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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對西漢貨幣的重新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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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0-7-27 15: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五千年網
西漢貨幣,漢興時承襲秦『半兩』,經高后、文帝和武帝的一再改革,逐步完善了鑄幣形制和貨幣制度,是中國貨幣史的重要一環。可是,最早記述西漢貨幣的【史記・平準書】有亂簡現象,加上班固在【漢書】裏對其又做了些不符合實際的修正,從而誤導了後世學者,造成了認識上的混亂。近幾十年來,由於有關出土文物的增多,研究工作的深入,啟發了我們對西漢貨幣有了個重新的認識。

【史記】的原意

司馬遷於武帝元封三年(前108)繼其父司馬談之職,任太史令,太初元年(前104)開始編篡中國第一部紀傳體通史,後稱【史記】。該書是記述西漢史實的原始稿本,是研究西漢貨幣的可靠依據。現將其中有關部分依次分列如下:
『漢興,接秦之弊,丈夫從軍旅,老弱轉糧餉,作業劇而財匱,自天子不能具鈞駟,而將相或乘牛車,齊民無藏蓋。於是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一黃金一斤,約法省禁。而不軌逐利之民,蓄積餘業以稽市物,物踴騰,糶米至石萬錢,馬一匹則百金。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時,為天下初定,復弛商賈之律。然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1。』 『高后二年(前186),行八銖錢2。』 『至孝文時,莢錢益多,輕3』 『五年(前175),除錢律,民得鑄錢4。』 『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令民縱得自鑄錢。故吳,諸侯也,以即山鑄錢,富埒天子,其後卒以叛逆。鄧通,大夫也,以鑄錢財過王者。故吳、鄧氏錢布天下,而鑄錢之禁生焉5。』
『至今上即位數歲(漢武帝於公元前140年即位),漢興七十餘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余貨財。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6。』
『自孝文更造四銖錢,至是歲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間盜鑄錢,不可勝數。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今半兩錢法重四銖,而奸或盜摩錢裏取浴(音浴),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7。』 『建元五年,行三分錢8。』 『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9。』
『其明年,山東被水災,民多飢乏,於是天子遣使者虛郡國倉廩以振貧民。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貸假。尚不能相救,乃徙貧民於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縣官(  朝廷)。數歲,假予產業,使者分部護之,冠蓋相望。其費以億計,不可勝數。於是縣官大空,而富商大賈或  財役貧,轉轂百數,廢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給。冶鑄煮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國家之急,黎民重困,於是天子與公卿議,更錢造幣以贍用,而摧浮淫併兼之徒。是時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銀錫10。』
