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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本解读
前面罗列了许多学者批评“三纲”的观点,在更全面系统的批判之前,本文第一部分将重点分析李存山的文章。“李文”的问题无疑能对解开上述一系列问题之谜提供关键的线索。
首先需要辨明的是“李文”将《春秋繁露》之《基义》、《阳尊阴卑》、《顺命》等篇中有关“阳尊阴卑”、“阳贵阴贱”、“阳善阴恶”等的表述,理解为主张“绝对的等级关系”或一方对另一方“尽单方面的绝对的义务”,实在混淆了对名、位的服从或义务,与对具体个人的服从或义务这两者。前者是古今中外普遍通用的道理,后者则涉及到将人人为地划分等级和尊卑,并可上升到独裁或专制。所谓“对名、位的服从或义务”,是指一个社会或单位由于现实需要而不得不确定某种上下、等级关系,并且赋予其中一方以特殊权利,特别是最后决定权,从而形成所谓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即董仲舒所谓“凡物必有合,合有必上下”)。今天我们仍然常讲“下级服从上级”、“一切行动听指挥”、“军人以服从为天职”之类的话,其原因正在于此。正因为从等级关系的角度讲,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等级差别是由各自的位置决定的,不能就理解为是一种人与人关系的不平等。人与人之间名位上的等级差异,有的是由工作性质决定的,有的是由血缘关系决定的,有的是由性别决定的。这三个方面,代表的正是“三纲”中的三种关系——君臣、父子和夫妇。我在拙文中举出了不少现代社会的例子来说明,人与人由名位差异所确立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是任何一个社会普遍存在的,因而不应上升到所谓“绝对的等级关系”或一方对另一方“尽单方面的绝对的义务”。当然,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从制度和结构上有了巨大改变,所以“三纲”在古代所对应的制度和结构已不存在,但其所代表的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基本原理在今天仍然存在,而且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大国还是小国,仍然存在。我的这一观点,在我之前已有不少学者作过清楚的论述。
对于“三纲”所代表的对名、位服从的精神,陈寅恪先生曾解释为是对“抽象理想”的追求,甚至以柏拉图所说的“理念”来指称。易言之,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的服从,并不是服从于某个人,而对一种抽象的价值理想的追求。他指出:
吾中国文化之定义,具于《白虎通》三纲六纪之说,其意义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犹希腊柏拉图所谓Idea者。……其所殉之道,与所成之仁,均为抽象理想之通性,而非具体之一人一事。[17]
贺麟先生在“五伦观念的新检讨”一文中论述得更清楚。他说,
先秦的五伦说注重人对人的关系,而西汉的三纲说则将人对人的关系转变为人对理、人对位分、人对常德的单方面的绝对的关系。故三纲说当然比五伦说来得深刻而有力量。举实例来说,三纲说认君为臣纲,是说君这个共相,君之理是为臣这个职位的纲纪。说君不仁臣不可以不忠,就是说为臣者或居于臣的职分的人,须尊重君之理,君之名,亦即是忠于事,忠于自己的职分的意思。完全是对名分、对理念尽忠,不是作暴君个人的奴隶。唯有人人都能在其位分内,单方面地尽他自己绝对的义务,才可以维持社会人群的纲常。(注意加标点部分)[18]
我在“拙文”中虽不同意贺先生将“三纲”理解为“单方面的绝对的关系”,但肯定他将“三纲”理解对名分、理念,即所谓的“忠于职事”,而不是作暴君个人的奴隶,因为这符合荀子“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的思想。
类似陈寅恪、贺麟先生这样的观点,已有不少学者提到,可惜未引起李存山先生的重视。比如叶蓬就指出,
在三纲之中,臣对君、子对父、妇对夫的服从,严格地说不是对某个个体,而是对道德义务的服从,即对自身相对对方的应履行的道德义务的服从。这是服从道德的权威,而不是服从世俗的权威。从义不从君,从道不从父,就是这层意思。换言之,从本义上讲,纲在理、在道,而不在人。[19]
儒学所主张的人伦关系中对应性的道德义务,重于强调个体履行自身因人伦关系中的位份而具有的义务,不因对方是否履行道德义务而转移。自己可以不对某个个体履行道德义务,但不能不履行自己所负有的道德义务。换言之,履行道德义务是为道德义务本身,针对道德义务本身,不是针对人。[20]
另外,张渊强调三纲思想的合理性在于对现实权威的承认和尊重,“三纲内在的三项原则———等级、年龄和性别”反映了人类的真实境况,因此以它们作为人们遵从的价值权威,有其“存在的理性根据”,和人人平等并不矛盾;“三纲所塑造的权威模式”有其现实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五伦;“在今天我们仍然提倡对权威的尊重,而事实上一个社会是需要各种各样的权威存在,没有权威存在的社会是一个混乱的社会,也是一个没有希望的社会。”[21]
有人认为“三纲”所代表的“名教”,正因为崇拜“名”,结果以名代实,甚至以名宰实,以至于不管现实中的君、父、夫是什么样的,都得绝对服从了(谭嗣同、冯友兰皆有此说[22]),其实不然。问题在于“名”的含义是什么。如果“名”是指超越具体个体的大我,即社稷、江山或国家,那么恰好是出于信仰这个“名”,人们可以对其所对应的当事人——即君、父、夫——提出强烈的批评或劝谏。这正是古人一面强调“三纲”,一面倡导谏诤的主因。事实上,在古人看来,谏诤是“三纲”的应有之义(这一点下面论证),这也正是我认为“三纲”应更准确地理解为从大局出发、小我服从大我的精神的主要原因之一。
最好的例子就是现代学者陈寅恪,他以颂扬“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而闻名中外,可他同时为何又主张“三纲六纪”为中国文化之定义呢?这在李存山看来恐怕只能是自相矛盾了。张寅彭认为“三纲六纪”与个人的独立精神自由意志不仅不矛盾,而且可以包容后者,“是将君纲作为一种抽象的常理、位分对待的结果”[23]。正因如此,纲纪关系不是要人在现实中丧失个人意志,而是“抽象绝对服从”与“具体相对自主”的结合;“社会若无绝对服从的权威,则将无法组织;若无具体纠失的自由,也会失去调节。”象屈原、魏征这样的诤臣,就是这种结合的最好例子;他们是维护纲纪的典范,但他们从不机械地忠于某个人,而是“实质上服从了作为常理的‘君位’,同时又必不可少地平衡了绝对君权。”[24]
根据上述,我认为董仲舒所做的工作不过是将这三种关系进一步理论化,用“阴阳关系”来概括。如果他借用了黄老家或阴阳家的理论,也是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一目的而已,不能因此将其整个“三纲”学说看成是取自黄老或法家。下面我们将会看到,事实上只有将董仲舒在“阳尊阴卑”的基础上建立的“三纲”学说,理解为对名分或位置的服从(即我所谓从大局出发的精神),而非丧失个人独立意志的“绝对服从”,才能不致误解董仲舒一生全部学说及后世两千多年的“三纲”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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