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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不等于民族自决 民族论肆虐中国植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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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3-7-9 13: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宋明时期萌芽的“乡治”,是华夏文明环境下,政治制度反中央集权制化,向地方自治发展的转折点。

当时华夏文化得到高度发展,臻于历史的颠峰,人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引致民权意识的苏醒。乡治可以减少政治制度的层级,拉近人民与政治的距离,从而保障民权在政治中的地位。

从制度形态上看,乡治类似于秦以前的封建制,均是由中央统领地方,而地方实现高度的自治。有所差异的是,封建制度下,地方诸侯可以拥有自己的军队,政治、教育、经济等均可实行各自的体制。本质上,封建制仍是官权对自身利益进行分配的制度,而乡治,则是官权妥协民权,允许、保障并分配民权的制度。乡治并不要求地方拥有各自的军队,但在政治、教育、经济等社会领域,可以全国统一的体制基础上,发展出差异化,适合地方的体制,原则是保障(地方)民权。

乡治有益于民众对政治制度的认可,并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从而保障政治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但乡治必须建立于一个中央的制度之上,这是地方在实行体制差异化的同时,不会走向各自独立的保障。总而言之,乡治仅仅是民权与官权实现平衡的结果,并不是国家出现主权分化的结果。

然而,历经蒙满两族对华夏文明的破坏,宋明时期萌芽并发展的乡治制度在满清时期被迫沉淀于民间,民权意识覆灭。虽然近代西方政治及文化对满清的冲击,使得乡治制度在晚清时期一度得到喷发式的恢复,但亦是因于西方的冲击,民族论嚣于尘上,民主自由及民族自治论这三大人类政治思想的毒瘤彻底替代中国土生土长的民权意识。

在探讨政治制度的发展时,精英们不再讨论民权民生,而是争论民主自由民族。

但不幸的是,纵观欧洲文艺复兴以来的发展,民族主义已然将之撕裂成大小不等的碎片。无可争议,民族论增强了政治精英对于其民族人民的责任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地方民权,促进了民生。但是,民主自由民族三大主义,都基于一个癌症基因——个人主义、个体主义利益至上。

中国泱泱九州,并非一蹴而就,乃是得益于华夏文明对周边野蛮民族的教化、融合,得益于中国政治制度的仁政归化。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同化,而个人(体)主义却纵容并深化人类社会的局部差异,最终导致“小人同而不和”。

民族自治的基础,并不是民权,而是民族主权,否则,基于民权的地方自治,根本不可能要求高度自治。而实现高度的民族自治,实际就是纵容民族自决——外蒙的独立其鉴不远。

近日,环球网发表了一篇名为“专家:新疆充分自治民族有尊严才能长治久安”。其中牵强附会的言论并不致人于担忧之境地,然而,该文的作者,却是中央民族大学客座教授,并且,此文是发表于可以代言北方政治中心的环球网上,则令人不得不为中国的未来担忧。

故而在此,华韵国学网切实呼吁中央政府取消各民族自治区,并实施地方自治制度。在坚持一个中央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全国统一的汉化政策,并且允许地方自治区有体制上的差异。如规定地方自治区第一官方语言是汉语,可以存在第二官方语言;地方经济必须与中央保持一致,同时可以实施有益于当地民权民生的地方政策。




参考资料:
甲、溝口雄三辛亥革命新論全文 宋明至近代历朝體制發展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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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3-7-10 21:37 | 顯示全部樓層
实行民族高度自治,本质内涵是承认少数民族对自治区的主权,故而必须以高度的治权换取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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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3-7-11 15:36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最大区别是,民族自治将导致自治区在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与全国其他地区出现扩大化差异,并最终要求全方面独立。而地区自治仅要求政治经济文化增加地区选项,非地区部分则是全国性的,有利于保证不同地区、不同民族间的融合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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