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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资讯] 纪许光:洛阳性奴案,制度缺失造就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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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1-10-12 19: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作者:[纪许光] 来源:[《南方周末》2011年9月29日]

    地窖、谎言、性、杀人与埋尸……发生于地下4米深处的洛阳性奴案,在被“国家机密”了20多天后,被我解密了。因为我的报道,古城洛阳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洛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郭丛斌,在我的第三稿报道刊出后,终于打破沉默——“向全市人民道歉”。洛阳官方称,公安部在今年6月曾下发规定,对正在侦办的案件,严禁对外披露细节。但同时,他们承认“虽有保密规定,但与媒体沟通不足”,并称“愿意建立完善的、符合实际舆情需要的信息发布机制”。一切看起来都很好。我们赢了。

    为我提供信息保障的老刑警说,在那次局党委扩大会议之后,郭丛斌痛哭了40分钟。因为我的报道,8名分管副局长中,有多人可能面临必须辞职的境况。

    “求你不要再写了。就到这里吧!他们知道错了。”老刑警的一席话,让我坐卧不安。不知为什么,一股莫名的“内疚感”涌上心头。绝对独家的报道在满足了读者和受众的需要之后,我从一个采访别人的人,变成了一个被采访的对象。这让我不能适应。这不是我的工作。

    实际上,我所掌握的情况远比现在已经公布的多。洛阳性奴案主犯李浩的童年、成长、家庭关系……以及那几个被解救出来后,旋即又被刑拘的女子的故事,我均掌握;2年多的时间里,那个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的地窖中发生的一切,足以让所有人震惊。可实际上,我和洛阳方面一样,对稿件进行了“保密”处理。我不能宣扬暴力、宣扬血腥。我不希望自己的稿件以这些元素作为吸引眼球的砝码。或者,这些秘密只能出现在我的回忆录里或者日后的著作里。可现在,我只能在诚实原则下“选择性披露”。所以,要说将洛阳性奴案“保密”了,我和洛阳方面一样,都是应该被指责的。

    “保密”不成反被引爆的结局,体现了我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上严重缺位。即便公安部的白纸黑字的“保密规定”对各级公安机关具有约束效力。在洛阳性奴案,仍集中体现了3个问题。其一,李浩在长达4年时间里,有计划、有预谋、完全丧失人性的作案,当地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失察”的问题。毕竟,凶案发生在你的管区,你就得负责。否则百姓之安全,何以保障?其二,按照洛阳警方的说法,案件侦破之后,也因“防止模仿犯罪”和“太过血腥”的考量而未作信息披露。那么,作为公安机关和新闻机构,该如何适度公布信息?制度上如何保障和健全呢?很可惜,我们没有答案。其三,作为新闻记者,该如何在“诚实写作”原则下披露新闻事件而又能兼顾保护消息源(线人)?很遗憾,我们没有立法。

    在洛阳市公布的被停职处理的4名警界高层中,并没有我的线人。从这个层面上说,我的确成功了。文字信息显示,这些人被停职,系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可信息披露制度的缺位给我们双方带来的苦果是显而易见的——身为记者,我们的这种挖掘和报道,没有立法的支撑,我们很无力。这也就是为什么当我遭质问“谁给你报的料”、“你这是在侵犯国家机密……”时,忙不迭地发出求助微博的原因。我担心,在谈话过程中自己“被消失”。这不是玩笑,更不是“炒作”。这样的先例已经不止一次的发生在这块土地上。我也有妻儿、父母。我也会害怕。

    在我的对面,曾经试图“保密到底”的洛阳官方最终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需要以一位干了一辈子公安工作的局长的眼泪和检讨,来为事件“买单”。我想,我的那种莫名的“内疚感”大概是这么来的——郭局长乃至整个洛阳警方中很多人的职业生涯因为我的报道,而平添了一份“不光彩”。可是,这不是我报道“洛阳性奴案”的初衷。我的职业属性里,从来都有一种特殊的基因。那就是“冷血”。习惯上,我们叫它“冷静”或者“客观”。所以,在保障公众知情权这一点上,我没有选择,即便可能面临危险,我也不能退缩。这就像洛阳警方侦破和解救被囚禁的女子一样——我们都是职责所在,使命使然!

    洛阳连日的大雨已经停止。我也将继续出现在下一个新闻现场。我真的希望,那种潜意识中的对抗和排斥,不要再出现在我们之间。民智已开,在一个信息爆炸的年代,是没有什么“机密”可言的。


载于 新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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