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光明日報
兩宋時期,伴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中古時期森嚴的良賤制度也逐漸被打破。宋仁宗時賦予了私人奴婢編戶齊民的法律地位,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後官奴婢制度消亡。無論是在中國封建法制史上,還是從世界中世紀法制史來看,這種取消良賤制度的創舉都是史無前例的,值得進行深入探討。
從古代法律的層面上講,良賤是指兩類人不同的法律地位,賤民的基礎構成是官、私奴婢。自秦至五代,歷史條件不同,奴婢的法律地位也有變化,而相因不改的是官、私奴婢來源與民事權利客體地位。秦漢時期,奴婢改變身份的條件較為寬鬆。秦朝統一後,奴婢制度基本沿用了商鞅變法後的秦律,其特點是:良賤可以通婚;奴婢改變身份的途經較多,如奴婢可因軍功獲得爵位,而爵位可贖免親屬,冗邊五年也可換取一人免賤。漢承秦制,奴婢地位沒有下降。漢初奉行休養生息政策,漢高祖劉邦五年(前202年)下詔:『民以飢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漢書】卷1【高帝紀下】)東漢武帝建武十三年(37年)詔:『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同年八月詔:『敢炙灼奴婢論如律,免所炙灼者為庶民。』這些都說明漢代奴婢身體權獲得了較高重視。
魏晉南北朝時期,奴婢的法律地位急劇下降。曹魏時恢復了對官奴婢的黥刑,黥其面以示與良人的區別,這是對西漢廢除肉刑的倒退。南北朝時期,北魏拓跋部由奴隸制向封建制轉化過程中,軍隊攻佔一地,戰俘盡為官奴婢,甚至淪陷區的平民也淪為奴婢。隋唐時期,良賤制度更加完善,良賤通過立法更加固定化。【唐律疏議】中涉及良賤身份的律疏近一百條,約佔其內容的五分之一。它與國家尊卑等級制度相匹配,將歷代的特權法皆入律,西漢的『上請』、曹魏的『八議』、南北朝的『官當』、隋朝的『例減』,並增加特權法的『贖』,即官員用錢抵刑罰的律條,強調奴婢律比畜產,良賤不能通婚。『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主人殺奴婢的案件,因量刑過輕,引發私刑案件增多,實為奴隸制殘餘與唐初尊卑等級壓迫的禮制融為一體的產物。隨着中唐以後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以及兩稅法的實施,租佃僱傭制在工商業發展的基礎上推進了一步,良賤制度隨之發生變化,典身制類似債務奴婢,不屬於賤籍,不能轉賣。官奴婢勞作達到規定年限後准許從良。因此『兩稅法』推行後的奴婢總量少於均田制時期,但奴婢買賣依然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