。元祐既創支馬、 小吏二房,增令史為十四人,書令史十九人,創正名貼房十八人。大觀增逐房副承旨為 五人,創守闕書令史三人,增正名二十八人。
中書、密院既稱「二府」,每朝奏事,與中書先後上殿。慶曆中,二邊用兵,知制誥富 弼建言,邊事係國安危,不當專委樞密。仁宗以為然,即詔中書同議。諫官張方平亦言 中書宜知兵事,乃以宰相呂夷簡、章得像並兼樞密使。熙寧初,滕甫言:「中書、密院 議邊事,多不合。趙明與西人戰,中書賞功,而密院降約束;郭逵修堡柵,密院方詰之 ,而中書以下褒詔。願大臣凡戰守、除帥,議同而後下。」神宗善之。元祐四年,知樞 密院安燾以母憂去職,樞密院官偶獨員。諫議大夫梁燾、司諫劉安世言:「國朝革五代 之弊,文、武二柄,未嘗專付一人,乞依故事命大臣兼領。」靖康元年,知樞密院事李 綱言:「在祖宗之時,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 維持軍政,萬世不易之法。自童貫以領樞密院事為宣撫使,既主兵權,又掌兵籍、虎符 ,今日不可不戒。乞將團結到勤王正兵並付制置使,行營司兵付三衙。」從之。
樞密使 知院事 同知院事 樞密副使 簽書院事 同簽書院事
樞密使、知院事,佐天子執兵政,而同知、副使、簽書為之貳。凡邊防軍旅之常務,與 三省分班稟奏;事幹國體,則宰相、執政官合奏;大祭祀則迭為獻官。
國初,官無定制,有使則置副,有知院則置同知院,資淺則用直學士簽書院事。熙寧元 年,文彥博、呂公弼為使,韓維、邵亢為副使。時陳升之三至樞府,神宗欲稍異其禮, 乃以為知院事。於是知院與使、副並置。元豐五年,將改官制,議者欲廢密院歸兵部。 帝曰:「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以統之,互相維制,何可廢也?」於是得不廢 。帝又以樞密聯職輔弼,非出使之官,乃定置知院、同知院二人,使、副悉罷。元祐初 ,復置簽書院事,仍以樞密直學士充。同簽書樞密院事,治平末,以殿前都虞候郭逵為 之,又以逵判渭州。帝初即位,中丞王陶、御史呂景等皆言之。逵歸,改除宣徽南院使 、知鄆州,自是不復置。政和六年,以內侍童貫權簽書樞密院河西、北面房事。七年, 貫宣撫陝西、河東北三路,帶同簽書樞密院。既而詔元豐官制即無同簽書樞密院事,改 為權領樞密院。然簽書院事,元豐亦未嘗置。宣和元年,詔童貫領樞密院事,後復以鄭 居中為之。
建炎初,置御營司,以宰相為之使。四年,罷,以其事歸樞密院機速房,命宰相范宗尹 兼知樞密院。紹興七年,詔:「樞密本兵之地,事權宜重。可依故事置樞密使,以宰相 張浚兼之。」又詔立班序立依宰相例。其後或兼或否。至開禧,以宰臣兼使,遂為永制 。使與知院,同知、副使,亦或併除,其簽書、同簽書並為端明殿學士,恩數特依執政 ,或以武臣為之,亦異典也。
都承旨 副都承旨
掌承宣旨命,通領院務。若便殿侍立,閱試禁衛兵校,則隨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 ,蕃國入見亦如之。檢察主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都承旨,舊用院吏遞遷。熙寧三年 ,始以東上合門使李評為之,又以皇城使李綬為之副,更用士人自評、綬始。是月,詔 都承旨、副都承旨見樞密使、副如合門使禮。五年,以同修起居注曾孝寬兼都承旨,參 用儒臣自孝寬始。元豐四年,客省使張誠一為都承旨。都承旨復用武臣,自誠一始。元 祐初,復以文臣為都承旨。其後以待制充。元符三年,王師約為都承旨,左司諫陳瓘言 :「神考以文臣為都承旨,其副則參求外戚武臣之可用者。今師約未曆邊任,擢置樞屬 掾文臣之位,甚非神考設官之意。」至崇寧以後,專用武臣。
建炎四年,高宗在會稽,以武臣辛道宗為都承旨,頗用事。紹興元年,道宗既免,乃詔 依元祐職制,都承旨以兩制為之。如未曾任侍從之人,即依權侍郎法,又或加學士、待 制、修撰貼職。乾道初,再用武臣,自張說始。淳熙九年,都承旨復用士人,自蕭燧始 。副都承旨文、武通除。
檢詳官
熙寧四年置,視中書檢正官。元豐初,定以三員,及改官制,罷之。建炎三年,復置檢 詳兩員,敘位在左、右司之下。紹興二年減一員。
計議官
四員。建炎四年,罷御營使司,併歸樞密院為機速房。隨司減罷屬官,置幹辦官四員, 詔並改為計議官。至紹興十一年減罷。
編修官
隨事置,無定員,以本院官兼者,不入銜。熙寧三年,以王存、顧臨等同編修經武要略 ,兼刪定諸房例冊。初擬都、副承旨提舉,神宗謂存等皆館職,不欲令承旨提舉,詔改 為管幹。紹聖四年,編修刑部、軍馬司事,令都、副承旨兼領。政和七年,編修北邊條 例,又別置詳覆官。
講議司
崇寧元年,以尚書省講議武備房歸樞密院置,以知院蔡卞提舉。三年,卞奏武備本院諸 房可行,不必專局,乃罷之。紹興置編修官二員。
監三省、樞密院門
舊係差小使臣及內侍官充。嘉定六年,詔以曾經作縣、通判資序人充。小使臣省罷,內 侍官改以三省、樞密院門機察官繫銜。
