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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論] 劉仲敬:世界體系的演變與晚清中國的國家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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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世 發表於 2014-9-12 01: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十九世紀中葉以來的中國外交史,性質非常不同於威斯特伐利亞以後歐洲各邦之間的外交史。中國外交史甚至不能僅僅用殖民-獨立、依附-衝突這樣的框架涵蓋,因為這種框架已經預先假設了國與國對等-雙向交涉的前提。然而,在我關注的這段歷史時期,『中國』仍然是一個涵義模糊、不斷變化的行為主體。它的交涉對象也不是一個國家,而是歐洲遊戲規則征服世界的長期運動。殖民和獨立都是歐洲遊戲規則對非歐洲世界的內化過程。如果說二者有什麼區別,那就是:獨立意味着比殖民更徹底的內化,殖民暗示(至少部分的)非西方性質,正如英印帝國憲制和香港的儒家習慣法所證明的那樣。獨立必須是一場針對自我的憲法革命,以發明某種歐洲式的想象共同體。這種想象的共同體即使在歐洲也是新生事物。


外交首先創造了中國的概念,世界體系要求中國必須存在,世界體系的劇變一再促成中國的憲制演變。


中西交涉的幾個主要階段都與中國的國家塑造同步。每一次,世界體系的演變都是關鍵性的背景因素。


第一階段


天下與蠻夷,總理衙門成立以前的地方性交涉與西夷叛亂


1820年兩廣當局與英國海軍的衝突、鴉片戰爭、1860年庚申之役,以及美、法等國在同一時期的交涉,在雙方都產生了各不相同的解釋。


在中國方面,這不是國與國之間的交涉和戰爭,而是地方當局對大規模群體事件的治安措施。而後,帝國政府對地方當局(主要是兩廣和兩江)實施行政賞罰。外國和外交的概念沒有進入帝國政府的考慮範圍。帝國也不允許任何大規模騷亂影響帝國憲制和天下秩序,它繼續遵循廓爾喀叛亂、浩罕叛亂的處理先例。


根據帝制中國的傳統,政府兵刑不分、剿撫兼施,變民與順民同樣不難相互轉化。理想的地方官員必須善於『化賊為民』(【宋史·列傳第五十二】)。叛匪、變民和叛酋一向是官軍的重要補充來源,李克用-李定國的模式源遠流長,在大傳統(【資治通鑑】)和小傳統(【水滸傳】、【蕩寇志】)當中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記。


帝國對待叛酋的底線不在於利益訴求是否合法或逾分,更不是當時根本不存在的國家主權觀念,而在於是否僭號稱尊,威脅本朝的正統性和唯一性。在朝廷眼中,英、美、法的訴求不外乎一系列保證人身安全和經濟利益的特殊政策。從性質上講,這就不是非鎮壓不可的原則性錯誤。叛酋跟地方官員衝突,企圖武裝上訪、向朝廷告御狀,從而爭取更有利的善後措施。這種行徑不足為奇,有眾多先例可供參考,類似事件就是嘉慶一朝的浩罕叛亂。浩罕人入侵六城地區(天山南路),報復地方當局取消浩罕商人的稅收特權(他們原先的稅收負擔比當地商人更輕) 。朝廷剿撫兼施:一面驅逐浩罕叛軍;一面罷免制定苛政的那彥成,恢復浩罕人的特權。道光一朝的廣州貿易衝突惡化後,朝廷將浩罕戰爭的主要將領楊芳調往廣州,顯然並非偶然。


朝廷的處置並不是出於軟弱。根據天下秩序的理論,皇帝是一切文明人類的最高統治者,不是一個地方性邦國的統治者。皇帝的力量主要源於正統性和道德號召力,而不是赤裸暴力。叛酋只要沒有另立朝廷,就是誤入歧途的臣民、而非敵國。如果地方官員的暴政構成叛亂的原因,叛亂者的訴求在於請求皇帝申冤;皇帝就負有不偏不倚的道德義務,不可以利用武斷權力偏袒在任官員。歷史經驗顯示:帝國毀滅的根本原因在於道德號召力的衰落。裁判不公、濫用暴力構成苛政的主要因素。公開否定伏闕申冤的權利,無異於否定帝國自身的合法性。


叛酋和變民的區別在於,前者所受文明教化更少,更缺乏完全責任能力;因此,懷柔遠人、寬待蠻夷符合帝國的政治習慣,也是教化蠻夷的必要組成部分。穆彰阿和伊里布的摺奏把懷柔遠人和保護江南和平百姓免遭戰亂之苦視為【江寧條約】的正當性依據,或許出於文飾,但即使文飾也必須符合當時當地的主流政治倫理,才能發揮作用。


地方當局的責任是:化大事為小事,降低潛在危險的級別。在這個前提下,他們享有自由裁量權,可以違背成文法,可以將聖旨視為原則性建議,遵守其精神而非字面意義。然而,如果他舉措失宜,導致地方性事件升級為全國性事件,直接威脅到中央政府的穩定,無論他居心是忠是奸、舉措合法還是違法,他一定會受到懲罰。林則徐和琦善都是在這個意義上倒台的。他們的真正『罪惡』在於,不能大事化小,反而小事化大,同樣的行動如果能使大事化小,本來可以受到獎勵。


在西洋方面,這也不僅是國與國之間的利益衝突和交涉,而是西方國際體系對東亞世界的訓規。英、美、法為整個西方世界爭取特殊權益,而不是僅僅為自己的國家爭取利益。更準確地說,它們確立了一種世界體系。普魯士、丹麥和比利時可以毫無困難地利益均沾,儘管交涉各方都清楚,它們沒有可以在遠東開戰的海軍力量。


