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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凤凰网历史 历代君主对安邦定国都有自己的思考,明太祖朱元璋也不例外。尽管朱元璋本人并没有集中的论述与系统的归纳,但他对安邦定国的思考散见于其不同时期的治国实践与谕令当中,思想较为广泛而丰富。他从历史中汲取营养,同时从维护本朝的统治需要出发,以长治久安为终极目的,构成了其社会治安思想体系。
重典治国的法治思想
我国自先秦时期就有了法治思想,强调“垂法而治”、“一断于法”。朱元璋夺取政权后,面对社会局势动荡不安的现实,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厉行法治。其法治思想一是重立法;二是严执法;三是反对唯法;四是构建监督机制。
(一)重立法
朱元璋说“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安,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称“纪纲法度,为治之本”。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朱元璋积极从事明初立法。在他称帝之前,即命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着手制定律令,并强调法随时移,要求立法的内容和形式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客观形势的变化。《大明律》的制定就是范例,史载“盖太祖之于律令,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布天下”。除《大明律》外,朱元璋还创建了《大诰》四篇和《榜文》等刑事法律,制定了许多单行法规,如《充军条例》、《抄札条例》、《隐蔽差役》等等。
(二)严执法
要使法律达到“使富者得以保其富,使贫者全其生”的预期目的,进而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就得从严执法,对违法者一律予以法定惩治。朱元璋要求官吏犯罪亦须“事断于法”,称“朝廷赏罚一以至公,吾不得而私也”。开国元勋永嘉侯朱亮祖受贿枉法被召入京城鞭死;驸马都尉欧阳伦借出使之便,私贩茶叶,被依法处死等即是明证。
(三)反对唯法
虽然朱元璋讲求重典治国,但他反对唯法,讲求原情。他说“朕闻帝王平缓刑狱而天下服,吾未闻用商韩之法可致尧舜之治也”。史载洪武六年(1373年),江西行省有商民因沮坏盐法,刑官依法判以死罪。朱元璋说“有罪而杀,国之常典。然有可以杀,可以无杀。彼愚民沮坏盐法,原其情,不过为食利耳,初无他心”。于是全部免死,“输作临濠”。
(四)构建监督机制
为使“重典治吏”真正得到落实,朱元璋诏令由监察御使、按察使、六科给事中构成严密的监察网,以督促官吏清廉守法。他还力主借助群众的力量,完善对地方官吏的监督机制。如《御制大诰》规定,农村中的长老在地方官贪污腐化和不胜任职务时,可以直接向皇帝申诉;各地民众有权捉拿贪赃害民官吏进京查办,也可以越级诉讼,直接赴京告状。《大明律》中也有类似规定,官吏征收税粮和摊派差役作弊枉法,受害者可以捉拿该官吏,并自下而上陈告;若上司拒绝受理,也要依法论处。
为治以安民为本的民本思想
朱元璋的民本以安天下的思想,具体体现在施仁政、藏富于民和减免税粮等方面。
(一)施仁政
朱元璋认为“以仁义定天下,虽迟而长久”,舍弃仁义就无以治国。他说“仁义者养民之膏粮也,刑罚者惩民之药石也”、“为政者若舍仁义而专务刑罚,是以药石毒民,非善治也”。大明建初,朱元璋告诫诸将:“天下新定,百姓财力俱困,如鸟初飞,木初植,勿拔其羽,勿撼其根”。并说“人莫不好生恶死,当省刑罚、息干戈以保之;莫不厌贫喜富,当重农时,薄赋敛以厚之;莫不好佚恶劳,当简兴作、节徭役以安之”。对背仁政而行的贪官污吏及豪强不法行为,朱元璋力主重典惩治,着力打击官吏贪赃和豪强作恶。
(二)藏富于民
朱元璋极为关注农业生产,采取了一系列发展农业的措施。一是鼓励垦荒。他颁布了许多鼓励垦荒的法令条文,并用免租的方式来吸引人们进行垦荒,规定“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并以垦荒的多少作为对官吏的赏罚标准。二是推广经济作物的种植。颁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为差。”规定“不种桑者输绢,不种麻者输布” ,并令“有司亲临督劝”。三是兴修水利。朱元璋在位期间,几乎每年都有一些水利建设工程。如洪武元年修河州铜城堰闸;四年修广西兴安县灵渠;六年开上海家港;甚至在三十一年还修治洪渠堰、浚渠十万三千余丈。据洪武二十八年不完全统计,全国府县修建塘堰共40987处,浚河4162处,修陂渠堤岸5048处。这些水利工程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潴蓄以备旱,宣泄以防霖潦”。
(三)减免税粮
为发展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朱元璋多次下令减免各地税粮,洪武四年五月颁令免两浙秋粮;洪武四年五月初四颁布诏令免江西税粮;洪武九年三月颁布诏令免扬州安庆徽州税粮。此外,洪武二年正月,还免北平、燕南、河东、山西、北京、河南、潼关、唐邓、秦陇等处税粮;洪武二年正月二十日免宁国府税粮;洪武二年正月初九免应天太平镇江等处税粮;洪武三年三月初一再免应天等府山东、河南、北京税粮;洪武五年十月再免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广德五府秋粮;洪武九年三月免姑苏金陵京口等处六州四县秋粮。
治之于未乱的教化思想
(一)礼制教化
朱元璋认为“礼者,国之防范,人道之纪纲,朝廷所当先务,不可一日无也”。称“礼”可以去人欲,谓“治天下之道,礼乐二者而已”,切“毋以礼乐为虚文也”, “有礼则治,无礼则乱”。因此,他十分重视礼制的教化作用,将礼制教化视为维系大明统治,强化集权政治体制,加强社会控制的根本大计。他不仅命人定礼制,将“礼”制度化、法律化,还命儒臣于1395年编成《礼制集要》一书,要求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冠婚丧祭之仪,服舍器用之制,各有等差,著为条格。颁布中外,使各尊守。
(二)法律教化
朱元璋称“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而要达此功效,则离不开普法教育和严格执法。对于前者,朱元璋一是要求摒弃典雅华美的辞章,用通俗的语言来阐述律令,以便于民众,特别是“田野之民”通晓法律。要求立法时做到“直言理明”,让“人人知晓”,从而达到“犯法自少矣”的目的。为此,他亲笔撰成近于口语的《大诰》四编。二是要求执行法律的官吏必须通晓律令,“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三是明令法律为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从中出题,“有不尊者,以违制论”。对于后者,朱元璋崇尚严刑峻法,坚持执法如山,杜绝搞法外特权,讲求“事断于法”,追求“使臣民知畏”。规定不论官阶高低,不能用官级折抵或减免刑罚。对于恃功骄恣、践踏礼法、放纵子弟杀人夺田的开国功臣一律从严用法;对于渎职和贪污官吏,一律从严惩处。他严法令,凡是遇到“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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