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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 国语统一与民族国家建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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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人 發表於 2011-4-29 09: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汉学网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一直受外强欺凌,民族危机深重,所以众多仁人志士奋发图强,寻求各种富国强民的现代化改革方案,而清末最后二十年的切音改革运动就是其中之一。当时的文字改革者们从改革语言文字角度出发,创制切音字或拼音简字,以辅助认识汉字,以期教育普及,开启民智①。与此同时,由于中国境内方言林立,语言不统一,许多文化精英也认识到语言统一与否对于加强国家认同和民众团结的重要性。目前,学界对这一“国语统一”思想的研究还只见于语言学上的探讨②,对其深层的政治文化意义仍未见从教育思想史角度的专门梳理,本文企图借鉴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对这一问题作一论述。  
    
  一、从“官话”到“国语”  
    
  在中国古代就已经有了区际共同语,全国通用的标准语,如所谓的雅言、正音和官话。就官话而言,它是明清时期汉族共同语,鲁国尧教授认为“官话”一词元代尚未出现,始至明代才有文献记载,如明代谢桧(1495-1575)《四溟诗话》卷三:“及登甲科,学说官话,便作腔子。”何良俊(1506-1573)《四友斋丛说・史十一》:“雅宜不喜作乡语,每发口必官话。”张位(隆庆、万历时人)《问奇集》曾云:“江南多患齿音不清,然此亦官话中乡音耳。”〔1〕(P511)官话的内涵一开始不甚明了,后来被用作北方话的统称,有的属于基础方言的次方言,甚至地方方言均可成为“某某官话”,如“西南官话”、“下江官话”、“桂林官话”等等,但这是“官话”的引申用法,与基本义已有区别〔2〕(P4)。官话一词产生于明代,一直沿用到20世纪40年代,但民国时期官方已改称为“国语”。  
  而“国语”一词,据笔者所见,清末的文集中就已有所见了。王尔敏教授认为,“近代之所谓‘国语’,自明确表示出national之意。最早出现文字,当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京师大学堂学生何凤华,王用舟,刘奇峰、张官云、世英、祥懋等六人,上书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呈文标目有谓:‘请奏明颁行官话字母,设普通国语学科,以开民智而救大局。’”〔3〕(P328)实际上,在此前一年即1902年,吴汝纶在他的《东游丛录》里记载与伊泽修二的谈话文里已出现“国语”一词:  
  (吴汝纶)答:统一语言,诚哉其急,然学堂中科目已嫌其多,复增一科,其如之何?  
  伊泽氏曰:宁弃它科而增国语。〔4〕(P797)  
  从以上的谈话可以看出,“国语”一词于1902年已经出现了,而这个词应该是从日本那里借鉴过来的。其后国语一词就逐渐用之于世,如王照在《挽吴汝纶文》中写道:“目睹日本得力之端,在人人用其假名之国语,而顿悟各国莫不以字母传国语为普通教育至要之原。”〔5〕(P32)这一时期的“国语”和“官话”意思基本相同,但在称谓上的不同却反映了当时的语言改革和政治语境的关系。正如王尔敏教授所言,清末民初“国语”一词,启导于民族主义思想,犹如“国地”、“国教”、“国民”,“国”字用意广泛是当时民族主义思想日渐扩大的表现〔3〕(P328)。“国语”一定程度上是相对于“外国语”来说的,所以在民国时期也有人把“国语”解释为“在事实上是本国多数人所懂的,在法律上是大众承认的,在作用上可作全国标准的,在实质上能够表达本国文化的,在历史上有坚固基础的,合于上述条件的事物,才可以用国,(例如国文、国法、国旗、国歌、国故……等)。”〔6〕(P4)这种观点不能不说是一种民族主义思想的流露。  