『有司言曰:古者皮幣,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又造銀錫為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曰白選,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橢之,其文龜,直三百11。』
『有司言三銖錢輕,易奸詐,乃更請諸郡國鑄五銖錢,周郭其下,令不可磨取浴焉12。』
『山東水旱,貧民流徙,皆仰給縣官。縣官空虛,於是承上指,(【集解】徐廣曰:元狩二年)請造白金及五銖錢13。』
『自造白金五銖錢後五歲(即元鼎元年)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其不發覺相殺者,不可勝數。赦自出者百餘萬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無慮皆鑄金錢矣14。』 『郡國多奸(私)鑄錢,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鐘官赤側,一當五,賦、官用非赤側不得行。白金稍賤,民不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余,白金終廢不行。是歲也,張湯死,而民不思15。』
『元鼎二年(前115),湯有罪自殺16。』
『其後二歲(即元鼎四年),赤側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於是悉禁郡國無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錢即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諸郡國所前鑄錢皆廢銷之,輸其銅三官。而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奸乃盜為之17。』
司馬遷在【平準書】結尾時,概括了中國貨幣的起源與發展,隨後說:『及至秦,中一國之幣為三等,黃金以溢名,為上幣,銅錢識曰半兩,重如其文,為下幣。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幣。然各隨時而輕重無常18。』

文物的印證

湖南長沙國就按其錢式鑄行鐵半兩25,這是中國最早的鐵錢。史書是人寫的,記述可能出錯,加上成書之後,還可能發生誤抄、脫簡、亂簡等情況,訛誤在所難免,要糾正其過失,只有依靠當時的物證――現在的出土文物來補正。現將有關西漢貨幣的部分出土文物列舉如下:
1980年四川青川縣郝家坪50號墓出土了與秦昭王元年(前306)紀年木牘同出的『半兩『錢7枚,最大的直徑是32.1mm、重9.8g,最小的直徑是27mm、重2.0g,該墓距秦始鑄『半兩』錢的惠文王二年只30年,其錢是秦國的初行錢19。1962年陝西長安縣韋曲鄉首帕張堡出土一釜, 內藏古錢1000枚,符合秦朝【金布律】『千錢一畚』的規定,是秦統一中國後行用的貨幣。該批古錢除『兩甾』、『 化』3枚外,其餘997枚均是秦半兩,共重4484g,平均枚重4.5g,其中最重的11.0g、最輕的1.7g20。上述出土文物印證了【史記・平準書】所記秦半兩『隨時而輕重無常』,並且,進一步說明不論是戰國時的秦國,還是統一中國後的秦朝,其錢幣均是『輕重無常』的。1975年12月湖北雲夢縣出土的【金布律】規定:『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秦王朝自己亦承認錢幣『美惡雜之』的事實。同時,該規定還印證了【史記・平準書】說秦錢『識曰半兩,重如其文』,是指不論錢體本身的輕重,均按其文『半兩』青銅的價值來使用。
1975年9月洛陽613研究所工地出土一塊『半兩』殘陶范,范上有錢模8枚,錢徑2.5、寬0.9厘米,邊緣極薄幾乎成刃狀,穿部較邊稍厚,肉部從穿至邊成弧面,錢文陰刻,『半』字下橫、『兩』字上橫很短21。這就是漢興時高祖『更令民鑄錢』的錢範,錢範證明當時並不鑄莢錢。
