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發現: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夏商史研究的進展與思考一、夏代歷史文化研究的進展與問題
在先秦史的研究中,有關夏文化與夏史的研究,是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取得進展最顯著的領域之一。我們知道,由於我們還沒有發現屬於夏代的系統的文字,史書中有關夏朝的記載均屬於夏代之後的人的一些記述,特別是長期以來國內外學界有相當多的人對於歷史上有無夏王朝尚有懷疑,因而對於夏史和夏代歷史文化的研究,已不能停留在文獻的領域,必須與考古學相結合,也正由於此,三十年來的夏史與夏代歷史文化研究的進展,也得益於這三十年來考古發掘所取得的一系列成。但也還存在值得反思的一些問題。
1.何為夏文化
在商朝之前有一個夏王朝,這在國內的史學界一般是得到認可的(當然,在國外,情況還不太一樣)。但是哪些遺蹟、遺存、遺址亦即哪些考古學文化是夏朝的夏族人留下來的?卻是學術界爭論不休的重大問題。20世紀30年代,徐中舒、丁山、翦伯贊等學者都曾提出過仰韶文化為夏文化的說法。20世紀50年代初,范文瀾、趙光賢、吳恩裕等學者提出了『黑陶文化』即龍山文化為夏文化的觀點。20世紀50年代末,李學勤、石興邦、安志敏等學者提出了『洛達廟類型』文化即後來稱之為『二里頭文化』為夏文化。洛達廟是河南鄭州的一個地名,二里頭是河南偃師的一個地名,考古學文化的命名每每是以第一次發現的典型遺址的地名作為該考古學文化的名稱。所謂『洛達廟類型』文化即二里頭文化,它是介於龍山文化與鄭州二里崗商代文化之間的一種考古學文化。
1977年考古學者在河南登封告成鎮王城崗發掘出一座河南龍山文化晚期的城堡遺址,由於這座城堡遺址所處的時代和地望與文獻記載的『禹都陽城』相近,因此引起了人們的極大興趣,為此,夏鼐先生1977年在河南登封王城崗召開了一次現場會,這是我國學術界首次在考古發掘現場討論夏文化的一次盛會。在這次會上以及會後的80年代初,學者們以文獻為線索,結合考古資料,對何為夏文化形成了以下幾種意見:
(1)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二里頭文化一期為夏文化(鄭光)
(2)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二里頭文化一、二期為夏文化(安金槐、李仰松)
(3)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二里頭文化一、二、三期為夏文化(趙芝荃、方酉生)
(4)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二里頭文化一、二、三、四期為夏文化(吳汝祚、李伯謙)
(5)二里頭文化一、二期為夏文化(殷瑋璋)
(6)二里頭文化一、二、三期為夏文化(孫華、田昌五)
(7)二里頭文化一、二、三、四期為夏文化(鄒衡)
(8)山東龍山文化為夏文化(程德祺、杜在忠)
其後,隨着山西襄汾陶寺遺址的一系列的重大發現,也有人主張晉南的陶寺文化為夏文化(王克林、劉起D),還有人主張豫東濮陽至魯西一帶的龍山文化晚期的遺址為夏初的都邑遺址(沈長雲),總之,在有關何為夏文化的問題上,不下有十種意見。
在以上十種意見中,有三種意見人數最多,爭論的最為持久,也最為激烈,一派是以鄒衡先生為代表的主張二里頭文化一至四期全為夏文化的說法;另一派是主張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二里頭文化一、二期為夏文化的說法,還有一派是主張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二里頭文化一、二、三期為夏文化的說法。這後兩派又可合併成大同小異的一大派與第一派相爭論。
2.推定何為夏文化的手段與方法
