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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学网――中国经济史论坛
一
文献记录汉代的火灾有93次(关于这些火灾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参见表1)。自然,这些记录是很不完整的。首先,文献记录的失火地点基本上是都市特别是两京,乡村邑落少有提及。其次,出于对失火的政治预言性质的考虑,文献记载的侧重点是皇宫、王宫、陵寝等地点的失火事件,普通百姓住宅中发生的火灾被大大忽略了。除2例情形不详外,皇宫火灾34例,诸侯王宫火灾3例,官府设施火灾10例,陵寝火灾23例,城门或门楼等设施火灾3例,交通设施火灾2例,商业设施火灾1例子,民间火灾9例,因战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全城性火灾5例,山林火灾1例。在这些样本中,皇宫和陵寝的火灾次数可能与历史实际相近,其他类型则有相当大的偏差。例如官府设施火灾例子主要是中央官府,很难设想当时地方官府没有出现一次火灾;尤其是民间火灾次数只有9例,这在两汉4个世纪的漫长时期是难以令人置信的。我们注意到9例民间火灾中6例有损失的具体记录,以烧毁人家(或兼记死亡人数)或死亡人数为损失单位,损失最小者是烧97家和死亡105人。[1]没有统计数字的两例中也有人员伤亡的描述。某些见诸文献的火灾陈述如《后汉书・儒林列传上・刘昆》述东汉初江陵连年火灾,并未收入《本纪》或《五行志》中。合理的推测是,只有那些规模较大、后果也十分严重的民间火灾才被呈报到中央政府,而我们今天看到的文献记录很有可能只是留在官方挡案中的一小部分。[2]换言之,今天所见的汉代火灾记录不仅有文献散失的缺陷,也是一种选择性的遗漏,汉代火灾的实际发生次数必定大大超过现存文献记录的93次。依照社会学通则,现有文献的陈述并不能构成我们分析汉代火灾的资料基础。但另一方面,这些资料至少在下面两个方面可以帮助我们认识这个历史时段火灾发生及其与社会文化的某些关联:关于火灾的记录侧重有助于了解当时社会对火灾的一般性认识;已被记录的火灾灾情有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乃至后果的描述,就个案本身来说是相对完整的,由此可以使我们对相关问题有所了解。
《汉书・五行志上》引《左氏经》曰:“人火曰火,天火曰灾。”今本《左传》宣公十六年《传》语与此同。我们尚不清楚“火”与“灾”的这两种概念是否也广布于汉代民间,但可以基本判定,它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是主流文化的规范解释。例如《盐铁论・备胡》贤良云:“宋伯姬愁思而宋国火,鲁妾不得意而鲁寝灾。”这两桩事分见《左传》襄公三十年《传》和《公羊传》僖公二十年《传》,贤良的评论正如以往论者所言,盖出自董仲舒之说。[3]在略晚一些的《易林》中也可以看到多处相类的表达。其中卷一“晋”云:“乌鸣嘻嘻,天火将起,燔我馆屋,灾及姬后。”卷六“小畜”云:“天火大起,飞鸟惊骇。作事不时,自为身咎。”有“五经无双”之称的许慎对天火的解释是“天火曰”。[4]《汉书》《本纪》和《五行志》等篇章对火灾的记录所遵循的也正是这个原则,只是到了东汉后期,这个原则才变得模糊起来。关于“火”与“灾”分类的文化意义和变迁,下文还要详细讨论。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从表面上看,“火”、“灾”分别指人为因素引发的和非人为因素引发的火灾,但究其实质,“火”与“灾”是以“果”即是否有超自然力量对人事进行干预为标准,潜在地含有人与天的联系。因此,有理由怀疑汉代文献记录的一些“灾”可能是人为因素所致,[5]只是在当时的文化背景中有意无意间从“火”中分离开来,在刻意或不经意中被打上“灾”的标记。总之,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当时的“火”、“灾”概念等同于后世对火灾成因的理性区分。
