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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晉如
經過“大亂八十年,流血數百萬”(康有為語)的法國大革命,人類社會告別了古典時代,進入了一個我們今天稱之為“現代”的階段。
對於法國大革命,激進的狂熱分子和理性的自由知識分子從來褒貶不一。但不論是激進派還是保守派,都得承認,這場革命的最重要的後果便是為現代社會確立了平等人權的信仰。現代之區別於古典時代,便在平等人權四字。也正是基於對平等人權的信仰,許多人攻訐儒學不遺餘力。
法國革命是以自由平等博愛並稱的,但令人玩味的是,中國的自由知識分子沒有誰指斥過孔子,近代以來最優秀的自由知識分子潘光旦本身就是一位儒教的信徒。對孔子、對儒學的攻訐,皆是來自講平等的民主人士。
法國大革命流血數百萬購得的自由平等,其實不過是廢除封建領主、廢除封建主狩獵、審判等權利、免除農奴人役稅、保護財產、取消長子繼承制、平民可以進入仕途、教會不得徵收什一稅、准許宗教言論出版的自由、限制國王虐殺、開國民議會民權選舉等數端。而中國的情形又是怎樣的呢?康有為指出:
若廢藩權,停舊藩之狩獵、裁判,免隸農人役稅,民得為文武官,則我國秦漢時已久去其弊,得此平等自由二千年,在羅馬未現之先。
六朝寺產彌天下,經唐武德沙汰僧尼,已盡奪寺產矣,在日耳曼混一之先。
其餘保人民財產,听諸子分產,听信教自由,听出版言論自由,則自漢晉唐以來,法律已具有而久行之。故佛道景教大行于六朝之時,听人信仰,出版言論之過悖謬者,非有時而不禁,而數千年無有立文部察人出版之事,則比今立憲國號稱听人自由而文部檢查者,且更寬矣。(《列國遊記》P322)
古代中國人,實在是過得最自由的。康有為滿懷深情地感慨道:
我國人以孔子經義之故,經秦漢大革之後,平等自由已極,今知之,應大呼孔子萬歲,應大呼中國人在地球萬國先獲平等自由二千歲而已!(《列國遊記》P323)
由於當時的思想條件的限制,康有為沒有思考過自由與平等的關係問題,他也不知道,從政治學上說,他所列舉出的法國大革命的成果,除民權選舉外,都應歸入自由的范畴。或許正因為康有為沒有對來自平等的責難提出有力的駁斥,關於孔子是否合於現代社會的問題,——具體說也就是孔子是否合於平等人權的問題,一直困擾著當代儒家。
陳獨秀的說法是最能代表一般淺學之士的立場。在《憲法與孔教》一文中,他說:“西洋所謂法治國者,其最大精神,乃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絕無尊卑貴賤之殊。雖君主國亦以此為主憲之正軌,民主共和,益無論矣。然則共和國民之教育,其應發揮人權平等之精神,毫無疑義。”他認為中國要想適應當世、救亡圖存,惟有“建設西洋式之新國家,組織西洋式之新社會”一途,而西洋式社會國家之基礎是什麼呢?陳獨秀認為是“平等人權之新信仰”。而孔子所提倡的,卻是別尊卑明貴賤的階級制度,因此與新社會新國家新信仰不可相容。
陳獨秀的這見解,晚清新學之士說得很多。康有為則認為我國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早於西洋一千年以上。《法國遊記》比較中法兩國的法治,指出:
中國刑雖重,然自漢文帝、隋文帝後,已改肉刑,法律統一,舉國從同,貴賤平等,雖帝者無道誤殺,尚畏史書。其餘自親王宰相,不得妄殺一人,有者科罪,訟事惟知縣乃得決獄,佐雜官不許問焉,違者罪之。其知縣不平者,可上控于知府;知府不平者,可上控于臬司;臬司不平者,可上控于督撫;仍不平者,可上控于都察院,且叩閽焉。雖親王宰相督撫,皆可控也。又有御史可風聞入告,以達民隱。天子殺罪人,須經秋審三次,必須三宥,不得已然後殺之。(《列國遊記》 P315)
清代恭親王執政時,他的兒子載澂貝勒犯了罪,也得被囚禁于宗人府;同治皇帝恨一個人恨到骨子裏,想下旨殺掉這個人,結果被大理寺的人頂了回去。這些都是史有明文記載的,只要對傳統不抱徹底的偏見,總應該承認,中華帝國的法律並不就是蠻荒落後的罷?