這些特殊權益後來被解釋為侵犯國家主權,但這不是十九世紀末葉以前的流行觀念。國家主權的概念是十七世紀的發明。法國大革命以後才在西歐落實,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才在東歐落實,1960年代才在全世界落實。領事裁判權和治外法權是中世紀歐洲的習慣,漢薩同盟在英國、猶太人社區在阿爾薩斯都享有這樣的特權。幾乎所有君主國和共和國境內都有主權不及的政治實體。法蘭西是國家主權理論和絕對主義的模範,在其境內保留了內維爾公爵、洛林家族、阿爾薩斯貴族、阿維尼翁教會領地等眾多主權不及的政治實體。這種情況在東歐更加嚴重。直至凡爾賽會議,特蘭西瓦尼亞薩克森人和波蘭猶太人繼承的中世紀特權仍然是爭論焦點。


唯有(歐美)利益均沾意義重大,象徵一種世界體系的生成。中國已經被動地加入了這個體系,此後它的命運主要將在亞洲以外決定。


第二階段


大清與列強,總理衙門的文化國家與【萬國公法】的世界


庚申之役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的設立開啟了一個內外有別的妥協時期。朝廷繼續堅持天下秩序和文化國家的理念,但只限於內部。對外,它採取了順應西方遊戲規則的自我保護策略。


就當時的政治倫理而言,戰爭破壞、條約特權和割地賠款都不是最大的刺激。朝廷最大的欣慰是,聯軍沒有在京師另立朝廷,沒有擁立親王建立張邦昌式傀儡政權,信守撤軍的約定。這些現象充分證明他們沒有不軌之心,而且遵守信義;因此今後可以視為合理的交涉對象。朝廷最大的失敗是,列強堅持在京師設立使館,外國使臣拒絕對皇帝行臣民之禮。這樣彰明昭着地否定皇帝的唯一性和至上性,勢必嚴重損害帝國的合法性。合法性的削弱勢必導致文治體系的破產和統治成本的上升。這都是朝廷至關緊要的核心利益,而不是理論上的虛擬。


總理衙門的意義在於,設置一道防火牆,延緩天下秩序遭到侵蝕的速度,為朝廷爭取更多的自強時間。然而,根本的前提已經確定,要麼天下秩序證明自己仍然具備教化蠻夷的能力,華夏文明世界將再度通過和平同化而擴大邊界;要麼西方秩序證明自己的文明優越性,將華夏世界降格為半文明的見習生。在馬嘉里案件的交涉中,威妥瑪就公然以文明教師自居,訓導見習生如何學習【萬國公法】。


總理衙門利用【萬國公法】,確實能在不利條件下維護具體的利益。薛福成和曾紀澤的交涉都能證明這一點。然而,這種成就本身就強化了大清在國際體系中的見習生地位、損害了大清賴以統治的天下秩序。天下秩序的力量在於,它必須被公認一種類似自然法則的至上存在;通過道德榜樣和模仿-獎勵,可以實現較低成本的文治。如果大清自身接受了西方的榜樣和獎勵,它就只有兩種選擇,放棄有效統治,或者更多地依靠實力實施有效統治。後者意味着更重的稅收,更龐大、更專業的行政機構,更昂貴的軍隊。在這條道路的終點,大清變成了中國。


第三階段


中國與文明世界,庚子以後條約體系的確定與中國的蠻夷化


庚子之亂是天下秩序對【萬國公法】的最後一次反擊。在國際體系中,理性的行為主體不可能同時對所有其他行為主體宣戰。然而,理性有其邊界條件。合理和不合理只有在特定的邊界條件下才能定義。通過【萬國公法】建構中國,本身就是對天下秩序的謀殺。正如通過【萬國公法】劃定邊界,本身就是對大清的肢解。光緒二十六年己亥(1901),梁啓超開始使用中華民族的概念。光緒二十七年庚子,列強最終決定,通過條約體系困住中國。


【辛丑條約】的特殊之處在於,它不僅試圖訓規戰敗國,而且試圖重新解釋【萬國公法】,建立勝利者對失敗者的永久性內政監護權。從列強的角度看,庚子之亂是一次不及格的考試,證明中國不能適應文明國家的遊戲規則,從國際俱樂部見習生降格為候補殖民地。從中國政治精英的角度看,天下秩序從此不再是現實的選項了。中國不是自我建構為地方性邦國,就是等待殖民化。二者都是歐洲體系業已升格為世界體系的證明,除此之外不再有其他體系。


在當時的政治習慣中,條約體系的監護無異於殖民化的觀察磨合期。埃及和朝鮮都曾經接受過類似的監護。因此,赫德預感到,自己這一代人即將讓位,新一代人將會把中國當作非洲黑人部落的同儕。


條約體系的主要作用在於,確定了外重內輕的基本約束條件。從此,中國憲制演變和社會演化的基本動力來自世界體系的演變。中國政治精英依據他們對世界體系的不同理解,逆向改造中國。他們顛倒了西歐歷史演進的正常秩序,根據世界歷史塑造中國憲制,根據中國憲制塑造中國社會。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歷史學院)

張啟功 發表於 2014-9-12 01:07 | 顯示全部樓層
晚清以前,國家,應該指的是藩屬國,或諸侯國?整個朝廷所治轄的,應該指整個世界,而且是『文明世界』,不延及野蠻世界——當然,滿清並不是文明政權,是野蠻的殖民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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