回到社会学的角度,尽管汉代人的“火”“灾”的概念具有特定意义,但与此前和以后时代相同,当时火灾成因有自然和人为两种基本类型。其中,自然因素造成的火灾包括雷击、物体自燃以及其他后代尚不清楚的某些原因。雷电引发火灾的实例如惠帝七年“雷震南山,大木数千株,皆火然至末,其下数十亩地,草皆焦黄”。[6]这是由雷击造成的森林大火。雷电也是造成邑落火灾的原因之一。《论衡・雷虚篇》云:“盛夏之时,雷电迅疾,击折树木,败坏室屋”。“当雷击之时,或燔人室屋,及地草木”。出土的汉代陶楼明器上书有“雷火”二字,[7]或系为躲避雷击引起的火灾而特书的符文。因“天火”发生突然,故在汉代又有“神火”之称[8]。晋人张华曾有“积油满万石,则自然生火”之语,[9]这种描述应来自实际观察。虽然在目前所见的汉代资料中尚无物体自燃的直接证据,但确有颇多火灾与自燃有关。如《续汉书・五行志二》云:顺帝阳嘉元年东西莫府的火灾系因“上欲更造宫室,益台观,故火起莫府,烧材木”;《续汉书・五行志二》注引《古今注》述顺帝汉安元年三月洛阳火灾起因云:“火或从室物闲物中,不知所从起,数月乃止”。应劭也记录了侍御史臧仲英家“火从夹簏中起,衣物烧尽”的事件。[10]下面这则故事有助于解释这些无名之火。《太平广记》卷三一七引《拾遗记》说糜竺家中失火,火从库内起,原因是“阳燧得旱烁,自能烧物也”,即用于取火的阳燧“旱烁”(可能是日光反射)引起物体燃烧。这个故事虽带神话色彩,但其述火灾原因大约有现实所本。气候炎热或气候异常也可能导致火灾。[11]而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物体自燃在当时也曾出现。[12]在前述汉代“天火”例子中,火灾发生的场合都有易燃物或可燃物堆积,在气候炎热等条件下,便有可能造成火灾。有些“天火”文献没有更多说明,如《汉书・武五子传》述“天火”烧燕剌王刘旦城门;《后汉书・刘焉列传》述绵竹火灾,“天火烧其城府 重,延及民家,馆邑无余也”。这类火灾原因只能存疑。
有一系列因素与“人火”息息相关:战乱和其他恶意纵火、夜间照明、炊事活动、取暖、取火方式、某些饮食方式、冶炼和烧制瓦器等,都有可能引起火灾。[13]相形之下,人为因素引发的火灾更为普遍,在所记录的93例火灾中,有33例属于“灾”,有60例属于“火”,其中记录相对完整的皇宫和陵寝火灾中,“灾”与“火”分别是23和34次;“火”的数量明显高于“灾”的数量。在多数情形下,“火”对日常生活的破坏也更为严重。
战乱造成的火灾主要出现在城市和战略要地,其直接后果是对国家最繁华地区的毁灭和打击,这种情形在王朝更替时期反复出现,文献中记录颇详,此不赘引。相形之下,日常生活中的散发火灾更为常见。江苏镇江左湖新石器文化遗址中的一处房舍覆盖颇厚的烧土,可能是毁于一场遽然而至的火灾。[14]据考古勘测房舍正中是大型灶坑,说不定这场火灾与灶坑燃火有关。果若如是,这是已知最早的一次生活火灾。汉代社会常见用火不慎造成的火灾。顺帝永建二年(公元127年),洛阳宫因“守宫失火”,造成“烧宫藏财物尽”巨大损失;章帝时新平主家御者失火,延及北阁后殿。[15]《越绝书》卷二《越绝外传记・吴地传第二》曾记战国末看守吴西宫人员因夜间照明不谨将“周一里二十六步”的西宫烧毁,洛阳宫守宫和新平主家失火原因或与之相仿。