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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第293期】〖论语·子路篇第18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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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陆英书屋 發表於 2018-1-22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音频学〖论语·子路篇第18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是何意?

13·18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音rǎng)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里的『党』字,指乡党,古代五百户称之为党。『直躬者』,指正直的人。『攘』字,读三声,指偷窃。『证』字,指告发。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家乡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羊,这个儿子告发了父亲。』孔子说:『我们家乡的正直人不是这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怎样看待孔子与叶公关于『直』的讨论呢?孔子与叶公的讨论,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法制与人情的关系问题。叶公从维护法律的角度,强调对于违法的人和事,儿子作为知情人举报才算是正直的人。孔子则从伦理的角度立论,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观点。孔子说过,子女以『几谏』(〖论语·里仁〗)的方式,劝告父母认识并改正错误,才是孝。这里的『隐』字,并不是对父亲过错的纵容,而是出于亲情,认为举报、指证的行为不应出自父子之间。父子相隐,是人情之常,没有矫饰,因而直在其中。

事实证明,法制与人情之间的确存在着冲突。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兼顾法和情两个方面,几千年来,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热点。在现代社会,依然是司法实践中值得深入探讨,并认真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其中对『近亲属间隐瞒犯罪所得怎么处理』这个社会热点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表示:『关于近亲属之间犯本罪的处理,既体现了对近亲属间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宽大、人道原则,又设置了初犯、偶犯的条件,防止被滥用。』他还说,关于亲属间有关赃物的犯罪,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刑法典当中规定了处罚上的特例,我国古代也早有『亲亲相隐』的思想。从人伦和常理来看,亲属间犯罪以及为自用而犯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此类犯罪宽大处理容易被公众所接受,会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解释对于从宽处罚的具体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也考虑到了如何避免该规定被滥用。

最高法的上述解释,有助于我们恰当研判孔子与叶公关于『直』的讨论。

附:

【原文】

13·18叶公语孔子曰:『吾党①有直躬者②,其父攘③羊,而子证④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注释】

①党:乡党,古代五百户为党。②直躬者:正直的人。③(音rǎng壤):偷窃。④:告发。

【译文】

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家乡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羊,这个儿子告发了父亲。』孔子说:『我们家乡的正直人不是这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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