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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西漢黃河水患頻發與防治制度的變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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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發表於 2011-8-29 11: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易歷史
二、西漢黃河水患防治制度變遷
  

    先秦時期黃河水患雖不嚴重,但當時還是建立了粗略的水患防治制度。在黃河沒有設立人工堤岸之前,黃河泛濫容易使兩岸莊稼受害,人民受苦。當人們意識到黃河能養育兩岸人民也會給人民帶來災難後,逐漸組織起來,在黃河兩岸修建人工堤岸,防止水患的發生。早在春秋戰國時期,飽受水患之苦的勞動人民已經在黃河兩岸開始大規模築起堤岸。到秦始皇統一六國後,『決通堤防』[12],在對河道疏通的同時也加固了堤岸,這些治理都有效地減少了水患的發生。


    西漢時期是我國第一個強盛的大一統封建盛世,有能力集中全國的人員、物質防治黃河水患,所以,西漢黃河水患防治制度具有與先秦時期不同的特點,更具有效果。


    西漢初期政府並不重視黃河水患的防治,一直到文帝十二年,黃河凌汛造成東郡決口,政府才徵發東郡卒堵塞,拉開了西漢黃河防治的序幕。隨着黃河水患的漸次發生,政府逐步建立起一套防治制度。


    西漢黃河水患防治制度的變遷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1、  創新階段(從文帝至武帝時期)。


    文帝時期黃河決口的堵塞的意義只是宣布了西漢政府治理黃河的開始,其他意義並不大。這項工程規模小,僅徵發當地的卒就已足夠堵塞住決口,與先秦時期的工程相比並無多少進步之處。先秦時期黃河屬於各諸侯國分段管轄,其水患防治制度受當時社會環境限制。西漢時期,黃河屬於整個帝國統一管理,如果還實行先秦時期的分段管理制度,『以鄰為壑』的悲劇還會在瀕河郡國重演。所以,西漢時期的防治制度必須創新才能更加有效。真正具有創新意義的制度開始於武帝時期。


    武帝時期黃河至少發生了三次水患,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有效率的水患防治制度的出現成為必然。


    武帝時期共有兩次大型治河行動。【史記】卷二十九【河渠書】:武帝元光三年『河決於瓠子,東南注鉅野,通於淮、泗。於是天子使汲黯、鄭當時興人徒塞之,輒復壞。』此次治河不成功後,武帝準備派人重新堵塞,但遭到了丞相田`等人的阻撓,由於各種原因[13],致使瓠子決口泛濫了二十多年。


    到元封二年(前109年),武帝下定決心堵塞瓠子決口,派汲仁、郭昌發卒數萬人塞瓠子決河。武帝還自臨決河,湛白馬玉璧,令群臣從官自將軍以下皆負薪決河。當時,東郡燒草,薪柴少,於是改用淇園之竹以為b,取得良好效果,決口堵住了。


    通過文帝和武帝時期的治河,我們發現當時防治制度的特點是:


    第一、工程的負責人屬臨時性差遣,其本職工作與治水無關。


    武帝元光三年治河的負責人為汲黯和鄭當時。據【漢書】卷十九【百官公卿表】下,元光三年時汲黯任主爵都尉,鄭當時為詹事。主爵都尉掌列侯,詹事掌皇后、太子家,本來與治水無關,是臨時性從長安派往治河工地的。武帝元封二年領導堵塞瓠子決口的汲仁、郭昌也同樣屬於臨時差遣的。據藤田勝久先生分析,汲仁為汲黯之弟,元鼎五年(前112年)汲黯死後列為九卿,數年後從事此工程;郭昌原以校尉從大將軍,元封二年秋以將軍率巴蜀之兵平西南夷,因此郭昌應是以校尉或將軍的身份臨時受命負責治水工程[14]。


