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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品读唐代御史与弹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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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0-1-25 20: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徐立波、杜春萍光明日报

  《唐代监察制度研究》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一部关于监察制度史研究的专著。作者在娴熟运用中日两国相关史料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系统、完整地描述了唐代监察制度的演进过程,更进而分析了唐代士人所具有的人文特征。

  弹劾制度是唐代监察理念的直接体现,纵观唐代近三百年的历史,弹劾制度演进在维持唐代的统治秩序、净化官场风气、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唐代弹劾程序的变化从中宗时期开始,到玄宗开元末期李林甫执政期间逐渐完成,在弹劾程序中正式加入了“进状”与“关白”两个环节。这使御史弹劾的自主权因此受到了极大限制。

  在近三百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唐代地方监察制度从监察体系到监察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说前期的地方监察主体是地方官的话,那么后期,这一主体则变为直属中央的郎官、御史系统。值得注意的是,后期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后期担任监察的官员素质、恪守职务的奉公敬业品质都远远不如前期。而唐后期建立起来的地方监察系统,虽然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其制度的设计与制度的运作原理并没有明显的缺陷。

  唐后期御史形象具有明显的二重性:从官僚制度的硬性规定看,御史地位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御史在仕途迁转中始终占据重要的位置;但是从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御史在世人眼中的地位以及后期所处的境遇并不乐观。这正是唐后期执法部门的真实处境!尽管唐王朝江河日下的大趋势不可逆转,但是御史台是中央唯一的监察机构,是维护专制君主和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法律机构,它的重要作用决定了中央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离开它。但是在礼崩乐坏、世风日下的历史大趋势下,御史的素质形象以及社会地位发生下滑也在所难免。

  谏官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政治制度。历代的士大夫,利用进谏制度,在阻止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恶性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唐尤甚。谏官的舆论始终代表着一种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是非标准,代表着一种正面的价值体系,它具有明显的政治导向及改造君主专制制度的功能。这种以批判时政弊端为主要目的的舆论监察是中国古代官僚社会的一个显著亮点。
秦免 發表於 2011-8-13 14:05 | 顯示全部樓層
监察相当于现在的警察吗?
还是指政治权力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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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1-9-8 23:06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由御史承担监察职责,说明御史的演化,其旁发职责之一是监察,同时也说明,司法的作用不应局限于监法立法。
另外,唐是五胡乱华之後的第一个汉人政权,由于蛮夷在文化方面无所优越,又以远甚于文革的破坏力量破坏华夏文化!故可以判断御史的监察职责当是五胡乱华之已经确立并有成熟的政治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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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1-9-8 23:41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从阴阳五行系统来看,政治之元应当是权,而不是法,法只是政治实践的框架。法的基本作用是保障权的正常行使,保证权力的阴阳两部分具有如相生,相克,相对,合一的阴阳属性。可以确定,法是政治权力运行的基本,是五行线索,也就是说,政治架构各部门,都是“司法部门”,或立法,或监法,或执法。御史的监察作用便是监法。从权力之源看,官权来自民权,因此立法当由民权机构执行,而执法显然是官权范围,如公安,立法与执法都体现出阴阳相生,相对,统一属性。而监法,是相克属性,且是相互的,因此,应分别由民权机构及官权机构各成立一个部门,以监督立法及监督执法之用。由于传统政治只存在官权,又集立法执法于官权机构一身,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这是御史地位尴尬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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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1-9-8 23:51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然而,政治(笔者对“政治”的理解是,人类社会的管理统称)的全部并不止于法,在法之外,还有教育,教育之特别,使其应当独立于法之外者,乃是其诚然,是全社会人民素质之基(当然,这里的教育更多指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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