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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淺析明代的養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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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竹客 發表於 2010-9-10 20: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前言

針對庶民階層實施養老措施並不是明代的獨創,而是歷代王朝相傳的一項治國政策。正是歷代王朝對養老政策予以重視,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才在一定成度上有了保障。先秦到秦漢時期,賜高年者酒肉,時加存問,對孤老給予米棉,對家中父母年邁的罪犯進行赦免。在漢高祖時就設立了三老,穩定社會秩序,諮詢地方政務。隋唐時期,繼承了以往朝代的養老政策。煬帝常宴天下耆舊,並『頒賜各有差』。唐朝時,經常對老年人賜以粟帛。貞觀年間,還特例『給民百歲以上侍五人』,以對老年優養。金元時期的養老政策帶有了民族特徵。除了普遍性的對老年人賜以粟帛,還特別對女真老人賜帛酒,對蒙古高年賜以繪帛,州縣耆德則給予旌表,免其家雜役。

明代以前的歷代王朝對社會中的老年人都加以特別的關注,並沒有隨着朝代的更替而消失,反而隨着時代的推移內容逐步完善。明代就是在此基礎上開始制定和實行養老政策的,既繼承了歷史上的精華,有發展了與以往不同的內容,使明朝治下庶民中的老年人的生活有了進一步的保障。關於明代老年人年齡的界定,在諸多學者的討論中存在七十歲和六十歲兩種說法。而通過史料的分析,本文將採取六十歲的提法,主要是以【明史*食貨志】中的記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為依據的。

老年人,是因為這些老年具有豐富的生產、生活經驗。他們在社會上的地位是其他人無法取代的。這也是和當時的現實情況密切相關的,傳統社會中,生產力發展緩慢,創新和變革也比較遲緩。生產工具簡陋,生產方式也比較簡單,主要是依靠人力和畜力。在這樣的社會中,人們對傳統有着根深蒂固的認同和擁護,因此社會發展的節奏緩慢而穩定,技能中不會存在複雜的問題,而處理生產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靠經驗的積累和生活的認識,比如對天氣變化、收成數量的判斷。因此,老年人在生產、生活中總結出的經驗教訓就成了後代們的寶貴財富。不僅老年人的生活知識、生產經驗和生產技能、智慧給後輩們以物質生活的保障,而且他們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也給了後輩們道德操守上的影響,形成了人們公認的規範。此時,老年人就是經驗、道德和睿智的象徵。正因為如此,在社會上尊敬老人的同時,朝廷也對老年人多加任用,藉以完善自己的統治。在明朝初年的中央與地方的統治中,官府都很注重對老年人的任用。在中央,洪武時期,太祖與禮部郎中鄭居貞曾有一段關於『詔舉經明行修練達事務之士年七十以下者,郡縣禮送京師』的討論,太祖認為『古之老者,雖不任以政,至於諮詢謀謨,則老者閱歷多而見聞廣,達於人情,周於物理,有可咨者』。另外,中央還在地方上設置了『裏老』,幫助統治者管理民訴、民俗、農桑、水利、治安等各方面的事務並利用他們維持教化,維持社會秩序,以構建安定與和諧的社會,這就等於明朝統治者將對基層社會的控制假手於鄉裏老人的『自治』上。

朝廷所實行的各項養老政策,不僅是因為要對老年人中的聰慧之士、賢能之士予以任用,而且是由於老年人隨着生理機能的衰退,喪失了勞動能力,他們需要得到尊重和贍養。而現實卻並不盡如人意,子孫成群的家庭可能極其貧困,或者子女不孝,沒有兒孫的老人就更加孤苦,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物資豐富、兒孫孝順也是需要國家制定相關的政策來保證的。老年人作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就十分需要朝廷的優撫和安置。如果社會上出現了老人呼號於道,朝不保夕,那麼責任在於朝廷。也正是為了儘量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明朝頒佈了針對庶民的養老政策。正是這種養老行為體現了朝廷的社會責任和義務感。