炊事活动是普通人家失火的重要原因,灶本身结构不合理或在灶旁放置柴禾,都易造成火灾。《韩非子・喻老篇》云:“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丈人之慎火也涂其隙。是以丈人无火患。”《汉书・霍光传》云:“客有过主人者,见其灶直突,傍有积薪,客谓主人:‘更为曲突,远徙其薪,不者且有火患。’主人嘿然不应。俄而家果失火”。《群书治要》引桓谭《新论》也有类似寓言。上述三则故事文本的时间分别是战国晚期、西汉中期和后期,我们知道,一般来说作为文本形态的故事和寓言必定在当时具有普遍意义,这三则描述流传时间之长,反映了厨事活动不谨造成的火灾在当时是颇为常见的。野外用火也极易引起火灾。如《后汉书・逸民列传・梁鸿》述梁鸿“牧豕于上林苑中,曾误遗火延及它舍”。汉宣帝时,长沙剌王刘建德狩猎时“纵火燔民九十七家”,并导致两人死亡。[16]总之,两汉时期引起火灾的人为因素虽不及现代社会复杂,但生活和生产活动与火的密切关系仍然为火灾的发生提供了许多潜在条件。
火灾发生的季节频率是一个有趣的话题。在汉代93例火灾中,除没有标明季节的12例和6例战乱火灾外,春夏秋冬四季发生的火灾分别是21、28、16、10例,相应的比例分别是0.28:0.37:0.21:0.13,发生频率依次为:夏、春、秋、冬。这个频率似乎有些出人意料。冬季用火最多,引发火灾可能也相应增加,但统计中却排在末尾;夏季虽气候炎热,但用火不如冬季,而火灾发生频率却排在统计前列。在战国末年的灾异学说中,火灾与孟冬政令不善有关。[17]汉代灾异学说则将火灾出现与“火”(与“夏”相应)的不良政治联系在一起(详后)。上述季节频率与汉代灾异说相合,但我们尚无法确认这些记录是否受到汉代灾异说的影响,统计样本的欠缺使我们无法窥见汉代火灾的真实季节发生频率。
时间分布曲线上的另一个明显差异是不同君主在位期间的火灾频率。其中,惠帝5次、高后1次、文帝1次、景帝2次、武帝5次、昭帝2次、宣帝4次、元帝2次、成帝7次、哀帝2次、平帝3次、王莽时期及两汉之际3次、光武2次、章帝1次、和帝3次、安帝8次、顺帝10次、桓帝25次、灵帝3次、献帝3次。高祖、明帝以及殇、冲等帝没有在位期间的火灾记录。总的趋势是,东汉的火灾次数多于西汉。很显然,由于我们前面提到的样本因素,由于生活和生产状况基本如一,没有出现足以使火灾频率上升的客观因素,这个结果并不能证明这个历史时期火灾灾情呈现增加的趋势。在可供分析的数据中,安帝、顺帝和桓帝在位期间火灾次数接近两汉时期火灾总数的一半,这里面确有某些耐人寻味的东西。一方面,从安帝时期开始,东汉王朝陷入不可遏止的颓势,高层权力分配摇曳于外戚、宦官争斗的恶性循环中,在天人感应和谶纬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火灾成为解释现实的有效话语,在这个背景下,火灾尤其是发生在宫闼陵寝地点的火灾因其特殊意义而被人更多地留意。另一方面,在安、顺、桓统治期间的某个时期,火灾的发生确乎明显增加。如桓帝延熹八年,皇宫和陵寝发生了11次火灾,有的是一月或一天中频发:二月,南宫嘉德署、黄龙、千秋万岁殿火;闰五月,南宫长秋、和欢殿后^盾、掖庭朔平署火;十一月德阳前殿西x、黄门北寺火。[18]没有直接证据表明这些频发的宫内失火是有人试图利用灾意警告当权者,但这个可能是不能断然排除的。还有一个可能是由于此时管理松懈,从而使火灾连续发生。无论何种原因,这种情状都从日常生活的角度为东汉晚期权力中心的混乱无序提供了旁证。
