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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學派] 論春秋時期的代理戰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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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櫝還珠 發表於 2012-8-29 09: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儒學網
【作者按:此文發表於【雲南大學學報】2011年6期;【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12年3期全文轉載。】

摘要:春秋時期,在諸侯爭霸的大背景下,時有小國受大國指使,服從於大國目的而與其他國家進行戰爭,這種戰爭乃是代理戰爭。【左傳】一共記載了12次代理戰爭,據之可以歸納出代理戰爭的八個特徵。春秋的代理戰爭與當代國際政治中的代理戰爭的實質相同,都是大國爭奪體系霸權的一種具體手段。
關鍵詞:代理戰爭;大國;小國;霸權


一、判定春秋時期有無代理戰爭的前提與標準

代理戰爭(proxy war,或譯『代理人戰爭』),是在國際關係中,依附於大國的小國在大國的指使下,服從於大國的目的而與其他國家進行的戰爭。目前,『代理戰爭』這一概念的使用已經泛化,擴大到了商業、法律等領域。
代理戰爭,古已有之,【左傳】就記載了12次代理戰爭。本文試圖通過統計、整理【左傳】所記載的代理戰爭,考察春秋代理戰爭的特點。
由於代理戰爭不是國內戰爭,所以,須首先明確春秋諸侯國之間的戰爭具有國際戰爭特徵。春秋政治兼具國內政治與國際政治雙重特徵,周王室與諸侯國之間是地方與中央的關係,屬於國內政治,而諸侯國之間的某些關係則分兩種情況:其一,諸侯國聽命於周王室而相互發生的關係,應視作國內政治;其二,諸侯國在周王室管轄權之外諸侯國進行的交往與諸侯國違背周王室號令而進行的交往,則應視作國際關係,屬於國際政治。
在現代政治理論中,民族國家是指以一個或幾個民族為國民主體建立起來的獨立自主的政治實體,其獨立性顯然不是諸如今天的四川省、廣東省這樣的行政區所具有的。民族國家具有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外交權、軍事權。按照這幾個條件,周朝的諸侯國似乎可以視作獨立的民族國家。(一)諸侯國在轄區內具有立法權。例如,魯昭公五年(公元前537年),『三月,鄭人鑄刑書』,晉國的叔向寫信給子產,批評子產,認為『國將亡,必多制』(【左傳・昭公五年】)。又如,魯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年),『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對此,孔子評論道:『晉其亡乎?失其度矣。』蔡國的史官墨也評論道:『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為下卿,而幹上令,擅作刑器,以為國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趙氏,趙孟與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我們可以看到,叔向、孔子、史墨批評晉國的做法,都是基於重德不重刑的理論,而不是批評鄭國與晉國無權立法。如果無權立法卻立法,則是僭越(如【論語・八佾】中孔子批評季氏將八佾舞於庭)。由於叔向、孔子、史墨都沒有批評鄭、晉二國僭越,由此可知,鄭國、晉國之立法,不需要上報周王室(中央政府),這就說明,諸侯國具有獨立的立法權。(二)諸侯國具有獨立的司法權、行政權,更是顯而易見的。除了履行尊王進貢等義務外,諸侯在封國內可以自行其是,不受周王室節制。(三)諸侯國具有獨立的外交權。諸侯國不但可以內部訂立盟約,還可以與蠻夷(如楚國)訂立盟約。