明代在利用養老政策控制基層社會方面,有着自己的想法,即不僅希望所制定的養老政策給予老年人晚年的保障,使其老有所終、老有所養,而且也是據【孝經】中所謂的:『夫孝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之意,為了能夠移孝為忠,在思想上鞏固統治。封建國家中的君主與臣子,實際上就是家庭中的父親與兒子,體現的是古代社會中所提倡的『君為臣綱』、『父為子綱』的倫理關係。對於統治者來說,如果某人能夠在家中孝敬老人,那麼這個人也會處理好在社會中與其他人的關係,自然也會順理成章的成為忠於國家、忠於君主的人。對於老年

人來說,社會上的傳統觀念已經存在,再加上朝廷的大力提倡,其效果是可以預見的。正是有了這樣的普及效果,所以社會上的忠孝觀一直得以廣泛的傳播,而到了明代,朝廷也對其進行了推動。太祖制定的【御製大誥】中就曾說:『自朕統一,申明我中國先王之舊章,務必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是以孝為本,『君臣有義』是以忠為本,而忠孝有常,才可以統治永固。也就是為了將忠孝必然聯繫的這種心理繼續傳承下去,太祖還命人將經傳中此類聖賢所言彙輯起來,推廣閱讀。那麼,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這種忠孝觀的傳播必然也就從倫理層面起到了維護社會秩序的效果。總之明政府制定針對庶民老年人的種種政策,既是出於國家的義務,又要在付出的同時對老年人進行索取,希望老年人在生產生活、社會教化、基層管理、政治輿論等方面為國家出力。

二.        具體措施

(一)政府倡導尊重老年人的社會氛圍

明朝政府特別尊重老人,重視發揮老人的社會治理作用。太祖時『裏設老人,選年高德劭者,導民善,平鄉裏爭訴。』既讓老年人有所為,又能藉此勸導民善,淨化鄉俗。明朝重視老年人的政策客觀上有利於改善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社會地位和生活境況。

1.賜予爵位

    窮人和富人的養老需求不同,窮人對物質生活的需求更迫切,富人沒有衣食之憂,他們更需要政治和社會地位。針對二者的差異,明朝建立初期,就令貧者給米肉,富者賜爵。洪武十九年(1386),詔『所在有司,審耆老不系隸卒倡優,年八十、九十鄰裏稱善者,備其年甲行實,具狀奏聞。貧無產業者,八十以上,月給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歲加給帛一匹、絮五斤。雖有田產,僅足自贍者,所給酒肉絮帛亦如之。其應天、鳳陽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賜爵裏士;九十以上,賜爵社士,皆與縣官平禮,並免雜差,正官歲一存問。著為令。』由此可見,擁有爵位的老人不僅在鄉裏擁有崇高的社會地位,而且享有一定的政治權利,他可以和縣官平禮。一開始只是在京城和皇帝的家鄉鳳陽兩地賜予老人爵位,後來就擴展到其他地區的老人。

2.有司存問

有司存問分為地方官存問和朝廷遣使存問兩種。為了形成尊重老年人的社會氛圍,需要提高老年人的社會地位。因中國人素來對官員相當尊崇,通過官員對高齡老人的存問便可將人們對官員的尊重轉移到對老人的尊重上,正所謂『愛屋及烏』之意。這種存問,也使得被存問的高年老人精神上得到極大的安慰。明清時期皇帝親自要求地方官存問老年的事例有很多,如洪武十九年(1386)六月,詔有司存問高年。永樂二十二年(1424),令民年八十以上者,時加存問。萬曆十年(1582),遣官存問高年。清朝甚至將地方官存問老人列入法律之中,作為地方官必須履行的職責。朝廷在巡狩途中,為了表達尊重老年之意,往往會遣使存問路經之地的高年老人。如明成祖永樂七年(1409),『二月乙亥,遣使於巡狩所經郡縣存問高年,八十以上賜酒肉,九十加帛』。

