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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1952年,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编拟《常用汉字简化表草案》第一次稿,确定了“述而不作”的编选原则。
1955年10月,《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经全国文字改革会议讨论通过,会后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根据讨论的结果作了修改,修改后的草案经国务院汉字简化方案申请委员会审定。
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
1956年1月31日《人民日报》全文发表了国务院的《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和《汉字简化方案》。1956年2月1日全国通用[1]。
1956年11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在各级学校推行简化汉字的通知》;同月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出同样内容的通知。
后续发展
以后这个方案根据使用情况而略有改变,1964年5月,文改委出版了《简化字总表》,旨在解决《汉字简化方案》的一些缺点和不足,共分三表:第一表是352个不作偏旁用的简化字,第二表是132个可作偏旁用的简化字和14个简化偏旁,第三表是经过偏旁类推而成的1754个简化字;共2238字(因“签”、“须”两字重见,实际为2236字)。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在1977年12月20日提出《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于1986年废止。
1986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经修订之《简化字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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