為何在判斷何種考古學文化是夏文化的問題上有如此大的歧義和爭論不休呢?這當然與所依靠的證據的相對性有關,也與研究的方法、手段有關。我們知道被判定為夏文化的那些遺址,不像安陽殷墟那樣出土有甲骨文,這些遺址都沒有出土文字或文書來進行自我說明,因而只能靠從已知出發來推測未知,其採用的辦法就是從時間和空間上加以限定,即尋找那些在時間上處於商代之前、在空間上位於夏都所在地的遺址。然而,就遺址的文化分期和時間而言,五六十年代的考古學文化分期認為,鄭州二里崗期的商文化屬於商代中期,因而疊壓在它之下的二里頭文化,特別是二里頭文化的中晚期,就成了商代早期的文化,那麼探究商代早期之前的夏代文化當然只能以此為起點,再往前追溯尋找。到七八十年代,多數學者開始認為鄭州二里崗期的商文化屬於商代前期,那麼疊壓在它之下的二里頭文化也就成了夏文化。再到九十年代末二十一世紀初,偃師商城第一期第一段的文化遺存被認為是最早的商代文化,而偃師商城第一期第一段在時間上卻與二里頭文化第四期同時並存,這樣,夏文化自然就落在了二里頭文化第四期之前。再從碳十四測定的年代來講,七八十年代測定的二里頭遺址一至四期的年代範圍是公元前1900年至公元前1500年左右,有四百餘年的歷史,文獻記載夏代的積年一般認為是471年,二者差距不大,這也是鄒衡先生主張二里頭文化一至四期全為夏文化的重要依據之一。然而,2005年以來最新的碳十四測年數據把二里頭遺址一至四期的年代範圍限定在公元前1750年至公元前1500餘年,二里頭文化只有二百年的歷史,這樣,用二百來的二里頭文化的年代是無論如何填不滿夏代471年的積年,因而隨着二里頭文化遺址、商代早期遺址的碳十四測年數據的變化,也使得判斷究竟何種文化遺存為夏文化的問題,也時常搖擺不定。
再就夏代都城的所在地和夏人的活動中心地域而言,夏代晚期還比較明確,夏代早期的都城和夏代早期的活動中心地區,目前至少有豫西說、晉南說和豫東魯西說幾種不同的說法,當然幾種說法之間所持證據的強弱還是有差別的,但即是證據相對較強的『豫西』說也還不能成為定論。
由於研究的手段、方法的局限,以及證據的不確定性,使得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對於夏史和夏文化的研究雖說有很大的進展,但距離問題的解決還差得很遠。
3.夏文化定義的困惑
以上在論述何為夏文化以及推定夏文化的手段與方法時,論者每每都是以夏鼐先生1977年在登封告成遺址發掘現場會上提出的『夏文化應該是指夏王朝時期夏民族的文化』(夏鼐:【談談探討夏文化的幾個問題――在閉幕儀式上的講話】,【河南文博通訊】,1978年第1期)這一定義為前提的。然而,當我們進一步追問什麼是夏民族時,問題就凸顯出來了。例如,作為夏民族其組成,除了夏后氏之外,至少還應包括史書中所說的夏的同姓『國族』[①]。而作為夏的同姓國族,據【史記・夏本紀】:『禹為姒姓,其後分封,用國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尋氏、彤城氏、褒氏、費氏、杞氏、繒氏、辛氏、冥氏、斟戈氏。』在這裡,夏后氏為王室所在,其他各個族氏則分散於各地。如有扈氏在今陝西戶縣;有男氏在今南陽和漢水以北地區;斟尋氏原在河南鞏縣西南,後遷至今山東濰坊市一帶;斟戈氏有人認為是斟氏和戈氏,也有人認為是斟灌氏,斟灌氏先在河南,後遷至山東壽光一帶;彤城氏在今陝西華縣北;褒氏初居今河南息縣北褒信集,後遷徙於陝西褒縣;費氏也是初居河南滑縣,後遷徙山東;杞氏初在陳留雍邱縣,後遷往山東諸城一帶;氏在今山東嶧縣;辛氏也是始居河南,後遷山東;冥氏在今山西平陸縣東北。
夏的同姓國族分散於各地,已遠遠地超出了現在所謂夏文化的分布範圍,如遷至今山東一帶的斟尋氏、斟灌氏、費氏、氏、辛氏等國族,就處於岳石文化的分布範圍,而岳石文化一般認為是夏代的東夷文化,這樣,若夏文化是指夏王朝時期夏民族的文化,那麼作為夏民族的組成部分的夏的同姓國族,有的卻表現為東夷文化,可見目前有關夏文化的定義是有問題的。實際上,任何一種考古學文化都是難以囊括上述夏的那些同姓國族所處的各地域的。
此外,夏代那些屬於異姓國族的夏的與國(或稱之為附屬於夏的異姓國族),它們屬於不屬於夏民族的範疇?如『昆吾為夏伯』(【國語・鄭語】),昆吾為己姓,初居帝丘濮陽,後遷至許昌,夏民族中包不包括昆吾氏?再如位於山東滕縣的薛國的奚仲,【左傳・定公元年】說他曾擔任夏朝的『車正』,夏民族中是否包括任姓的奚仲?還有,在夏代,商的邦君被稱為『商侯』,【國語・周語上】說商侯冥擔任過夏朝管理或治理水的職官,並因此而殉職,那幺子姓的商族是否被包括在夏民族中?可見以是否在夏的朝廷中任官、是否屬於夏的與國或附屬國來作為夏民族的標準,也是有困難的。