  而正式提出把“官话”改称为“国语”一说,始自于1910年资政员江谦的建议,他在给《质问学部分年筹办国语教育说帖》(1910年)中有曰:  
  “凡百创作,正名为先,官话之称,名义无当,话属于官,则农工商兵,非所宜习,非所以示普及之意,正统一之名,将来奏请颁布此项课本时,是否须改为国语读本,以定名称?”〔7〕(P117)  
  “官话”一词的“官”既可作“公”解释,也可以作“官场”解释,而把官话解释成官场士大夫的交际语,即是给这种共同语赋予了一定阶级性的定位。江谦提出语言的民众化,实际上是反映了当时众多改革者希望清廷能及时推行官话简字,普及教育,打破语言的阶级之分,提高民众文化水平的诉求。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以后,经过当时的教育部读音统一会和及其后来的国语统一筹备会的讨论和规定,民国时期的“国语”基本上有了确定的内涵(国语标准音的问题在民国前期一直争论不休,时至1932年才在国家法令上规定北京音成为国语标准音),这个定义可以引用黎锦熙先生的解释:  
  原来“国语”这个名词,所包括的内容有广狭义之不同,分述如下:(1)本国领土全境各种语文为范围,凡在境内的居民属于本国之籍的,与本国人侨居国外的,所操语言都算是国语,这是国语的最广义的。(2)于本国各种语言中,以最通行占人口最多为主要的语言,称之为国语。我国的汉语汉文,当然能取得这个资格。(3)将本国主要语言划清时代,现代普用的语文为国语,在我国就是汉语的普通语,(仍包括各种大区域的方言),利用汉字写出来的语体白话文。(4)于本国现代普用的主要语言中,选择一种势力最大,流行最广的方言为标准国语,其文字的读音须标准化。在我国就是北平语及其“音系”叫做(国音),这才是国语的狭义。(5)在非拼音文字并无字母的语族,须创造或采用一种通用的符号或字母,以定固有的文字之标准音读或经用标准国语之发音工具。在我国的现阶段,这种工具就是国音字母第一式“注音符号”及右注国音的“注音国字”,在具备这种工具的条件之下,就是国语的狭义或最狭义。〔8〕  
  综上所述,从清末的“官话”到民国的“国语”,这种语言名称的流变,一方面,它反映了用于语言统一的近代中国民族共同语的内涵是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当中;另一方面,前文已经提到过“国语”一词的形成与政治语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正因为“国语”一词所具有的强烈的政治民族主义思想,致使对于“国语”如何定义及其形成的问题,各方意见仍不见统一。在1930年代,提倡方言拉丁化的改革者并不认同南京国民政府所定的“国语”之名,就有其中的深意。如瞿秋白所言:“所谓‘国语’,我只承认是‘中国的普通话’的意义。这个国语的名称本来是不通的。西欧的所谓‘national language’,本来的意思只是全国或者本民族的言语,这是一方面和方言对待着说,别方面和外国言语对待着说明的。至于在许多民族组成的国家里面,往往强迫指定统治民族的语言为‘国语’,去同化异族,禁止别种民族使用自己的言语,这种情形之下的所谓‘国语’,简直是压迫弱小民族的工具,外国文里面的‘national language’古时候也抱着这种思想,正可以译作‘国定的言语’。这样,‘国语’一个字眼竟包含着三种不同的意思:‘全国的普通话’,本国的(本民族的)言语和‘国定的言语’。所以,这名词是很不通的。我们此地借用胡适之的旧口号,只认定第一种解释的意义――就是‘全国的普通话’的意义,至于第三种解释――那是我们所应当排斥的。”〔9〕(P11)一个国家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共同语,无可非议,“国语”本身的称谓没有问题,对于方言拉丁化派对“国语”一词的非议,应该说是在日本侵略危机和党派矛盾深重的时代,国语统一者和方言拉丁化者在民族共同语如何形成和推广的问题上分歧的反映:倡导汉字拉丁化的左派知识精英并不认同国民政府所倡导的,以北京方言为主的国语运动,因为其认为这种语言政策比较保守和不彻底,只是依靠注音字母和国语罗马字来辅助国语推广,是依靠政治行政力从上到下的国语统一形式,违背了语言依靠社会发展自然统一化的道路。在主张方言拉丁化者看来,只有废除汉字,彻底实现民众口头语言的拉丁化,普及教育才有可能,而民族共同语(普通话)也只有在各地方言充分发展的基础才能形成。就这一点来看,方言拉丁化主张的“普通话”较之于“国语”的称谓更少了政治上被动强迫接受的意味。  
  