主管三省、樞密院架閤文字 一員,嘉定八年置,以選人、京朝官通差。 三省、樞密院激賞庫 三省、樞密院激賞酒庫
監官各二人。(初以武臣,嘉泰末,始易以選人。)二庫並因紹興用兵,創以備邊;後 兵罷,專以備堂、東兩廚應幹宰執支遣。若朝廷軍期急速錢物金帶,以備激犒;諸軍將 帥告命綾紙,以備科撥調遣等用。省、院、府吏胥之給,亦取具焉。
御營使 提舉修政局 制國用使 都督諸路軍馬
中興,多以宰相兼領兵政、財用之事,而執政同預焉。因事創名,未久遄罷,可以不書 。以其關宰相設施,因記其名稱本末附見焉。
建炎元年,置御營司,以宰相為之使,仍以執政官兼副使。其屬有參贊軍事,以侍從官 兼;提舉一行事務,以大將兼。其將佐有都統制及五軍統制以下官。初以總齊行在軍中 之政。三年,詔御營使司止管行在五軍營砦事務,其餘應幹邊防措置等事,釐正歸三省 、樞密院。四年,詔自今宰相兼知樞密院事,罷御營使。時臣僚言:「宰相之職,無所 不統。本朝沿五代之制,政事分為兩府,兵權付於樞密,比年又置御營使,是政出於三 也。請罷御營司,以兵權付之密院,而以宰相兼知,庶幾可以漸議兵政。」故罷使及官 屬,以其事歸密院,為機速房。至紹興二十九年九月,詔:「祖宗舊制,樞密院即無機 速房,合行減罷。」(紹興三十一年,金主亮來攻,帝將臨江視師。其冬,以和義郡王 楊存中為御營宿衛使,兵罷復免。明,孝宗即位,又以御營使命之。然但自名一司,掌 殿前忠勇等軍,非復建炎之比,未幾而。存中非宰執,附見於此。)
紹興二年,詔置修政局,令百官條具修車馬、備器械,命右相秦檜提舉,參知政事同領 之。其下有參詳官一人,侍從為之,參議官二人,檢討官四人,卿郎為之;如講議司故 事。三月而罷局。
乾道二年,詔:「理財之要,裕財為重,自今宰相可帶兼制國用使,參政可同知國用事 。」(先是,臣僚言:「近以宰相兼樞密使,蓋欲使宰相知兵也。宰相今雖知兵,而財 穀出入之原,宰相猶未知也。望法李唐之制,委宰相兼領三司使職事,財穀出納之大綱 ,宰相領之於上,而戶部治其凡。」故有是命。)五年二月,罷國用司。八年,詔:「 官制已定,丞相事無不統,所有國用一司,與參知政事並不兼帶。」嘉泰四年,詔遵孝 宗典故,宰相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同知國用事,仍於侍從、卿監中擇二人充屬官。右丞 相陳自強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兼知樞密院事費士寅、參知政事張嚴兼同知國用事。(以 兵部侍郎薛叔似兼參計官,太府卿陳景思同參計官。先是,臣僚言:「今日財計,非錢 穀不足可憂,而滲漏日滋之為可慮也。周家以塚宰制國用,而唐亦以宰相兼領度支,是 知財賦國家之大計,其出入之數有餘、不足,為大臣者皆所當知,庶可節以制度,關防 欺隱。宜略仿祖宗遺意,命大臣兼提領天下財賦。」從之。)陳自強罷,亦廢。
紹興五年,制以左通議大夫、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趙鼎,左政 奉大夫、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張浚都督諸路軍馬。未幾,浚暫 往江上措置邊防,至七年秋廢罷。其餘宰臣、執政開府於外者,別載於篇。
編修敕令所 提舉(宰相兼。) 同提舉(執政兼。) 詳定(侍從官兼。)
刪定官(就職事官內差兼。)掌裒集詔旨,纂類成書。紹興十二年罷。乾道六年,復置 詳定一司敕令所,以右丞相虞允文提舉,參知政事梁克家同提舉。淳熙十五年省罷,紹 熙二年復置局。慶元二年,復置提舉,以右丞相余端禮兼,同提舉以參知政事京鏜兼, 仍以編修敕令所為名。
宣徽院 宣徽南院使 北院使
掌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籍,郊祀、朝會、宴饗供帳之儀,應內外進奉,悉檢視其名 物。舊制,以檢校為使,或領節度及兩使留後,闕則樞密副使一人兼領二使,亦有兼樞 密副使、簽書樞密院者。南院資望比北院頗優,然皆通掌,止用南院印,二使共院而各 設廳事。其吏史則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人,前行三人,後行十二人,分掌四案:一 曰兵案,二曰騎案,(主賜群臣新史,及掌諸司使至崇班、內侍供奉官、諸司工匠兵卒 之名籍,及三班而下遷補、假故、鞫劾之事。)三曰倉案,(掌春秋及聖節大宴、節度 使迎授恩賜、上元張燈、四時祠祭及契丹朝貢、內廷學士赴上,並督其供帳,內外進奉 視其名物,教坊伶人歲給衣帶,專其奏覆。)四曰胄案。(掌郊祀、御殿、朝謁聖容、 賜酺國忌供帳之事,諸司使副、三班使臣別籍分產,司其條制,頒諸司工匠休假之。) 故事,與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以先後入敘位。熙寧四年,詔位參政、樞 副、同知下,著為令。九年,詔:「今後遇以職事侍殿上,或中書、樞密院合班問聖體, 及非次慶賀,並特序二府班。」官制行,罷宣徽院,以職事分隸省、寺,而使號猶存。