平心而論,古代中國的法律,既沒有康有為所說的那麼好,但更不如陳獨秀說得那麼不堪。D?布迪、C?莫裏斯所著的《中華帝國的法律》一書就精當地指出,儒家崇禮,而禮是根據著等差性的原則,也就是說,它主張應根據人的身份、地位以及所處的特殊環境,而給以區別性的對待。法律遵循的則是普遍性原則,即它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團體具有法律以外的特殊身份。中國的法典在具體制定時,更加尊重禮的等差性原則。(《中華帝國的法律》,P21)然而,這種等差之所以存在,並不是為了保護特權。事實上中國的法律並不是為了保護每一個人的權利,而是為了保護整個社會的和諧。在中國的文化傳統中,並沒有權利的概念。法律嚴懲那些對儒家基本倫理道德提出挑戰的犯罪行為,比如根據《大清律例》,兒子毆打父母,不論有傷無傷,處斬刑。但如果是父母毆打兒子,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毆打兒子致死,若是因為兒子違反父母教令,則判父母杖一百,若是父母無故打死兒子,也只處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罰。
從曹魏時期以後,法律中加了一個特別的審判程式,就個特別程式叫作“八議”。以後歷代沿襲。八議制度規定,對八種人犯罪必須交由皇帝裁決或依法減輕處罰。明清時,八議制度有變化,取消“流罪以下減一等”,僅保留權貴犯罪一律由皇帝裁決的規定。八議包括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親”指皇室一定范圍的親屬;“故”指皇帝的某些故舊;“賢”指朝廷認為“有大德行”的賢人君子;“能”指“有大才業”,能整軍旅、蒞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范者; “功”指“有大功勳”者;“貴”指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勞”者;“賓”指“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這八種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將他的犯罪情況和特殊身分報到朝廷,由負責官員集體審議,提出意見,報請皇帝裁決。犯流以下的罪,要減一等論罪。但若犯十惡罪,則不適用上述規定。這樣的制度,並不就是承認有一個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階層。它主要強調的還是每一個階層的職分。《中華帝國的法律》一書中也特別提及:
儒學理論要求官吏應在道德方面成為平民的模范。與其相應,法律規定,對於某些犯罪,官吏應承擔較之平民更重的刑事責任。例如,清代法律規定,超量揮霍浪費,官吏杖一百,平民則僅笞五十。再如,清律規定,官吏誘姦其管辖范圍內的婦女,要比普通人誘姦婦女加重二等處罰。官吏嫖娼,要受到處罰;但對於平民嫖娼,法律則沒有規定應給以何種處罰。(P25)
由此可見,根據了一句“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便說中國的法律不符合法的普遍性原則,這種觀點是有失偏頗的。當然,我們更不必為孔子曲諱,硬要指孔子的精神不違平等。事實上,孔子的觀點是:人生而有差等,並且決不該平等。
所有對孔子、對儒學提起訴訟的人士,都是基於平等人權的“現代”的立場。問題是,現代就一定會比古代進步嗎?在歷史上從來就不乏九斤老太所講的 “一代不如一代”的情況,現代人的物質享受當然遠越古人,但現代人卻永遠不及古人那樣容易感到幸福和滿足,而在人文思想方面,現代人比古人更無知,現代也更少美德的擁有者。而這一切的根源,便在於平等精神的氾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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