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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 庭审语言中转述现象的语用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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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櫝還珠 發表於 2012-11-28 19:2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中国汉学网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庭审语言的研究,分析庭审中信息处理的重要策略之一――语言转述现象的具体表现形态及其相应语用功能,并尝试对口语中语言转述现象的模型进行初步探究。  
    
    
  一、引言  
    
  国内外学者对语言转述现象都有深入的研究,主要是从句法学、系统功能语法、语用和篇章功能角度来论述分析。从句法学角度出发的研究主要有:Quirk(1985)探讨了直接引语怎样通过语法形式的转换变为间接引语,而Dixon(1991)从标志转述的动词入手,研究动词涉及的结构。系统功能语法方面:Halliday(1994)运用“投射”(pmjection)对独立转述从句进行了专门描述;之后又与Matthiessen(1999)将语言转述分为原话转述(quote)和间接转述(re-port),并把他们置于投射(projection)系统中。原话转述时投射的是言辞,间接转述投射的是意义,由此产生两类不同的现实:物质存在的日常世界和在语言系统作用下的世界。Dixon和Halliday可以说是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摆脱了拘泥于转化时句子结构和语法形式变化的传统做法而转向了从语义角度来进行阐释。而今越来越多的中外学者偏向于从语用和篇章功能角度来分析语言转述现象,但大多数都是基于书面语言的研究且主要基于Leech和ShoR(1981)区分的五种模式:间接引语/思想(Indirect Speech/Thought)、自由间接引语/思想(Free Indirect Speech/Thougllt)、直接引语/思想(Free Speech/Thought)、自由直接引语/思想(Free DirectSpeech/Thought)、言语/思想的叙事转述(Narrative Report ofSpeech/Thought)。如Baynham(1996)建议根据具体的语篇和语境研究转述引语,申丹(1991)阐述了文学作品中引语的表现形式及功能,辛斌(1998)分析了新闻报道中转述语言语篇语用功能,贾中恒(2000)着重于转述导引语(re-porting speech)的语用功能,只有Tannen(1989)探讨了口头交际中引语的会话功能,他将转述引语称为“建构对话”(constructed dialogue)。彭建武(2001)对语言转述进行了重新界定和分类,并从认知语用角度进行了剖析,他还把翻译作为一种特殊的转述行为来分析。总体看来,对于口语中语言转述现象的研究相对较薄弱。本文重点从语用功能角度,以法庭庭审语言为语料基础,试图对口语中语言转述现象的模式进行初步探究。本文语料是从我国几个不同省份随机收集而来的9次庭审的真实语料,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覆盖,并由作者按国际标准转录而成。  
    
  二、对庭审中语言转述现象的具体表现形态的分类  
    
  通过对这9次庭审转录材料的分析,我们发现庭审口语中的语言转述表现形态与书面语的表现形态有部分重合,但区别也是很显著的。其主要表现形态分为以下三大类:间接引语(Indirect Speech)、言语的叙事转述(Narrative Repor ofSpeech)、重复(Repetition)。前两大类虽借用了Leech和Short的五种模式中两种的名字,但表现形式与书面语却是不同的;第三类本身还有具体的系统再分类。下面让我们具体阐述一下这三大类各自的表现形式:  
    
  1、间接引语  
  日常对话中说话人通常转述第三人所说过的话给听话人,表现形式一般为“张三说……”。在庭审中也存在这种形式,如法官转述证人的证词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给听话人,但主要的表现形式却是引用听话人以前说过的话。例如:  
  例1,法官:被告人XXX,法庭再补充问你几个问题。第一个是,你刚才在回答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你提问的时候你提到了你是不认识被害人马XX,是吧?  
  例中划线部分即为法官引用被告人先前的陈述,予以确认并展开后面的审问。  
    
  2、言语行为的叙事转述  
  在庭审中,法官或律师经常会为达到各种目的解释听话人所说过的话,而不再直接引用原话。他们经常会以“你是说”、“也就是说”等来开头。例如:  
  例2,被告律师:XX,你刚才向法庭提出这个20万借款本金,你当时借这个款是干什么用的啊?你的用途?  
  被告:只是做个中转人,转借给郭XX去了。我在这个是没有半分钱利益,我只是跟他关系好,人……(a)  
  被告律师:你是说你是帮别人借的?(b)  
  这里被告律师为了向法庭强调被告人帮别人借钱的法律事实,将被告人的陈述(a)进行整理,用“你是说”来进行转述,直接点出其中包含的法律事实要点(b),以便能有效地为被告进行辩护。  
    
  3、重复  
  重复(或重现)现象已有多个学者进行了研究,如Hoey(1991)从语篇衔接角度将重复现象分为四类:简单词汇重复、复杂重复、简单转述、复杂转述及其三角衔接关系。本文主要研究转述的语用功能,因而从被转述语言的来源角度将重复现象分为以下几类:  
  (1)自我重复。在庭审中,法官或律师经常重复自己提出的问题,由于听者没有听清或没有正确理解问题的要旨,也可能是因为听者所提供的答案与法官或律师预想的出人太大,为了确认而再次提同样的问题。例如:  
  例3,法官:四万八,是不是啊?本金一分钱都没有付?(a)  
  原告:啊?(听不清)(b)  
  法官:本金一分钱都没有付?(c)  
  原告:本金一分钱都没有付。  
  这里法官在提出问题(a)后得到的反应是原告听不清或没反应过来的表示(b),因此法官不得不以(c)来重复自己的问题,最终才得到了合理的答案。  
  (2)他人重复。在得到新信息之后,法官或是律师经常会以陈述句或疑问句语气重复这些信息,以赢得时间思考或是想得到完全的确认。例如:  
  例4,法官:“那他踢完你以后马上就睡下了?”  
  被告:“他躺在那里没有睡。”(a)  
  法官:“躺在那里?(b)你能确认他没睡着吗?”(c)  
  被告:“没睡着。”(d)  
  法官:“没睡着?……”(e)  
  当被告提供了新信息(a)后,法官以疑问句(b)重复了部分新信息,紧接着再用疑问句(c)提问要被告确认后半部分新信息,在得到被告肯定答复(d)后又以疑问句(e)重复,但紧跟着问了其他问题,因此与(b)一样都是不需要回答的无疑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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