(四)尤其重要的是,諸侯國具有獨立的軍事權。【周禮・夏官・序官】:『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諸侯國也可以擁有軍隊,這是諸侯國獨立性最徹底的表現。某些諸侯,總是竭力擴大自己的軍隊。例如,晉國最初只有一軍(公元前678年),『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左傳・莊公十六年】);後來有了二軍(公元前661年),『晉侯作二軍』(【左傳・閔公元年】);再後來,則有了三軍(公元前633年),『於是乎搜於被廬,作三軍,謀元帥』(【左傳・僖公二十七年】);再後來,增加到五軍(公元前629年,見【左傳・僖公三十一年】);最後,僭越周王,作了六軍,與周天子相匹敵(公元前588年,見【左傳・成公三年】)。
如此看來,春秋諸侯國似乎成了民族國家,但其實不然。諸侯國來源於西周初期的封建(『封國土,建諸侯』)。封建的目的是更好地治理天下,而手段則是以王畿為中心,將天下分為若干區域,再派一些人去治理。這些治理者就是諸侯,爵位不等。【荀子・儒效】說:『武王崩,成王幼,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以屬天下,惡天下之倍周也。履天子之籍,聽天下之斷,偃然如固有之,而天下不稱貪焉。殺管叔,虛殷國,而天下不稱戾焉。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而天下不稱偏焉。』這就是封建。被封建的諸侯,大多是周王室的親戚。
在法律上,諸侯國是要受周王室的節制的。儘管春秋以降,周王室由於實力衰退而無法有效控制諸侯國(這正是春秋尊王的背景),但這不能否定在法理上,諸侯應受周王節制。當然,周王節制的不是諸侯國的內政,而是禮樂征伐這樣的大政方針。【論語・季氏】中,孔子曰:『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孔子認為,天下的正常秩序是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禮樂征伐在當時究竟意味着什麼?意味着一些重要的、基本的國家大事,但未必包括行政措施等具體細節。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則意味着大政方針由天子(代表中央政府)頒行。禮、樂、征、伐,是指禮、樂、征、伐這四類事情。『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完整表述是:禮、樂、征(征討)、伐(討伐)的制定及其執行方式由天子頒行。禮的範圍很廣,從流傳下來的三禮(【周禮】、【儀禮】、【禮記】)可知,禮包括基本的制度、法律與行為規範。樂則主要指那些陶冶性情的文化形式,如音樂。征是『奉辭伐罪』;伐是對敵國的征伐。天子控制了禮樂征伐政策的大權,也就控制了大政方針。諸侯國的治權再大,也是周王賦予的,所以,它無法象今天的民族國家一樣,其主權不是他人賦予的。
當然,在現代國際體系中,民族國家的某些事務也要受到國際法的限制,這些限制是以民族國家為主體,通過契約手段達成的。但是,諸侯國的權限則是周王賦予的。當然,不排除在賦予多大權限這一問題上,周王室與諸侯可以討價還價,但周王室與諸侯不是對等的實體,是中央與地方、整體與部分的關係。並且,諸侯國也不是平等的,其地位最初是根據封爵來定。例如,晉國雖然實力很強大,但最初只是小國(也只能擁有一軍的權限),因為其爵位較低。『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左傳・莊公十六年】)下,孔穎達疏曰:『是僖王命之事也。周禮,小國一軍。晉土地雖大,以初並晉國,故以小國禮命之。』實際上,隨着諸侯國衝突的增加,國之大小越來越不以爵位為標準,而以實力為標準。但是,無論名義上還是實質上,諸侯國的地位都是不平等的。而在現代國際體系中,各個民族國家的地位雖然實質不平等,至少在名義上是平等的。同時,諸侯國的治權再大,它們也不是獨立的,如果周王室需要,諸侯國必須聽命於周王室,諸侯國與周王室整合在一起成為一個完整的政治實體,即擁有實際政治統治權力的政治機構和組織。所以,諸侯國又不能等同於獨立的民族國家。
