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荒唐离奇,“死刑犯”缘何需要“秘密”处死
据《长沙晚报》报道,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5月,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湖南省高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013年7月12日21时许,曾成杰的女儿称,7月12日她就从法院内部人士接到消息称,其父亲在7月12日已经被执行死刑,于是她慌忙打电话给看守所,被告知父亲确实已经在当天上午被法院带走,于是昨日上午虽然是周末,但她还是到法院一探究竟,结果就在法院门口看到公告。
“我就是不能理解,为什么不告诉我们,现在只求能要回尸体或骨灰,让我们见‘最后一面’”。曾成杰女儿在电话中表示。
微博实名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则于13日发布信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但不久,该微博被删除。
该微博又在13日晚约7时发布消息:“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然而,非常诡异的是,“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始终是法院的说辞。整个执法过程,显然是一个“秘密”进程——竟然连“死刑犯”的亲属都不知道该罪犯的死刑已被执行。这不得不令人回想起各种经常见诸报端的躲猫猫死——由法律光明正大判决的死刑,为何要“偷偷”地执行?是政府没有条件公告社会——最起码的电话通知家属,还是家属无权知晓死刑犯的死刑执行期?
更令人揪心的是,司法部门的公职人员,其法律素质竟然如此低下,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法律究竟何用:一是明文禁止民的不法行为,二是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三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司法部门的公职人员其职责义务要求其在死刑执行前,通知亲属该罪犯的死刑执行期,以便罪犯亲属考虑是否申请会见。而罪犯亲属在罪犯死刑执行前,会见最後一面,更是其合法(不违法就是合法)权益!
发表微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的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公职人员,你敢公布我这个问题的答案吗:你是怎么进入该法院工作的?
二、司法部门竟然具有执法权力,难保社会公正
法院作为司法部门有权依法裁判罪犯的刑罚及行刑日期,但是不应当同时拥有执行刑罚的权力,否则难免暗箱操作,不保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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