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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说比做简单,关键在于所依之法如何建立
中国自古有道统治统之说,虽然这些概念对满清之后的中国人有点陌生,然而,在讲究法治的明代以前,这是政治理论中心内容。任何法律的确立,不是任凭几个领导层人物随便草拟的,都必须经由道统治统两界讨论最终一致拟订的。
正所谓人道法天,法律是社会管理学方面的“人道”,这些人道的创建,必须依据天道,遵循天律。所以,就算是“天子”,也不能随便说什么是法律,就确立什么作为法律。法律是法治之统,简谓治统。在古代圣贤眼里,治统,是执事依据,由政府维持。但是上有皇权,下有父母官,普天之下有王法,一县之内有地区之法,如何确保这些法律是依据天道而立,而非食肉循私所为?这就涉及到了道统之说。
不才暂且简单诠释其为“人道之统”,细意即为,天道地道人道,这些都是学术概念,学术理论;人道之产生,及人道与天道的关系,都应该由圣贤依据诸子百家学说探索出来,而不能由肉食者信口雌黄。也就是说,所谓道统,是指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诸学派,学术机构,通过对天道人道的深入研究,得出来的关于法治、法律的理论。
明朝以前,治统掌握于政府手中,而道统始终掌握于民间诸子学派手中,政府的任何法律之创建,都必须符合学术理论,如果有所冲突,就会受到社会主流(古代社会崇尚圣贤书生,认为他们是社会最高端的贵族)的抵触,甚至攻击,要求废除。
不幸的是,满清入主中原以后,蛮夷政府通过歪曲传统的学术态度(如由为“生民立命”变成“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控制教育,收买儒生等手段,最终控制了道统的话事权,这样,蛮夷政府就直接主导了治统、道统两界。得以牢牢掌控残暴的政权。
蛮夷政府对道统的掌控,主要表现为:通过收买的儒生发表拥挤政权的言论;直接引导控制学术研究方向——确立最终理论,然后“证实”;最重要的一点是,将自己的政治理论直接变成法律,甚至用以歪曲误导国民的传统观念——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洗脑,以达到治下公民普遍接受其政治理论的状态。
立法一依道统,二依民意
治统下的法律,除必须符合道统学术理论外,还需要符合民意。如果某些法律暂时没有相应的道统理论加以辅证,则其确立的唯一依据就是民意——这就是华夏数千年文化未曾中断的根本所在——为生民立命,上至皇权,下至布丁,都有维护其发展延续的充足理由。
符合民意的法律,万民拥护;而依符合民意的法律治国,不但可兴国富民,还可阻击官场腐败,以使皇权得以控制千里之外的地方政府。
“闯黄灯记6分”涉嫌违法,有失人心
这些道统治统之说,也都还只是与现代生活“无关”的学术理论。提起这些埋在汉人思维深处的理论,如果不是因为公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史上最严交规”中受舆论普遍质疑的“闯黄灯记6分”规定,还真是没人会想起这些“政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红灯表示禁止通行 “闯黄灯记6分”涉嫌违法?
针对网友对于“闯黄灯记6分”的质疑,公安部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要求,严查闯黄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就在社会上讨论改规定合不合理的时候,一些媒体和律师也加入到讨论中。
媒体认为,交管部门将黄灯作用归于红灯,不仅技术上难以做到,且明显违法。部分律师也认为,公安部规章规定闯“黄灯”给予罚款及记6分处罚,实质上是等同于闯“红灯”,显然抵触了上位法,是无效的。遭处罚者,可依法起诉。
观点 黄灯当成红灯用涉嫌违法?
针对网友对于“闯黄灯记6分”的质疑,公安部交管局秩序管理处处长李勤昨日表示,公安部还将要求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新部令的要求,从严查处闯黄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新华视点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现,闯黄灯的规定涉嫌违法。
这一观点一出,立即引来众多网友围观,当天即有数万人评论转发。
这条微博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三个信号灯各司其职,交管部门将黄灯作用归于红灯,不仅技术上难以做到,且明显违法。行政部门规章与法律相抵触,该怎么办?”
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袁裕来在微博上也表示,公安部规章规定闯“黄灯”给予罚款及记6分处罚,实质上是等同于闯“红灯”,显然抵触了上位法,是无效的。遭处罚者,可依法起诉。
法律和条例均没出现禁止字样
随后,记者查阅了2011年4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其中对于黄灯的规定均没有出现“禁止”的字样,而对于红灯却都使用了“禁止”。
因此,有网友质疑,既然这些法和条例中均规定了三种灯的作用和行驶办法,就不能将黄灯等同于红灯。如果等同,不仅黄灯的设置没有了意义,而且还涉嫌违法。
立法应循“有质疑则须重审”的原则
公安部规章对闯“黄灯”给予罚款及记6分处罚的规定,虽有人质疑,但肯定的声音也不小,起码有人能透过这些严规看到交通事故的“下降”吧,而且是1日开始实施,3日就能立竿见影,得出“统计数据”了的。
一如汤公所言,剥皮填草之刑虽酷,但是起码能大大降低犯罪的数量吖。
但是,不管如何,汤公最终也用自己的身体体验了其酷刑之酷的。再者,现代都二十一世纪了,立法的原则也应该改改了,“有质疑则须重审”的原则也未尝不可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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