由於西周所推行的封建這種獨特的統治方式,致使周朝政治無法納入現代政治理論框架。例如,西周封建與西歐中世紀的Feudalism(Feudal system)大不相同。中世紀歐洲雖有許多國家,但這些國家並沒有天下共主。當然,現代政治理論主要源自西方,而世界史並不是為了符合某種理論而運行的。所以,不必囿於現代政治理論,非得把西周封建制納入一個有限的框架。
諸侯國不是民族國家,周朝也不是民族國家的整合體。對於周朝這種兼具國內政治與國際政治特徵的政治實體,可以用『體系國家』(system-country)來命名。體系國家是中國歷史上的特有形態,是封建制延伸出來的形態。如果夏朝、商朝是封建制雛形,則此二朝是體系國家的雛形(此問題略可參見楊向奎的論述,此擱置不論)。封建制這種治理方式是自變量,而體系國家則是因變量,即:只要周初確定了封建制這一最基本的治理方式,就一定形成大大小小的侯國,諸侯國就一定形成以周王室為核心的拱衛格局,諸侯國之間的關係就是體系內單元的關係,整個周王朝就是體系國家。由封建制產生的體系國家,在秦朝統一中國後,就結束了。秦朝至清朝的中國,可以稱為垂直國家(perpendicular-country)。體系與垂直,都是就權力配置而言的。在體系國家中,中央政府(周王室)管不了諸侯國內部的權力運作、官吏任免、經濟運行模式、法律制度等,也就是說,中央政府不能管理到社會最底層;而在垂直國家中,中央政府(朝廷)有權制約任何一級地方政府的權力運作、官吏任免、經濟運行模式,而地方政府根本沒有立法權,即便有制定地方規定的權力,這個權力也可以被中央政府制約和收回。體系與垂直都是就權力配置而言,而封建制與郡縣制直接針對的是帶有地域性質的行政區劃,後者的權力配置含義不明顯。封建制與郡縣制都需要把國家劃分為若干塊。周初把天下分為七十一國(按【荀子・儒效】的說法),秦始皇把天下分為三十六郡。究竟把天下分出多少塊,並非十分重要的問題。封建制與郡縣制真正重要的區別是,周天子分封時,賦予諸侯國的治權非常大,而秦始皇賦予各郡的權力相對很小。尤其是,在郡縣制中的地方根本沒有軍權、立法權,其行政權也只是貫徹中央政府的政策與命令。所以,真正使封建制與郡縣制構成區別的,不是區劃,而是治權。如果秦始皇願意,他完全可以以周初封建的諸侯國轄區為基準,把天下分為七十一郡。若此,秦始皇的七十一郡是封建制還是郡縣制呢?顯然仍是郡縣制。秦始皇根本不需要改變周初封國的區劃,就可以從封建制變為郡縣制。所以,封建制與郡縣制的唯一區別就是權力配置不同,而封建制與郡縣制這兩個概念並不能很好地表達其中的權力配置內涵,所以,體系國家與垂直國家是兩個合理的概念。
體系國家形態使周朝兼具國內政治與國際政治雙重特徵。體系中心與其下屬各單元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乃是國內政治,此對應於周朝則是:周王室與諸侯國的關係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體系內各單元之間的關係則要分兩種情況。如果各單元聽命於中心而相互發生的關係(如各單元協作而服務於中心,一些單元聽命於中心而對其他單元進行幫助或攻擊),應視作國內政治;其餘在中心管轄權之外各單元進行的交往與各單元違背中心號令而進行的交往,則應視作國際政治。此對應於周王朝則是:諸侯國為履行尊王義務而進行的協作,應視作國內政治;此外在周王室管轄權之外諸侯國之間的交往與諸侯國不聽周王號令擅自進行的交往,均可視作國際政治。周朝政治的國際政治特徵在春秋時期表現日漸明顯,這是因為,春秋以前史料記載較詳,而春秋以前史料多有闕如;並且春秋以降,諸侯擅自行事,獨立展開交往的情形越來越多。
確定了周朝諸侯國之間的某些交往具有國際政治特徵,我們才能判定某些戰爭是不是代理戰爭。某些小的諸侯國受大的諸侯國的脅迫,為了大國的目的而與其他諸侯國進行的戰爭,就是代理戰爭。這裏的大小,不是以封爵而論,而是以實力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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