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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論劍歷史門戶網 摘 要:立法的『漢承秦制』是明確無誤的,而在執法過程中,漢代士人表現出高度的智慧和理性。漢人則非常重視法律與人情、人心之間的諧調。特別是對『法律與民心的諧調』、『法律與皇帝詔旨的制衡』、『執法寬平、議法從輕』等問題的討論,都表現出與秦人大為不同的思路與選擇。結果是,他們把僵硬的法律規定賦予了人性化的解釋,緩和了專制皇權對法律的非良性操控,減輕了法律殘酷無情的色彩,從而保證了人心的歸屬和社會的穩定。
關鍵詞:法律;執法思想;理性;人情;制衡;寬平
在『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1] 的法家政治理論的影響之下,秦王朝的法律體系表現出『嚴而少恩』的特色。以『尊主』為核心的法律,被推崇為規範一切社會行為、協調所有社會關係的唯一準則,導致法律的剛性化以至於僵化。法律的威嚴固然確立起來了,但是它與人情(人之常情)、民心的截然對立也同步形成。法律的國家鎮壓功能,被有意彰顯,結果是震懾力嚴重過剩,親和力明顯不足。其積弊所在,僅從上下兩個方面稍加注意就可以洞察無疑:就君臣關係而言,與君主專制體制相適應,秦相李斯為邀寵固權,竟然上書秦二世勸其『行督責之術』,公開鼓吹君主應該『獨制於天下而無所制』,『犖然獨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使得『群臣百姓救過不給』[2],造就了君臣離心的局面;就國家與民眾的關係而言,百姓只能感受到法律對自己的控制和統治,卻無從體悟保護和保障功能的存在,以至於陳勝在動員同行戍卒揭竿而起的時候,只需要確認戍守途中『失期,法皆斬』[3]的硬性規定,就足以形成鋌而走險、死中求生的共識。這可以說明,過於剛性、刻板而缺乏柔潤、變通的法律,與人性、人情存在着太大的距離,難以使人心歸向。其實,秦朝政治被漢人屢屢指責為『暴政』,在很大程度上根源於秦律的酷苛。
漢朝的當政者,不乏借鑑歷史教訓而調整統治政策的智慧。在立法領域的『漢承秦制』是明確無誤的[4],而在執法實踐中,漢人則非常重視法律與人情、人心之間的諧調,力爭使法律的威嚴,不僅僅是來自於國家暴力的高壓之下,而且建立於多數人贊同的基礎之上。特別是對『法律與民心的諧調』、『法律與皇帝詔旨的制衡』、『執法寬平、議法從輕』等問題的討論,都表現出與秦人大為不同的思路與選擇。這些出現在漢代執法思想中的『理性因素』,值得認真加以討論。
一、法緣人情而制,『安民』成為評價法律優劣的依據
包括法律在內的治國制度與政策,是否應該適應民心?法家給予了否定的答覆。韓非斥責那些主張為政必須『得民之心』的人根本不懂得治國之道,他毫不掩飾地說『為政而期適民』,是『亂之端,未可與為治也。』[5]與這種政治理論相一致,秦朝統治者簡單地把法律視為治民的工具,以暴力脅迫百姓『奉法』、『守法』、『順令』,根本不在意法律與民心需要調適的問題;甚至對待民間風俗,秦朝當政者也迷信單純依靠法律政令就足以移風易俗。秦始皇的【會稽刻石】中就有一段充滿了霸氣的文字:『大治濯俗,天下承風,蒙被休經。皆遵度軌,和安敦勉,莫不順令。黔首修潔,人樂同則,嘉保太平。後敬奉法,常治無極,輿舟不傾。』[6]秦的一位郡守在頒布給屬下官員的文告中,也對法度改造民心、風俗的作用津津樂道:『聖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惡俗。』[7]整個官場充斥着法律無所不能的崇拜意識。
進入漢代,關於法律的政治輿論頓然改觀,以人情和民心論禮制、論法律,成為一代成規。
漢高祖開國之初,儒者叔孫通自請擬定『朝儀』。他對『禮』的要義表述為:『禮者,因時世人情為之節文者也。』[8] 漢文帝以『明於國家之大體,通於人事之終始,及能直言極諫』三項要求,策試所舉賢良文學之士,晁錯在『對策』中回答:『其為法令也,合於人情而後行之;其動眾使民也,本於人事然後為之。取人以己,內恕及人。情之所惡,不以強人;情之所欲,不以禁民。……其立法也,非以苦民傷眾而為之機陷也,以之興利除害,尊主安民而救暴亂也。』[9] 漢昭帝時期在著名的『鹽鐵會議』上,文學宣稱:『法者,緣人情而制,非設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10] 東漢的思想家王符,總結了人情與禮制、法禁的之間的淵源關係:『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則為之立禮制而崇德讓;人所可已者,則為之設法禁而明賞罰。』[11]上述諸人,不論其為儒學之士,還是具有法家情結的經世學者,在論及法律之時,均表達了對『人情』的重視,稱之為漢代的學林風氣當不為過。