初,吏部尚書王拱辰治平中知大名府,神宗即位,拜太子少保。明年,檢校太傅,改宣 徽北院使,尋遷南院,立班序位視簽樞。元豐六年,拱辰除武安軍節度使再任,自此遂 罷使名不復除。獨太子少師張方平許依舊領南院使致仕。哲宗即位,始遷太子太保而罷 使名。元祐三年,復置南、北院使,儀品恩數如舊制。六年,以馮京為南院使,而方平 亦復使名。中書舍人韓川言:「祖宗設此官,禮均二府,以待勳舊,未嘗帶以致仕。且 宣徽,武官也;宮保,文官也,不宜混并。」不聽。方平亦固辭不拜。七年,馮京亦以 使致仕。紹聖三年,議者言官名雖復,而無所治之事,乃罷之。南渡以後,不復再置。
三司使 使 副使 判官 鹽鐵使 度支使 戶部使 三部副使 三部判官
三司之職,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之預,一歸三司。 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其恩數廩祿,與參、樞同。 太平興國八年,分置三使。淳化四年,復置使一員,總領三部。又分天下為十道:曰河 南,河東,關西,劍南,淮南,江南東、西,兩浙,廣南。在京東曰左計,京西曰右計 ,置使二員分掌。俄又置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計使判十道事,凡干涉計度者, 三使通議之。五年,罷十道左右計使,復置三部使。咸平六年,罷三部使,復置三司一 員。關正使,則以給、諫以上權使事。
使
一人,以兩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誥、雜學士、學士充。亦有輔臣罷政出外,召還充使者。 使闕,則有權使事;又闕,則有權發遣公事。掌邦國財用之大計,總鹽鐵、度支、戶部 之事,以經天下財賦而均其出入焉。(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奏牒常事止署案。太平興 國初,以賈琰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司,遂省副使。)鹽鐵,掌天下 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國之用。度支,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 有無,制其出入,以計邦國之用。戶部,掌天下戶口、稅賦之籍,榷酒、工作、衣儲之 事,以供邦國之用。
副使 以員外郎以上歷三路轉運及六路發運使充。
判官 以朝官以上曾歷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充。
三部副使
各一人,通簽逐部之事。(舊以員外郎以上充。端拱初,省。淳化三年復置,又省。至 道初,又置。真宗即位,副使遷官,遂罷之。咸平六年復置。)
三部判官
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舊以朝官充。國初承舊制,每部判官一人。乾德四年,三部 各置推官一人。太平興國三年,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朝官充。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 人、推官三人。及分十道,二計各置判官一人。五年,廢十道,三部各置判官二人。) 三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
鹽鐵分掌七案:一曰兵案,(掌衙司軍將、大將、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庫務月帳, 吉凶儀制,官吏宿直,諸州衙吏、胥吏之遷補,本司官吏功過,三部胥吏之名帳及刑獄 ,造船、捕盜、亡逃絕戶資產、禁錢。景德二年,併度支案為刑案。)二曰胄案,(掌 修護河渠、給造軍器之名物,及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諸季料籍。)三曰商稅案,四曰 都鹽案,五曰茶案,六曰鐵案,(掌金、銀、銅、鐵、硃砂、白礬、綠礬、石炭、錫、 鼓鑄。)七曰設案。(掌旬設節料齋錢、餐錢、羊豕、米麵、薪炭、陶器等物。)
