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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袁子正书】卷14刑法诗解为法正下明君慎赦一断于法正礼明法严刑法正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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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發表於 2023-9-25 21:35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题文诗:
礼法明则,民无私虑;事业专则,民无邪伪;
百官具则,民不要功.故有国者,为法欲其,
正也事业,欲其久也,百官也者,欲其常也.
天下事以,次为爵禄,以次进士,如是君子,
以精德显.德有次则,行修官有,次则人静,
事有次则,民安农夫,思其疆畔,百工思其,
规矩士君,子思德行,群臣百官,思其分职,
上之人思,其至一道,如此侵官,无所由离,
业无所至.夫然是故,天下之道,正而民一.
夫变化者,圣人之事;非常也者,上智之任.
此入权道,非贤者之,所能窥也.才智至明,
好为异事,者乱之端,是以圣人,甚恶奇功.
天下有可,赦心而有,可赦之罪;无可心而,
无可赦罪.明王之不,赦罪非乐,杀而恶生,
以为乐生,之实在于,以刑止恶.思可赦法,
则法出入,法出入则,奸邪得容,其议奸邪,
得容其议,则法日乱,犯罪者多,私议并兴,
虽欲无赦,则不可己.夫数赏则,贤能不劝,
而数赦则,罪人微幸.明主知之,故不为也.
可赦之罪,千百之一,得之于一,伤之于万,
治道不取.故先王知,赦罪不可,为也故所,
俘虏一断,于法务求,所以立法,而不求可,
赦之法也.法立令行,民不犯法.法不立令,
不行则民,多触死罪.如此故曰:能杀而后,
能生能断,而后仁立.国之治乱,在于定法.
定法则民,心定移法,则民心移.法者所以,
正之事也.一出而正,再出而邪,三出而乱.
法出不正,是无法也.法正不行,是无君也.
是以明君,将有行也,必先求之,于心虑先,
定后书之,于策言出,而不可易,令下不反.
如阴阳动,四时之行,如风雨施,所至而化,
所育而长.天之不可,逆者时也,君之不可,
逆者法也.倘使四时,而可逆则,非天也法,
令而可违,是非君也.今有十人,曠弩百万,
之众未有,不震怖者,十矢之不,能杀百万,
人可知然,一军皆震,者以为唯,无向则已,
所中必死.明君正其,礼明其法,严其刑罚,
持满不发,以牧万民,犯礼者死,逆法者诛,
赏无不信,刑无不必,暴乱之人,则莫敢试.
中人必死,一矢故可,以惧万人,有罪必诛,
一刑可以,禁天下恶,是以明君,重法慎令.

卷十四 刑法

题解
本篇讲的是法律的施行问题。袁准认为,『法者,所以正之事者也』,即法律是用来规范事物间关系的。制定法律要『求之于心,虑先定而后书之于策』,不要轻易改动。法律也象征着君主的权威,『法正而不行,是无君也』。并认为赦免之法『明主不为』。
礼法明则民无私虑私虑:个人的打算,事业专则民无邪伪邪伪:邪恶诈伪,百官具具:完备则民不要功要功:邀功。故有国者,为法欲其正也,事业欲其久也,百官欲其常常:有恒也。天下之事,以以:按次为为:授予爵禄,以次次:次第,顺序进士进士:授官,君子以精德显。夫德有次则行修,官有次则人静,事有次则民安。农夫思其疆畔疆畔:田界,引申为农田,百工思其规矩规矩:规和矩。校正圆形、方形的两种工具,多用来比喻标准法度,士君子思其德行,群臣百官思其分职分职:职分,上之人思其一道一道:指一以贯之的治理方法,侵官无所由,离业无所至。夫然,故天下之道正而民一一:忠心
译文礼法彰明百姓就没有私心杂念,事业专一。百姓就没有奸邪伪诈,百官设置完备百姓就不会邀功。所以治理国家的人,制定法律希望它公正,创立事业希望它长久,授予官位希望官员能够恒常守职。治理天下,要按次序授予爵位俸禄,按次序招贤纳士,这样君子美好的德行就会得以显现。进德有次序,士人就会致力于修身;晋升有次序,官员就安分;事业有次序,人民就安居乐业。农夫想的是田地里的活,工匠想的是他们的手工技巧,士人、君子想的是自己的德行,群臣想的是他们自己的职分,君主想的是一以贯之的治国方法,侵犯官员职守的事就不会出现,摒弃正业的事也不会发生。只有这样,对天下的治理才能走上正道,百姓才能用心专一。
