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论剑历史门户网 四、族产:宋朝的族产成为凝聚宗族的重要物质基础。由于名门望族往往三世而衰,他们的经济和政治地位不稳定,在家产之外,另设宗族共同的族产,就尤为必要。族产的名目繁多,但在农业社会中,主要是田地和宅舍。宋仁宗时,范仲淹首创义田,并且亲自订立十三条规矩,其后子孙又陆续增订。范仲淹与其兄范仲温“议置上田十顷于里中,以岁给宗族,虽至贫者不复有寒馁之忧”。宋理宗时,范氏宗族有吴县“义庄田八百九十七亩”,长洲县“义庄田二千二百七十一亩三角”。[34]此后义田的风气渐盛,如北宋官员谢景初“有田在苏、杭,岁入千斛,[35]悉留以给宗族之在南者”。[36]李师中“买田数千亩,刊名为表,给宗族贫乏者,至今号义庄”。韩贽“推所得禄赐买田,赡族党,赖以活者殆百数”。[37]一个并未得到官位的士人张鼎“买田三百亩,以待宗党之贫无归者,使葬且养焉”。[38]南宋的义田事例更多。
除义田外,如义学田用于扶助宗族的教育,祭田用于祭祀祖先。由于赵氏皇族的人口日益繁衍,宋朝也规定了各种经济补助措施,其中包括“宗室官庄”。在北宋后期,光是南京应天府“南敦宗院有田四万四千顷,房廊二万三千六百馀间,而日患不给”,[39]其规模又非私人族产可比。在宋时的社会条件下,各种族田的经营方式大致都是出租。
五、族塾义学:宋朝专设宗学,使赵氏皇族普遍受教育。私人的族塾义学也有所发展,如南宋后期的宰相赵葵既设义田,“以厚其宗”,又设义学,“辟四斋”,“子弟六岁以上入小学,十二岁以上入大学”,“学规如岳麓、石鼓”。[40]“李仲永侍郎居浮梁之界田,晚年退闲”,“自立义学”,“招延师儒,召聚宗党”。[41]官员吴芾“方为义庄、义学、义冢,以俟宗族之贫者,而未克就”。[42]义冢也是一种族产,用于葬宗族的贫苦者。
六、家法族规:宋时有一些成文和不成文的家法、家训、族规之类传世。例如宋真宗时,越州“会稽县民裘承询同居十九世,家无异爨,诏旌表其门闾”。此后“二百三十六年”,“其号义门如故”。“裘氏力农,无为士大夫者”。“族人虽异居,同在一村中,世推一人为长,有事取决,则坐于听事。有竹箅亦世相授矣,族长欲挞有罪者,则用之。岁时会拜,同族咸在”。[43]裘氏宗族有可能是一个农民的宗族,实际上有一些简单的规约。著名经学家陆九渊的宗族也“累世义居”于抚州金溪县。陆氏家族以“一人最长者为家长,一家之事听命焉。逐年选差子弟分任家事,或主田畴,或主租税,或主出纳,或主厨爨,或主宾客。公堂之田,仅足给一岁之食。家人计口打饭,自办蔬肉,不合食。私房婢仆,各自供给,许以米附炊”。“附炊之米”“置历交收”。“子弟有过,家长会众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可改,度不可容,则告于官,屏之远方”。[44]江州德安县陈氏义门有一部家法传世。[45]
七、祭祖:古人重视丧葬,往往聚族土葬,宗族有共同的墓地。如司马光的宗族,“诸祖之葬也,家甚贫,不能具棺椁”。但到司马光六十六岁时,“宗族之从仕者二十有三人”。“祖墓迫隘,尊卑长幼,前后积若干丧,久未之葬”,后来在“祖墓之西,相地为新墓,称家之有无,一旦悉举而葬之”。司马宗族的户贯在陕州夏县涑水乡高堠里,而墓地在夏川乡。[46]宗族祭祀的另一重要场所是宗庙、家庙或祠堂。皇帝设宗庙,一定品级的文武大臣设家庙,经南宋朱熹的倡导,不够立家庙的宗族可设祠堂。北宋名臣富弼致仕后,“每早作”,“赡礼家庙”。[47]宋神宗“皇后侄向子骞妻周氏”不信神佛,“但默祷家庙求v”。[48]此类场所其实是将敬祖和信神混为一体。陆九渊的宗族,“每晨兴,家长率众子弟致恭于祖祢祠堂,聚揖于厅,妇女道万福于堂。暮,安置亦如之”。[49]
按照儒家的伦理,宋朝的宗族组织和制度强调敬宗收族,倡导宗族内部的敦睦、亲善和互助,上述的规制都是旨在凝聚宗族的血缘关系。但从另一角度看,私有制的存在,又不能不成为宗族组织和关系的涣散剂。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就记录了不少宗族内部围绕着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纠纷,以至引起诉讼。[50]四、宋朝的城乡基层行政组织
中国古代的聚落组织经历春秋、战国时代的变化,[51]大致始自秦国商鞅“令民为什伍”以来,确立了秦汉时代乡、亭、里的基层体制。[52]但长时期内,城乡的基层组织看来没有明确区分,城市基层组织也可称坊,而坊与里常可混称,[53]直到唐宋时,城乡的基层组织有了相当严格的区分,这也反映了城市和工商业发展的一个侧面。
宋朝沿袭唐制,乡村中有乡和里,城市中有坊,但乡和里更重要的是作为地名和人们的户贯。今人所用的籍贯,古代其实是区别为籍和贯,前辈学者王毓铨先生对此已有考订。贯有户贯、乡贯、本贯、祖贯等名目。[54]从北宋到南宋,尽管乡村基层组织有所变迁,从《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看,直到南宋前期,乡村户的户贯普遍用州、县、乡和里,只有个别不用乡或里,而用村、镇或社,而坊郭户的户贯普遍用州、县和坊。但在南宋晚期的《宝v登科录》中,坊郭户贯仍用州、县和坊,而乡村户贯有的只用州和县,有的兼用乡,而兼用里者较少。