度支分掌八案:一曰賞給案,(掌諸給賜、賻贈例物、口食、內外春冬衣、時服、綾、 羅、紗、縠、綿、布、靴、席、紙、染料,市舶、權物務、三府公吏。),二曰錢帛案 ,(掌軍中春冬衣、百官奉祿、左藏錢帛、香藥榷易。)三曰糧料案,(掌三軍糧料、 諸州芻粟給受、諸軍校口食、御河漕運、商人飛錢。)四曰常平案,(掌諸州平糴。大 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五曰發運案,(掌汴河廣濟蔡河漕運、橋樑、折斛,三稅 。)六曰騎案,(掌諸坊監院務飼養牛羊、馬畜及市馬等。)七曰觔斗案,(掌兩京倉 廩屯積,計度東京糧料,百官祿;粟廚料。)八曰百官案。(掌京朝幕職官奉料、祠祭 禮物、諸州驛料。)
戶部分掌五案:一曰戶稅案,(掌夏稅。)二曰上供案,(掌諸州上供錢帛。)三曰修 造案,(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諸庫簿張,勾校諸州營壘、官廨、橋樑、 竹木、排筏。)四曰曲案,(掌榷酤、官曲。)五曰衣糧案,(掌勾校百官諸軍諸司奉 料、春冬衣、祿粟、茶、鹽、鞋醬、傔糧等。)三部諸案,並與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 。
三部勾院判官各一人,以朝官充。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穀百物出納帳籍,以察其差殊 而關防之。鹽鐵院、度支院、戶部院勾覆官各一人。
都磨勘司,端拱九年置。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覆勾三部帳籍,以驗出入之數。
都主轄支收司,(淳化三年置。)判司官以判磨勘司官兼。掌官物已支未除之數,候至 所受之處,附籍報所由司而對除之。天下上供物至京,即日奏之,納畢,取其鈔以還本 州。
拘收司,(咸平四年置。)以判磨勘司兼掌。凡支收財利未結絕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都理欠司,(雍熙二年,三部各置理欠,有勾簿司,景德四年廢。)判司官一人,以朝 官充。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負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
都憑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視無虛謬,則 印署而還之,支訖,復據數送勾而銷破之。
開拆司,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受宣敕及諸州申牒之籍,發放以付三部,兼掌發放 、勾鑿、催驅、受事。
發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太平興國年中置。) 勾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簿帳。
催驅司,掌督京城諸司庫務末帳,京畿倉場庫務月帳憑由送勾,及三部支訖內外奉祿之 事。
受事司,掌諸處解送諸色名籍,以發付三部。
衙司管轄官二人,以判開拆司官及內侍都知、押班充。掌大將、軍將名籍,第其勞而均 其役使。
勾當公事官二員,以朝官充。掌分左右廂檢計、定奪、點檢、覆驗、估剝之事。三司推 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劾諸部公事。
勾當諸司、馬步軍糧料院官各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文武官諸司、諸軍給受奉料,批書 券曆,諸倉庫案驗而稟賦之。
勾當馬步軍專勾司官一人,以京朝官充。(舊以三班。)掌諸軍兵馬逃亡收並之籍,諸 司庫務給受之數,審校其欺詐,批曆以送糧料院。
以上並屬三司使。元豐官制行,罷三司使並歸戶部。
翰林學士院 翰林學士承旨 翰林學士 知制誥 直學士院 翰林權直 學士院權直
掌制、誥、詔、令撰述之事。凡立后妃,封親王,拜宰相、樞密使、三公、三少,除開 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加封,加檢校官,並用制;賜大臣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批 答及詔書;餘官用敕書;布大號令用御札;戒勵百官、曉諭軍民用敕榜;遣使勞問臣下 ,口宣。凡降大赦、曲赦、德音,則先進草;大詔命及外國書,則具本取旨,得畫亦如 之。
凡拜宰相及事重者,晚漏上,天子御內東門小殿,宣召面諭,給筆札書所得旨。稟奏歸 院,內侍鎖院門,禁止出入。夜漏盡,具詞進入;遲明,白麻出,閤門使引授中書,中 書授舍人宣讀。其餘除授並御札,但用御寶封,遣內侍送學士院鎖門而已。至於赦書、 德音,則中書遣吏持送本院,內侍鎖院如除授焉。凡撰述皆寫畫進入,請印署而出,中 書省熟狀亦如之。若已畫旨而未盡及舛誤,則論奏貼正。凡宮禁所用文詞皆掌之。乘輿 行幸,則侍從以備顧問,有獻納則請對,仍不隔班。凡奏事用榜子,關白三省、樞密院 用諮報,不名。
