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文史网 土地还授的一般规定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以下引《二年律令》律文只出篇名)云:
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
田不可垦而欲归,勿受偿者,许之。(注: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166页。)
律文的“行”即授予,“勿行”即不要把不可垦种庄稼的土地授给农民。《吕氏春秋・乐成》谓“魏氏之行田也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律文之“行”与“行田”之行同意。按《汉书・地理志》,汉代把土地分为已垦、可垦而未垦、不可垦三类,不可垦之地包括山川林泽居邑道路,授给农民的是已垦和可垦地;但是,允许农民自愿接受不可垦的土地,如果无法经营,可以再归还政府,但不得要求补偿。授田的基本标准是每夫百亩,有军功者按爵位高低依次增加。《户律》规定(律文中个别异体字、通假字,均隶定为今体字,下引律文同):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二十五顷,公乘二十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他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5~176页。)
规定了各个等级的占田标准和授田次序。按社会等级可分为三大类别:军功爵者、庶人、特殊人群。汉初,继续执行商鞅变法时所推行的“名尊卑爵制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注:《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30页。)的制度,第一级公士可占田一顷半,第十九级占田九十五顷。从第一级到第十九级之间又分为三个大的级差:从关内侯到左庶长是高爵,级差两顷;从左庶长到公大夫为第二个级差,级差悬殊,五大夫较左庶长一级之差占田少四十九顷,公乘较五大夫少五顷,公大夫较公乘少十一顷;公大夫以下大约就是低爵了,级差也是二顷。公卒、士伍、庶人的身份应有所区别,但在占田数量上都是一顷;司寇、隐官是特殊人群,较庶人减半占田。授田时,要让死者的继承人(律文的“后”即法定继承人)优先选择土地,以示对其不幸的同情,然后再依次授予他人。如果分居立户,即从其原来家庭所占的土地中分割授予(律文“他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田”之前缺文,含义不明,但从逻辑上分析应是其原家庭所占有的土地,随着立户分居而分割)。那些虽然立户而无田宅或者占田不足者,依律授足;住宅不足者就不再补了。根据《户律》,住宅面积三十平方步为一宅,按身份等级分配,其等级级差与土地相同,不同的是多了第二十级彻侯,其授予数量是一百五十宅,其余关内侯、大庶长以下至庶人所授宅数和土地顷数相同。(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6页。)在先秦诸子心目中,理想的田宅比例是百亩田、五亩宅,商鞅变法执行的是百亩田、九亩宅。(注: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132页。)而西汉沿袭商鞅的授田百亩的同时大大减少了住宅面积,只有八分之一亩了。
众所周知,二十级军功爵制施行于秦,统一之初有爵位者主要是原秦国人,关东地区的绝大多数人口无论是六国官僚贵族还是富商巨贾通通成为庶人;刘邦虽然率关东子弟也就是所谓的“诸侯子”起义反秦,但其统一天下依靠的是秦人之力,其所授军功爵的主体自然以秦人为主,这是其继承秦制、“复故爵田宅”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汉初有军公爵的特权阶层只占全国人口的一少部分,主要是随刘邦入关的“诸侯子”和帮助刘邦统一天下的秦人,其余各阶层都在庶人之列,他们的授田标准都是一顷。军公爵者的授田就是在这一标准之上依次增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