『循吏』的話題,同樣直接涉及『法律』與『人情』的關係問題。循吏在漢代的出現,以及【史記】、【漢書】各立【循吏傳】,成為後世『正史』的既定模式,對此早有學者予以重視和研究。特別是余英時的名文【漢代循吏與文化傳播】,更是得到了廣泛好評。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循吏』概念的變遷,余英時設專節加以討論。他的結論是:『司馬遷所謂「循吏」是指文、景時代黃老無為式的人物』。『「因循」兩字即是【史記】「循吏」之「循」的確估。』[12]此說固有新意,但依然還有可以從容討論的餘地。在我看來,【史記】和【漢書】的『循吏』概念即便有些許差異的存在,但在根本之處是相互一致的:循吏的主要特徵是在國家法律與『人情』之間維持着微妙的平衡。唐代學者顏師古對『循吏』的一個解釋最為妥當:『循,順也,上順公法,下順人情也。』[13]這一解釋與司馬遷的『循吏觀』有着內在的一致性。【太史公自序】自言【循吏列傳】的著述緣由『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無稱,亦無過行。』[14]【循吏列傳】開篇稱『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 [15] 余英時先生也徵引過這兩段文字,但沒有深加考究。我認為,『奉法循理』與『奉職循理』實在是理解『循吏』概念的關鍵。其中的『奉法』與『奉職』同義,是指居官者以遵行法律為職責所在;而『循理』則是指順守人情之理[16]。司馬遷兩論循吏,都是在『法令』、『百姓』的語境之中討論問題的,恰恰可以證明顏師古的注釋深得司馬遷『循吏觀』的要義。與『酷吏』相對照,來理解『循吏』無疑是可取的思路。如果有人把兩類官吏的區別表述為執法的『酷重』和『從輕』,恐怕未得確解。應該說,是否重視『執法平』,才是兩者之間的分水嶺。酷吏惟君主命是從,把國家的法律視為貫徹君主個人意旨的工具,為此,他們可以不惜曲解法律,出入人罪,輕重由己,而完全不顧及『人情』――這是酷吏執法給人以『酷重』印象的真正原因。循吏則致力於維持法律自身的尊嚴和穩定,並且在執法過程中儘量兼顧合乎人情――這同樣是循吏有『輕刑』之譽的成因。
從人情出發討論立法和執法的得失,在漢代是常見的現象。西漢中期,針對京兆尹張敞允許有罪者入谷邊郡以贖罪的奏請,蕭望之等人提出反駁:『道民不可不慎也。今欲令民量粟以贖罪,如此則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是貧富異刑而法不壹也。人情,貧窮,父兄囚執,聞出財得以生活,為人子弟者將不顧死亡之患,敗亂之行,以赴財利,求救親戚。』[17]又如,主張『尚德緩刑』的路溫舒,曾經批評治獄之吏以嚴刑羅織罪名而造成冤案泛濫:『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視之;吏治者利其然,則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練而周內之。蓋奏當之成,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辜。何則?成練者眾,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獄吏專為深刻,殘賊而亡極,偷為一切,不顧國患,此世之大賊也。』[18]他們討論問題的思路各有不同,而把人之常情作為估測法律實效的出發點則是相同的。
在漢代的執法實踐中,人情時常作為判刑量罪的一個參考指數。如,漢初,趙國大臣貫高極力辯白趙王張敖沒有參與刺殺漢高祖劉邦的密謀,劉邦命人以私交身份核實貫高供詞的真偽,貫高答以:『人情豈不各愛其父母妻子哉?今吾三族皆以論死,豈以王易吾親哉!顧為王實不反,獨吾等為之。』劉邦據此認定貫高證詞為實,『乃赦趙王』。[19]
漢代的一種現象,尤其具備研究的特殊價值:某些本身不精通法律的官員,卻可以出任廷尉,並且竟然『大膽』到可以憑藉洞曉人情的優勢而試斷獄案。朱博堪稱為典型。『復征為光祿大夫,遷廷尉,職典決疑,當讞平天下獄。(朱)博恐為官屬所誣,視事,召見正監典法掾史,謂曰:「廷尉本起於武吏,不通法律,幸有眾賢,亦何憂!然廷尉治郡斷獄以來且二十年,亦獨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掾史試與正監共撰前世決事吏議難知者數十事,持以問廷尉,得為諸君覆意之。」正監以為博苟強,意未必能然,即共條白焉。博皆召掾史,並坐而問,為平處其輕重,十中八九。』[20]朱博所謂的『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之說,強調的是法律可以通過人情而測知。朱博和他的屬吏的舉動,儘管是官場遊戲,而非真正的審案。但是這一『遊戲』的進行以及最終的結論,可以證明即便是在專職的司法官員內部,人們也相信,法律與人情有內在的一致性。
把法律與人情的相關性,上升到執法理論的高度,就是在漢代頗具影響的『原心定罪』之說。『原心定罪』(又稱『論心定罪』)是儒家的一種政治理念,經過董仲舒的解釋與發揮,在漢代廣為人知,而且成為量刑判案時常加引用的原則。董仲舒說:『【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21]這一主張的核心是,執法者在斷案時,不僅要弄清犯罪的事實,更要追索涉案人的動機。只要有邪惡的犯罪動機,不必待其犯罪行為實際發生,就應當加以懲罰;對首犯必須從重論處;對雖有犯罪行為但動機出於善良或情有可原的人,則應當從輕論處。參加鹽鐵會議的儒生,把這種『動機論』表述得更為明確,『【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22]就是把『人情』滲透到法律之中、甚至置於法律之上,以涉案人的動機善惡作為量刑的首位標準,而把客觀的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置於次要地位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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