夫变化变化:变通,权变者,圣人之事也。非常非常:此指应对非常之事者,上智上智:上等的智慧或最高的智慧之任任:责任也。此入于权道权道:变通之道,临时措施,非贤者之所窥窥:窥探。这里指希求也。才智至明而好为异事者,乱之端端:征兆,开端也。是以圣人甚恶奇功奇功:异常的功劳、功勋
译文随机变通是圣人的事,处理非常之事是上智之人的责任。这些已经属于权变之道,不是贤者所能窥见的。才智超群却好做异乎寻常之事的人,这是祸乱的源头。所以圣人厌恶奇功。
天下有可赦之心,而有可赦之罪,无可赦之心,而无可赦之罪。明王之不赦罪,非乐杀而恶生也,以为以为:认为乐生之实在于此物也。夫思可赦之法,则法出入出入:指不严谨,法出入则奸邪得容其议,奸邪得容其议则法日乱,犯罪者多,而私议私议:背地里谈论并兴,则虽欲无赦不可已已:停止。夫数数:多次赏则贤能不劝,数赦则罪人微幸。明主知之,故不为也。夫可赦之罪,千百之一千百之一:千百个有一个也,得之于一而伤之于万,治道不取也。故先王知赦罪不可为也,故所俘虏俘虏:非本意地受(义务、责任或财产)约束的人。此指犯罪嫌疑人一断之于法,务求所以立法,而不求可赦之法也。
译文天下有了可以赦免罪行的心思,就有了可以赦免的罪行;没有可以赦免罪行的心思,也就没有可以赦免的罪行。明主之所以不赦免罪行,并非喜欢杀人而厌恶让人存活,而是认为乐于使人存活的实际措施,就在于此以刑止恶。如果寻思赦免的方法,那么法律就会出现偏差,法律有偏差,奸邪之人就会参与议论。奸邪之人干政,那么法律就一天天地混乱,犯罪的人就会增多,同时私议也会兴起,到那时就是不想赦免都不可能了。奖赏太频繁了,贤能的人就不能得到勉励;赦免的次数多了,罪人就心存侥幸。明主知道这一弊端,所以不做这样的事。可以赦免的罪,千百个才有一个,赦兔了一个人,却损坏了千百万人对法律的敬畏心,这在治理之道上是不足取的。所以先王知道赦免罪行这种事是不能做的,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统统按照法律进行处置,务求以此建立法律的威信,而不研求赦免罪行的方法。
法立令行,则民不犯法。法不立,令不行,则民多触死触死:犯死罪。故日:『能杀而后能生,能断而后仁立。』国之治乱,在于定法。定法则民心定,移法则民心移。法者,所以正之事者也。一出而正,再出而邪,三出而乱。法出而不正,是无法也。法正而不行,是无君也。是以明君将有行也,必先求之于心,虑先定而后书之于策,言出而不可易也,令下而不反也。如阴阳阴阳:这里指白天黑夜之动,如四时四时:四季之行,如风雨之施,所至而化,所育而长。夫天之不可逆者时也,君之不可逆者法也。使四时而可逆,则非天也;法令而可违,是非君也。今有十人曠弩于百万之众,未有不震怖者也,夫十矢之不能杀百万人可知也。然一军皆震者,以为唯无向则已,所中必死也。明君正其礼,明其法,严其刑,持满持满:拉满弓不发,以牧牧:统御万民,犯礼者死,逆法者诛,赏无不信,刑无不必,则暴乱之人莫敢试矣。故中人必死,一矢可以惧万人,有罪必诛,一刑可以禁天下,是以明君重法慎令。
译文法律确立,政令施行,百姓就不会犯法。法律不确立,政令不施行,百姓就敢于触犯死罪。所以说,能诛杀然后才能保全更多的人,能够断除恶行然后仁德才能建立。国家是治还是乱,取决于有无固定的法律。法律确定民心就安定了,法律变更百姓心就不安了。法律是规范各种事务之间关系的,首次颁布法律是公正合理的,再次颁布就会出现偏差,多次颁布就会出现混乱。法律颁布而不能做到公正,等于没有法律。法律公正但是不能施行,等于没有君王。所以明主有所举措,必定先在心中反复思考,思虑成熟后形成文书,一言既出就不能再改动,法令一经下达就不要收回。就像阴阳变化、四季的运行,又像春风化雨,所到之处无不变化,万物都生长发育。天不可逆转的,是季节;君主不可逆转的,是法律。假若季节可以逆转,就不是天了;法令可违反,就不是君主了。现在有十个人,拉弓对准百万军队,没有人不害怕的。十支箭不能杀百万人,这是谁都清楚的,然而整个军队都震惊,是认为弓箭没有瞄准自己也就罢了,-旦射中必定死亡。明主匡正礼法,彰明法令,严格刑罚,像拉满弓而不射箭一样,以此来统治万民。违反礼教的要处死,触犯刑罚的要诛杀。奖赏无不守信,责罚无不执行,这样想行凶作乱的人就不敢尝试了。所以说中箭之人必死,-支箭就能震慑万人;有罪必定惩罚,一次刑罚就可以严禁天下人作恶。所以明主看重法律而慎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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