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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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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人 發表於 2011-9-1 09: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国学文化
三、阶级关系:对直接生产者身份地位的考察


    中国在原始社会瓦解之后社会形态的性质,从2O世纪20年代末以来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进入封建社会之前,也经过了奴隶社会阶段。但也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经过奴隶社会,原始社会瓦解之后就形成封建社会。还有的学者则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既非奴隶制,也非封建制,而是亚细亚生产方式。


    在肯定中国古代经过奴隶社会阶段的学者中间,对于商周社会质的理解也有不同。有的认为商代是奴隶社会,西周是封建社会。有的认为商周都是奴隶社会。还有的学者认为,商代尚是原始社会末期,西周才形成奴隶社会。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商周阶级关系的理解不同,特别是对商周主要农业生产者众人和庶人的身份,认识很不一样。


    从方法论上说,关于中国古代阶级关系的争论,涉及这样一个理论问题:奴隶社会的主要劳动生产者是否必须是奴隶?有的学者认为,如果主要劳动生产者不是奴隶,就很难成其为奴隶社会。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古代社会的阶级关系并不像近代这样简单明晰,即便在希腊罗马,奴隶的数量也不构成居民中的多数。中国古代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家庭奴隶制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商周社会的主要劳动生产者是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农民,他们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奴隶,但就其被奴役状态而言,却接近于奴隶。     


    西周的主要农业劳动者是庶人,亦即庶民。在青铜器铭文和先秦文献中,庶人的身份和地位显然不同于奴隶。如《牧簋》和《毛公鼎》铭文都记载周王告诫贵族不要虐待庶民,表现了对庶民的关怀。《诗经》中许多篇章也提到庶人和庶民。如《大雅・卷阿》:“蔼蔼王多吉人,维君子命,媚于庶人。”《大雅・抑》:“庶人之愚,亦职维疾。哲人之愚,亦维斯戾”;“惠于朋友,庶民小于”。《小雅・节南山》:“弗躬弗亲,庶民不信。弗问弗仕,勿罔君子。”诗中把庶人、庶民和哲人、君子对比,赞颂吉士爱抚庶人,宣扬施仁爱及于庶民,可见在当时人的眼里,庶人、庶民的身份地位比奴隶要高得多。《尚书・洪范》载:“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周王遇事不决时,需要征求庶人的意见,这也说明庶人是具有基本政治权利的公民。


    《尔雅・释诂》:“庶,众也。”庶人、庶民也就是民众。他们的先辈是氏族的一般成员,当阶级和国家产生之后,就成为贵族之下、奴隶之上的一个平民等级。《礼记・文王世子》说:“亲未绝而列于庶人,贱无能也。”据此,庶人当中也包括一部分原先是贵族宗族的成员,但由于血缘关系疏远或因犯罪而下降为“力于农穑”的平民。庶人通过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从奴隶制国家那里分配到一份地,用以维持全家的生活。作为获得这种份地的必要条件,庶人要为奴隶制国家及其各级贵族提供无偿劳动。《国语・周语》在谈到西周王室的籍田时说:“王耕一拨,班三之,庶人终于千亩。”大小贵族采邑的“公田”,也是由庶人“助耕”的。除此之外,庶人还需承担各种力役。  《诗・大雅・灵台》:“经始灵台,经之营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周文王的灵台就是靠庶民的力役筑成的。


     西周的社会结构有国野之分。国中除了居住贵族之外,还有甲士和工商。国的周围有郊,郊之外是遂,也就是野,是庶人居住的地区。《汉书・食货志》在追述殷周时代农民的劳动情况时说:


    “春,令民毕出野,冬则毕人于邑……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人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人,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可见庶人的劳动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毫无自由可言。不仅如此,庶人有时还被周王随意赏赐给一些贵族。如《大盂鼎》铭文记载周王对盂说:“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又《宜侯矢簋》记周王对矢赏赐:“锡在宜王人□又七姓。锡奠七伯,厥m□又五十夫。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十]夫。”


    为什么享有基本政治权利的庶人会被周王用来赏赐呢?这与军事征服所产生的奴役状态有关。马克思曾经指出,以部落为基础的所有制,在发生征服的场合,会“使被这个部落所征服或制服的其他部落丧失财产,而且使它沦为这个部落的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一”四。上引西周金文中被赏赐的庶人,就是由于本族被周人所征服,因而沦为周人“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一”而被赏赐的。他们不但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而且本身也变成征服者的重要财产。这种庶人的身份,有些类似于斯巴达的黑劳士(HClots).


