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 “知假买假不予申诉”是一个“雷人”规定
□何 龙
“知假买假”无权申诉?在不久前发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明确地告诉人们,“知假买假”引发的质量申诉不予受理。
这一奇特的规定立刻招来一片反对声。《中国消费者报》近日进行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94.44%的受访者认为质量部门应接受“知假买假”引发的质量申诉。《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消费者、律师和职业打假人,无一不反对这一规定。
也许在质监总局看来,“知假买假”的目的是赚钱,似乎“不够高尚”,因此他们的申诉就不该得到受理。
质监部门的终极职责是什么?显然是保证产品商品的真实和质量。由这个终极职责派生出来的规定,应是能在最大程度上遏制制假售假。而职业打假人恰恰能够帮助质监部门打假,本来应当得到支持和保护,没想到却被列为另类。
有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其手段也许确实没那么高尚,但也有许多“知假买假”者是为着对制假售假者的痛恨,出于正义才这样做;他们通过申诉或打官司获得赔偿,客观上是提高制假售假的成本,是打假的附加值,是目的的外延,是正义的回执。在无处不假无物不假的今天,质监部门不去建立打假同盟军,却把主动前来的援军拒之门外,却有心思去厘清打假手段中的道德问题,扮演起道德判官的角色,实在令人不可思议。质监部门的人需要知道,在制假售假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你们并不拥有道德的力量,因为职责完成不好,就意味着职业道德的缺失。
退一步说,哪怕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是为了获利,也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广东最近正在立例重奖见义勇为者,这除了补偿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外,还有“悬赏”的意味;而广东在“三打两建”时,也明确悬赏鼓励人们举报制假售假,你能说那些为了赏金而去揭发制假售假就是“不义非勇”吗?如果按照质监总局的思维和逻辑,人们则不应悬赏打假。
实际上,不受理“知假买假”者申诉,在技术上也难以实现。除了《消费者保护法》对有欺诈行为的厂家商家有相关的赔偿规定外,职业打假人也完全可以声称,他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伪劣产品或商品,难道受理部门可以因为申诉者有赔偿的要求就认定他们是“知假买假”?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技术上,“知假买假不予受理”的规定都是一种令人难以理解的“雷人”规定,唯一好理解的是,这一规定出自质监总局——一个能把产品商品质量安全问题管得像今天这样的部门……(作者是羊城晚报首席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