既然什麼是夏民族,我們都弄不清楚,那麼將夏文化定義為『夏王朝時期夏民族的文化』,顯然是困惑的。鑑於現在考古學界在探討夏文化時,意欲探尋的都是夏的王都所在地的文化,為此筆者建議,我們不妨將夏文化定義為『夏王朝時期夏后氏(夏王族)的文化』,這樣雖說夏文化概念的範圍有所縮小,但其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卻顯現了出來。
4.夏文化分期與二里頭遺址究竟是哪一階段的夏王都
從文獻上看,夏代471年的歷史。那麼我們如何結合考古學上所說的夏文化,將這471年的夏代歷史文化再劃分為早中晚三期或早晚兩期,從而使我們能夠看出具有王都規模的二里頭遺址大體上屬於何時的王都。
考古學上對於二里頭遺址的年代分期,首先基於遺址的地層疊壓打破關係,一般是將二里頭遺址分為四期,然後再結合碳十四測定的年代來判斷前後四期乃至每一期有多少年。20世紀80年代,碳十四測定的二里頭文化一到四期年代為公元前1900年到公元前1500年。『夏商周斷代工程』期間碳十四測定的年代數據是:二里頭第一期的年代為公元前1880―前1640年(樣品編號單位為:97VT3H58和97VT2⑾),第二期的年代為公元前1740―前1590年,第三期的年代為公元前1610―前1555年,第四期的年代為公元前1560―前1520年。2005―2006年又測定了一些二里頭的樣品,也測定了一些新砦遺址的樣品,『新砦期』的擬合後年代在公元前1850―前1750年之間,而一般又認為新砦期早於二里頭一期,故而將新砦遺址與二里頭遺址測得的數據放在一起進行『系列擬合』後,二里頭第一期的年代約為公元前1735―1705年,二里頭第四期的年代約為公元前1565―1530年,因而得出的結論是二里頭第一期的年代上限應不早於公元前1750年[②]。
根據上述碳十四測年的情況,『夏商周斷代工程』期間和斷代工程之後有關二里頭第四期的年代數據都在公元前1560―前1520年左右,而成湯推翻夏朝之年約為公元前1553年或公元前1572年[③],因而公元前1560―前1520年這個二里頭第四期的年代屬於商代早期的年代。恰巧偃師商城商文化第一期第一段的碳十四測定的年代也是在這個範圍內[④],而偃師商城第一期第一段的陶器特徵正屬於類似於二里頭文化第四期陶器與漳河型下七垣文化的結合體,所以二里頭第四期已進入早商時期是得到多方面證據的。
但是,上述依據將新砦與二里頭兩地測得的數據放在一起擬合的年代結果,使得在471年的夏代歷史中,二里頭遺址從第一期起就屬於夏代晚期,對此筆者尚有疑慮。事實上,作為二里頭一期的97VT3H58測年數據,測年專家曾擬合過兩次,一次是把它與二里頭遺址2005―2006年測定的屬於二里頭一二期之交及二里頭二期的一些數據以及斷代工程中測定的一些數據放在一起進行的擬合,即把二里頭遺址本身的第一期至第五期的數據放在一起進行的擬合,其擬合的結果是公元前1885―前1840年[⑤]。另一次是把新砦遺址的龍山晚期和新砦期的數據與二里頭遺址第一至五期的數據放在一起進行的擬合,其結果,97VT3H58測年數據被擬合為公元前1735―前1705年[⑥]。對於這兩個所謂『系列數據的擬合』,筆者比較相信前一個擬合的結果,其理由分述如下。
這兩次的測年數據擬合都是所謂『系列數據共同進行數據的曲線擬合』,二者的差異是:在『二里頭第一至五期的擬合』中,沒有二里頭第一期之前的數據即沒有被二里頭第一期地層所疊壓的文化層的數據,所以二里頭第一期測年數據在計算機的自動擬合中被壓縮的幅度可能有限;在『新砦、二里頭第一至五期的擬合』中,雖然有二里頭第一期之前的測年數據,但這些數據不是二里頭遺址的數據,它們與二里頭遺址的那些數據根本沒有地層上的疊壓關係,所以其擬合的可信性也還是有疑問的。我們知道,被擬合的系列數據之間,最理想的條件是所採集的標本屬於同一遺址內具有上下地層疊壓關係的測年標本,只有這樣的標本,其系列數據之間才具有確實無疑的前後年代關係,用這種具有確實無疑的前後年代關係的系列數據來壓縮擬合,其擬合的結果才會較為可靠。然而,在『新砦、二里頭第一至五期的擬合』中,新砦期的數據與二里頭一期的數據是兩個不同的遺址的數據,二者之間只是根據它們之間文化分期之間的年代關係,而並非依據同一遺址內的直接地層關係,所以其擬合的條件不是最理想的,何況在有的學者看來,新砦期尤其是新砦期晚段與二里頭一期在年代上具有重疊交叉的關係,這樣用新砦期晚段的數據來向後壓縮擬合二里頭一期的測年數據,其結果當然會使二里頭一期的擬合日曆後的年代偏晚。不僅二里頭一期的情況是這樣,二里頭二期和三期被擬合壓縮的年代,也應有這種情況,所以有關二里頭遺址的系列樣品測年數據擬合的兩次結果,筆者有理由更相信『二里頭第一至五期的擬合數據』。以『二里頭第一至五期的擬合數據』為依據,二里頭第一期的擬合年代是公元前1885―前1840年,這樣一個數據當然不屬於夏代晚期而屬於夏代中期。