本文原文
  据此,笔者在很大程度认为,新中国建立后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把“国语”改称为“普通话”,遵循了这种语言性质去政治化的考虑。  
    
  二、国语、国民和国家  
    
  近代语言统一的思想按照罗常培先生的说法,明末清初就已肇始。其曰:  
  “当明末清初之初,方以智、刘献廷一班人受到了耶稣会教士利玛窦、金尼阁的影响,颇想创造一种拼音文字来辅助国字的读音。后来龚定庵也打算搜罗中国十八省方言和满洲、高丽、蒙古、喀尔喀等语纂成方言一书,他说,‘音有自南而北而东西者,有自北而南而东西者,孙会播迁,混混以成,苟有端倪可以寻究,虽谢神瞽,不敢不聪也。旁举字母翻切之音,欲撮举一言,可以一行省音贯十八省音,可以纳十八省音于一省也’。这就是早期的国语统一论。”〔10〕(P77)  
  上述语音统一思想,恐怕还是为了切音之便。而中国境内方言林立,虽有朝廷规定的标准语的存在,但来自不同地方的官吏和民众之间仍情谊不能完全相通,政令难以下达基层,影响王朝统治。所以从明清以来,在雍正时期最早开始了用行政力在离官话区较远的福建和广东等地推行官话的政策,以期语言统一:  
  “雍正六年,奉旨以福建、广东人多不谙官话,若地方官训导。廷臣议以八年为限,举人、生员、贡、监、童生,不谙官话者,不准送试。福建省城四门设立正音书馆。十三年,奉旨展限四年。乾隆二年,弛其令,令州县与士民相见,及教官实心教导,保荐时列入政绩。十年,裁福建四门书馆。四十八年,通政司行文各直省,本章俗字字典所无,难以翻清,嗣后随本音释揭送内阁,以便翻译对音。嘉庆十一年,奉旨:上书房行走者,粤东口音于授读不甚相宜。谨案,《诗》《书》执礼,孔子皆用雅言,不用齐鲁音,而经史多有方言,学者贵知之,然必立一雅言为之准,而后方言可附类而通也。”〔11〕(P369-370)  
  那么为何要语言统一,除去一般交际便利之外,雍正上谕中概有说明:  
  “凡官员有莅民之责,其语言必使人人共晓,然后可以通达民情,熟悉地方事宜,而办理无误。是以古者六书之制,必使谐声会意,娴习语音,皆所以成遵道之风,著同文之治也。朕每引见大小臣工,凡陈奏履历之时,唯有福建、广东两省之人,仍系乡音,不可通晓。夫伊等以现等仕籍之人,经赴部演礼之后,其敷奏对扬,尚有不可通晓之语,则赴任他省,又安能于宣读训喻、审断词讼,皆历历清楚,使小民共知而共解乎。官民上下,语言不通,必致吏胥从中代为传述,于是添饰假借,百弊丛生,而事理之贻误者多矣。且此两省之人,其语言既皆不可通晓,不但伊等历任他省,不能深悉下民之情,即伊等身为编氓,亦不能明白官长之意,是上下之情,NB062格不通,其为不便实甚。但语言自幼习成,骤难改易,必徐加训导,庶几历久可通应。令福建、广东两省督抚,转饬所属各府、州、县有司及教官,遍为传示。多方教导,务期语言明白,使人通晓,不得仍前习为乡音,则伊等将来引见殿陛奏对,可得详明,而出仕他方,民情亦易于通达矣。”〔12〕(P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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