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传统文化产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韶关市传统文化产业促进会(英文: Shaoguan traditional culture Industry association(STCIA)以下简称产业促进会)依托韶关地理、历史和人文条件,联系海内外热心于振兴传统文化的团体和个人,以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精萃,振兴传统文化精神,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促进中华民族的振兴繁荣,建设文化强市为宗旨,为全民族的整体复兴,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
第二条 产业促进会是由韶关市经营和从事传统文化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热心传统文化研究、学习的个人自愿组成,系学术性、联合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产业促进会坚持自愿、平等、友谊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 产业促进会接受韶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韶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范围为韶关市。
第六条 住所:韶关市武江南路88号大院内二栋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家有关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方针、政策,为发展本土文化事业做出积极贡献,产业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统文化交流、研究与传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与发展;
三、书刊编辑;
四、组织各项专业比赛和展览;
五、市际、省际、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业务培训与咨询服务;
七、文化经纪(文化项目申请与开发);
八、考察调研;
九、公益事业;
十、促进传统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实现中国梦的号召,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作积极的努力;
二、搜集、发掘、整理有关文化的资料和信息,为其发展寻根求源,提供传承文脉的咨询和信息支持,协助文化部门培训业内人才队伍,为文化市场服务;
三、组织会员开展参观、考察、调研或举办讲座、讲演、专题研讨等活动,宣传普及民族文化知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四、开展光大传统文化、鼓励人们奋发向上的文化活动,促进我市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
五、组织开展民间艺术活动,扶持民间艺术队伍,发现培养民间艺术人才,保护某些濒临灭绝的省内民间艺术品种,活跃社会基层文化生活;
六、引导和鼓励会员热爱、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七、广泛联系市内与全省、全国、港澳特别行政区等专业机构和业内人士,组织会员和同业间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产业促进会员与同业间的联系、联络和交流合作;
八、参与市文化局开展的活动;
九、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 产业促进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产业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产业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产业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本产业促进会的业务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传统文化有一定的爱好和理解。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对于申请成为产业促进会会员的个人或单位,我们将认真履行《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们将对申请成为会员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如下服务:
一、获得个人会员证书、单位会员证书和铜牌;
二、为会员单位传达信息和行业动态;
三、参加每年定期组织的研讨会,加强合作、促进交流;
四、享有参加产业促进会的竞赛、评选、挂牌等活动的优先权;
五、享有参加产业促进会标准制定,试点项目筛选、课题申请等的优先合作权;
六、团体会员单位可免去一名个人会员会费;
七、理事及常务理事会员单位可参加年度重要会议、活动1~2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产业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产业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积极参与产业促进会各项会员工作,时刻以保护、发展传统文化为己任,并对产业促进会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产业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产业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产业促进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是代表所在单位在协会中行使责权的,其一旦离开所在单位,该单位应及时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产业促进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文化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产业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本本产业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产业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产业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
二、执行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
七、团体会员单位每年500元;
八、个人会员每年300元。
缴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一、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原则上按每年缴纳一年会费。
二、所有会费(含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统一由产业促进会秘书处收取和管理(分会由分会秘书处收取)。
三、依章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无故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时限超过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新入会的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在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的同时缴纳当年的会费,一次性缴清,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老会员缴纳新年度会费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产业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秘书处的正常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产业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产业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产业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产业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产业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产业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产业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产业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产业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产业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产业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产业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产业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产业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产业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