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這是兩千年前的華夏聖賢關於執政的最簡潔卻最高度的描述。行政,不是一個主僕互動的過程,亦不是一個公民契約的過程,而是社會道動的過程:公民可(自行、自決、自斷等),則令其自由(讓公民該如何就如何,政府不干涉);公民不可(一、公民個人不能自行、自決、自斷等;二、公民之間自行、自決、自斷等),則令其有所長智(使其知法知禮,或使其聰慧,以可自行自決自斷等,同時政府主持公道——則執政)。
何謂社會道動?社會,用現代漢語來解釋,是指某範圍內(或地域,或種族等)的人類群體及其共同活動。道動,在此是指人道的運行。合起來就是說,某範圍內人類群體的有秩活動。這裡的人道,用現代漢語解釋是人類活動的秩序,用傳統說法,是依天道而生化的社會道理。因此,人道並不是固定的,其以時代而變化。
執政是社會道動過程,就是說政府執政,是依據『人道』設立並完善法制,再依據法制導引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的過程,這樣則可保證社會活動的秩序化(符乎人道)。任何政府執政行爲及政策制定,都局限於『不可,使知之』的範圍。
爲何說行政不是一個主僕互動的過程?其實行政本身,就是一種社會活動,是道動之一象。再者,社會是一個群體系統,執政者本身就是公民之一,亦是法律道德約束的對象,無法與其他公民區別開來。人爲的劃分社會爲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兩大群體,是一種錯誤的做法,其直接導致管理者脫離於法律道德之外而不受約束,亦則人道(社會秩序)之外。這種劃分是人治的基礎,其使得管理者立於社會之外,並居高凌駕整個社會,自詡天子而妄立法制妄捏道統。也導致了國家制度、政府政權遭受普遍的『民怨』,並被起義民眾推翻——管理者妄立之法制及妄捏之道統,並非依天道生化的人道,而僅僅是臆斷設立規章,自然遭到被管理者的反對。
西方近代興起的契約論雖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主僕論的『立法』弊端,使得法制的確立獲得更多公民的認同,但並未做到『依天道生化』,致使西方國家民眾居然有時得出『合法則可,不必合理』的枉論,異化了人道的本質(人道是社會『道理』——具客觀性,而非群體契約——具主觀性)。契約論的另一優點是弱化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界限,但卻導致了行政效率的低下——大多數人共同決定某些政策或行政行爲,這是政府的無限擴大化。
其實行政(則社會管理),作爲社會道動之一象,是社會群體活動依據『秩序』(則人道)進行的過程,並不必要政府公務員處處關注社會的動向變化——公民在社會秩序的指引下,是有『智慧及能力』自行活動的。政府需要做的就是:『民不可,使知之』,而其他一些依法制定的政策,並不需要大部分公民參與——如若政策的制定非法,或不合理(不合乎人道),公民完全可以推翻(公民推翻政策本身也是一種行政,因此行政並不一定就是政府公務員對公民做出管理,也可以是公民對公務員做出管理),因此政府可以很小的,而其行政效率也可以很高的。
也就是說,行政的原則是民生——則民本,以民爲本。這裡的『民』就是『公民』,任何行政行爲或政策,都必須以公民權益爲本。
昨日,聽聞廣州有城管被小販砍傷的報導,城管被砍並非大事,令人憂心的是,圍觀的民眾,居然集體冷漠,而在該報導的評論中,居然大多數人持認可的態度,而忽視了『砍傷人』背後的『無人性』。很顯然,設立『城管』部門,及城管執法行爲本身,已經將社會劃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兩大派,並且加劇了二者的敵對情勢;另外,設立城管部門的初衷,並非民生,而是政府出於主觀『美化城市』的臆斷進行設立的,意圖以暴力強制執法方式達到目的。
要解決這種社會現象,及執政危機,必須重新確立民生的原則,以解決小販營生方式(如設立免費市集區)爲根本目的,制定法律法規,重新確定城管部門職能及執法行爲方可。
營生,是公民的基本民權,也是公民普遍的基本的社會活動。政府無權阻止公民營生活動,但可以引導,並爲之提供服務。
而小販的營生活動,不得同時損害其他公民權益,如占道,擾亂社會秩序等。
因此,政府的執政行爲就應該是,引導小販營生的社會活動,以保證其不會損害其他公民權益。基於此,政府必須制定法律法規,規範小販的營生活動,規定小販營生活動損害其他公民權益或違反法律規定,並被舉報時的懲罰方式。然後可設立的城管部門的執政行爲——引導小販依法進行營生活動,並爲其提供不會損害其他公民權益,或致其違法的活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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