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學校園治安日益惡化,嚴重影響了教育學習環境,為此廣東出台治理校園欺凌的措施【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下文簡稱【實施辦法】。
廣東治理校園欺凌的措施
廣東治理校園欺凌的措施出台 【實施辦法】規定,中小學階段的學校必須根據本校實際情況,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以認定並處置學生欺凌事件。高中階段的學校,成立學生欺凌綜治委時,應當組織學生代表參與。學生欺凌事件只要不涉及違法犯罪,其處置以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為主。 據了解,廣東治理校園欺凌的措施並不是全國首例,早在2017年12月27日,教育部就聯合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十一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 對此,網友評論認為,出台治理校園欺凌的措施,有利於從小培養學生的法制觀念,有利於維護良好的校園教育學習環境。 那麼,【實施辦法】對校園欺凌的分類、預防及治理等問題是如何作出規定的呢? 校園欺凌的分類【實施辦法】明確界定: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校園欺凌的分類
校園欺凌的分類 但在【實施辦法】第十九條也明確規定: 學校對於學生之間的欺凌苗頭應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指引進行判定,不得將學生之間的打鬧嬉戲、打架鬥毆或約架、惡作劇等行為認定為欺凌或者欺凌事件。 學生之間的打鬧嬉戲、打架鬥毆和惡作劇等行為造成學生傷害的應按照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所以,校園欺凌的分類只要有以下三大類,十八小類: 一、欺凌者恃強凌弱給被欺凌者身體和心理造成輕微痛苦,其行為沒有違法 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損壞他人財物,價值較低的;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的。 二、欺凌者恃強凌弱的行為尚未違法、對被欺凌者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 對被欺凌者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髮等物理攻擊的;捏造事實誹謗被欺凌者的;在社交媒體用圖像貶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其他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三、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凌弱的;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未滿十四周歲不予處罰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依法屬於不予處罰的;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毆打被欺凌者的;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其他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校園欺凌的預防
校園欺凌的預防 校園欺凌的預防【實施辦法】對於校園欺凌的預防有明確規定,並要求校園、家庭及公共機構聯合共同監管。 學校要在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通過設置專門的教學模塊等方式,定期對學生進行學生欺凌防治專題教育,加強學生之間溝通,培養合作精神。 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要配合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安全自護教育等。 婦聯組織應通過學校或者村(居)委會定期組織開展家長講座、父母課堂等形式多樣的專題培訓,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進行指導。 學校教師可以受聘在家長學校授課,幫助監護人了解學生欺凌的防治知識,提高監護人的法治意識,落實監護責任。 校園欺凌的治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學校可以根據欺凌者實施欺凌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對欺凌者可以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相適應的懲戒方式: (一)對欺凌者給予批評; (二)責令欺凌者向被欺凌者當面賠禮道歉,取得被欺凌者諒解; (三)責令欺凌者在監護人陪同下在學校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 (四)對欺凌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一定學時、一周不少於二次的專門法治教育(警示教育); (五)訓誡; (六)紀律處分; (七)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依照有關法規送專門學校學習。 同時,其他條款分別對不同程度的欺凌行為作了具體的懲處規定。對於懲處的期限,【實施辦法】規定學校一般應在學生欺凌綜治委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作出處理決定;學生欺凌事件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由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負責人提出,經校長批准可以延長10日。 為了保障治理校園欺凌的措施的強制性作用,【實施辦法】規定: 政府部門和學校相關工作人員在學生欺凌事件發生後的處置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將依法由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該【實施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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