凡初命為學士,皆遣使就第宣詔旨召入院。上日,敕設會從官,宥以樂。元豐中,始命 佩魚,自蒲宗孟始。見執政議事則繫、靴,蓋與侍從異禮也。政和三年,強淵明請以前 後所被旨及案例,修為本院敕令格式。五年,御書摛文堂榜賜學士院。靖康元年,吳幵 等奏:「大禮鎖院,麻三道以上,係雙學士宿直分撰,乞依故事。」從之。
承旨,不常置,以學士久次者為之。凡他官入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學士俱闕,他官 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自國初至元豐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實,多所釐正,獨學士院 承唐舊典不改。乾道九年,崔敦詩初以秘書省正字兼翰林權直。淳熙五年,敦詩再入院 ,議者以翰林乃應奉之所,非專掌制誥之地,更為學士院權直。後復稱翰林權直,然亦 互除不廢,權、正或至三人。
翰林侍讀學士
太宗初,以著作佐郎呂文仲為侍讀。真宗咸平二年,以楊徽之、夏侯嶠並為翰林侍讀學 士,始建學士之職。其後,馮元為翰林侍讀,不帶學士;又以高若訥為侍讀,不加別名 ,但供職而已。天禧三年,張知白為刑部侍郎,充翰林侍讀學士、知天雄軍府,侍讀學 士外使自知白始。元豐官制,廢翰林侍讀、侍講學士不置,但以為兼官。然必侍從以上 ,乃得兼之,其秩卑資淺則為說書。歲春二月至端午日,秋八月至長至日,遇隻日入侍 邇英閤,輪官講讀。元祐七年,復增學士之號,元符元年省去。建炎元年,詔可特差侍 從官四員充講讀官,遇萬機之暇,令三省取旨,就內殿講讀。
充宮觀兼侍讀:元豐八年五月,資政殿大學士呂公著兼侍讀,提舉中太乙宮兼集禧觀公 事。七月,韓維兼侍讀,提舉中太乙宮。元祐元年,端明殿學士范鎮致仕,提舉中太乙 宮兼集禧觀公事,兼侍讀,不赴。六年,馮京兼侍讀,充太乙宮使。未幾,乞致仕,不 允,仍免經筵進讀。中興以來,如朱勝非、張浚、謝克家、趙鼎、萬俟离並以萬壽觀使 兼侍讀。隆興元年,張燾以萬壽觀、湯思退以醴泉觀並侍讀。乾道五年,劉章以佑神觀 兼焉。
臺諫兼侍讀:自慶曆以來,臺丞多兼侍讀,諫長未有兼者。紹興十二年春,萬俟离以中 丞、羅汝楫以諫議始兼侍讀,自後每除言路,必兼經筵矣。
翰林侍講學士
咸平二年,國子祭酒邢昺為侍講學士。其後,又以馬宗元為侍講,不加別名,但供職而 已。景德四年,以翰林侍講學士邢昺知曹州,侍講學士外使自昺始。故事,自兩省、臺 端以上兼侍講,元祐中,司馬康以著作佐郎兼侍講,時朝議以文正公之賢,故特有是命 。紹興五年,范沖以宗卿、朱震以秘少並兼,蓋殊命也。乾道六年,張栻始以吏部員外 郎兼。蓋中興後,庶官兼侍講者,惟此三人。若紹興二十五年張扶以祭酒、隆興二年王 佐以檢正、乾道七年林憲以宗卿入經筵,亦兼侍講者。蓋扶本以言路兼說書就升其秩, 佐時攝版曹,憲嘗為右史且有舊例,故稍優之。
臺諫兼侍講:慶曆二年,召御史中丞賈昌朝侍講邇英閤。故事,臺丞無在經筵者,仁宗 以昌朝長於講說,特召之。神宗用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去學士職。中興後,王賓為 御史中丞,見請復開經筵,遂命兼講。自後十五年間,繼之者惟王唐、徐俛二人,皆出 上意。紹興十二年,則萬俟离、羅汝楫,紹興二十五年,則正言王珉、殿中侍御史董德 元,並兼侍講。非臺丞、諫長而以侍講為稱,又自此始。其後,猶或兼說書,臺官自尹 穡,隆興二年五月;諫官自詹元宗,乾道九年十二月。後並以侍講為稱,不復兼說書矣 。
宮觀兼侍講:國初自元豐以來,多以宮觀兼侍讀。乾道七年,寶文待制胡銓除提舉佑神 觀兼侍講。是日,以宰執進呈,虞允文奏曰:「胡銓早歲士節甚高,不宜令其遽去朝廷 。」帝曰:「銓固非他人比,且除在京宮觀,留侍經筵。」故有是命。
崇政殿說書
掌進讀書史,講釋經義,備顧問應對。學士侍從有學術者為侍講、侍讀,其秩卑資淺而 可備講說者則為說書。仁宗景祐元年正月,命賈昌朝、趙希言、王宗道、楊安國並為崇 政殿說書,日輪二員祗候。初,侍講學士孫奭年老乞外,因薦昌朝等。至是,特置此職 以命之。慶曆二年,以趙師民預講官,復為崇政殿說書,不兼侍講。元祐間,程頤以布 衣為之。然范祖禹乃以著作佐郎兼侍講,司馬康又嘗以著作佐郎兼侍講,前此未有也。 崇寧中,初除說書二人,皆以隱逸起,蔡崇、呂瓘,仍遂其性,詔以士服隨班朝謁入侍 。
渡江後,尹焞初以秘書兼之,中間王十朋、范成大皆以郎官兼,亦殊命也。近事,侍從 以上兼經筵則曰侍講,庶官則曰崇政殿說書,故左史兼亦曰侍講。紹興十二年,萬俟离 、羅汝楫並兼講讀。蓋秦梓時已兼說書,便於傳道,秦熹復繼之。每除言路,必預經筵 ,檜死始罷。慶元後,臺丞、諫長暨副端、正言、司諫以上,無不預經筵者。正言兼說 書自端明巫伋始,副端兼說書自端明餘堯弼始,察官兼說書自少卿陳夔始,修注兼說書 自朱學震始。修注官多得兼侍講。開禧三年十一月,王簡卿知諫院為左史,仍兼崇政殿 說書。言者以為不可,罷之。
