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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法制] 山东法制办主任称政府文件无编号对公民无法制权力 应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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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2-10-28 18: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27日,高存山在齐鲁大讲坛上演讲。

讲坛现场来了很多人
原标题:政府文件无编号,公民可不认

文/本报记者 张榕博 片/本报记者 邱志强


“必须要让百姓参与,而且百姓有权参与公共管理。”27日,山东省法制办主任高存山向与会听众详尽讲解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适用与百姓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


听证会须“原汁原味”记录


高存山说,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流于形式的现象,《规定》指出,行政决策听证会必须事先公布,定时召开,参加人员必须由电脑随机抽取,不得指派。参加人可以自由发言,记录人必须“原汁原味”地将发言记录下来,并在听证结束后交给参加人签字确认。


“必须要让百姓参与,而且百姓要有权参与公共管理。”据高存山介绍,《规定》扩大了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程度,规范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按照这一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走“五道关”,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这在山东之外的省份是没有的。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过这“五道关”,如果公民意见未采纳需说明理由。


正式文件“寿命”也只有3到5年


“现在我们设立了‘落日’条款规定,今后山东没有永远不废除的文件。”高存山说,暂行规定的“寿命”只有一两年,正式文件也只有3—5年,要想继续执行,得重新申请。对于有些行政机构为了谋取私利,滥发“红头文件”的问题,高存山指出,今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没有编号,不符合规定的文件视为无效,公民可以置之不理。


另外,高存山表示,即使行政机关的目的是好的,但是如果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违法,这个行为依然是违法的,这在《规定》的合法性审查中,有明确的规定。


个人和政府签合同获公平保障


在政府的诸多行政行为中,并非都是一味的强制性规定。高存山告诉记者,实际上,行政疏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节和行政裁决等都属于特别行为程序,行政机关不再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它是通过协商,叫公民参与进来,互动的一种行为方式。


“公民个人也可以和政府签订合法、合理、公平的合同,今后这方面就有了法律保障”,高存山说,政府与个人签署合同也必须遵循公开竞争的原则、维护公益的原则,双方自愿的原则。而行政裁决是解决政府与公民矛盾,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很好的一种方式。这让公民与政府在法规层面上变得更加平等,因此可以制约政府在与公民进行日常工作时,不至于出现滥用职权,越权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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