    第二、勞動者主要由卒組成,顯示出軍事土木工程的特色。


    三次堵口的勞動者至少兩次是卒[15]。秦漢時期,『卒』是指徵集自兵役或力役中的平民[16]。用卒勞動有什麼益處呢?藤田勝久先生認為:『早在戰國時代,軍隊即已擁有軍事土木工程的技術及組織形態。其工程內容有構築城郭、修築長城、挖掘塹壕、建設道路、營造池陂等,為漢代水利事業的開展提供了充分的技術準備。……水工是隸屬於軍隊的水利技術者,從事水利土木工程的技術指導。因此從戰國時代到前漢,軍隊的存在具有對付黃河潰決之非常期的作用。況且軍隊實施工程具有一定的機動性,可以不受每年農忙期的制約,工程區域也無一定的限定,勞動力的來源也正好是正卒。戰國時代的軍事土木工程和大規模的黃河治水工程在形態上的相似,表明後者乃是前者的擴展,是由平時的軍事土木工程向非常時的黃河治水工程的轉換。』[17]可能正是因為卒軍事勞動的專業化,幾次黃河堵口、修堤都很成功,當元光三年換成徒堵塞時,就出現堤再次決壞的情況。


    用卒治河的制度在以後得到繼承。宣帝時期、成帝時期和東漢明帝時期治河的勞動者都是卒。


    第三、大型治河行動都由中央政府組織。


    除文帝時是由當地政府東郡組織外,武帝時兩次都是由中央政府組織的。這種中央政府防治制度的確立與地方防治效率不高有關。武帝元光三年治河失敗後,中央政府曾因各種因素沒有再次組織治河。【史記】卷三十【平準書】:『初,先是往十餘歲河決觀,梁楚之地固已數困,而緣河之郡塞河,輒決壞,費不可勝計。』說明地方政府在這段時期曾經多次組織治河,但效果並不好,耗費也大。直到元封二年由中央政府組織才治河成功。以後的幾次大水災也是由國家出面治理才得以成功。地方政府不能很好完成治河工程,是因為治河工程是公共工程,需要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國家組織治理可以節約資源,降低治理成本,幾萬人就可以堵塞決口了。如果地方政府治理,即使浪費資財不可勝計,還是不易治理成功。中國當時的農業生產是一家一戶的小農經營,在這種經營方式下,所耕種的土地是少量的、小塊的,因而所能積累的資金有限。但任何一個水利工程或水利設施的受益者不是一家一戶,而是幾千幾萬家農戶,乃至幾個縣、幾個州或郡,幾個省區,其所需資金和所需人工物料等都是十分巨大的。這不是一家一戶的農戶之間的聯合所能籌措的。而政府作為權力機構,可以運用強有力的政權進行統一籌劃,這樣就可以節約成本。


    2、均衡階段(昭帝到元帝時期)。


    由於文帝、武帝時期,特別是武帝時期水患防治制度的創立,昭帝、宣帝和元帝享受了制度帶來的效益,黃河在此時期不過決口一兩次。制度在此時還有了改進,更便於防治水災。昭帝時期既沒有發生過黃河決溢,也不見由政府治河的記載,故實不知昭帝時期是否繼承了武帝時期的治河制度。但宣帝以後確實將武帝時期的創新繼承和發展下來,使得治河制度達到高效,水患很少發生,治河制度進入均衡階段。


    從文獻中可以發現,文帝時期、武帝時期和成帝時期治河僅僅是堵塞決口,工程期限短,完工後沒有維修和保養河堤的記載。宣帝時郭昌穿渠則是未雨綢繆的行動,是對黃河堤岸進行維修和保養的開始。


    宣帝地節年間,『光祿大夫郭昌使行河。北曲三所水流之勢皆邪直貝丘縣。恐水盛,堤防不能禁,乃各更穿渠,直東,經東郡界中,不令北曲。渠通利,百姓安之。』[18]郭昌以光祿大夫身份主持清河郡穿渠工作。光祿大夫屬光祿勛,掌議論,本應與領導治水工程無關,單從本身職務來看,也是臨時差遣。但臨時差遣其實已經蘊含着制度化。郭昌曾經以校尉或將軍身份臨時差遣治河,其為光祿大夫時仍被派去穿渠,可見當時政府是非常注重治水經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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