觀文殿大學士
學士之職,資望極峻,無吏守,無職掌,惟出入侍從備顧問而已。觀文殿即舊延恩殿, 慶曆七年更名。皇祐元年,詔:「置觀文殿大學士,寵待舊相,今後須曾任宰相,乃得 除授。」時賈昌朝由使相右僕射、觀文殿大學士判尚書都省。觀文殿置大學士,自昌朝 始。三年,詔班在觀文殿學士之前六尚書之上。自是曾任宰相者,出必為大學士。熙寧 中,韓絳宣撫陝西、河東,得罪罷守本官。四年,用明堂赦,授觀文殿學士。宰相不為 大學士,自絳始。中興後,非宰相而除者,自紹興二十年秦熹始。熹知樞密院、郊祀大 禮使,禮成,以學士遷,且視儀揆路,非典故也。乾道四年,汪澈舊以樞密使為學士遷 。九年,王炎以樞密使為西川安撫使除。至慶元間,趙彥逾自工部尚書為端明殿學士, 直以序遷至焉。曾為宰相而不為大學士者,自紹興元年范宗尹始。
觀文殿學士
觀文殿本隋煬帝殿名,國初,為文明殿學士。慶曆七年,宋庠言:「文明殿學士稱呼正 同真宗諡號,兼禁中無此殿額,其學士理自當罷,乞擇見今正朝或秘殿以名學士易之。 」乃詔改為紫宸殿學士,以參知政事丁度為之。時學士多以殿名為官稱,丁遂稱曰「丁 紫宸」。八年,御史何郯以為紫宸不可為官稱,於是改延恩殿為觀文殿,即殿名置學士 ,仍以度為之。自後非曾任執政者弗除。熙寧中,王韶以熙河功,元豐中,王陶以宮僚 ,雖未歷二府,亦除是職,蓋異恩也。然韶猶兼端明殿、龍圖學士云。
資政殿大學士
資政殿在龍圖閣之東序。景德二年,王欽若罷參政,真宗特置資政殿學士以龐之,在翰 林學士下。十二月,復以欽若為資政殿大學士,班文明殿學士之下,翰林學士承旨之上 。資政殿置大學士,自欽若始。自欽若班翰林承旨上,一時以為殊寵。祥符初,向敏中 以前宰相再入為東京留守,復加此職。自是訖天聖末,二十餘年不以除人。明道元年, 李迪知河陽召還,始再命之。景祐四年,王曾罷相,復除。三十年間除三人,皆前宰相 也。宋庠罷參知政事,仁宗眷之厚,因加此職。自欽若後,非宰相而除者,惟庠一人。 康定二年,右正言梁適請遵先朝故事,定以員數。於是詔大學士置二員,學士三員。紹 興十年,鄭億年歸自偽齊,除資政殿,二年加大學士,許出入如二府儀。億年未嘗秉政 。十五年,秦熹自翰林學士承旨為資政,詔立班恩數同執政。十六年,秦檜弟梓以端明 卒於湖州,進大資致仕,恤典同參政。是後,從臣自端明視政府而序進者,遂為常矣。
端明殿學士
端明殿即西京正衙殿也。後唐天成元年,明宗即位之初,四方書奏,命樞密使安重誨進 讀,懵於文義。孔循獻議,始置端明殿學士,命馮道、趙鳳俱以翰林學士充,班在翰林 學士上。後有轉改,止於翰林學士內選任。初如三館例,職在官下;趙鳳轉侍郎,諷任 圜特移職在官上,後遂為故事。宋太宗初,以程羽為之,後隨殿名改為文明殿學士。慶 曆中,改為紫宸,後又改為觀文。明道二年,改承明殿為端明殿,復置端明殿學士,以 翰林侍讀學士宋綬為之,在翰林學士之下。自明道訖元豐,無前執政為之者,僅以待學 士之久次者。元豐中,以前執政為之,自曾孝寬始;以見任執政為之,自王安禮始。政 和中,嘗改為延康殿。建炎二年,都省言:延康殿學士舊係端明殿學士。詔依舊。後拜 簽樞者多領焉。
總閤學士 直學士
宋朝庶官之外,別加職名,所以厲行義、文學之士。高以備顧問,其次與論議、典校讎 。得之為榮,選擇尤精。元豐中,修三省、寺監之制,其職並罷,滿歲補外,然後加恩 兼職。直龍圖閣、省、寺監掌貳補外,或領監司、帥臣則除之;待制、雜學士、給諫以 上補外則除之。係一時恩旨,非有必得之理。元祐二年,詔復增館職及職事官並許帶職 ,尚待二年加直學士,中丞、侍郎、給捨、諫議通及一年加待制。紹聖三年,詔職事官 罷帶職,非職事之官仍舊。中興後,學士率以授中司、列曹尚書、翰林學士之輔外者, 權尚書、給諫、侍郎則帶直學士、待制焉。
龍圖閣學士 直學士 待制
大中祥符中建。在會慶殿西偏,北連禁中,閤東曰資政殿,西曰述古殿。閤上以奉太宗 御書、御製文集及典籍、圖畫、寶瑞之物,及宗正寺所進屬籍、世譜。有學士、直學 士、待制、直閤等官。
學士,大中祥符三年置,以杜鎬為之,班在樞密直學士上。六年,詔結銜在本官之上。
直學士,景德四年置,以杜鎬為之,班在樞密直學士下。祥符六年,詔結銜在本官之上 。
待制,景德元年置,以杜鎬、戚綸為之,並依舊充職。四年,詔班在知制誥下,並赴內 殿起居。自改官制,為學士初復之職,或知制誥平出除之。
天章閣學士 直學士 待制
天禧四年建。在會慶殿之西,龍圖閣之北。明年,仁宗即位,修天章閣畢,以奉安真宗 御制。東曰群玉殿,西曰蕊,北曰壽昌殿,南曰延康殿。內以桃花文石為流桮之所。以 在位受天書祥符,改曰天章,取為章於天之義。天聖八年置待制。慶曆七年,又置學士 、直學士。又有侍講。學士,慶曆七年初置,在龍圖閣學士之下。學士罕以命人,迄仁 宗世,纔王贄一人。秦堪自顯謨閣進直天章閤,以稱呼非便辭。詔改龍圖,自是天章不 為帶職。王曮直學士,慶曆七年,初置天章閣直學士,在龍圖閣直學士之下。待制,天 聖八年初置。寓直於秘閣,與龍圖遞宿,尋命范諷鞠詠充職。中興後,圖籍、符瑞、寶 玩之物,若國史、宗正寺所進屬籍,獨藏於天章閣,祖宗御容、潛邸旌節亦安奉焉。