1977年安徽阜陽汝陰侯灶夫婦墓 出土西漢半兩錢33枚22,其中錢徑3厘米的13枚,是高后二年鑄行的『八銖半兩』,其餘錢徑在2.2―2.7厘米的是什麼錢呢?按漢代邊寨居延地區出土的簡書,其中EPT9.87號記載:『姜四兩,兩二錢七分,直囗23』,可見漢時錢以下有『分』的單位,此類錢重四銖,正合『八銖半兩』的十分之五,即史書所指的『五分錢』後來錢界稱其為『無郭四銖半兩』是不適宜的。
1982年冬山東省博興縣辛張村出土三塊石范,其中兩塊一面刻『五分錢』、一面刻『榆莢錢』,莢錢徑1.1、穿寬0.7厘米,『錢制較小,形似榆莢24』雙面錢模石范說明,高后時『莢錢』與『五分錢』同時鑄造。1960年湖南長沙砂子壙5號漢墓出土『五分錢』式的鐵錢33枚,錢徑2.4厘米,重2.8克,可證高后行五分錢時,
1975年湖北江陵鳳凰山168號漢墓出土文帝十三年(前167)五月十三日隨墓主人下葬的『四銖半兩』101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有周郭的26,它說明【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中所載的『孝文五年(前175)除錢律,得民鑄錢』,鑄的是有周郭的四銖半兩錢,該墓同時出土『稱錢衡』衡上墨書42字:『正為市陽戶人、嬰家稱錢衡,以錢為累,刻曰四朱,兩疏,第十。敢擇輕重衡及弗用,刻論罰徭裏家十日。囗黃律。』其文大意是:裏正(當時的基層政權機構)為市陽民戶、商家頒發的稱錢天平,以錢(指銅錢)為標準,法定重四銖,仍承襲『半兩』為名稱。該天平為第十號。敢選輕擇重用錢及不用稱錢衡者,按【囗黃律】處其在裏正服徭役十日。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第一次提出貨幣『以錢為累』。
1973年山東萊蕪市苗山辦事處銅山村西漢冶銅遺址中,出土『三銖』錢石范,范上刻有16枚錢模,『三』字三橫等長,『銖』字金旁以兩橫畫代四點,朱旁頭方折,有外郭27。這就是【史記・平準書】中所述的『自孝文更造四銖錢……四十年』後『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造三銖錢』,也就是【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中所列的『建元五年(前136)行三分錢』的實物見證。錢範印證了【平準書】所載『更鑄三銖錢』是準確的,而【年表】所列『行三分錢』的『分』字,應以錢幣實物為準,予以更正。
山西絳縣、湖南衡陽公行山、河南鎮平賈宋鎮出土的『三銖』錢,枚重均在2克上下,印證了【平準書】所述『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其用語有別於敘述『識曰半兩,重如其文』的秦半兩,一個『文如其重』,一個『重如其文』,前者是以錢為主體的法定貨幣,後者是以青銅為稱量的等值貨幣,兩者有質的區別,可見司馬遷用語之嚴謹。
1993年10月湖南長沙市砂石公司大慶2號挖砂船,在長沙古城河段採砂時,打撈到銀錫合金的龍幣、龜幣,但未見馬幣。龍幣呈圜形、兩面均鑄有龍紋,重12.2g;龜幣橢形,鑄有四足和頭、尾,背有龜紋,重0.65 g其形狀及紋飾特徵均與漢時之物相當,應是【平準書】中所載的『白金三品』,但龍幣與『重八兩』的重量不符。叫人生疑的是:實行貨幣改革的漢武帝怎麼會在改兩為銖之後,復以兩計重?用語嚴謹的司馬遷怎麼會用『重八兩』、『重差小』、『復小』作為白金三品的名稱呢?顯然這裏有脫簡嫌疑。原文是什麼?筆者不敢妄斷,但可用北宋人司馬光在【資治通鑑】中的話來進行補正,他說:『白金三品:大者圜之,其文龍,直三千。次方之,其文馬,直五百。小者橢之,其文龜,直三百。』用這樣客觀的態度,認定長沙出土的龍幣、龜幣就成為現實了。在陝西西安東柏梁村西漢鑄錢遺址出土的五銖錢範中,有平背的錢模,可證【史記】所載元狩二年始鑄的五銖錢同三銖錢一樣是平背的。高低堡西漢鑄錢遺址出土的一塊錢範上,有9枚五銖錢模,錢範上的『五』字相交兩筆,不曲、緩曲、彎曲的均有,說明不能以『五』字相交兩筆的彎曲程度,作為先後次序的斷代依據28。
