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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學說] 【袁子正書】卷14刑法詩解為法正下明君慎赦一斷於法正禮明法嚴刑法正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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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3-9-25 21:35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題文詩:
禮法明則,民無私慮;事業專則,民無邪偽;
百官具則,民不要功.故有國者,為法欲其,
正也事業,欲其久也,百官也者,欲其常也.
天下事以,次為爵祿,以次進士,如是君子,
以精德顯.德有次則,行修官有,次則人靜,
事有次則,民安農夫,思其疆畔,百工思其,
規矩士君,子思德行,群臣百官,思其分職,
上之人思,其至一道,如此侵官,無所由離,
業無所至.夫然是故,天下之道,正而民一.
夫變化者,聖人之事;非常也者,上智之任.
此入權道,非賢者之,所能窺也.才智至明,
好為異事,者亂之端,是以聖人,甚惡奇功.
天下有可,赦心而有,可赦之罪;無可心而,
無可赦罪.明王之不,赦罪非樂,殺而惡生,
以為樂生,之實在於,以刑止惡.思可赦法,
則法出入,法出入則,奸邪得容,其議奸邪,
得容其議,則法日亂,犯罪者多,私議並興,
雖欲無赦,則不可己.夫數賞則,賢能不勸,
而數赦則,罪人微幸.明主知之,故不為也.
可赦之罪,千百之一,得之於一,傷之於萬,
治道不取.故先王知,赦罪不可,為也故所,
俘虜一斷,於法務求,所以立法,而不求可,
赦之法也.法立令行,民不犯法.法不立令,
不行則民,多觸死罪.如此故曰:能殺而後,
能生能斷,而後仁立.國之治亂,在於定法.
定法則民,心定移法,則民心移.法者所以,
正之事也.一出而正,再出而邪,三出而亂.
法出不正,是無法也.法正不行,是無君也.
是以明君,將有行也,必先求之,於心慮先,
定後書之,於策言出,而不可易,令下不反.
如陰陽動,四時之行,如風雨施,所至而化,
所育而長.天之不可,逆者時也,君之不可,
逆者法也.倘使四時,而可逆則,非天也法,
令而可違,是非君也.今有十人,曠弩百萬,
之眾未有,不震怖者,十矢之不,能殺百萬,
人可知然,一軍皆震,者以為唯,無向則已,
所中必死.明君正其,禮明其法,嚴其刑罰,
持滿不發,以牧萬民,犯禮者死,逆法者誅,
賞無不信,刑無不必,暴亂之人,則莫敢試.
中人必死,一矢故可,以懼萬人,有罪必誅,
一刑可以,禁天下惡,是以明君,重法慎令.

卷十四 刑法

題解
本篇講的是法律的施行問題。袁准認為,『法者,所以正之事者也』,即法律是用來規範事物間關係的。制定法律要『求之於心,慮先定而後書之於策』,不要輕易改動。法律也象徵着君主的權威,『法正而不行,是無君也』。並認為赦免之法『明主不為』。
禮法明則民無私慮私慮:個人的打算,事業專則民無邪偽邪偽:邪惡詐偽,百官具具:完備則民不要功要功:邀功。故有國者,為法欲其正也,事業欲其久也,百官欲其常常:有恆也。天下之事,以以:按次為為:授予爵祿,以次次:次第,順序進士進士:授官,君子以精德顯。夫德有次則行修,官有次則人靜,事有次則民安。農夫思其疆畔疆畔:田界,引申為農田,百工思其規矩規矩:規和矩。校正圓形、方形的兩種工具,多用來比喻標準法度,士君子思其德行,群臣百官思其分職分職:職分,上之人思其一道一道:指一以貫之的治理方法,侵官無所由,離業無所至。夫然,故天下之道正而民一一:忠心
譯文禮法彰明百姓就沒有私心雜念,事業專一。百姓就沒有奸邪偽詐,百官設置完備百姓就不會邀功。所以治理國家的人,制定法律希望它公正,創立事業希望它長久,授予官位希望官員能夠恆常守職。治理天下,要按次序授予爵位俸祿,按次序招賢納士,這樣君子美好的德行就會得以顯現。進德有次序,士人就會致力於修身;晉升有次序,官員就安分;事業有次序,人民就安居樂業。農夫想的是田地裏的活,工匠想的是他們的手工技巧,士人、君子想的是自己的德行,群臣想的是他們自己的職分,君主想的是一以貫之的治國方法,侵犯官員職守的事就不會出現,摒棄正業的事也不會發生。只有這樣,對天下的治理才能走上正道,百姓才能用心專一。