二里頭文化第一期若為夏代中期,那麼早期夏文化又是何種考古學文化呢?在年代上,據【竹書紀年】:『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與無王,用歲四百七十一年』。如前所述,夏商分界之年應為公元前1553年或公元前1572年,在此基礎上,上推471年,則夏代開始的年代應為公元前2024年或公元前2043年,若取其整數,則為公元前2020年或公元前2040年。
夏初的這一年代數據,大體上落在了中原龍山文化晚期的年代範圍內,例如,【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發表的一批河南龍山文化晚期AMS測年數據,其中屬於河南龍山文化晚期第二段即王城崗三期有兩個標本,其編號為SA98108骨頭和編號為SA98110骨頭,『擬合後日曆年代』均為公元前2090-前2030年。屬於河南龍山文化晚期第三段即王城崗四期、五期有五個標本,其中編號為SA98116骨頭,『擬合後日曆年代』是公元前2050-前1985年;編號為SA98117骨頭,『擬合後日曆年代』是公元前2038-前1998年;編號為SA98120骨頭,『擬合後日曆年代』是公元前2041-前1994年;編號為SA98122骨頭,『擬合後日曆年代』是公元前2030-前1965年;編號為SA98123骨頭,『擬合後日曆年代』是公元前2030-前1965年。【登封王城崗考古發現與研究(2002~2005)】[⑦],也發表了一批王城崗遺址碳十四測年數據,其中屬於王城崗龍山文化後期第二段有四個標本,其編號為BA05239的『擬合後日曆年代』是公元前2100-前2055年;其編號為BA05236的『擬合後日曆年代』是公元前2085-前2045年;其編號為BA05237的『擬合後日曆年代』是公元前2085-前2045年;其編號為BA05238的『擬合後日曆年代』是公元前2085-前2045年;屬於王城崗龍山文化後期第三段有一個標本,編號為BA05235的『擬合後日曆年代』是公元前2070-前2030年。上述『夏商周斷代工程』時期所測定的公元前2090年至公元前1965年的範圍,以及『中華文明探源工程』時期所測定的公元前2100年至公元前2030年的年代範圍,恰巧與我們依據文獻而推定夏代開始年代為公元前2024年或公元前2043年是一致的。因而筆者以為早期夏文化應該在中原龍山文化晚期的遺存中去尋找。
『中原龍山文化』這一概念,指的是以河南為中心,包括晉南冀南等周邊的中原地區的龍山時代的諸文化類型,它包括臨汾盆地的陶寺類型文化(或稱陶寺文化)、晉豫陝交界地帶的三里橋類型文化(或稱三里橋文化)、鄭洛地區的王灣類型文化(其中又可分為伊汝穎流域的汝洛型與豫中的鄭州型兩個小亞型)、豫北冀南的後崗類型文化(或稱後崗龍山文化)、豫東皖西北的王油坊類型文化(又稱造律台文化)和南陽地區的下王崗類型文化六大地方類型[⑧]。在這裡,筆者為何說早期夏文化應在中原龍山文化晚期的遺址里去尋找,而不是在『豫西龍山文化』或其他類型的某種具體的考古學文化中去尋找?這是因為考慮到目前學術界在探討包括『禹都陽城』在內的早期夏王國的中心地區的問題上,尚有『豫西』說、『晉南』說、『豫東魯西』說等,而中原龍山文化則可以將上述地域都包括在內,所以雖然劃定的寬泛了一些,但在這個層面上卻存在着共識,以此可以作為進一步討論或立論的基礎。
對夏文化及其分期有了如上的認識後,再回過頭來看二里頭遺址究竟是哪一階段的夏王都,就比較清楚了。我們知道二里頭遺址第一期還是普通聚落,它作為王都是從第二期開始的,而二里頭遺址第二、第三期屬於夏代晚期,因而作為王都的二里頭遺址是夏代晚期的王都。
5.夏王朝的國家結構問題
無論是中國古代文明與國家起源於『夏代之前說』還是起源於『夏代說』,夏代已進入文明時代、已屬於國家社會,這在我國的學術界已獲得相當程度的共識。然而,夏朝的國家形態究竟是『方國聯盟』、『城邦聯盟』、『早期共主制政體』、『早期共主制政體下的原始聯盟制』?還是『奴隸制中央集權王朝』抑或其他結構形態?這在學者們之間尚處於見仁見智、眾說紛紜的狀態。