寶文閣學士 直學士 待制
閤在天章閣之東西序,群玉、蕊珠殿之北。即舊壽昌閤,慶曆改曰寶文。嘉祐八年,英 宗即位,詔以仁宗御書、御集藏於閤,命王珪撰記立石。治平四年,神宗即位,始置學 士、直學士、待制,恩賜如龍圖。英宗御書附於閤。
學士,治平四年初置,以呂公著兼。 直學士,治平四年初置,以邵必為之。 待制,治平四年初置。
顯謨閣學士 直學士 待制
元符元年,曾布、鄧洵仁各申請建閤。詔翰林學士、中書舍人撰閤名五以聞,遂建閤藏 神宗御集,以顯謨為名。徽宗建中靖國元年,詔以顯謨閣為熙明閤,仍置學士、直學士 、待制;續奉旨,仍以顯謨為額。崇寧元年,詔顯謨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如三閤故事 ,序位在寶文閤學士、直學士、待制之下。學士、直學士、待制,並建中靖國元年置。
徽猷閣學士 直學士 待制 大觀二年,初建徽猷閣,以藏哲宗御集。置學士、直學士、待制等官。
敷文閣學士 直學士 待制 紹興十年置。藏徽宗聖制,置學士等官。
煥章閤學士 直學士 待制 淳熙初建。藏高宗御制。十五年,置學士等官。
華文閤學士 直學士 待制 慶元二年置。藏孝宗御制,置學士等官。
寶謨閤學士 直學士 待制 嘉泰二年置。藏光宗御制,置學士等官。
寶章閤學士 直學士 待制 寶慶二年置。藏寧宗御制,置學士等官。
顯文閤學士 直學士 待制 咸淳元年置。藏理宗御制,置學士等官。
集英殿修撰
國初,有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直秘閣三等。政和六年,始置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 撰、秘閣修撰。舊制,貼職無雜壓,至是因增置,乃定為雜壓。其集英修撰,中興後以 寵六曹權侍郎之補外者,下待制一等。
右文殿修撰
元佑元年,許內外官帶貼職。紹聖二年,詔職事官罷帶職,易集賢殿學士為修撰。政和 六年,以集賢院無此名,其見任集賢院修撰並改為右文殿修撰,次於集英殿修撰,為貼 職之高等。
秘閣修撰 政和六年置,以待館閣之資深者,仍多由直龍圖閤遷焉。
直龍圖閣
祥符九年,以馮元為太子中允、直龍圖閣,直閤之名始此。凡館閣之久次者,必選直龍 圖閣,皆為擢待制之基也。中興後,凡直閤為庶官任藩閫、監司者貼職,各隨高下而等 差之。
直天章閣至直顯文閤並同。
直秘閣國初,以史館、昭文館、集賢院為三館,皆寓崇文院。太宗端拱元年,詔就崇文 院中堂建秘閣,擇三館真本書籍萬餘卷及內出古畫、墨跡藏其中,以右司諫直史館宋泌 為直秘閣。直館、直院則謂之館職,以他官兼者謂之貼職。元豐以前,凡狀元、制科一 任還,即試詩賦各一而入,否則用大臣薦而試,謂之入館。官制行,廢崇文院為秘書監 ,建秘閣於中,自監少至正字列為職事官。罷直館、直院之名,獨以直秘閣為貼職,皆 不試而除,蓋特以為恩數而已。故事,外官除館職如秘閣校理、直秘閣者,必先移書在 省執事,敘同僚之好,乃即館設盛會宴之。自崇寧以來,外官除館職既多,此禮浸廢。
東宮官 太子太師 太傅 太保 太子少師 少傅 少保
國初,師傅不常設。仁宗升儲,置三少各一人。參政李昉兼掌賓客。及升首相,遂進少 傅,此宰相兼宮僚之始也。丁謂兼少師,馮拯兼少傅,曹利用兼少保,是時實為東宮官 ,餘多以前宰執為致仕官。若太子太師、太傅、太保,以待宰相官未至僕射者,及樞密 使致仕,亦隨本官高下除授。太子少師、少傅、少保,以待前執政,惟少師非經顧命不 除。若因遷轉,則遞進一官,至太師即遷司空。天禧末,皇太子同聽政,乃以首相兼少 師。自後神宗、欽宗、孝宗、光宗在東宮,皆不置。開禧三年,史彌遠自詹事入樞府, 乃進兼賓客。已而太子侍立,遂以丞相錢象祖兼太子少傅。明年,景獻太子立,象祖兼 少師,彌遠以右相兼少傅。未幾,彌遠丁內艱,像祖亦去位。又明年,彌遠起復,遂兼 進少師。景定元年,度宗升儲,以賈似道為少師。
太子賓客
至道元年建儲,初置賓客二人,以他官兼。天禧四年,參政任中正、樞副錢惟演、參政 王曾並兼太子賓客,執政兼東宮官始此。中興後不置。開禧三年,景獻太子立,始以執 政兼賓客,後復省。景定元年,度宗升儲,以朱熠、皮龍榮、沈炎並兼賓客。
太子詹事
仁宗升儲,置詹事二人。神宗、欽宗升儲,並置二人,皆以他官兼,登位後省。乾道元 年,莊文太子立,置詹事二人。踰月,詔太子詹事遇東宮講讀日,並往陪侍。七年,光 宗正儲位,以敷文閣直學士王十朋、敷文閣待制陳良翰為太子詹事,不兼他官,非常制 也。景定元年,度宗升儲,以楊棟兼詹事。
太子左庶子 右庶子 左諭德 右諭德