《春秋》记录的火灾有14次,文献记录的战国时期火灾次数更少。依据前述理由,这些数据并不确切。不过,由于以下原因,汉代火灾发生率可能超过前代。首先,人口大幅度增长、人口密度增加以及人类活动的相应增加,提高了火灾发生的可能。其次,春秋战国时期半地穴式建筑是黄河流域一带常见的民居类型,汉代虽然还有地穴或半地穴式住所,但就整体而言,地面建筑占有绝对优势,即使下贫人家也大都居住在“茅屋草庐”中。包括皇族、贵族和豪族大姓在内的社会上层居所的建筑规模比其前辈更为庞大。汉代建筑的主体是土木架构,火灾更易蔓延也因而更难控制。换言之,就灾害对人类的危害而言,两汉时期火灾的危害度可能较以往明显增强。
[1]《汉书・景十三王传》云:长沙剌王刘建德纵火燔民97家,死亡2人。《续汉书・五行志二》注引《古今注》:安帝永初二年河南郡县火,死亡105人。
[2] 与大体上来自同一文本的宫殿、陵寝等地火灾记录相比,民间火灾记录的资料来源显得有些杂乱,这种不完整性可能是记载散落的结果。
[3] 杨树达:《汉书窥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173页。王利器:《盐铁论校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54页。
[4]《说文》“火部”。
[5] 这里有一个间接证据。《汉书・王莽传下》:王莽地皇三年,霸桥“灾”,王莽恶之,下诏云:“大司空行视考问,或云寒民舍居桥下,疑以火自燎,为此灾也”。按,王莽迷信符命,霸桥火灾对其心理打击颇大,他的解释虽含糊不清,但大司空报告桥下有人口居住确是霸桥火灾的一个可能原因。
[6]《西京杂记》卷二。
[7] 四川省博物馆:《四川牧马山灌溉渠古墓清理简报》,《考古》1959年第8期。
[8]《易林》“大壮第三十四”。
[9]《博物志》卷四。
[10] [汉]应劭撰、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怪神》,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 353页。
[11] 汉代人认识到气候异常可以引发火灾。《淮南子・时则》云:孟秋之月行夏令,“则冬多火灾”。
[12]《汉书・五行志中之下》:“成帝河平元年二月庚子,泰山山桑谷有 焚其巢。男子孙通等闻山中群鸟 鹊声,往视,见巢燃,尽堕地中,有三 d烧死。树大四围,巢去地上五丈五尺。”
[13] 起居和夜间劳作均需灯火,《太平御览》卷八七一引桓谭《新论》云:“举火夜作,燃炭干墙”。汉代人以钻木、燧石和阳燧取火,若取火不当,容易引起火灾。汉代人喜食炙肉,其食具多为木制,这也潜伏着失火的危险。《汉书・五行志上》记武帝征和二年涿郡铁官铸铁发生“铁销,皆飞上去”;记成帝河平二年沛郡铁官冶铁不下,铁散如流星。这两个事故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火灾,但包括冶炼金属、烧制瓦器、制作木炭在内的工作,需要大量易燃物质,今天仍是引发火灾的高危工作。
[14] 南京博物院等:《江苏镇江市左湖遗址发掘简报》,《考古》2000年第4期。
[15] 分见《续汉书・五行志二》注引《古今注》、《后汉书・皇后纪上・明德马皇后》。
[16]《汉书・景十三王传》。
[17]《吕氏春秋・十二纪》孟冬行夏令,“则国多火灾”。
[18] 上述火灾并非同日发生。《续汉书・五行志二》李贤注引袁山松《后汉书》云:“是时连月有火灾,诸宫寺或一日再三发。”可知尚有没有记录的一天“再三发”的火灾
(作者:彭卫 杨振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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