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本竹书纪年
◎太甲
名至。
元年辛巳,王即位,居亳,命卿士伊尹。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
約按:伊尹自立,蓋誤以攝政為真爾。
七年,王潛出自桐,殺伊尹,天大霧三日,乃立其子伊陟、伊奮,命復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約按:此文與前後不類,蓋後世所益。
十年,大饗于太廟。初祀方明。
十二年,陟。
古本竹书纪年译注
仲壬崩而立太甲①,伊尹放太甲于桐②,乃自立。
①太甲,或作大甲。据【史记·殷本纪】,成汤太子太丁未立先卒,帝中壬死后,『伊尹乃立太丁之子太甲。太甲,成汤嫡长孙也,是为帝太甲。』
②桐,【史记·殷本纪】作『桐宫』,【集解】:『孔安国曰:「汤葬地。」郑玄曰:「地名也,有王离宫焉。」』【正义】:『【晋太康地记】云:「尸乡南有亳阪,东有城,太甲所放处也。」按:尸乡在洛州偃师西南五里也。』洛州偃师即今河南偃师。
【译】帝仲壬死后,太甲继位,伊尹把他放逐到桐宫,却自立为帝。
【案】引【路史·发挥】卷五【注】。类见【春秋经传集解後序】、【太平御览】卷八三、【尚书·咸有一德】【正义】、【通鉴外纪】卷二。
伊尹即位,放①大甲七年②,大甲潜③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④分之。
①放,【订补】云:『「放」当是『於」字之误。』
②大甲七年,【订补】释:『伊尹篡位,仍用大甲年号,大甲杀伊尹事,【纪年】书在七年,故引书者云然。』
③潜,偷偷地,秘密地。
④中,平。
【译】伊尹篡王位自立。在太甲七年,太甲从桐宫秘密逃出,杀掉伊尹,但是任用了他的儿子伊陟和伊奋,命令恢复其父的田宅并平分了它。
【案】引【春秋经传集解後序】。类见【太平御览】卷八三【晋书·束皙传】、【尚书·咸有一德】【正义】、【文选·豪士赋】【注】,【史通·疑古】、【史通·杂说上】、【广弘明集】卷一一、【河东集】卷三、【通鉴外纪】卷二、【路史·发挥】卷五【注】。
【比义】【尚书·书序】:『太甲即立,不明,伊尹放诸桐。三年,复归于亳,思庸。伊尹作【太甲】三篇。』【孟子·万章上】:『太甲颠覆汤之典刑,伊尹放之于桐。三年,太甲悔过,自怨自艾,于桐处仁迁义,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己也,复归于亳。』【史记·殷本纪】:『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候,帝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反善,于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所记太甲即位乃伊尹摄政,异于【纪年】。
关于伊尹之死,【尚书·书序】,『沃丁既葬伊尹于亳。』【史记·殷本纪】,『帝沃丁之时,伊尹卒,既葬伊尹于亳。』【帝王世纪】:『伊尹………年百岁卒,大雾三日,沃丁以天子之礼葬之。』亦与【纪年】相异。
太甲唯得十二年。
【译】太甲在位只有十二年。
【案】【史记·鲁周公世家】【索隐】按,『【纪年】太甲唯得十二年。』【存真】依此作『大甲十二年,陟』,【辑校】作『十二年,陟。』因所引非【纪年】原文,不改为是。