宋朝乡村一般是县之下分若干乡,乡之下又分若干里,但也有一县设一乡,一乡管一里或乡下无里的情况。如宋神宗熙宁时京兆府所辖,多数县为一乡一里,少数县有乡无里,只有干は睾臀寄舷囟嗍乡辖有二、三或五里。[55]宋朝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名实背离,而各地州县衙门和乡里的吏制差别颇大。从史料上看,有些地区设有乡长,[56]另一些记载中又有乡官,[57]但显然不是普遍的制度。据北宋的《两朝国史志》说:“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开宝七年,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58]所谓“废乡”,当然不是取消乡名,而只是取消乡的基层行政单位。里正的名目相当普遍地保留下来。在每乡只有一里的地方,里正和乡长也不会有区别。在部分地区,担任里正者不管乡里的事务,只是准备轮差州役衙前,到宋仁宗时,又明令废除里正。乡村基层组织的头目是户长和耆长,他们的辖区则称管。
按宋朝吏制,户长和耆长都算乡役,耆长又称三大户,乃是沿用后周之制,以本管的三家上户轮流充任,其下设壮丁。户长和耆长的管辖区至少在某些地区是不同的。如福州共有68乡,305里,在宋哲宗时设户长130人,耆长443人,则户长的管大,而耆长的管小。[59]明州定海县有“六乡”,而清泉乡“析为二管,总号七乡”,[60]五乡不分管,而一乡分两管,似可推论为五乡每乡即是一管。南宋湖州德清县还保留了管的名称,两个乡各辖五里,不分管,四个乡分别辖十里、十五里和二十里,在乡和里之间设管,[61]则辖五里的两乡也都是每乡一管。《八琼室金石补正》卷111《宋全等施石献床记》载有“怀州河内县清期乡弟二管西金城村”。绍兴府会稽县有“雷门东管第一乡”,[62]应是由乡分管,而后又将管改立为乡。此外,至少部分地区又将耆长的所辖的管称为耆,如四川泸州江安县原为一乡七里,后为“一乡一里八耆三十二都”,八耆包括罗力耆、罗隆耆等,其中一部分显然是原罗力里、罗隆里等改名。“惟士人应举,卷首书乡里名,至于官府税籍,则各分隶耆下,故结甲日以耆冠都”。[63]据明《喜靖彰德府志》卷8引宋相州地方志所载,当地只是管之下辖村。由此可知,宋朝的乡、里以及管或耆的关系相当复杂,各地的情况五花八门,难以一概而论。至于“士人应举,卷首书乡里名”,可与前述南宋的登科录互相印证。
宋神宗时,推行保甲法,规定每五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后又改为二十五户为一大保,二百五十户为一都保,分别设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副保正。[64]接着,宋廷又下令废户长、耆长和壮丁,以保正取代耆长,另设承帖人隶属保正,以催税甲头取代户长。[65]宋哲宗时,又取消催税甲头,用大保长催税。[66]此后,宋朝乡村又出现了新的基层单位都保,一般简称都,有时也可简称保。前述江安县就是在八耆之下设三十二都。都往往以数字排列,如罗力耆下辖第一到第八都。都搀杂在乡里之间,又形成了更复杂的关系。如平江府常熟县各乡,乡下分都,都下分里。感化乡下辖第一到第七都,第一都下又辖虞山里等四里,但有的里又被几个都所分割。[67]徽州的一些县是乡下分里,而祁门县是乡下分都。如“归化乡在东,其都归仁、义成、沙溪”,[68]当地的都又不以数字排列。又如庆元府象山县则是在里下设保,政实乡“管里一,保十二”,里名美政里,保名乌石保、白石保等。按当地登记的户口数估计,每保的人口大致相当于一都保,应是指都保。[69]可见都保与原来的乡里之间的关系,也宋朝的村落多半是自然村,辖于里和都之下。如前述有“怀州河内县清期乡弟二管西金城村”。但彼此关系也不可一概而论,宋孝宗时,明州鄞县有丰乐乡“管里一,村二”,里名石柱里,村名干坑村和故干村,但通远乡“管里一,村一”,里名李洪里,村名环村,[70]实际上是一个村同时又兼有乡名和里名。明州后升为庆元府,宋理宗时,奉化县的奉化乡辖“管、里二,村四:广平管,镇亭里,明化村、长汀村、茗山村、龙潭村”,其实是乡、管、里三者同地而异名。慈溪县金川乡“管里四,村三”,里名云山里、太平里、大川里和求贤里,村名太平村、招义村和千金村,又是里反而小于自然村。[71]再以华亭县为例,其胥浦乡“三保、九村,管里五”,则是都保大于里;长人乡“六保、十二村,管里三”,则是里大于都保。[72]
综上所述,自北宋到南宋前期,乡和里一直作为地名和户贯所在地。但到南宋晚期,乡,特别是里的概念有所淡化。自宋太祖开宝以后,乡村实际的基层行政单位大多是管或耆,宋神宗以后又改为都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