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華文史網 土地還授的一般規定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以下引【二年律令】律文只出篇名)云:
田不可田者,勿行,當受田者欲受,許之。
田不可墾而欲歸,勿受償者,許之。(註: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166頁。)
律文的『行』即授予,『勿行』即不要把不可墾種莊稼的土地授給農民。【呂氏春秋・樂成】謂『魏氏之行田也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律文之『行』與『行田』之行同意。按【漢書・地理志】,漢代把土地分爲已墾、可墾而未墾、不可墾三類,不可墾之地包括山川林澤居邑道路,授給農民的是已墾和可墾地;但是,允許農民自願接受不可墾的土地,如果無法經營,可以再歸還政府,但不得要求補償。授田的基本標準是每夫百畝,有軍功者按爵位高低依次增加。【戶律】規定(律文中個別異體字、通假字,均隸定爲今體字,下引律文同):
關內侯九十五頃,大庶長九十頃,駟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十六頃,左庶長七十四頃,五大夫二十五頃,公乘二十頃,公大夫九頃,官大夫七頃,大夫五頃,不更四頃,簪裊三頃,上造二頃,公士一頃半頃,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頃,司寇、隱官各五十畝。不幸死者,令其後先擇田,乃行其餘。他子男欲爲戶,以爲其□田予之。其已前爲戶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註:【張家山漢墓竹簡】,第175~176頁。)
規定了各個等級的占田標準和授田次序。按社會等級可分爲三大類別:軍功爵者、庶人、特殊人群。漢初,繼續執行商鞅變法時所推行的『名尊卑爵制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註:【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第230頁。)的制度,第一級公士可占田一頃半,第十九級占田九十五頃。從第一級到第十九級之間又分爲三個大的級差:從關內侯到左庶長是高爵,級差兩頃;從左庶長到公大夫爲第二個級差,級差懸殊,五大夫較左庶長一級之差占田少四十九頃,公乘較五大夫少五頃,公大夫較公乘少十一頃;公大夫以下大約就是低爵了,級差也是二頃。公卒、士伍、庶人的身份應有所區別,但在占田數量上都是一頃;司寇、隱官是特殊人群,較庶人減半占田。授田時,要讓死者的繼承人(律文的『後』即法定繼承人)優先選擇土地,以示對其不幸的同情,然後再依次授予他人。如果分居立戶,即從其原來家庭所占的土地中分割授予(律文『他子男欲爲戶,以爲其□田予之』。『田』之前缺文,含義不明,但從邏輯上分析應是其原家庭所占有的土地,隨著立戶分居而分割)。那些雖然立戶而無田宅或者占田不足者,依律授足;住宅不足者就不再補了。根據【戶律】,住宅面積三十平方步爲一宅,按身份等級分配,其等級級差與土地相同,不同的是多了第二十級徹侯,其授予數量是一百五十宅,其餘關內侯、大庶長以下至庶人所授宅數和土地頃數相同。(註:【張家山漢墓竹簡】,第176頁。)在先秦諸子心目中,理想的田宅比例是百畝田、五畝宅,商鞅變法執行的是百畝田、九畝宅。(註:臧知非:【周秦社會結構研究】,西北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132頁。)而西漢沿襲商鞅的授田百畝的同時大大減少了住宅面積,只有八分之一畝了。
眾所周知,二十級軍功爵制施行於秦,統一之初有爵位者主要是原秦國人,關東地區的絕大多數人口無論是六國官僚貴族還是富商巨賈通通成爲庶人;劉邦雖然率關東子弟也就是所謂的『諸侯子』起義反秦,但其統一天下依靠的是秦人之力,其所授軍功爵的主體自然以秦人爲主,這是其繼承秦制、『復故爵田宅』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說,漢初有軍公爵的特權階層只占全國人口的一少部分,主要是隨劉邦入關的『諸侯子』和幫助劉邦統一天下的秦人,其餘各階層都在庶人之列,他們的授田標準都是一頃。軍公爵者的授田就是在這一標準之上依次增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