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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學說] 朋友死無所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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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信述 發表於 2018-12-11 01: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一起學【論語】鄉黨第十:朋友死,無所歸

原文

朋友死,無所歸,曰:『於我殯。』

朋友之饋,雖車馬,非祭肉,不拜。

白話譯文

朋友去世了,無人料理後事,孔子說:『我來負責殯葬之事。』

朋友贈送的禮物,即使是車馬之類的貴重物品,只要不是祭肉,孔子受贈都不拜。

注釋

無所歸:無親屬可歸。』孔安國:『重朋友之恩。無所歸,言無親昵。』張栻:『無所歸,謂無親戚任之者,則其責在朋友矣。』按:朋友,乃五倫之一。

殯:斂也,為之治喪也(蔡節),可泛指喪葬。錢穆:『死者殮在棺,暫停宅內以待葬,其柩名曰殯。』【註疏】:『言朋友若死,更無親昵可歸,與之為喪主也。』【正義】:『其殯資皆出於夫子,就其所在殯之,不迎於家也。若館而殯之,不於西階,則但殯之於館也。』

非祭肉不拜:只要不是祭肉,對於朋友的饋贈都不用拜。饋贈祭肉則必拜,敬其祖先,或者尊神惠也。陳祥道:『車馬雖重,為禮輕;祭肉雖輕,為禮重。』【註疏】:『此言孔子輕財重祭之禮也。』

先賢註疏

鄭汝諧曰:此記交朋友之義也。

朱子曰:朋友以合,死無所歸,不得不殯。朋友有通財之義,故雖車馬之重不拜;祭肉則拜者,敬其祖考,同於己親也。

【論語集說】曰:無所歸,謂無親戚任之者。朋友以道義相與者也,其死也有所歸則己不得專,無所歸則己得任之

張栻曰:朋友與己敵(相當相等),其通有無,蓋常義也,故其饋雖多,可以無拜。於祭肉則拜之,重其先也。

【四書異同條辨】曰:祭肉雖微,聖人見祭肉如見其所祭之祖考,安得不拜?

東溪劉氏曰:祭肉必拜,孝敬之心一也。

康有為曰:生則通財以養,死則斂屍以收之,孔子之於朋友,其厚如此

劉宗周曰:聖人處朋友道義之愛、骨肉之情無所不至,死而殯,必拜祭肉,情至義盡也

錢穆曰:此見孔子於朋友,仁至而義盡,然亦非如後世任俠好行其德之比

【四書蒙引】曰:此亦觀人之法。蓋能以義處己,方能以義處人;惟能以義處人,必能以義自處。

【附錄】

錢穆曰:【禮記·檀弓】:『賓客至,無所館,夫子曰:「生於我乎館,死於我乎殯。」』此與本節所記當屬一事。【檀弓】曰『賓客』,言其來自他鄉。本節言『朋友』,言其與孔子有素。當是其人病危,孔子呼而館之,謂病中館我處,死亦殯我處。本節特記所重,故單言『於我殯』。

朱子曰:古者三日而殯,三月而葬。以其親者在遠,雖訃告之未及至,故殯之。使無親者,夫子必葬之。

【鄉黨圖考】曰:饋祭肉,古人重其禮如此。孔子所以必拜受,言再拜稽首者,饋尊者之辭;平敵,當再拜,不稽首。

【本節參考書目】

【禮記】【論語集解】【論語集注】【論語註疏】【論語正義】【論語新解】【論語集釋】【論語集說】【論語學案】【論語注】【癸巳論語解】【論語意原】【論語全解】【論語會箋】【鄉黨圖考】【四書蒙引】【四書異同條辨】。

朋友之饋雖車馬非祭肉

朋友之饋雖車馬非祭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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