欲說清這一問題,筆者以為可從兩個方面着眼,其一是夏代的政治實體並不是單一的,其二是在這些政治實體中,作為王邦的夏后氏處於『天下共主』的地位。
在夏代,除了作為王邦的夏后氏,還有上舉的那些同姓國族以及附屬於王邦的異姓國族。在夏代的這些異姓國族中,諸如韋、顧、昆吾、有虞氏、商侯、薛國等,屬於附屬於王邦的『庶邦』,此外夏代還存在一些『前國家』的族落共同體,夏代是由多層次政治實體構成的社會,對於它們的結構關係,【國語・周語上】內史過引【夏書】說:『眾非元後,何戴?後非眾,無與守邦。』韋昭註:『元,善也;後,君也;戴,奉也。』可見作為王邦的夏后氏與作為屬邦即附屬國之間的關係是一種不平等的關係。這種不平等一是表現為納貢,如【孟子・滕文公上】說:『夏后氏五十而貢。』【左傳・宣公三年】說:『昔夏之方有德也,遠方圖物,貢金九牧,鑄鼎象物。』[⑨]另一表現為庶邦即附屬國族之君在王朝中任職,如薛之奚仲為夏『車正』,商侯冥為夏之水官等。
上述夏后氏與諸附屬國或國族的關係,顯現出古代中國自夏代開始形成了一個『大國家結構』或可稱之為『複合型國家結構』[⑩],在這一結構中既包含有王邦(王國)也包含有屬邦(附屬國),王邦與屬邦是不平等的,王邦為『國上之國』,處於天下共主的地位,屬邦為主權不完整的(不是完全獨立的)『國中之國』。這些屬邦有許多是在夏代之前的顓頊堯舜時代即已存在的邦國,夏王朝建立後,它們並沒有轉換為王朝的地方一級權力機構,只是臣服或服屬於王朝,從而使得該邦國的主權變得不完整,主權不能完全獨立,但它們作為邦國的其他性能都是存在的,所以,形成了王朝內的『國中之國』。而作為王邦即中央王國,則既直接統治着本邦(王邦)亦即後世所謂的『王畿』地區(王直接控制的直轄地),也間接支配着臣服或服屬於它的若干邦國。邦國的結構是單一型的,而夏王朝在『天下共主』的結構中,它是由王邦與眾多屬邦組成的,是複合型的,就像數學中的複合函數一樣,函數裡面套函數。
將夏王朝解釋成複合型國家結構,則上述很難用某一種考古學文化來囊括分散於各地的夏的同姓和異姓國族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因為位於中央的夏王國(夏后氏)與處於周邊的諸邦國(方國),在其物質文化乃至精神文化上,本來就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將它們統稱為夏代文化是可以的,但稱之為夏族的文化是不妥的。
6.夏史研究中的一些具體成果
鑑於在何為夏文化的各種觀點中,大多數都涉及二里頭文化,所以,在改革開放三十年以來的一般的教科書和史學著作中,每每是以二里頭遺址和二里頭文化的考古資料,再結合文獻記載,來論述夏代的歷史和文化的。其中,鄭傑祥的【夏史初探】、【新石器文化與夏代文明】,詹子慶的【夏史與夏代文明】,都屬於夏史研究中較為深入,也較為系統的專著。此外,鄒衡的【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的【中國考古學・夏商卷】、孫淼的【夏商史稿】、宋鎮豪的【夏商社會生活史】、【中國風俗通史・夏商卷】、李民的【夏商史探索】、李學勤主編的【中國古代文明與國家形成研究】、謝維揚的【中國早期國家】、周書燦的【中國早期國家結構】、晁福林的【先秦社會形態研究】、【先秦民俗史】、【夏商西周的社會變遷】、金景芳的【中國奴隸社會史】、田昌五的【中華文化起源志】、夏鼐的【中國文明的起源】、王玉哲的【中華遠古史】、張國碩的【夏商時代都城制度研究】、董琦的【虞夏時期的中原】,等等,這些書中有關夏史的那部分,都研究的較為深入、各有創穫,有的還很有影響。
綜上所述,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對於夏史和夏文化的研究取得了諸多的成就,但也存在許多值得思考的問題,上面所列舉的只是其中較重要的幾個方面而已,我們在今後的考古發掘和研究中若能帶着這些問題,在思索中發掘,在發掘中進一步思索,用多學科相結合的手段,有關夏史和夏文化的研究,才會更加深入,取得突破性的進展。
二、甲骨文與殷商史研究的進展
1.以【甲骨文合集】為首的大批資料的著錄出版對學術研究的推動