1976年在漢時河南郡國故地洛陽王城公園,發掘出武帝時五銖錢銅範兩塊,有一塊刻14枚錢模,其中穿上橫郭2枚、穿下半月4枚、穿上決文(原文叫『小三角』)5枚,無記號的3枚29。1983年3月在漢時河南縣城城址內,發掘出三塊武帝時五銖錢石錢範:第一塊有12枚錢模,其中穿上半月1枚,其餘無記號;第二塊有錢模14枚,其中穿下半月8枚、穿下橫郭5枚、四角決文1枚;第三塊有12枚錢模,其中穿下半月3枚、穿下橫郭3枚、穿上決文2枚30。上述兩處遺址出土的錢範,說明武帝前期不但郡國鑄錢,郡下的縣亦可鑄錢。這些錢模除少數未刻記號外,大多有穿上橫郭、穿下橫郭、穿上半月、穿下半月、穿上決文、四角決文等記號,有的一塊錢範上的錢模多達5種不同記號,這說明其記號既不是郡別的標記,也不是爐別的標記。
據【再論上林三官鑄錢遺址31】一文的介紹:在陝西西安市原漢時的京師上林苑,發現了鍾官、六廄、技巧『三官』鑄錢遺址,在三橋鎮北的技巧鑄錢工場,出土了平背五銖錢及面四角決文和穿上橫郭的五銖錢範。遺址中末見半兩錢及三銖錢,可證該工場始建於停鑄三銖錢的元狩初;有建章宮基址壓於其上,可證該工場廢於太初元年二月起建建章宮之時。技巧鑄錢工場鑄行的十餘年,正是武帝推行郡國鑄錢和『三官』統一鑄錢的期間,因此,上述三種錢中有初鑄五銖錢及赤側錢、三官錢。由此可以推斷:平背五銖應是元狩二年的初鑄錢。元鼎二年初置水衡都尉,其屬有鍾官令丞,鑄鐘官赤側錢。側仄音同義同,出土的四角決文錢,正合【康熙字典】關於『赤仄』一詞的【注】『空盡無物曰赤』,【說文】『不正曰仄』的注釋。四角決文錢應是史記中所載『令京師鑄鐘官赤側,一當五』的赤側錢。『一當五』被當的小錢,在三官遺址中亦有其錢範出土,小錢與高后莢錢及梁末『鵝眼錢』截然不同,錢徑12mm左右,重約1銖(0.65g)錢文清晰穿上有橫廓32,小五銖是赤側錢的輔幣,只在京師鑄造。
技巧鑄錢工場遺址出土的錢範,餘下一種穿上帶橫郭的,那就是元鼎四年廢赤側『專令上林三官鑄』的三官五銖錢了。此外,在鑄錢遺址中,出土的有昭帝元鳳元年(前180)至成帝永始三年(前14)二十餘種有題記的五銖錢範33,其錢模面穿上大多有橫郭,進一步印證了穿上橫郭的是『三官五銖』,並為武帝之後各朝所承襲,此後的五銖錢朱旁頭仍方折,但面外郭逐漸由窄變寬。
1995年在山東長清縣雙乳山發掘出葬於武帝后元二年(前87)的濟北王劉寬墓,出土金餅20枚,金餅正面中心內凹,邊緣上卷,光滑,背面隆起,凸凹不平。其中小型的一枚,外徑32mm,重66.5g,其餘19枚,外徑62―67mm,共重4196g,最重的246.9g,最輕的178.5g,有的刻劃『齊王』二字,均置於內棺34。
1982年2月江蘇盱眙縣南窯莊出土背面中空、底面園形的『麟趾金』7塊,共重1841.4g和背面中空、底面橢園形的『馬蹄金』8塊,共重2973.2g35。出土物否定了王獻唐【中國古代貨幣通考】認為麟趾『必為五趾,鑄金亦必為五趾之形』及『裊蹄小於麟趾』或『均重一斤』的說法。

【漢書】的干擾

【漢書】是班固在【史記】成書之後170餘年的東漢章帝建初七年(公元82年)左右,寫成的另一部史書。它對【史記】作了一些修改和補充,在紀傳中加入了事件發生的年月,給史學界引用史料提供了方便,因此,其中的錯誤之處,對研究者的干擾頗大。現將有關西漢貨幣部分列舉如下:
關於莢錢和五分錢  『漢興,接秦之弊』,錢幣『輕重無常』,造成商品流通的秩序混亂,但高祖因應付戰爭,只能『令民鑄錢』以應日需,鑄幣仍輕重不一。至高后『天下初定』,二年以半兩即十二銖重的青銅作依據,減去鑄造、運輸等人工費用及火耗,鑄行等值的『八銖錢』,從而統一了中國幣制,穩定了市場。由於八銖錢體過重,為便於流通使用,六年,鑄重四銖的『五分錢』及重一銖的『莢錢』。五分錢形同八銖錢,莢錢薄似榆莢。至文帝初年,莢錢已充滿市場,以上有出土文物為證,【史記・平準書】也作了『至孝文時,莢錢益多』的記述。
