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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中國海] 阳名辉:南中国海有争议的海域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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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人 發表於 2012-7-13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联合早报
     ● 阳名辉
南中国海
主权争议
区域焦点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于6月23日宣布对外招标,在南中国海地区开放9个海上区块,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这些区块位于越南声称它拥有的专属经济区内,西部与中国的“U形线”接壤,并延伸到越南大陆外57海里。
  越南外交部于6月26日表示,这些地区“完全在越南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是绝对没有争议的地带”。中国外交部的反应是其管辖权包括这个地带,并说“海域争议应该适当的解决”,即表示这是有争议的水域。
  这个地带是否存在争议水域的争论,让人想起2011年5月的一起事件。当时,中国监测船蓄意割断了越南地质调查船的电缆。越南声称事件发生在有争议海域,中国却不同意。
  中国与菲律宾对南中国海礼乐滩(Reed Bank)专属经济区也有类似的争议。菲律宾声称礼乐滩不是南沙群岛的一部分,因此毫无争议的是属于它的。中国则持相反意见。
需要划清有争议地带
  这些争议带出了“南中国海有争议的海域是哪些?”的问题。让人感到意外的,是没有任何对南中国海岛屿和岩礁提出主权拥有的国家,曾清楚说明岛屿和岩礁所赋予领海的界限。因此,有争议海域的界限是未被确立的。因为这些争议一直非常棘手,妥善处理和减少发生冲突的危险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对有争议海域没有公开宣布界限――更不用说是大家同意的界限――让处理这些争端非常困难,也增加了不一致的期望和冲突的风险。
  2002年亚细安和中国发表的《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f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便是一个例子。宣言并没有划定和区分有争议和没有争议的地带,这样的局限,就像是为高速公路和市区内的街道设定同样时速限制一样。同样的,如果新的《南中国海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没有划定和区分有争议和没有争议地带,问题就依然存在。
  中国建议搁置争议并进行共同发展是另一个例子。共同发展原则上是个有效处理争端的方式,但如果主权争议的各方,没有对争议地带的界限达成协议――即共同发展的确实地带――它实际上也是行不通的。
确定受争议地带的原则
  有一种说法是:如果对一个地带的主权有争执,那它就是有争议的地带。但把标准设到这么低,会让任何国家都可以把任何地带变成有争议的水域。比如,中国可以明确的声明,“U形线”代表对海域的界限,来把线内的所有水域变成有争议地区。菲律宾和越南也可以分别用“C形线”和“D形线”来达到同样的目的。这将让争议变得无法控制和处理。
  事实上,“受争议地带”应该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为标准。公约确立了什么是特定海域,并包含了对这些海域的主权,必须以陆地和岛屿领土为根本的原则。阐明海洋划界的国际法,可以用来进一步厘清这个原则。
  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斯卡伯勒礁(Scarborough)周围岛屿和岩礁的12海里领海,明显是存在争议的,其他的情况就复杂得多了。不过,我们还是可以确定对这个问题的两种极端看法。
  一端是认为,任何有争议的岛屿和岩礁,都不应该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意味着这些有争议的海域,只享有来自这些岛礁的有效基线和基点的12海里领海。
  另一端与此完全相反的意见,是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斯卡伯勒礁的最外围结构,全是应该享有专属经济区的岛屿的反事实(counterfactual)假设,而且当这些权利与没有争议的领土重叠时,这些岛屿也享有百分之百的专属经济区划界。根据这个假设,有争议地带的界限,是没有争议的领土与这三个群岛最外围结构间的等距线。事实上,不是每个外围结构都应享有专属经济区。
  此外,根据海洋划界的国际法,在其可能享有的专属经济区权利与更大的陆块重叠时,这三个群岛周围的每个结构,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上应该没有或只存在有限的作用。这也就是说,事实上,有争议结构所享有的专属经济区,会小于等距线的规定。因此,在专属经济区权利重叠的地带,它们与国际法一致的界限,会较接近第一种意见,不能延伸至接近或超越等距线。
处理争议的基础
  涉及主权争执的国家不应该采取太低的标准,来决定什么情况构成南中国海海域的争议,它们应该采取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海洋划界的国际法为基础的标准。此外。它们应该通过谈判,或把课题提呈给国际法庭,联手决定有争议地带的界限,介于两种极端看法的哪个部分。
  对有争议地带的界限有一致的看法,是处理争端的基础。较接近第一种看法的界限,除了同国际法一致,也会局限有争议地带的范围,让涉及争执的各方更容易同意这些措施。
作者Huy Duong是居住在英国的信息科技顾问及海事问题评论员。原载南大拉惹勒南国际关系研究院的电子刊物《RSIS评论》。叶琦保译。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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