3.鄉飲酒禮

鄉飲酒禮是國家倡導的基層敬老之禮。通過按年齡大小安排席位、飲食品種等,表達對老人的尊敬。關於鄉飲酒禮的記載,最早見於先秦的【儀禮】中,據說,周代的鄉飲酒禮每年秋季舉行一次。有明一朝,政府大力提倡鄉飲酒禮,重視鄉飲酒禮的社會教化功能。明朝政府明確指出:『鄉飲之設,所以尊高年,尚有德,興禮讓』。明太祖朱元璋是一位非常重視社會治理的皇帝,他在任期間,主張恢復鄉飲酒禮。明代的鄉飲酒禮發展到後來程序非常複雜、繁瑣。但從繁雜的儀式中可以看出它具有明顯的教化目的,司正所讀內容『舉行鄉飲,非為飲食,凡我長幼,多相勸勉,為臣盡忠,為子盡孝,長幼有序,兄友弟恭,內睦宗族,外和鄉裏』已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另外政府還趁鄉飲酒禮之機,唱讀律令,宣傳法律知識,使人們自覺守法。鄉飲酒禮有助於整個社會形成尊老敬老的風尚。

(二)在物資方面對老年人的資助

國家為了表達尊老之意,對高年老人會賜予米、酒、肉、帛等生活資料作為衿恤或獎賞。明朝建立後,繼承了歷代相傳的政策,對年齡在八十歲以上的老人給予物質補助。洪武十九年(1386),『六月甲辰,詔有司存問高年。貧民年八十以上,月給米五斗,酒三斗,肉五斤;九十以上,歲加帛一匹,絮一斤;有田者罷給米。』朱元璋的繼任者也不斷頒詔強調這一政策。建文元年(1399)二月,『賜民高年米肉絮帛』。永樂七年(1409),『二月乙亥,遣使於巡狩所經郡縣存問高年,八十以上賜酒肉,九十加帛』。永樂十九年(1421),詔民年八十以上,有司給予絹二匹,布二匹,酒一斗,肉十斤,時加存恤。永樂二十二年(1424),令民年八十以上者,仍給絹二匹,綿二斤,酒一斗,時加存問。天順二年(1458),詔軍民有年八十以上者,不分男婦,有司給絹一匹,綿一斤,米一石,肉十斤。年九十以上者倍之。男子百歲,加與冠帶榮身。天順八年(1464),詔凡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差役,有司每歲給酒十瓶,肉十斤。八十以上者,加與綿二斤,布二匹。九十以上者,給予冠帶。每歲設宴待一次。百歲以上,給予棺具。正德六年(1441)五月,賜京民八十以上粟帛。清初即制定了對老人的補助政策。順治元年(1644)規定:『軍民年八十以上者,政府賞給絹一匹,棉花十斤,米一石,肉十斤;九十以上,加倍給予。』

但是,對老人的物質補助一直沒有固定的項目和標準,全由最高統治者的意志決定,皇帝出遊高興也會頒詔賞賜途經之地的老民。這使得該制度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同時對老人年齡的要求和補助額的高低深受國家經濟狀況的影響。

(三)免除老年人極其家丁的賦役

人生步入老年之後,身體機能減弱,勞動能力會部分或全部地喪失,這時免除老人本身的徭役便在情理之中。【明史】中記載,『年十六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這說明明朝對六十歲以上的老人是免除賦役的。高年之後的老人不僅要接受物質上的衣食供給,而且生活上要求有人護理照料。為了鼓勵年輕人侍養老人,國家制定了免除侍丁徭役的政策。明朝建國之初,洪武元年八月即宣佈:『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令一子侍養,免其差役』。這一規定是針對有子孫的老人而言的,齡達到七十以上,允許留一丁侍養。侍丁差役的免除,相當於國家賦役的減少,實質上是國家對家庭養老保障的變相資助。太祖之後的幾代朝廷也延續了這一政策。永樂二十二年(1424),擴大了保障範圍,民年七十以上及篤廢殘疾者,都許一丁侍養。不能自存者有司賑給。天順八年(1464)又強調,『凡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差役,有司每歲給酒十瓶,肉十斤』。

明政府減免老人及家丁賦役的政策對於老人的贍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老人及其家庭的經濟和人力負擔,為老人的家庭養老提供了便利,使得老年人在經濟上能夠得到養贍,在生活上能夠得到照料。

(四)對老年的刑律優免

明代對老年人的刑法照顧主要體現在量刑準則上。即在同樣犯罪事實面前,對老年人,特別是其中的高年者,量刑處罰予以適當減輕,甚至免除。如明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年),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的聯名奏疏中,明確規定年齡在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如果犯死罪者,可減免為充軍;應制流放以上刑罰者,可以財物贖罪。這一奏疏的到皇帝批准,作為法令執行。