舊制不常設。儲闈之建,隨宜制官,以備僚寀,多以他官兼領。仁宗、神宗升儲,庶子 、諭德各置二人。欽宗升儲,置一人。紹興三十二年,孝宗以建王立為皇太子,置庶子 、諭德各一人,除右虛左。乾道元年及七年,各置一人。開禧三年,景獻太子立,初除 左虛右,明年,左右始並置。
太子侍讀 侍講
神宗升儲,始置各一人。乾道、淳熙、開禧,各依故事並置。乾道七年,禮部太常寺言 :「討論東宮開講并節朔賀慶、辭謝禮儀。宮僚講讀,無已行故事,當依放講筵,少殺 其禮。每遇講讀,詹事以下至進讀官上堂,並用賓禮參見,依官職序坐。皇太子正席, 講讀官迭起如延英儀,講罷復位。節朔不受宮僚參賀;元日、冬至,詹事以下箋賀。謝 辭,初如常見之禮。後離位致詞,復位就坐,茶湯罷。詹事初上,參見皇太子,拜,皇 太子答拜。庶子等初上,參見,皇太子受拜。庶子、諭德及講讀官雖有坐受之禮,止是 五禮新儀所載;兼逐日致拜之禮,近例皆已不行,或遇合致拜日,更合參酌天禧、至道 故事施行。」(按天禧二年九月五日,左庶子張士遜等言:「臣等日詣資善堂參見皇太 子,得令升階列拜,然後跪受,望令皇太子坐受參見。」詔不許。至道元年,皇太子每 見太子賓客,必先拜,迎送常降階及門。)並從之。
太子中舍人 舍人
至道、天禧各置一人。神宗、欽宗升儲,並如舊置。嘉定初,除二人。慶元以中舍人在 舍人上。
資善堂 翊善 贊讀 直講 說書 皇太子宮小學教授 資善堂小學教授
翊善、贊讀、直講皆舊制。說書而下,中興以後增置。
資善堂自仁宗為皇子時,為肄業之所,每皇子出就外傅,選官兼領。元豐八年,哲宗初 開講筵,詔講讀官日赴資善堂,以雙日講讀,仍輪一員宿直。又詔三省、樞密院、講讀 、修注官錫宴於資善堂。政和元年,定王、嘉王出就資善堂聽讀,詔宰執就見。靖康元 年,詔皇太子出就外傅,就資善堂置學舍,令國子監供監書。紹興五年,孝宗封建國公 ,出就資善堂聽講。先是,宰臣趙鼎得旨於宮門內造書院,至是始成,以為資善堂。命 儒臣為直講、翊善,悉如資善故事。尋用趙鼎言,以左史范沖充翊善,右史朱震充贊讀 ,時稱極選。帝曰:「朕令國公見沖、震必設拜,蓋尊重師傅,不得不如此。」紹興十 二年,建國公出就外第。及紹興三十年,由普安郡王為皇子,進封建王。時皇孫皆就傅 ,以校書郎王十朋為小學教授。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詔三皇子位各置說書官一員 ,又置贊讀、直講一員。淳熙七年,皇孫英國公始就傅,詔置皇太子宮小學教授一員。 十六年,光宗即位,皇子進封嘉王,置王府贊讀、翊善、直講各一員。慶元六年,景獻 太子為福州觀察使,詔令資善堂授書,置小學教授二員。開禧元年,進封榮王,仍開資 善堂,置贊讀、直講、說書官各一員,又置翊善一員。度宗升儲,並置翊善、贊讀等官 。
主管左、右春坊事
二人,以內臣兼;同主管左、右春坊事二人,以武臣兼;承受官一人,以內侍充。仁宗 、神宗升儲,並置。中興後,置官並同。
太子左、右衛 率府率 副率 左、右司御 率府率 副率 左、右清道 率府率 副率 左、右監門 率府率 副率 左、右內 率府率 副率
官存而無職司。至道元年,東宮置左清道率府率、副率兼左春坊謁者,主贊引。三年, 真宗即位而省。天禧二年,又以左清道率郭承慶、左右監門副率夏元亨兼左右春坊謁者 ,仁宗即位復省。中興後不置,惟以監門率府副率為壞衛階官。
親王府 傅 長史 司馬 諮議參軍 友 記室 參軍 王府教授 小學教授
傅及長史、司馬,有其官而未嘗除。太平興國八年,諸王出閤,楚王府置諮議參軍二員 ,翊善一員;陳王府置諮議、翊善各一員;韓王、冀王、益王置翊善各一員。後又置記 室及諸王府侍講一員。並以常參官兼充。(其後,多不置諮議,翊善、記室或止一員。 )大中祥符九年,仁宗初封壽春郡王,置友二員,亦以常參官兼充。天禧二年,進封升 王,友遷諮議,仍置記室一員。又皇姪皇孫侍教、南北伴讀無定數。(至道初,太宗以 皇親子孫就講學,欲置侍講之職,中書言:「按唐太宗改諸王侍讀為奉諸王講讀,今皇 孫、皇姪皆環衛之職,請以教授為名。」從之。選京朝官通經者充。其後又令王府記室 、翊善、侍講分兼南北宅教授。大中祥符二年,又有侍教之名,自是南北院或有伴讀。 )凡諸宮皆有教授,初無定員。是年,英宗以宗室自率府副率已上八百餘人,奉朝請者 四百餘人,而教官纔六員,乃詔增置教授官:凡皇族年三十已上者百一十三人,置講書 四員;年二十以上者百十三人,置講書四員;年十五已上者三百九人,增置教授五員; 年十四已下者,別置小學教授十二員;并舊六,為二十七員,以分教之。其子弟不率教 ,俾教授官、本位尊長具名申大宗正司,量行戒責。教授官不職,大宗正司密訪以聞。 舊制,親賢宅置講書,紹興十二年,改為府教授,掌教親賢宅南班宗子。淳熙十二年, 詔建魏惠憲王府,置小學教授二員,以館職兼充,掌訓皇孫。既長,趨朝謁,則不以小 學名,而講習如故。自後皇姪、皇孫皆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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