對於上述事實,【漢書・食貨志】卻說:『漢興,以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作者班固認為『文曰半兩、重如其文』的秦錢,是半兩青銅重量的鑄幣,不知是用『輕重無常』的錢幣,法定按其文『半兩』的當值貨幣;以為漢興時因無錢找零,形成了『秦錢重難用』,於是『更令民鑄莢錢』。由於班固把發生在高后時期鑄莢錢找零的事,提到20餘年前的漢興時期,歪曲了事實真象,起到了褒秦貶漢的作用,給後世的西漢貨幣研究干擾很大。受其影響的彭信威在【中國貨幣史】中說:『秦半兩原重半兩,名稱雖然不變,可是實重在呂后二年就減為八銖,文帝五年為四銖,減重三分之一』,『所謂五分錢,比較合理的解釋是十二銖的五分之一,即二銖四  ,一般人說是莢錢。』彭氏用幾分之幾來確定主幣與輔幣的關係,是繼清道光時蔡雲之後的又一今古奇談,持該說者始終無法指出哪一種錢幣是『五分之一錢』。因為世間根本不存在這種錢。其實『五分錢』的『分』,就是【居延漢簡】中錢下設分的『分』,同現今貨幣角下設『分』沒有兩樣:『五分錢』是值半個『八銖半兩』的輔幣,不是重『二銖四  』的『莢錢』。
關於四銖半兩與三銖錢  【漢書・食貨志】說:『孝文五年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自孝文更造四銖錢,至是歲四十餘年(即武帝建元五年至元朔三年之間),』『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此後『有司言三銖錢輕,更請郡國鑄五銖錢』。以上內容與【史記・平準書】同,對四銖半兩、三銖錢鑄行時間作了相當明白的記述。可是,班固在寫【漢書・武帝紀】時,不慎寫入『建元元年春二月行三銖錢』。把『孝文五年(前175)後四十年』的建元五年(136)誤成『建元元年(前140)』行三銖錢。建元元年距孝文五年就不是四十餘年,而只有三十餘年了。班固還未注意到【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中『建元五年行三分錢(『分』為『銖』之誤)』的記述,在【武帝紀】中摻入建元『五年春罷三銖錢,行半兩錢』,『元狩五年罷半兩錢,行五銖錢』。對此,東漢史學家荀悅認為【漢書】以『三銖―半兩―五銖』的繼承關係與【史書】『半兩―三銖―五銖』繼承關係不合,因此,寫【前漢紀】時,在班固認為建元元年『行三銖錢』、五年『行半兩錢』的錯誤之上,再加元狩四年『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五年『行五銖錢』,錯上加錯地形成『三銖錢二度鑄行論』但荀悅沒有說明第二次鑄行的三銖錢是繼承哪一種半兩錢。據王裕巽【西漢武帝建元年間初行三銖錢考】說:『三銖錢概為背平素,面有外輪之式,與武帝始鑄於建元五年,罷銷元狩四年的武帝半兩錢鑄式全同36。』那麼第二次鑄行的三銖錢,即承接『有外輪的半兩錢』了。現有湖北江陵168號漢墓出土物證實,有外郭的半兩錢,在文帝時早已鑄行,正是武帝建元五年『行三分(銖)錢』時被罷廢之物,怎麼成了『始鑄於建元五年』的『有外輪』的半兩錢呢!因此,三銖錢二度鑄行論,就成了無稽之談了。
受【漢書】干擾的彭信威不能辨明【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中『建元五年行三分錢』的『分』字是『銖』字之誤,他在【中國貨幣史】中寫道:『武帝建元元年鑄三銖錢,五年又行半兩錢,或三分錢』,『三分錢是十二銖的三分之一,即四銖,仍舊是四銖半兩』,『元狩五年鑄五銖錢』。這裏所述時間錯誤暫且不說,其銜接關係又回到了『三銖―半兩―五銖』說,並且用十二銖的三分之一來套四銖半兩,太顯削足適履。
根據【史記】中的有關記述,經出土文物印證:文帝五年繼無郭半兩錢之後,鑄行有郭的四銖半兩,後四十年,至武帝建元五年更鑄三銖錢,其錢有二式:一為五分錢式,背平,面無外郭;一為四銖半兩式,背平,面有外郭。因三銖錢與後行的五銖錢重量不合,經『諸郡國所前鑄錢皆廢銷之』的政令之後,存世無幾,加上在行用期間,未發生大規模的殲屠戰事無需入土窖藏,從而三銖錢迄今已成了罕見之品。
關於五銖錢及其郡國、赤側、三官錢  五銖錢初鑄於何時?【漢書・武帝紀】說:『元狩五年(前118)罷半兩錢,行五銖錢。』此後的權威著作均承其敘述。此說是否符合事實,應以當事人司馬遷所著的【史記】為依據來進行論證。然而【史記】不同於【漢書】它未標明具體年月,但細心讀來,文中對五銖錢的鑄行時間還是有明確記述的。