原本十分枯燥的甲骨文與殷商史的研究,在這三十年來變成了國際顯學,這首先得益於20世紀80年代初13巨冊的【甲骨文合集】的出版。王國維曾說過,新學問每每得益於新資料的發現。【甲骨文合集】所收集的甲骨文資料雖說不是新資料,但我們知道解放前所著錄印刷的甲骨文書籍,印刷數量都很少,非常珍貴稀少,一般人很難閱讀得到,甚至都不知道到哪去找。【甲骨文合集】的出版,打破了這一局面,有力地推動了甲骨文的研究。在【甲骨文合集】之外,1978年以來,先後還出版了由考古所編錄的【小屯南地甲骨】、由李學勤、齊文心、[美國]艾蘭整理編錄的【英國所藏甲骨集】。在【甲骨文合集】、【小屯南地甲骨】、【英國所藏甲骨集】著錄出版的帶動下,由姚孝遂主編的【殷墟甲骨刻辭類x】和【殷墟甲骨刻辭摹釋總集】也得到了出版。這兩部書對甲骨文既是類編,也是釋文的總匯集,成為與【甲骨文合集】等著錄書相配合,使用起來非常方便的工具書。此外,還出版了胡厚宣編錄的【蘇德美日所見甲骨集】,以及由胡厚宣輯錄王宏胡振宇整理的【甲骨續存補編・甲編】、由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所劉一曼、曹定雲整理編錄的【花園莊東地甲骨】、由彭邦炯、謝濟、馬季凡編錄的【甲骨文合集補編】。作為工具書,還出版宋鎮豪主編的40巨冊的【甲骨文獻集成】和【百年甲骨論著目】。這些資料書和工具書都是傳世之作,它們對甲骨文的查閱、利用和研究,對甲骨學的普及和深入,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說到三十年來甲骨文殷商史研究的進展,首先應歸功於這一大批資料和工具書的出版。現在,作為我院『十一五』規劃的重大項目――【甲骨文合集三編】已啟動,我相信它也將成為甲骨學史上又一燦爛的明珠。
2.甲骨文分期所取得的成就
在甲骨文殷商史研究中,另一基礎性的工作就是對甲骨文的分期。20世紀70年代以前,在甲骨文的分期斷代方面,甲骨學界一般所遵循的是董作賓在20世紀30年代所提出的『五期』說和『十項標準』。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甲骨學在分期上取得的最主要成就,一是試圖將卜辭的分類和斷代確定為兩個不同的步驟,另一是以1976年安陽殷墟五號『婦好』墓發掘為契機建立起來的殷墟甲骨分期的兩系說理論。早在1957年,李學勤先生指出卜辭的分類與斷代是兩個不同的步驟,我們應先根據字體、字形等特徵分卜辭為若干類,然後分別判定各類所屬時代,並說『同一王世不見得只有一類卜辭,同一類卜辭也不見得屬於一個王世。』[11]1984年林分賦觥白痔逖荼潯冉峽於且呈現一定的階段性,所以從型式學觀點來看無疑是分類的最好標準。1986年林訪魅妨恕白痔迨欠擲嗟奈ㄒ槐曜肌保『分類和斷代是兩個不同的步驟』[12]。『婦好』墓的發掘引起了學術界關於『歷組卜辭』時代的大討論。一部分學者遵循董作賓的觀點,認為『歷組卜辭』屬於武乙、文丁卜辭。李學勤、裘錫圭、林返妊д咴蛉銜『歷組卜辭』應提前到武丁、祖庚時期。迄今為止,兩種觀點仍然不能達成共識。歷組卜辭時代的提前,促使學者們進一步探討什麼是真正的『武乙文丁』卜辭。在這個問題的解決過程中,李學勤先生提出了殷墟甲骨分期的兩系說[13]。兩系說以師組卜辭為共同起點,村北系列按賓組、出組、何組發展,村南系列按師歷間組、歷組、無名組發展,兩系最後共同發展為黃組卜辭。這一理論的提出是想從根本上解決歷組卜辭提前所引發的矛盾,有其積極的合理內核,但也有待於進一步完善。2008年李學勤先生進一步修正了兩系說,提出村南、村北兩系並非共同發展為黃組卜辭,而是村北發展為黃組卜辭,村南系終於無名組卜辭[14]。這為甲骨分期理論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待於今後進一步的研究。
3.甲骨文殷商史研究各專門領域的進展
伴隨着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史學界各專門史的大發展,甲骨學殷商史也不例外。所以,除了彭邦炯撰寫的【商史探微】屬於綜合性殷商史著作外,已出版的各種著作,都分屬於甲骨學殷商史中各個專門領域的研究,例如,作為宗教祭祀方面的研究,出版有常玉芝的【商代周祭制度】,以及劉源的【商周祭祖禮研究】;作為天文曆法方面的著作,有常玉芝的【殷商曆法研究】;作為經濟史方面的著作,有楊升南的【商代經濟史】;作為家族宗族方面的,有朱鳳瀚的【商周家族形態研究】;作為社會生活史和禮俗方面的著作,有宋鎮豪的【夏商社會生活史】和【中國風俗通史・夏商卷】;作為地理方面的著作,有鄭傑祥的【商代地理概論】;作為農業方面的著作,有彭邦炯的【甲骨文農業資料考辨與研究】;作為醫藥方面的著作,有彭邦炯的【甲骨文醫學資料釋文考辨與研究】;作為封國制度方面的著作,有李雪山的【商代分封制度】方面的;作為甲骨學通論的,有王宇信的【甲骨學通論】和【建國以來甲骨文研究】。