夫變化變化:變通,權變者,聖人之事也。非常非常:此指應對非常之事者,上智上智:上等的智慧或最高的智慧之任任:責任也。此入於權道權道:變通之道,臨時措施,非賢者之所窺窺:窺探。這裏指希求也。才智至明而好為異事者,亂之端端:徵兆,開端也。是以聖人甚惡奇功奇功:異常的功勞、功勳
譯文隨機變通是聖人的事,處理非常之事是上智之人的責任。這些已經屬於權變之道,不是賢者所能窺見的。才智超群卻好做異乎尋常之事的人,這是禍亂的源頭。所以聖人厭惡奇功。
天下有可赦之心,而有可赦之罪,無可赦之心,而無可赦之罪。明王之不赦罪,非樂殺而惡生也,以為以為:認為樂生之實在於此物也。夫思可赦之法,則法出入出入:指不嚴謹,法出入則奸邪得容其議,奸邪得容其議則法日亂,犯罪者多,而私議私議:背地裏談論並興,則雖欲無赦不可已已:停止。夫數數:多次賞則賢能不勸,數赦則罪人微幸。明主知之,故不為也。夫可赦之罪,千百之一千百之一:千百個有一個也,得之於一而傷之於萬,治道不取也。故先王知赦罪不可為也,故所俘虜俘虜:非本意地受(義務、責任或財產)約束的人。此指犯罪嫌疑人一斷之於法,務求所以立法,而不求可赦之法也。
譯文天下有了可以赦免罪行的心思,就有了可以赦免的罪行;沒有可以赦免罪行的心思,也就沒有可以赦免的罪行。明主之所以不赦免罪行,並非喜歡殺人而厭惡讓人存活,而是認為樂於使人存活的實際措施,就在於此以刑止惡。如果尋思赦免的方法,那麼法律就會出現偏差,法律有偏差,奸邪之人就會參與議論。奸邪之人干政,那麼法律就一天天地混亂,犯罪的人就會增多,同時私議也會興起,到那時就是不想赦免都不可能了。獎賞太頻繁了,賢能的人就不能得到勉勵;赦免的次數多了,罪人就心存僥倖。明主知道這一弊端,所以不做這樣的事。可以赦免的罪,千百個才有一個,赦兔了一個人,卻損壞了千百萬人對法律的敬畏心,這在治理之道上是不足取的。所以先王知道赦免罪行這種事是不能做的,因此對於犯罪嫌疑人統統按照法律進行處置,務求以此建立法律的威信,而不研求赦免罪行的方法。
法立令行,則民不犯法。法不立,令不行,則民多觸死觸死:犯死罪。故日:『能殺而後能生,能斷而後仁立。』國之治亂,在於定法。定法則民心定,移法則民心移。法者,所以正之事者也。一出而正,再出而邪,三出而亂。法出而不正,是無法也。法正而不行,是無君也。是以明君將有行也,必先求之於心,慮先定而後書之於策,言出而不可易也,令下而不反也。如陰陽陰陽:這裏指白天黑夜之動,如四時四時:四季之行,如風雨之施,所至而化,所育而長。夫天之不可逆者時也,君之不可逆者法也。使四時而可逆,則非天也;法令而可違,是非君也。今有十人曠弩於百萬之眾,未有不震怖者也,夫十矢之不能殺百萬人可知也。然一軍皆震者,以為唯無向則已,所中必死也。明君正其禮,明其法,嚴其刑,持滿持滿:拉滿弓不發,以牧牧:統御萬民,犯禮者死,逆法者誅,賞無不信,刑無不必,則暴亂之人莫敢試矣。故中人必死,一矢可以懼萬人,有罪必誅,一刑可以禁天下,是以明君重法慎令。
譯文法律確立,政令施行,百姓就不會犯法。法律不確立,政令不施行,百姓就敢於觸犯死罪。所以說,能誅殺然後才能保全更多的人,能夠斷除惡行然後仁德才能建立。國家是治還是亂,取決於有無固定的法律。法律確定民心就安定了,法律變更百姓心就不安了。法律是規範各種事務之間關係的,首次頒佈法律是公正合理的,再次頒佈就會出現偏差,多次頒佈就會出現混亂。法律頒佈而不能做到公正,等於沒有法律。法律公正但是不能施行,等於沒有君王。所以明主有所舉措,必定先在心中反覆思考,思慮成熟後形成文書,一言既出就不能再改動,法令一經下達就不要收回。就像陰陽變化、四季的運行,又像春風化雨,所到之處無不變化,萬物都生長發育。天不可逆轉的,是季節;君主不可逆轉的,是法律。假若季節可以逆轉,就不是天了;法令可違反,就不是君主了。現在有十個人,拉弓對準百萬軍隊,沒有人不害怕的。十支箭不能殺百萬人,這是誰都清楚的,然而整個軍隊都震驚,是認為弓箭沒有瞄準自己也就罷了,-旦射中必定死亡。明主匡正禮法,彰明法令,嚴格刑罰,像拉滿弓而不射箭一樣,以此來統治萬民。違反禮教的要處死,觸犯刑罰的要誅殺。獎賞無不守信,責罰無不執行,這樣想行兇作亂的人就不敢嘗試了。所以說中箭之人必死,-支箭就能震懾萬人;有罪必定懲罰,一次刑罰就可以嚴禁天下人作惡。所以明主看重法律而慎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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