【史記】原文中有『自造白金五銖錢後五歲……鑄鐘官赤側』,『歲余,白金終廢不行。是歲也,張湯死。』同書載有『湯有罪自殺』在元鼎二年(前115)。按以上資料用逆推法可知:公元前115年(元鼎二年)『白金終廢不行』,向前逆推『歲余』即公元前116年(元鼎元年)初『鑄鐘官赤側』再向前逆推『五歲』即公元前121年,正應【史記・酷吏列傳・張湯】中的【集解】徐廣曰元狩二年(前121)『請造白金及五銖錢。』同書還載『元鼎二年(前115)湯有罪自殺』,『其後二歲(元鼎四年),赤側錢賤……又廢,於是悉禁郡國無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
上述【史記】原文對白金三品和五銖錢及其赤側、三官錢的鑄行廢止時間,均交待得明明白白,可見【漢書・武帝紀】說『元狩五年罷半兩錢,行五銖錢』是錯誤的。其實是:元狩二年(前121)京師與郡國同時罷三銖錢,開鑄五銖錢,該錢開始承三銖錢式,均背平,分面無外郭和面有外郭兩種,隨後『周郭其下』,即在錢背加鑄周郭以防磨取銅屑。元鼎元年(前116)京師加料開鑄面四角決文的赤側錢及其輔幣小五銖,同時,郡縣按鍾官頒樣開鑄穿上或穿下橫郭、穿上或穿下半月、穿上或穿四角決文等記號的五銖錢,至元鼎四年(前113)廢銷郡國所鑄的錢幣,將銅輸京師鑄『三官』五銖,統一用穿上橫郭作記號,廢赤側錢一當五制,面四角決文的加料五銖錢與『三官』錢等價流通,京師停鑄小五銖。
西漢時,黃金用於儲藏、賞賜、贖罪等等,發生量相當大,用時『黃金一斤值萬錢』計價,它是寶物不是貨幣;皮幣和『白金三品』是『摧浮淫併兼之徒』的政治經濟手段,也不是貨幣,只有銅錢才是通用貨幣。漢興時期,接秦之弊,鑄行輕重不一的當值半兩銅錢,經高后改良,鑄行『八銖半兩』及其重四銖的輔幣『五分錢』和重一銖的『莢錢』這是一套以材料、費用、人工等於半兩青銅的等值貨幣,至文帝雖從俗用『半兩』為錢名,但實行『以錢為累』的貨幣政策,凡物以錢為標準定價,錢幣脫離了與青銅重量等價的關係,青銅只是一種幣材,從此,在中國大地上,錢幣才真正成為一種特殊商品,後經武帝先改『三銖』,又改『五銖』為錢名,成功地完善了中國貨幣制度,為此後的歷代朝政所承襲。
對於西漢貨幣的記述,自【史記】之後的【漢書】、【前漢紀】等史書,一次比一次混亂,簡直成了個大迷宮,一簇又一簇的迷團把研究者弄得迷惑不解,本人就是陷在那迷宮之中,沿着出土文物一線曙光,用『引史論錢,以錢正史』的方法走出來的。當頭腦清醒之後,整理了一下【史記・平準書】的錯簡,對 『漢興更鑄莢錢論』、『高后、文帝鑄幣減重論』、『五分之一、三分之一錢幣論』、『三銖鑄行二度論』、『元狩五年初鑄五銖論』有些不同見解,從而形成了對西漢貨幣的重新認識。現拋磚引玉,以求師教,盼能經百家爭嗚予以論證,使其成果對中國經濟史、貨幣史以及考古斷代研究,起點參考作用。

注釋:
123567910111213151718【史記・平準書】
4816【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
13【史記・酷吏列傳・張湯】
19【青川縣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牘】刊【文物】82・1
20【首帕張堡窖藏秦錢清理報告】刊【中國錢幣】87・3
2130【洛陽出土幾批西漢錢範及有關問題】刊【中國錢幣】94・2
2226【秦漢半兩錢系年舉例】刊【中國錢幣】89・1
23【居延漢簡貨幣資料研究】刊【中華錢幣論叢】上海書店出版。1996年文中還有59・76簡載:『堵絮二斤,斤百五十,直三百』可證『兩二錢七分』為單價。
24【山東博興發現西漢錢範】刊【文物】1991・11
25【兩漢鐵錢考】刊【湖南考古輯刊】2集
27【萊蕪市出土『三銖』錢範】刊【 中國錢幣】85・2
28【秦漢錢範】圖121、圖83
29【洛陽發現河南郡國五銖錢範】刊【中國錢幣87・4
31【再論上林三官鑄錢遺址】刊【中國錢幣】99・1
32【秦漢錢範・各地報導錢範】圖33
33【秦漢錢範】195―201、257―264頁
34【山東長清雙乳山一號漢墓出土的錢幣】刊【中國錢幣】97・2
35【江蘇盱眙南窖莊楚漢金幣窖藏】刊【中國錢幣】83・2
36【西漢武帝建元年間初行三銖錢考】刊【中國錢幣】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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