作為學術史方面的,有宋鎮豪與劉源合着的【甲骨學殷商史研究】,等等。上述各種著作的出版,使得甲骨文殷商史各專門領域都得到了較深入的研究,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有的著作在學術界產生良好的影響,例如常玉芝的【商代周祭制度】、宋鎮豪的【夏商社會生活史】、朱鳳瀚的【商周家族形態研究】、楊升南的【商代經濟史】、鄭傑祥的【商代地理概論】,王宇信的【甲骨學通論】,時常得到學者們的引用,獲有廣泛的好評,有的還出有修訂本,也有的得到再版或再次印刷。
4.十一卷本【商代史】的完成
說到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商代史研究的進展,尚需說一下由宋鎮豪主編、屬於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中國社會科學院重大A類項目――十一卷本【商代史】。這一項目已於2007年結項,並送交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即將出版。十一卷本【商代史】,第一次全面構建了商代歷史的完整框架,既是對百年來商代歷史研究的總結,也是研究的繼續深入。十一卷的內容和分撰作者是:第一卷是集體供稿、由宋鎮豪主筆的【商代史論綱】,第二卷是由韓江蘇、江林昌撰寫的【〖殷本紀〗訂補與商史人物征】,第三卷是由王震中撰寫的【商族起源與先商社會變遷】,第四卷是由王宇信、徐義華撰寫的【商代社會與國家】,第五卷是由王震中撰寫的【商代都邑】,第六卷是由揚升南、馬季凡撰寫的【商代經濟與科技】,第七卷是由宋鎮豪撰寫的【商代社會生活與禮制】,第八卷是由常玉芝撰寫的【商代宗教與祭祀】,第九卷是由羅琨撰寫的【商代戰爭與軍事】,第十卷是由孫亞冰、林歡撰寫的【商代地理與方國】,第十一卷是由宮長為、徐義華撰寫的【殷遺與殷鑑】。上述十一卷的內容囊括了商代史中諸多專門的領域,可以說每一卷都是一部斷代史中的專門史。它們不但在資料上,儘可能地網羅了所有相關的甲骨文和考古以及文獻資料;而且在立論上,在總結和尊重、吸收前人的基礎上,都有自己的體系和創新。之所以能做到這一點,主要在於每一卷都發揮了該卷作者的研究專長,有的作者原本在該領域就很有影響力,承擔了該課題後,在主編認真負責的帶領下,全力以赴,刻苦鑽研,精益求精,既完成這一重大集體項目,也使自己在該領域更上一層樓,又上了一個台階。所以,十一卷本【商代史】的問世,不但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暨中國社會科學院甲骨學殷商史研究中心這一甲骨文研究的重鎮,在繼【甲骨文合集】和【甲骨文合集補編】出版後的又一可喜的成果,而且也體現了整個甲骨文殷商史研究領域的最新進展。
(本文是作者2008年9月25日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古代史論壇――改革開放三十年以來的中國古代史研究』會議上所作的學術報告中的部分內容)
[①]『國族』這一概念中,『國』指邦國;『族』指族落。筆者在這裡取用它的模糊性,即對於有些政治實體我們無法準確判定它究竟是邦國還是沒有達到邦國的族落時,筆者採用『國族』來籠統地指稱它們。
[②]張雪蓮、仇士華、蔡蓮珍等:【新砦―二里頭―二里岡文化考古年代序列的建立與完善】,【考古】2007年第8期。
