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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波、杜春萍光明日报
《唐代监察制度研究》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一部关于监察制度史研究的专著。作者在娴熟运用中日两国相关史料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系统、完整地描述了唐代监察制度的演进过程,更进而分析了唐代士人所具有的人文特征。
弹劾制度是唐代监察理念的直接体现,纵观唐代近三百年的历史,弹劾制度演进在维持唐代的统治秩序、净化官场风气、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唐代弹劾程序的变化从中宗时期开始,到玄宗开元末期李林甫执政期间逐渐完成,在弹劾程序中正式加入了“进状”与“关白”两个环节。这使御史弹劾的自主权因此受到了极大限制。
在近三百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唐代地方监察制度从监察体系到监察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说前期的地方监察主体是地方官的话,那么后期,这一主体则变为直属中央的郎官、御史系统。值得注意的是,后期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后期担任监察的官员素质、恪守职务的奉公敬业品质都远远不如前期。而唐后期建立起来的地方监察系统,虽然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其制度的设计与制度的运作原理并没有明显的缺陷。
唐后期御史形象具有明显的二重性:从官僚制度的硬性规定看,御史地位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御史在仕途迁转中始终占据重要的位置;但是从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御史在世人眼中的地位以及后期所处的境遇并不乐观。这正是唐后期执法部门的真实处境!尽管唐王朝江河日下的大趋势不可逆转,但是御史台是中央唯一的监察机构,是维护专制君主和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法律机构,它的重要作用决定了中央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离开它。但是在礼崩乐坏、世风日下的历史大趋势下,御史的素质形象以及社会地位发生下滑也在所难免。
谏官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政治制度。历代的士大夫,利用进谏制度,在阻止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恶性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唐尤甚。谏官的舆论始终代表着一种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是非标准,代表着一种正面的价值体系,它具有明显的政治导向及改造君主专制制度的功能。这种以批判时政弊端为主要目的的舆论监察是中国古代官僚社会的一个显著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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