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这个倍受社会关注的话题,正如某官方公众号的一声愤怒呐喊:法律必须有『牙齿』! 哪怕是在法制并不健全的中国古代,历代许多相关的法律,也同样以零容忍的态度,对一切伤害儿童的行为,采取毫不留情的严惩!下面说的,就是其中『牙齿』无比锋利的几条。 一:〖唐律疏议〗:养父母弃养儿童要判刑唐朝开国后,一个历代都重视的社会问题,就是收养孤儿。好几位唐朝皇帝,都曾发过相关诏书,甚至按片区落实责任。以唐玄宗的诏书说,只要地方上发现有被遗弃的幼童,就必须由官府出面,先安排衣食和治疗。一旦孩子出现问题,就要首先追究地方官的责任。而在鼓励领养方面,除了鼓励近亲领养外,钱粮补贴更不含糊。以唐文宗时代的〖抚恤疾疫诏〗,只要有家庭愿意收养弃儿,就预先给予两个月的口粮。 但要论其中最受重视的一桩事,就是被收养儿童的权益问题。对那些打着收养儿童旗号骗国家钱粮的家庭,基本是逮着一个就严办一个。虐打养子养女更是重罪,以长安的法令说,抓住就是五十大板。而论判罪最重,当属养父母弃养儿童问题,〖唐律疏议〗里明文规定: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也就是说,只要收养家庭胆敢遗弃孩子,最轻也是两年流放劳改。 二:〖宋刑统〗:严打人贩子宋朝开国后,对唐朝法律里的收养条文,基本一脉相承,且收养条件也更优厚,民间领养家庭每年补贴十二贯钱和七十二斗米,更有国家收养机构婴儿局和慈幼庄,按月给予米粮照料。类似宋辽战争和宋金战争这类战乱里遭弃的遗孤们,更大多被宋朝官方养到十八岁成年,婚娶皆是国家买单,还常由皇帝亲自出面主婚,场面十分热闹。 而除了热闹外,大宋对另一桩事,也是从来零容忍:拐卖儿童! 唐朝时还『相对合法』的人口买卖,从北宋起,就完全不合法。人口买卖中最为恶劣的拐卖儿童现象,放在宋代更是滔天重罪,以宋朝人的话说叫『略人之法,最为严重』。一旦有人贩子落网,百分百按重刑办——不管是强抢还是诱骗,只要被拐方是儿童,就是最重标准,拐卖儿童给别人做子孙的,那就三年坐牢。如果是拐卖儿童为奴,就是绞死没商量。倘若被拐儿童遭到身体侵害,不管什么原因,人贩子也都没跑:最轻是斩首! 另外必须注意,宋朝打击人贩子的相关法律里,还有同样零容忍一条:买方也要抓。花钱从人贩子手里买儿童,罪责只会比人贩子低一等。假如人贩子被判了死刑,那么掏钱买人者,最轻也是流放三千里。甚至参与买卖中介的『中间人』,也要一并办罪,通常都以窝藏强盗罪论处,只要人贩子获死刑,基本是陪着一起杀。 三:宋元明清法律:性侵儿童罪无可赦中国古代第一次为性侵儿童专门立法,是在南宋宁宗年间。当时临安发生一起恶性案件:有男子强暴家中奴仆之女,导致九岁女孩致死。可该怎么判罪却成了难题,宋宁宗闻讯也十分震惊,连忙召集群臣商议,除了决定将这个恶徒处决外,更出台了一条历史性的法律: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也就是说,只要对十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任何情况,就以强奸罪论处。倘若其中发生了伤害,更是绞刑没商量。 而在元朝灭宋统一天下的前夜,即西元1276年,在元朝宰相刘秉忠的力主下,同样是保护儿童问题,一条更加严格的法律,被写入了〖元典章〗里:无论贵族与否,奸罪一经发生,皆处死!这也就意味着,从元朝起,同样恶劣的事件,连南宋时的流放都省去了,且没有任何高官贵族能享受豁免特权,发生一桩就是杀! 如此零容忍法律,也被后来的明朝照单全收,到了清代〖大清现行刑律〗里,也做了更细的修正。被侵害儿童的年龄界定,从宋元时期的十岁提高到十二岁,处理方式也更干脆利落:照光棍例,斩决! 四:〖大明律〗:虐待儿童必须凌迟明朝开国时颁布的〖大明律〗里,各种残酷刑罚很多,之后在明朝的几百年里,也不停得到修正。但其中一条被定以『凌迟』酷刑的罪名,却是从明代至清代,历代帝王不但从未修订减刑,甚至一旦犯上,哪怕遇上大赦天下,也是根本别想求赦免——采生折割罪。 何为『采生折割』罪,这是中国古代各种拐卖虐待儿童罪行里,最为残忍到丧失人性的一类:诱拐正是发育期的儿童,然后将儿童的手脚肢体斩断,再假装残障儿骗取钱财。这个罪行在中国历朝历代,都是必杀的大罪。到了〖大明律〗里,更是极为严厉的打击方式: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 这也就意味着,犯下如此恶行的罪犯,不但要被处以的『凌迟』酷刑,家产更要没收赔付受害者家属。罪犯的家属哪怕不知情,也逃不过株连处罚,没收家产后还要流放两千里。至于参与虐童的从犯,死罪更不可免,最轻也是杀头。 如此残酷的法律条文,其实也更折射了每一位有良知的人,都会认同的真理:敢将魔爪伸向孩子们的人,都是这样该被『杀千刀』的禽兽!法律的『牙齿』,必须要以事实依据法律准绳,给他们应有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