[③]古本【竹書紀年】記載:『自武王滅殷以至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以此從公元前770年平王東遷上推257年,則武王克商在公元前1027年。古本【竹書紀年】又記載:『湯滅夏,以至於受,二十九王,用歲四百九十六年。』29王之積年,不足【史記・殷本紀】商代30王之數,有學者認為『湯滅夏以至於受』可能是指從湯至帝即位,二十九王不包括未立而卒的大丁和帝辛。【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據晚商祀譜的排比,認為帝辛在位30年,如是,則商積年為496+30(帝辛在位年數)526年。526年與【孟子】所說的『由湯至於文王,五百有餘歲』是一致的。這樣,由公元前1027年的武王克商之年,再加上526年的商積年,即由公元前1027年上推526年就是成湯滅夏之年:公元前1553年。此外,若取用【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有關武王克商在公元前1046年,由此上推526年,則成湯滅夏在公元前1572年。為此筆者不主張夏商分界的年代為公元前1600年,而認為是公元前1553年或公元前1572年。
[④]夏商周斷代工程專家組:【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世界圖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頁。
[⑤]張雪蓮、仇士華等【新砦―二里頭―二里崗文化考古年代序列的建立與完善】,【考古】2007年第8期,第85頁,表十『二里頭第一至五期擬合結果』。
[⑥]張雪蓮、仇士華等:【新砦―二里頭―二里崗文化考古年代序列的建立與完善】,【考古】2007年第8期,第82頁,表八『新砦、二里頭第一至五期擬合結果』。
[⑦]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登封王城崗考古發現與研究(2002~2005)】(下),大象出版社2007年版,第778頁。
[⑧]王震中:【略論『中原龍山文化』的統一性與多樣性】,原載於【中國原始文化論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後收入王震中【中國古代文明的探索】,雲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⑨]夏代實行納貢(即各地附屬國向王邦納貢)與夏代各地是否按照『九州』區劃實行納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可混為一談。筆者的觀點是夏代實行納貢應該是可信的,但夏代不會按照所謂『九州』的區划進行納貢。
[⑩]周書燦在【中國早期國家結構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一書中已提出『複合制國家結構』的概念,但是他將『複合型國家結構』只限定在西周,認為夏王朝的國家結構是『早期共主制政體下的原始聯盟制』。而筆者認為整個夏商周三代都存在『複合型國家結構』,只是發展的程度,夏不如商,商不如周而已。
[11]李學勤:【評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考古學報】,1957年第3期,第124頁。
[12]林罰骸緞⊥湍系胤⒕蠐胍笮婕墜嵌洗】,【古研】,第九輯,中華書局,1984年。林罰骸段廾組卜辭中父丁稱謂研究】,【古文字研究】,第十三輯,中華書局,1986年。
[13]李學勤:【殷墟甲骨兩系說與歷組卜辭】,【李學勤集】,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李學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新論】,【中原文物】,1990年第3期。李學勤:【殷墟甲骨分期的兩系說】,【古研】,第十八輯,中華書局,1992年8月。以兩系說理論為主要架構的論着還有黃天樹:【殷墟王卜辭的分類與斷代】,台北文津出版社,1991;李學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12月。
[14]李學勤:【帝辛征夷方卜辭的擴大】,【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1期。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人員,原文發表於【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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