(五)進學、仕宦方面的優待

明政府在老年人進學、仕宦方面也制定了相關的優待政策。其具體做法是對老人年在教育、科舉、入仕方面給予適當的照顧,以此作為對他們的激勵,並帶動整個社會養成習儒、尊儒風氣,最終達到幫助統治者進行教化統治的目的。

三.        政策的積極意義及其不足之處

縱觀明代針對庶民老人制定的養老政策,大多是沿襲歷代的舊制,但是明政府也從當時的政治經濟形勢和自身的需要出發,經過完善,推行了一套比較切實可行的養老政策,貫徹始終。這些政策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老年人生活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發揮了其積極的效力。

第一,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了保障。所謂幸福的晚年,也不外乎物質上的保證,生活上的照顧,精神上的安慰,社會上的尊重。

第二,倡導了敬老、養老的社會風尚。敬老、養老不僅是官府要強制執行的政策,更是要大力提倡的道德品質,這是一筆無可替代的精神財富。社會中倫理道德的關鍵是孝悌,它關繫着最基本的社會構成單位——家庭,影響着社會風尚。明政府強調養老政策,在以前各朝代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該政策,並且倡導敬老、養老的道德風尚,還把治亂興衰與之結合在一起。在人們的觀念中養成『以齒為尚』的意識,於國家和社會都是有益無害的。

第三,對國家的穩定起到了一定作用。養老政策實行的力度關繫着國家政局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太祖時頒佈的養老政策是在以得民心為目的的。如果有明一代的老年人可以得到優養,國家樹立起的是盡職負責的形象,那麼百姓必然對國家充滿信心,朝廷的統治也就容易得多了。

  雖然明代的養老政策有諸多的積極作用,但是它的不足之處也是顯而易見的。

    第一,明代養老政策的本身就決定了庶民中的老人不能得到完全的贍養。明代養老政策的特點中包含了一定的消極因素,這就決定了其狹隘性。明政府頒佈的詔令中,對於養濟孤老的政策存在着很多限制,這必然導致了許多老人被擋在了接受救助之外。這些制約條件主要包括年齡、殘疾程度、戶籍、政治道德條件和養濟名額等等。這是因為理想與現實的差距大,統治者明白,社會中的孤老是收之不盡,養之不竭的。再比如,明代享有老年優待政策是以七十歲為起點的,六十至七十歲的老人就成了被忽視的群體。實際上,由於戰爭、自然災害的頻繁,以及並不發達的物質條件、醫療條件,年逾七十的老人並不多,所以真正享受到

養老政策的老年人的數量是極為有限的。

第二,政策的出台和實施都離不開人,因此,執行者的素質就決定了其有效性。明代的皇帝並不是每一位都有治理國家的頭腦的,在他們荒政之際,對養老政策的關注必然也就減少了。到了明末,國家出現了危機,國家機器不能正常運行,養老政策就更加受到了忽視,這也就是此時關於養老政策的記載極少的原因。實際上,這時的老年人是最需要幫助的。

但從總體來看,明代所實行的庶民養老政策還是積極有用的,正因為如此,它才應該繼續被探討和研究下去,更深層次的發掘其優勢和劣勢,以資後世在處理養老問題時學習和借鑑。

參考文獻

著作

1.【明史】,中華書局,1974年版。

2.【大明會典】,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第一版。

3.黃仁宇,【萬曆十五年】,中華書局,1982年5月。

4.丁建定,【從濟貧到社會保險】,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12月。

論文

1.        龔汝富,【淺議中國古代社會保障體系】,【光明日報】,2001年12月4日。

2.        王君南,【基於救助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國古代社會保障體系研究論綱】,【中國社會保障制度】,2004年第1期。

3.        王興亞【明代的老年人政策】,【南都學壇(哲學社會科學版)】,1994年第一期。

4.        宋秋潁,【明代的養老政策】,吉林大學優秀碩士論文,中國知網。

使其三原 發表於 2013-10-29 16:1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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