    如果西周只有处于被奴役状态的庶人,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奴隶,要称它为奴隶社会确实是有困难的。但西周还有许多属于官府和私人的奴隶,这就是文献和青铜器铭文中的臣、妾、童、仆、隶、牧、圉等。


    《尚书・费誓》记述伯禽征伐徐戎淮夷,在费地誓师,警告士兵说:“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这里所说的“臣妾”,即是私人所有的男女奴《周易・旅卦》:“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旅焚其次,丧其童仆,贞厉。”是说一位旅客买了一批童仆,由于客舍失火,童仆都乘机逃亡。这些童仆显然也是奴隶。《伯克壶》铭:“白大师锡白克仆卅夫。”说明仆也和臣一样,被用来赏赐。


    《左传》昭公七年载楚芋尹无宇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在这十个等级当中,皂的身份不甚明确,自隶以下则属奴隶阶级。不同等级的奴隶,不但地位有别,其所从事的工作也不同,如圉是养马的奴隶,牧是养牛的奴隶。


    主贵族家庭的附属成员。先秦文献中的“孥”字,既指家属,也包括奴隶在内,这正反映了中国古代家庭奴隶制相当发展的特点。但是,不能把中国古代的奴隶制完全归结为家庭奴隶制,因为私家奴隶也有从事农业生产的,而官府奴隶则大多数属于生产织经,皆百人”。这些被赂送的木工、缝工和织工,都是官奴隶。《左传》隐公五年说:“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说明开发山林川泽和生产各种器用材料的繁重劳动,大部分由官奴隶承担。中国古代光辉灿烂的青铜文化,就是建立在广大奴隶劳动的基础上的。


    奴隶不但承担了最艰苦的劳动,还经常受到奴隶主的各种虐待,以至于任意杀害。残酷的人殉制度,直到春秋战国之际还可以看到它的残余。殉人虽然不完全是奴隶,但家庭奴隶常遭杀殉则是事实。如陕西宝鸡茹家庄两座西周墓发现殉葬青壮年四人,少年五人,“其中有守门的杂役,有赶车的舆者,有护卫的壮士,有供驱使的儿童”[25]。许多奴隶因为不堪忍受压迫,经常逃亡。奴隶制国家为此制订了专门的法律,禁止窝藏逃亡的奴隶[26]。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社会关系发生激烈变动的时期。公元前645年晋国“作爰田”,标志着农村公社定期重新分配耕地制度的废除。从此以后,庶人的份地可以长期占有并且自行安排耕作和休耕了。其他诸侯国的土地关系,先后也都有所变革。由于奴隶主公室的剥削加重,迫使庶人加强了反抗斗争。当时各诸侯国经常发生的“民溃”事件,基本上都是庶人反抗斗争的一种形式。有些新兴贵族在兼并斗争中为了战胜对手,就把争取庶人的支持作为壮大自己力量的重要手段。《左传》哀公二年载赵简子誓师,凡克敌有功者,“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庶人和工商原先都是不自由的,现在如果立了军功,就可以获得自由人的身份。到了战国时代,庶人的向背已经被认为是决定统治者安危的重要因素。《荀子・王制》说:“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他由此得出一条结论:“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这时的庶人,其身份地位与后代封建社会的农民可以说没有多大区别了。


    在社会关系的激烈变动中,奴隶的地位也得到了改善。前引赵简子誓师“人臣隶圉免”,即允许立军功的奴隶免除奴隶身份。云梦秦简的《军爵律》也规定,官奴隶如果有军功而应授予公士爵位的,不仅自己获得自由,还可以用爵位来赎免妻子的奴隶身份。战国时期的奴隶已经不能随意杀害。秦简有一件法律文书,记载“某里五大夫乙”派家吏捆送女奴报官,请求对她施加黥劓[27]。可见按照当时法律规定,奴隶主已经不能擅自杀、刑奴隶。


    战国时代,“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28]的自耕农在农业劳动者中占多数,但封建制的关系也在迅速发展。当时一些新兴贵族和地主役使劳动者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1)依靠特权强制贫苦农民定期为自己服役。如《商君书・境内》说:“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这种有爵者对庶子的役使,带有农奴制徭役劳动的性质。(2)通过出租土地役使租佃农民。董仲舒说,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29]。他对战国时代土地兼并现象的估计有所夸大,但当时已出现土地兼并和“见税什五”的封建租佃制关系则是事实。(3)役使雇工。《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这种雇工表面上看来像是自由的雇佣劳动者,实际上和主人之间也有人身依附关系,只是比庶子和租佃农民较为松弛而已。上述三种新的奴役形式,都明显打上了封建剥削的烙印。役使庶子的方式更多地带有旧的剥削制度的痕迹,由于不适应社会生产的发展,在战国后期就逐渐消失了。至于租佃制和雇佣制,则得到迅速发展,并成为二千年中国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主要的剥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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